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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先珍、刘代碧、贺进燕、贺琴琴与被上诉人刘志珍及原审被告陶于洪、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梁平营销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渝二中民终字第781号


上诉囚(原审被告):王先珍女,生于1932年5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代碧女,苼于1957年10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进燕女,生于1981年9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縣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小波男,生于1981年8月3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琴琴,女生于1991年1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刘代碧(贺琴琴之母),女生于1957年10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珍,女生于1944年11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清桥,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陶于洪,男生于1971年4月9日,重庆市梁平县人驾驶员,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审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西城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何大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忠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惢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25号佳能大厦7楼。

负责人:张尊宁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梁平营销部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大河坝街189号附1号双桂路473号。

负责人:张华明经理。

上诉人王先珍、刘代碧、贺进燕、贺琴琴与被上訴人刘志珍及原审被告陶于洪、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梁平营销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梁法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王先珍、刘代碧、贺进燕、贺琴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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