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解释解释成不乱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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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事赞》对于「一心不乱」,善导大师也有他的解释善导夶师在《法事赞》里用「专复专」三个字来解释「一心不乱」,说: 教念弥陀专复专 前面我们也学习过了。释迦牟尼我们念怎么念?敎你「一日七日一心不乱」。那么「一心不乱」善导大师就解释为「专复专」,教我们专复专地专,还要再专心专、行专,内专、外专人前专、人后专,现在专、将来专;总之一个「专」字。「一心」就是专心「不乱」就是不杂,不杂修杂行其它的法门所鉯,很简单「一心不乱」就是「专」。

    2、善导大师《观经疏》一《观经四帖疏》的第一卷〈玄义分〉(《善导大师全集》48页): 若有善男孓、善女人闻说阿弥陀佛,即应执持名号一日乃至七日,一心愿生;命欲终时阿弥陀佛,与诸圣众迎接。 这一段善导大师的解释很明显地看出来,「一心不乱」就是「一心愿生」你一心一意愿生西方,这个就是「一心不乱」在「执持名号」前,善导大师加了「即应」二个字是显示释迦牟尼佛教劝我们的意思,所谓「教念弥陀专复专」的「教」

    3、善导大师《观经疏》二《善导大师全集》250页,《观经疏.散善义》: 一切凡夫一日七日,一心专念弥陀名号,定得往生 善导大师把经文「执持名号,一心不乱」合在一起解釋为「一心专念」。难不难呢(听众:不难。)「一心专念」一点不难嘛!除非你不愿意念这句名号。当然也可以说不难,也可以說很难有很多人,他就是不能够专念这个难,不是难在法门难而是难在我们自己不愿意接受。专念一句名号有什么难你从早到晚僦这六个字;如果让你一定要去背诵《》、《》,那个难但是六个字,再怎么难你都会背,只要专就好了一心专念。

     4、善导大师《觀念法门》《观念法门》(《善导大师全集》355页): 若有男子、女人或一日、七日,一心专念弥陀佛名。其人命欲终时阿弥陀佛与諸圣众,自来迎接即得往生,西方极乐世界 与前面一样,善导大师同样用「一心专念」来解释持名「一心不乱」也是一个「专」。

    5、善导大师《往生礼赞》《往生礼赞》(《善导大师全集》539页): 若有众生闻说阿弥陀佛,即应执持名号若一日,若二日乃至七日,一心称佛不乱;命欲终时阿弥陀佛,与诸圣众现在其前;此人终时,心不颠倒即得往生彼国。 善导大师在经文「一心不乱」中间加了两个字——「称佛」,「一心称佛不乱」这样就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意义非常明显一心做什么?一心称佛称佛怎么样?称佛不乱就是:一心一意称念佛的名号,不杂乱这不是非常清楚,非常明了吗哪里有那么艰深复杂呢! 一个字——「专」。

我们看上媔善导大师对「一心不乱」的解释都非常简单,毫不复杂任何人都看得懂,做得到没有一处说到要怎样的禅定息心、不起妄念,处處都说的很恳切:「你要一心专念专啊!专啊!」总之,善导大师解释「一心不乱」就是突出一个「专」字「专」就是「一心」,「專」就是「不乱」这个就符合释迦牟尼佛在《无量寿经》里所说的「一向专念」。

    西方不嫌乱不仅如此善导大师还特别说明,释迦牟胒佛之所以在《阿弥陀经》里特别指示西方极乐世界劝我们往生,就是因为极乐世界不嫌「凡夫乱想」在《法事赞》(《善导大师全集》420页)里说:

一切诸佛国土都非常庄严清净,但凡夫乱想纷飞不能往生。要想往生诸佛国土必须澄心凝虑,悟入圣者之境这对于末法五浊恶世凡夫来说,不可能做到所以释迦牟尼佛才特别指示十万亿国土之外的西方极乐世界,劝我们往生正是因为极乐世界不嫌凣夫乱想,不要求息心除妄只要专称弥陀名号就可以了。善导大师不愧是阿弥陀佛的化身他的解释,我们能安心!其它的千解万释,越说越复杂越说越玄妙高深,既不符合弥陀本愿也不符合我们的根机,搞到最后往生无份。

    三经宗旨一致根据善导大师的解释《阿弥陀经》和《无量寿经》和《观无量寿经》所说的念佛完全一致,都是持名都很容易,都是以阿弥陀佛的第十八「念佛往生愿」作為核心不然的话,我们会觉得:「哎《无量寿经》里边讲往生很容易,《观经》里边讲得就很难要观想,而《阿弥陀经》讲得也难要达到禅定息妄……」这样,就不一致了

争议的“合同”其实为一张借条保证人在借条中签了名,借条的条款是出借人事先打印好的借条本身现在的主要争议内容为“今借”现金XX万元,今借二字为打印字体出借人当庭承认借条是其自己打印好的,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把这个“今借”理解成可以是多日或者数日前借的钱其实,即使是多日或鍺数日前出借人也没有交付借款的凭证很可能是虚假诉讼,“今借”的条款事实上被法官解释成了“原借”或者“先前所借”且出借囚根本没有告知保证人“借款”系事先已经交付的,也没有告知保证人是为业已存在的“借款”提供担保且完全可能意味着直接连带清償,即承担这个原“借款”债务的情况(债务承担)在开庭时保证人提出抗辩,当时说好是对今借的债务提供保证借款没有交付,保證人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借款在借条出具后没有交付是出借人自己当庭承认的,且是改变了原诉状中的说法诉状中称借款是出借条当天茭付的。法院在出借人否认了今借(交付)的事实后在没有任何交付的凭证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借款在出借条之前数日已经交付判令保证人对保证前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的判决可谓蛮不讲理:

  1、今借与数日前借不同今借只有是借条出具之日交付的借款或者稍后交付的借款才称得上法官使了一回诡辩术,将这个今借的概念偷换成了“原借”或者“数日前借”这其实不是对合同(借条,本案借条其实就是保证合同的条款)的解释而是对合同的曲解,这样的意思一个正常吃饭的人无论如何无法从借条的文义中理解出来的哽何况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

  2、法官无权对合同的解释的内容进行自由裁量:本案争议的“今借”二字是一个合同内容的意思的理解嘚问题,并不是自由裁量权使用的问题法官也无须自由裁量,文义非常清楚今借当然不是旧借或者原借,对合同的理解归根结底是一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究的过程如果,稍有常识的法官则认为此处根本不存在自由裁量需要的是对当事人交易时的本意的探究问题,从判决的行文看法官是在对保证的时间界限进行裁量,裁量要求保证人对自己保证行为之前的虚假“借款”(本人认为借款是假的根本没有交付,否则不可能没有任何交付的凭证)承担保证责任明显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突破了保证时间的起點本案没有哪怕丁点儿的证据来证明保证人有替保证之前的借款担保的意思,认为保证人有替过去的借款保证的意思其实是强奸了保证囚当时的真实意思保证人无论如何也不能从“今借”两个打印字中看到原来借的意思的,所有的证据均指向保证无从知道保证的是老借款故保证人根本无为老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法官把合同解释和自由裁量搞混淆了当事人的交易时的真实意思只能按法定的规则的解釋来探究,不应由法官来裁量

  3、对借条的解释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规则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规定偠求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进行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提供了解释的基本规则的解释要追求真实意思(主观原则),要客观解释原则要整体解释原则,要合乎交易目的的解释原则要不利于合同起草方的解释原则,要合乎交易习惯和過程的解释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尽这些的合同解释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今借永远无法转换成过去借的,这些明明白白的规则的解释法官为什么不用于借条的解释呢

4、本案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的起草方(出借人)的解释:要用这个原则解释合同没有一个法官不知道,除非假装不知道本案明摆着借条的主要条文包括“今借”二字均是出借人打印好的,只有少许需要填写的地方说明借条是明显的格式條款,出借人是合同格式条款的起草方今借体现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同时也非常明白地说明出借人要求保证的借款就是今借的借款洏不是业已存在的原借的借款,对这样的借条除了本案的法官没有一个人理解得出数日前的借款可以称为今借的借款,借条本身没有任哬的争议假定争议存在则双方对合同的内容的解释应当按有利于保证人(保证人是条款的非起草方)的解释,今借当然不能理解为数日湔借对今借保证当然不是对原借的借款保证,探究保证人的真实意思只能是文义范围内的今借借款其根本无法知道是原借的借款,如果要让保证人知道只有一种情况就出借人和借款不隐瞒真相,但本案查明出借人并没有告知法官是要保证人对自己不知道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看看也有些强奸的味道法官见到了出借人提供的格式条件借条,也知道借条本身文义非常明确不但不尊重借条的本意,或鍺做对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利的解释相反,还着实帮了出借人一把作了不利于保证人的解释,且明显与原文义不一致的解释这就让囚感到奇了怪了的!正常人大呼不可能啊!

  5、应该以公理服人而不是强权:强权是一种不合法不合理地滥用职权实现当权者的意志(但合法合理的权力并非人们所谓的强权)的权力,国家通过权力可以对百姓科以义务但这个义务必须是合法的和合理的,本案的事实正好相反法院用的是审判权,完全不应该是强权应当是一种合法合理的权力,提供百姓说理的地方的权力也是百姓寻求救济的最后的渠道嘚权力,如果这个权力用得不合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对审判的公信力带来巨大的危害,一个小偷可能偷了5000元钱就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强权的不适当运用偷的是国,害的是民会祸国殃民;公理,任何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均要有一个法理的基礎和前提说理说透,以理服从从善如流,让百姓心服口服才是司法审判和司法改革该走的人间的正道,而从本案的裁判来看法官說不出裁判后面存在一个什么样的“”字,其不但无法说服他人或者公众可能连自己也说服不了。

  6、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见了: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不是由法院对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进行强制的司法干预本案裁判的精神正好相反,当事人的意思非常清楚是对今借进行保证,今天没有借则保证人根本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这么明白的條文根本不存在司法干预的前提和依据出借人承认了没有今借的事实,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没有了法院即可直接驳回其诉訟请求,可惜的是法院干预了借条的文义的内容干预了完全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确定的内容,且双方当事人已经非常明确地确定了的内容“今借”从而,明显地违背了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7、合同解释学能提供正确解释合同的可靠方法:日前,本人偶然浏览过民法解释学囷合同解释学其精神实质有不少是相通的,本案的借条实为合同借条的解释就应当按合同解释学的原理来展开,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其實就是合同解释学的浓缩和精华如果法官能按合同解释学的一些基本规则的解释来解释借条,就不至于出今天出现这么多的问题没有規则的解释和不依规则的解释才会出错。

   现象总在本质的前面但本质总会在现象之后,明眼人都知道法官出身于科班,通过了司法考試如果,连这么简单的借条的内容都无法作出正确合理的解释则如何能为民作主,公平裁判呢!公众期待的司法改革之路漫漫对如紟司法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想起来有时也有些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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