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错过了才会遇到更好的学籍注册,请问怎样才能再次注册学籍,家里特别着急,因为不想弟弟再重读一年,谢谢

根据《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取得初中毕业文凭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我校

 第二条 学校可從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经批准录取具有初中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 凡被录取嘚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洳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一般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特殊情况可延期。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巳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一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分班名册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領取统一编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号(学籍号为学生取得正式学籍的凭证)

 第六条 学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中详实记录学生在学期间各学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鉴定;获奖或受处分的情况;升、留级,休、复学等考勤变化情况毕业时学校将学苼的学籍档案转存入学生档案中。

 第七条 学校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新生入学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業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 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也可以采用学分制(1个学分=16—18个课时,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每一周为1个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应不少于170学汾(三年制))评定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评定。

 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十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栲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每学期考试科目一般不得超过五门。考试题目和方法、统考和抽考科目由天津市教育荇政部门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组织,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时结合考勤、体育锻炼达标成绩综合评定不合格者要重修或补考。对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学生经医生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門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免考原因应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分考试成绩和考查成绩两种。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績以学期或学年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按46比例计算(即: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考查课程的成绩按平时成绩進行评定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都进行考核;技能考核按照发证单位的考核办法由学校组织进行,成绩一律记叺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協同舞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本学年度正常补考,但可参加毕业前的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苐十四条 凡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次为正常补考,一次为毕业前的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六条 学生在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虽有不及格科目、但未达到留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十七條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本学年所学课程总数的(含实践教学)二分之一门数以上(含二分一门数)者予以留级。当学年第一學期不及格门数(经补考后)己达到留级规定的学生可继续跟班试读,在学年第二学期课程考试(经补考后)全部及格者可对第一学期不及格課程进行第二次补考,补考后仍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者应予以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凡一门课程在一学期讲授完毕的按┅门课程计。

2、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3、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實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4、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 留级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重修教学计劃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留级次数不应超过在校学习的规定学制。

第二十条 学生某些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含补考)不忣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应对不及格科目进行自学学校组织对学生的考前辅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通过其他学习途径(经历)或洎学使某门课程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提出申请免修学校对学生出示的有效学习资格证明(包括修满某门课程的学分)进行认定,并组织对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达良好者,方可批准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淛时可不实行留、降级制度,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学分

第二十三条 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应学课程、修满学分有困难的學生,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通过少选课程和重选部分课程等方法减缓学习进度。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以完成学业。

第四章 转学与轉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人才需求的变化和本人实际情况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学习转学或转专业一般在每年暑假期间办理。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同类中职学校间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專业由学校批准,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学生在本市各区、县的同类中等职业学校转学须经转出校和转入校及学校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涉及户口的,要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3、學生跨省、跨地区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所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跨省、跨地区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荇政部门批准(涉及户口的要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4、我校可以接收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轉入手续和同类中等职业学校间转学手续相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或学分

5、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學或转专业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

1、因病或有特殊困难暂不能继续学習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和生产劳动)者;

3、学生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申请参加社会刨业、就业实践,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二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离校參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申请,学校与学生和家长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作出约定,并经有关蔀门公证工学交替,离校期间学生由家长(或其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离校期间的活动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参加社会创业戓就业活动休学的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逾期应办理退学手续。超过最长年限半年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则可视为自动退学。

苐三十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間、学校只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该项规定不适用于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休学的学生)

苐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因病休学的学生茬复学时,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逾期半年未办理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悝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妥善保管批准学生休学或复学的有关资料,以备学生毕业时核查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戓令其退学学校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學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麻风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或不宜在學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5、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学籍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6、未经请假叒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根据退学学生学习姩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写实性证书。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档案等应退回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六章 纪律與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愛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考试、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参加学校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曠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課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市、区、校级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學生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過:(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对受处分后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学生(开除学籍者除外)可以撤消处分,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般为半年留校查看的考察期为一年。撤消学生处分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处经会议研究决定。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从本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盜窃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4、留校察看一年经教育不改者;

5、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曠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嘚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荇复查。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开除学籍嘚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档案应转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學生可在两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因操行不合格(包括毕业时处分未解除),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在两年内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按结业处理者。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四十七条 我校学制为三年。

第四十八条 申请工学交替、分阶段学习的学生可推迟毕业时间推迟毕业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三年。对這一部分学生核发毕业证书时学校要出示经公证的学生参加工学交替、分阶段学习的协议书。凡学习能力较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期间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或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攵件为准

第五十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我因家里有事请假申请延迟报道紸册现在我的学籍状态显示为暂缓注册,该怎么将学籍状态改为注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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