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適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商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额。按每笔销售业务分别结转销售成本2008年6月,甲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及相关资料如下:
(1)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600000元,实际成本为350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發票并收到购货方签发并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702000元
(2)委托B公司代销商品1000件。代销合同规定甲公司按已售商品售价的5%向B公司支付手续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400元/件,实际成本为250元/件甲公司已将该批商品交付B公司。
(3)甲公司月末收到了B公司的代销清单B公司已将代销的商品售出1000件,款项尚未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规定确认了应向B公司支付的代销掱续费
(4)以交款提货方式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实际成本为60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C公司收到销售商品款项存入银行银行。
(5)6月30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50000元。
(6)6月30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000元。
(7)除上述经济业务外甲公司6月份有关损益類账户的发生额如下:
(8)计算本月应交所得税(假定甲公司不存在纳税调整因素)。
(1)编制甲公司上述(1)至(6)和(8)项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
(2)编制甲公司6月份的利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