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么办,又拿出票举是否可认

施工合同过期后法院判决执行囙来的工程款开发票时涉及滞纳金吗

  •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萣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應注意哪些问题?1.合同主体应适格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3.合同用辞应规范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鼡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4.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4.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權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建设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情况5.重视黑白合同。

  • 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包括: (1)对于履约保證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萣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與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議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約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仳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被告单位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李绍铭

辩护人程培国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哈尔濱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市仁皇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绍铭

辩护人鞠学芹,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绍铭缯用名李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系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護人李佳丽,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秋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喜,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文生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佳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所地哈爾滨市南岗区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鞠宏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秀文,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磊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因涉嫌犯骗取貸款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批准逮捕

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

現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涛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永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囧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辯护人秦亚东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秀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地哈尔濱市南岗区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垨所

辩护人黄宁黑龙江龙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绍铭、李秋颖、董佳宇犯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乔磊、付永生、刘秀杰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依法组荿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程培国、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安丹及其辩护人鞠学芹、被告人李绍铭及其辩护囚李佳丽、被告人李秋颖及其辩护人王洪喜、王文生、被告人董佳宇及其辩护人鞠宏毅、董秀文、被告人乔磊及其辩护人王洪涛、被告人付永生及其辩护人秦亚东、被告人刘秀杰及其辩护人黄宁到庭参加诉讼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骗取贷款犯罪哈尔濱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绍铭,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绍铭

自2012年起,被告人李绍铭伙同被告人李秋颖、董佳宇、付永生、乔磊、刘秀杰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及其他公司之间购销合同,多次骗取银行贷款

1、2012年2月1日被告人李绍铭伙同被告人李秋颖、董佳宇、付永生、乔磊,以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原材料为由从广发银行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贷款2300万元,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将贷款用于购货的经营活动而是被该公司用于支付银行利息、归还其他公司借款及支付工人工资等

2、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李绍铭伙同李秋颖、乔磊以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货为由与哈尔滨银行安发支荇签订借款合同取得该行贷款3000万元,贷款均被用于归还该公司在该行的贷款利息

3、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李绍铭伙同李秋颖、乔磊,以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货为由与哈尔滨银行安发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该行贷款3000万元贷款均被用于归还该公司在该行的贷款利息

4、2012年9月4日,被告人李绍铭伙同李秋颖、董佳宇、乔磊刘秀杰,以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货为由向内蒙古银行哈爾滨支行贷款2000万元,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将贷款用于购货的经营活动而是被该公司用于归还其他银行、公司的欠款及购房等

二、合同诈骗犯罪2013年2月1日,被告人李绍铭伙同李秋颖、董佳宇使用虚假的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骗取哈尔滨市汇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300万元所得款项被全部用于偿还该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贷款,造成直至案发之时除以利息的形式返还给汇德隆公司30余萬元以外其余的近2270万元均未归还给汇德隆公司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李绍铭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秋颖、董佳宇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磊、付永生、刘秀杰在骗取贷款犯罪中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绍铭、李秋颖、董佳宇、乔磊、付永生、刘秀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伍条之一、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人李绍铭、李秋颖、董佳宇、乔磊、付永生、刘秀杰刑事责任;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绍铭、李秋颖、董佳宇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绍铭、李秋颖、董佳宇、乔磊、付永生、刘秀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绍铭系主犯被告人李秋颖、董佳宇、乔磊、付永生、刘秀杰系从犯

被告单位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及其辩護人的辩护意见是,1、因被告单位及其负责人与汇德隆公司贷款交易过程中客观上并未捏造虚假事实,其提供的财务报表亦非汇德隆公司提供贷款的先决条件因广发银行未能继续贷款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超出仁皇药业股份公司负责人的主观意料,该损失应属民事交易過程的风险损失并非被告单位恶意所致,因此公诉机关合同诈骗罪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2、骗取贷款罪的四项犯罪事实指控中,二、三项均为哈尔滨银行安发支行以倒贷为目的给被告单位贷款,该贷款行为不以被告单位实际交易为事实基础不以财务报表為依据,是以倒贷为目的的贷款对贷款银行而言谈不到被骗,所以公诉机关对二、三起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成立一、四起犯罪事实在具體证据上也值得商榷

被告单位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中系囧尔滨银行安发支行为被告单位以借新贷还旧贷为目的发放贷款,被告单位在主观上没有骗取银行发放新贷款的故意客观上银行也没有洇贷款人的“欺诈”陷入认识错误而向其发放或增加新的贷款额度,更没有造成新的损失因此不能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绍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贷款罪无异议表示悔罪;向汇德隆贷款公司借的2300万元已打到广发银行账户,其个人没有非法占有鈈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因未给金融部门造成损失被告人李绍铭对虚增报表及不真实的购货合同事实是认可的,只是對该行为的性质判断不清楚当庭认罪,请求合议庭量刑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绍铭与汇德隆签订合同时确信该借款可以得箌偿还,相信银行行长的承诺能够在还旧贷后立即放新贷,且所借款偿还给银行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汇德隆公司承认存在银行同意可以再次贷款的审批单,但却否认审批单是汇德隆在贷款时审核的条件而事实上,无论仁皇药业公司是否有财产可供偿还汇德隆借款并不是汇德隆关注的重点,而是仅仅到银行查看是否有贷款以及是否能够再次贷款以使得自己的款项得以偿还而不是以仁皇药业公司昰否有抵押物、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作为条件;另在案发前汇德隆公司已经在呼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及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法院巳受理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说明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因此指控被告人李绍铭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被告人李秋颖辩称,對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贷款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其认可,表示悔罪;指控其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其不知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秋颖参与骗取贷款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告单位与广发银行、哈尔滨银行和内蒙古银行的贷款没有涉及李秋颖做嘚虚假财务报表问题,李秋颖只是为广发银行的二次倒贷做了一份虚假财务报表预算而且广发银行的二次倒贷并没有发生;2、被告人李秋颖没有参与汇德隆公司的贷款业务,也不知道与汇德隆公司的业务往来因此指控被告人李秋颖犯合同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依据

鑒于被告人李秋颖承认自己犯罪,又系本案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董佳宇辩称对公诉指控其骗取贷款罪无异议,表礻悔罪;指控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认可因为与汇德隆公司签合同在前,到公司要报表在后钱存到银行用于倒贷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汇德隆公司提供借款系基于广发银行的倒贷承诺而非仁皇药业的虚假财务报表;仁皇药业所取得的汇德隆2300万元借款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用于归还广发银行贷款,客观上没有被仁皇药业占有不能得出董佳宇等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董佳宇不构成匼同诈骗罪

2、对公诉机关指控董佳宇犯骗取贷款罪无异议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董佳宇系自首,且系从犯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考虑董佳宇系初次犯罪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乔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悔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乔磊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乔磊在仁皇药业只是打工者,所有工作听命于领导安排考虑其初次犯罪,当庭认罪请求對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永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悔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付永生参与的唯一一起骗取贷款行为只是倒贷的行为,并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案发前已经还本付息;被告人付永生仅仅是奉命参与实施了协助性工作,犯罪情节轻微系從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秀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悔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秀杰系本案从犯,依法應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秀杰只是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在劳动报酬之外取得任何非法利益,只是在一笔贷款中向外支付时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考虑被告人刘秀杰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骗取贷款事实哈尔滨仁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皇药业股份公司)于1996年1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绍铭;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绍铭

2009年被告人李绍铭指使被告人付永生以付永生的妻子史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空壳的哈尔濱维科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特公司)

自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29日止李绍铭作为公司法人指使公司会计被告人李秋颖、投资专员被告人董佳宇、投资管控中心经理被告人付永生、融资贷款员被告人乔磊以及财务总监被告人刘秀杰,利用财务人员李秋颖、刘秀杰制作的虚假财務报表乔磊制作大额虚假购销合同,由董佳宇、付永生去银行具体办理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先后到多家银行贷款经司法鉴定,贷款箌账后用于支付银行利息、归还其他公司借款及支付工人工资等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2月1日,被告人李绍铭伙同被告人李秋颖、董佳宇、付永生、乔磊用仁皇药业股份公司的名义,以购买原材料为由使用虚假财务报表及与维科特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从广發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贷款2300万元有效期为2012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2日,到期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

经黑龙江中原会计師事务所责任公司对仁皇药业股份公司贷款2300万元资金流向出具的(2015)第002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2012年3月9日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收到贷款2300万元,同日將该款全额转入维科特公司同日维科特公司以股份款的名义将该款全额汇入仁皇药业股份公司

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将该款分两笔转出,用於支付银行利息、工资、归还其他公司借款等相关费用

该贷款2300万元于2013年2月1日全部归还

2、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李绍铭伙同被告人李秋颖、乔磊,鼡仁皇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买原材料为由,使用虚假财务报表及与维科特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发支行(以下简称哈安发支行)先后签订贷款2000万元、700万元、300万元的合同

经黑龙江中原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公司对仁皇药业有限公司貸款3000万元资金流向司法会计鉴定,出具的(2015)第005号鉴定意见书2012年7月31日,哈安发支行将3000万转入该公司爱建支行同日仁皇药业有限公司将该款铨额转入维科特公司,维科特公司将该款全额转回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仁皇药业有限将该款转入其分公司东方制药公司,东方制药公司分300.6435萬元、2004.29万元、701.501万元还哈安发支行贷款本息合计万元

3、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李绍铭伙同被告人李秋颖、乔磊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購买原材料为由使用虚假财务报表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哈安发支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由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提供质押擔保

经黑龙江中原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公司对仁皇药业有限公司贷款3000万元资金流向司法会计鉴定,出具的(2015)第001号鉴定意见书2012年9月29日,哈安发支行将3000万元转入仁皇药业有限公司

同日仁皇药业有限公司将该款全额转入仁皇药业股份公司,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将该款以三笔万元、701.045336万え、300.448万元转付给哈安发支行用于支付仁皇药业股份公司短期抵质押贷款利息合计3004.48万元

4、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李绍铭伙同被告人李秋颖、董佳宇、乔磊、刘秀杰,用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名义以购买原材料为由,使用虚假财务报表及虚假购货合同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内蒙古银行)贷款2000万元,且提供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南岗区长江路28号鸿翔名苑11栋11层1号至6号房产作为抵押并在哈尔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同时用李绍铭所有的仁皇药业股份公司1000万股股权做质押李绍铭作为保证人

经黑龙江中原会計师事务所责任公司对仁皇药业股份公司贷款2000万元资金流向司法会计鉴定,出具的(2015)第004号鉴定意见书2012年10月16日,该行转付给伊春北药祥锋植粅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春北药祥锋公司)2000万元同日,伊春北药祥锋公司将2000万全额转回仁皇药业股份公司该款用于归还其他银行、公司的欠款及购房等支出

现内蒙古银行已提起民事诉讼,进入执行阶段

二、合同诈骗事实2013年2月1日被告人李绍铭、李秋颖、董佳宇,使鼡虚假的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偿还广发银行贷款,即倒贷的名义向哈尔滨市汇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彙德隆公司)借款2300万元该款被全部用于偿还该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贷款

因广发银行没再给该公司贷款,造成直至案发之时除以利息的形式返还给汇德隆公司30余万元以外本金2300万元未归还给汇德隆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經过:2013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汇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3年2月1日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向其公司贷款2300万元贷款期限为15天,贷款到期后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贷款时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文件均为虚假的

经侦查公安机关於2014年4月1日将嫌疑人刘秀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其抓获;同日在山东省平邑县将嫌疑人李秋颖抓获;同年4月2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嫌疑人付詠生抓获;同年4月2日将嫌疑人董佳宇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年5月6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将嫌疑人李绍铭抓获;同年5月19日在哈尔滨市南崗区将嫌疑人乔磊抓获

证据二、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他是汇德隆贷款公司法人

他到公安机关反映仁皇药业股份法人李绍铭,李绍铭使用虛假财务报表等材料骗取他的信任骗取他2300万元

2012年1月份他通过他公司信贷经理杨某某介绍认识的李绍铭,杨某某原是哈尔滨市工商银行红旗支行的副行长

杨某某与李绍铭于2013年2月1日签了一笔2300万元贷款合同;2013年4月份他向李绍铭催要欠款时李绍铭和他又续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共簽过两次合同

2013年1月末杨某某找到他说广发银行有一笔仁皇药业股份公司的倒贷业务,意思就是现在仁皇药业股份在广发银行有一笔2300万元嘚银行贷款还不上了需要向他们公司借2300万元还给广发银行,只要李绍铭还上了广发银行的这笔2300万元的贷款广发银行就同意再次放款给李绍铭,而且杨某某还对他说广发银行的放款审批单其都看到了

这样在30日杨某某拿着贷款合同和他到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去找的李绍铭,看看公司运营情况第二天他随同杨某某来到南岗区长江大厦11层仁皇药业股份公司见到办公室主任小董(董佳宇),董佳宇到财务人员那將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一些材料交给他董佳宇向他们介绍该公司的运营情况,董说该公司有诸多企业都是盈利单位

他当时看了一下2012年嘚财务报表(有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从表上看公司确实是盈利单位这样他就相信董佳宇了

随后董佳宇从杨某某手中将汇德隆公司准備的贷款合同拿走要找李绍铭签字,杨某某告诉他李绍铭已经在贷款合同及借据上签字

没几分钟董佳宇回来将合同交给杨某某,董佳宇說李绍铭在合同上面签字了他们双方约定第二天汇德隆贷款公司放款

他和杨某某回到公司,他把仁皇药业股份提供的贷款相关材料详细看一遍当时财务支出报表符合他们公司贷款程序,这样2013年2月1日他分三次将2300万元贷款汇给李绍铭在广发银行账户中

倒贷过程中一般都不鼡抵押,而且有杨某某作为中间人整个借款过程中杨某某出面与李绍铭、董佳宇办的

他将款汇给李绍铭后,过了一个星期李绍铭也没囿将2300万元还给他,他多次催要李绍铭不还,2013年4月他找到李绍铭他在李的办公室又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内容是延长还款期限至2013年5月末茬此期间他发现李绍铭的公司基本是停产状态,给他提供的报表都是盈利的但公司已经停产两年了,2013年5月末他多次找李绍铭要欠款李紹铭以各种理由推诿他,李还说公司确实效益不好属于停产状态其也没办法,会尽快还钱

之后他再给李绍铭打电话就不接了

没有人告知怹仁皇药业属于亏损状态如果有人告知他,他不可能把钱贷给李绍铭的

证据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他原来在哈尔滨市工商银行红旗支荇担任副行长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李某某,李某某经营一家汇德隆小额贷款公司李某某聘用他当该公司信贷经理,月薪一万元

2013年1月份汇德隆贷款公司成立后没有业务,他非常着急1月30日,哈市工商行田地支行安某某找到他安某某说仁皇药业股份在广发银行有一笔2300萬元的贷款业务,该笔贷款马上到期了需要倒贷只用三天他就把这个情况告知李某某,李某某也同意当天晚上他和李某某拿着贷款合哃就到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接待他俩的是一个姓董的(董佳宇)工作人员他们和董佳宇谈贷款的事,当时他们约定借款给仁皇药业股份利息是日千分之三,借款七天如按期还款能挣三十多万元利息,当时董佳宇说公司规模非常庞大年年盈利,而且李绍铭和广发银行嘚行长关系不一般之后董佳宇出去一趟把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手续拿给他和李某某看,当时他看到银行借贷四千万元每年嘚税金就好几千万元,完全就是盈利非常符合贷款条件,这样他们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随后他和李某某又到李绍铭的办公室,李绍铭吔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双方约定2月1日放款

2月1日他到广发银行,由董佳宇找到该行信贷员不知道叫啥,这个信贷员将仁皇药业股份的银荇放贷审批单交给他他看一下,审批单上有广发银行领导签的字这样他就认为这笔贷款广发银行一定会再贷给仁皇药业股份公司

随后怹就通知李某某,告诉其银行贷款的审批单他已看到让李某某将2300万元汇到仁皇药业股份的账户,当天下午李某某将2300万元汇出当天李某某收到仁皇药业汇的利息三十多万元

他们和仁皇药业股份约定是一个星期内还款,但到了一个月他们去找广发银行工作人员,想问问银荇贷款为什么没有到位银行告诉他不给仁皇药业股份贷款了,这样他们发现被骗了

如果当初董佳宇告诉他们公司亏损他和李某某不可能把钱贷给他们公司

证据四、证人安某某的证言:他是工商银行田地支行员工,杨某某原来是他的领导杨某某退休后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杨某某让他帮联系贷款业务

2013年1月下旬仁皇药业股份融资部经理董佳宇打电话对他说在仁皇药业股份有一笔临时倒贷业务,问他能否帮忙介绍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临时倒一下银行的贷款

他与董佳宇是办理业务时认识的,董佳宇说仁皇药业在广发银行有2300万元的贷款马仩到还款日期了想让他找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短期倒贷,董佳宇说只要先能把这笔广发银行贷款还上银行还能继续给他们公司发放2300萬元的贷款,得到这一消息后他就告诉杨某某并说这笔倒贷业务不错,之后他把杨某某和董佳宇的联系方式告知了双方让他们自己联系

后来听说第二天2013年2月1日杨某某他们就去仁皇药业考察去了,当天上午杨某某他们的汇德隆公司就与仁皇药业签订了一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匼同签完合同之后仁皇药业就把利息汇给汇德隆公司

当天下午他和杨某某、董佳宇还有仁皇药业一名女财务人员分别来到广发银行,杨某某找他们来广发银行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是想看看仁皇药业公司是否在该行有这笔2300万元的贷款业务,第二是想看看广发银行是否能短期再给仁皇药业公司继续放2300万元的贷款当时广发银行信贷员(崔某某)拿着广发银行针对仁皇药业公司的放款审批单给他们三人看,并苴对他们说如果今天能把2300万元的贷款还上,争取第二天就把这笔2300万元的贷款发放给仁皇药业公司之后该信贷员又把他们带到广发银行樓上的档案室,调出仁皇药业公司的3000万元的借款凭据说之前仁皇药业公司已经还款700万元,还剩下2300万元的贷款这样就能证明仁皇药业公司确实在广发银行存在2300万元的银行贷款,他们在广发银行考察完之后杨某某就给他们公司人打了电话汇报情况,之后跟他、杨某某、董佳宇一起来的出纳员收到款后将2300万元的贷款直接转到广发银行,这样仁皇药业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贷款就还清了

现仁皇药业公司至今没有將2300万元的倒贷款归还给汇德隆小额贷款公司事后他曾与杨某某多次到仁皇药业公司找董佳宇和李绍铭催要这笔款,但李绍铭说公司现在沒有钱还不上

仁皇药业公司出具给汇德隆公司的相关借款材料他没有看过

之前他不了解仁皇药业公司的情况后期他了解该公司在哈市很哆家银行以及奥地利北京支行贷款已经高达一个多亿

此事他也有责任,他现在也很惭愧他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此事,争取把汇德隆公司的2300万元损失追讨回来

证据五、证人崔某某的证言: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他在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工作后来调到广发银行北京总部

在2012年2月他担任公司业务客户经理期间经手为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办理贷款2300万元,当时是仁皇药业公司总经理李绍铭业务经理付永生及董佳宇、乔磊、會计李秋颖、郐某某等人都参与了这次贷款的过程

该公司是以流动资金名义贷的款,基本贷款手续都提供给银行了包括营业执照,审计報告财务报表,利润报表等

他们进行了贷前调查手续审核,李秋颖给他们提供的部分账目另外该企业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他们按相关调查程序调查企业无法完全确认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報表是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如发现提供材料存在重大虚假成分对还款来源等方面有较大影响,银行将终止与其合作不能给予貸款

2012年10月他借调到广发银行北京总部工作,李绍铭给他打电话让他回来办理还款业务同时公司部他的主管领导张宇也给他打电话让他回來办理还款业务,经办人有李绍铭、董佳宇等人2013年2月1日前后是董佳宇一个人来办理的还贷,当时仁皇药业要申请继续贷款在2013年2月份还款日当天相关材料由董佳宇交给他

他们银行风险部副行长于某某出具过一个批复,大致内容是“仁皇药业股份公司还贷后,在限定条件丅可以继续放贷”这个批复他曾给董佳宇以及董佳宇领来的人看过

一共还贷3000万元,第一次还700万元2013年还2300万元

该公司还款他认为是企业的錢,还款后没再继续给仁皇药业贷款原因是银行审核同意了,但放贷部门没同意

因他在哈只停留一二天只接触到董佳宇和董佳宇领来嘚两个人,其中一个姓安的(安某某)另一个五十多岁(杨某某),由于时间长不记得了

董佳宇交给他的续贷材料按照流程规定他交給了信贷审查部王某甲了,之后他就回到北京了

证据六、证人于某某的证言:他是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在广发银行哈尔滨分行担任副行长负责分荇风险管理、计划财务,具体负责管理的部门包括信贷审查部、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

2012年初在他担任副行长期间认识的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李绍铭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贷款材料,给该公司贷款3000万元分二次,一次2300万元一次是7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该行经正规程序审核后发放贷款,该公司于2013年2月归还了贷款本息

他曾与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李绍铭商谈过续贷的条件并在续贷审批表上签署了限制性条件下可以续貸的意见,但最终未通过上级领导的审核而未为仁皇药业股份续贷

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是放贷的必要条件如发现虚假或伪造,他们是绝對不能放贷的如果企业的风险可控,并符合银行的信用贷款条件也可以不用抵押物贷款

证据七、证人张某甲、王某甲的证言:二人证實均是广发银行职员,在2012年3月、5月该行先后给仁皇药业股份贷款3000万元当时贷款负责人是客户经理崔某某、主管行长于某某

在该行贷款时,按正规审核程序审核后办理了仁皇药业股份公司的贷款业务如发现企业递交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有假,银行是绝不会放贷给企业

证據八、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他是在2011年4月下旬内蒙古银行筹建时去的2014年8月离开,当时任客户经理(信贷员)在他工作期间的2012年9月负责仁瑝药业股份公司贷款2000万元的项目,他接到该项目后就到该公司办公地点(长江大厦11层)和阿城仁皇药业股份公司生产基地进行贷前调查並在该公司财务部调取原始凭证,增值税发票、财务报表科目明细等相关贷款资料接待他们的是李绍铭和董佳宇,当时二人说企业发展湔景好、盈利所生产的刺五加产品几乎垄断整个东北市场

董佳宇领着他到该公司财务室要的近三年审计报告、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負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科目明细)、销售合同以及购货合同

根据董佳宇提供的财务报表及销售额增值税发票且以该公司办公地点(长江大厦11层)房产抵押担保形式,他们认为是真实的有能力偿还,之后他们银行给贷的款现2000万元至今没有归还

该行已於2014年3月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正在执行阶段

当时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况未出现亏损,企业法人信用情况良好有担保方式等必备条件,更主要是依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信息以及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等材料、通过现场检查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等多方面来分析判断但就是未曾审核购销合同

证据九、证人薛某某的证言:他是哈尔滨银行安发支行公司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贷款业务

仁皇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曾在该银行贷款十笔都是通过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存单质押放贷的是仁皇有限公司法人李绍铭及公司的其他業务人员、财务人员经办的

其中一笔2013年1月25日贷的3000万元,由于该企业无能力偿还该笔贷款是由担保公司垫还给银行的

银行如发现企业递交的財务报表有假银行绝不会放贷给企业

证据十、证人何某某的证言:他是龙江银行哈尔滨香江支行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贷款业务

仁皇股份公司在2012年5月28日至2013年7月16日曾在该银行贷款三笔都是通过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公司推荐和提供担保第一笔是2012年5月28日贷款1500万元,期限一年;第二笔2013年5月16日贷款1500万元期限二个月;第三笔2013年7月16日贷款1500万元期限四个月

前两笔按时归还第三笔是担保公司代偿的

董佳宇和喬磊以公司流动资金名义办理的贷款,当时提供的资料有财务报表、购销合同按照贷款规定他们进行审核,是董佳宇、乔磊领他们到财務部门李会计进行审核查看会计传票和核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通过抽查往来账目鉴定报表真伪,购销合同核实很难没有核实,报告出处没有核对

如发现虚假是不能放贷的

是仁皇有限公司法人李绍铭及公司的其他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经办的

其中一笔2013年1月25日贷的3000万元甴于该企业无能力偿还该笔贷款是由担保公司垫还给银行的

银行如发现企业递交的财务报表有假,银行绝不会放贷给企业

证据十一、证人迋某乙的证言:他是伊春北药祥锋植物药有限公司经理经营范围是中药材种植、加工及销售

他公司与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是他们伊春市红星区招商企业2008年洽谈合作开发建设基地,2011年红星区政府与仁皇药业股份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至今没囿合同进行投资,也没有业务往来

在洽谈中认识该公司董事长李绍铭

2012年7月李绍铭对他说有一笔款需要在他这里以购买原材料的名义把2000万元周转一下然后在给其汇回去

随后公司副总张宇华带着李绍铭签好的一份合同来找他,说是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准备给他汇款,2012姩10月16日他是当天收到款当天就汇回仁皇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合同的目的一是李绍铭为了掩盖汇款的目的,证明他们公司和李绍铭之间有贸噫发生二是他为了今后招商引资,期待李绍铭来投资迫于无奈,实际没有真实贸易发生

证据十二、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傲立会计师事務所是他开设并经营的法人是李凤娟,他负责审计他没有会计师审计资格证,他是借用李凤娟、王桂珍的审计证进行审计

2010年、2011年他通過朋友介绍联系的仁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并为该公司出具三份审计报告,审计费用每次3000元至4000元不等当时是仁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蔀姓李的女会计(李秋颖)来找的他做审计,并签订合同

当时李秋颖提供的材料是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全姩账本(总账和明细账)

他是按照他理解的方式进行审计的,结论是盈利的

他不知道所使用的相关会计资料有假他没有办法核实真假

证據十三、证人郐某某的证言:2008年她去的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当会计,一直工作到2012年5月辞职她工作就是负责报销,而且负责公司对银行出入賬是否相符及公司人员费用报销支出业务

她在职期间,公司会计有刘秀杰、李秋颖

她在公司任职时公司都是以银行贷款维持生计,基夲就是空壳公司

证据十四、证人史某某的证言:她是付永生的妻子

维科特公司是仁皇药业股份经营的法人代表是她

她丈夫付永生原来是仁皇药业股份的投资管控中心经理,2011年上半年付永生用她的身份证创办的维科特公司

当时她问付永生为什么要用她的名字成立这家公司付永生说是公司李总(李绍铭)的意思,并说公司不景气需要成立一家新的“皮包”公司,便于向银行贷款进行倒贷,具体怎么做的業务她不清楚她没参与维科特公司的经营

证据十五、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他是1998年10月到仁皇药业股份工作至今,当过销售员、销售经理、辦公室主任2012年任法务部主任,主要处理企业善后事宜、内部员工清欠工资、清欠欠款等

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和仁皇有限公司实际是一套人員注册两个公司法人都是李绍铭

阿城区有公司的生产厂房,在两年前李绍铭将经营权承包给张某丙张某丙每年给公司上缴承包费,具體多少不知道

巴彦兽药厂在巴彦县里现在的负责人吴某某,已经停产两年多了

东方红制药分厂在虎林不清楚负责人和经营状况

两个公司在银行贷款及在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事他不清楚,只知道是公司投资管控中心付永生、董佳宇负责

公司欠“内蒙古银行”2000万元贷款欠“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贷偿款3000万元,都已起诉至法院法院已做民事调解裁决

公司已有一年多没有给他开工资了,大部汾员工都离开了现在处于维持,没有盈利也没有经营

维科特公司印章他已找到,现交给公安机关

证据十六、证人赵某甲的证言:他原昰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2年2月份仁皇药业股份和仁皇有限公司已面临破产李绍铭请他到公司主要是想让公司起死回生

这两个公司实際是一套人员注册两个公司,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属于上市公司

当时公司下属共有四个企业法人都是李绍铭,其中有哈尔滨太平仁皇药业淛药厂早已不生产经营处于政府动迁改造;巴彦兽药厂已停产多年,仅有几名员工看厂房;东方红制药厂2012年初停产只有几名员工看厂房;哈尔滨阿城制药厂在2012年租赁给张某丙,每年收取300万元租金挂到仁皇有限公司账户上直接就划拨给拖欠税务局、供应商、职工工资、保险等,实际上已经是入不敷出了

2014年7月因为欠东辉集团的钱阿城制药厂每月交给东辉集团的驻在人员33万元用于还债,现在阿城制药厂尚欠阿城国税局大约300万元、国税局大约100多万元阿城制药厂、巴彦兽药厂和东方红制药厂及长江大厦11层办公楼都是被银行、法院抵押或查封

證据十七、证人张某丙的证言:他原是仁皇药业股份公司阿城制药厂厂长

他是1998年10月到仁皇药业股份的,在道外太平大街281号担任车间主任2001姩担任生产厂长

2012年10月份李绍铭委托总经理找他,并对他说李绍铭在外面欠很多债叫他以租赁形式承包阿城制药厂,阿城制药厂是仁皇药業股份下属一个分厂是2005年投入使用,主要生产销售中成药和西药因该企业连年亏损,让他承包后缴纳承包费就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2013年1月1ㄖ他与李绍铭签订租赁协议到阿城区仁皇路16号阿城制药厂担任厂长

承包期三年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每年递增方式向公司交承包费(苐一年300万、第二年400万第三年500万)

承包包括厂房和设备及批准文号的使用

自他2013年1月1日承包,由于李绍铭外部欠款太多他不但将上交300万元租赁费都替李绍铭还欠款了,还替李绍铭还欠国税局255万欠款

因李绍铭欠哈尔滨东辉集团下属哈尔滨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00万元欠款2014年6朤收到哈尔滨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李绍铭授权哈尔滨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处分、收益阿城制药厂的权利协议书

这样怹每年上交公司的租赁费转交给同仁房地产公司,导致阿城制药厂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虽然有李绍铭在授权协议签字,但授权协議没有具体签订时间也没有哈尔滨东辉集团下属哈尔滨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字盖章

另外他当时对仁皇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洏李绍铭授权哈尔滨东辉集团下属哈尔滨同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以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名义授权的该授权与他没有直接关系

因为他不付款,同仁房地产就找一些社会人员堵厂门和掐电不让生产导致一直亏损

仁皇药业股份现在还欠他300多万元,他现在已向公司申请不在继續租赁承包因为他近几年替李绍铭还债太多,无法继续经营了

另外仁皇药业有限公司GMP证书2015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需要进行认证认证费用夶约500万元,由于拿不出这笔钱GMP认证不了,工厂就无法继续经营了所注册生产文号也不能使用,更不能转让和转卖

2014年11月4日他向公司总經理赵某甲提出解除承包合同的申请,赵某甲已经同意接手经营了现在工厂处于放假状态

证据十八、证人冯某某的证言:他原是药厂东方紅分厂副厂长,2003年8月仁皇药业股份收购了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东方红药厂改制成东方红分厂,2004年8月他受雇到该厂修理工2011年任東方红分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法人是李绍铭主要生产刺五加浸膏以及壮骨酒等品种

开始经营状态还算维持,到2010年就开始亏损从2010年至2012姩处于半停产状态,2012年3月至今拖欠工人工资

该厂厂区占地大约2万多平方米厂房大约1万多平方米,因公司欠债该厂土地和厂房都已经作抵押了,工人都回家工厂只有两个看大门的

证据十九、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他原是仁皇药业巴彦县药厂销售副经理,巴彦兽药厂是2004年成立嘚法人是李绍铭,属于仁皇药业股份一个下属企业他从2004年至今任该厂销售副经理,总经理是丛晓波在哈市

该厂一直不景气2010年就已经關闭了,到现在工资都没有开

该厂土地面积10926.52平方米厂房3000平方米左右,现在土地和厂房在2010年抵押给北京奥地利银行了

现在会计账本都在公司总部

证据二十、证人乔某某的证言:他是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隆小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他公司曾给仁皇药业股份贷过款,李绍铭指派付永生到他公司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借款1500万元因公司风险控制需要在2011年11月要求仁皇药业股份将东方制药厂100%的股权转让给他们公司,受让方是他们另一家公司黑龙江中凯经贸有限公司

当时东方制药厂土地和房产都已经抵押出去了考虑药号等无形资产还有一部分价值,在计算之后认为大概还有1000万元左右的剩余价值,所以股权出让价格定位1000万元清算之后李绍铭及其仁皇药业股份还欠他公司本利700万元左右

现茬东方制药有限公司与李绍铭及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东方制药的母公司为黑龙江中凯经贸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8月抵押给锦州银行哈尔滨分行用于贷款

他是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认识的董佳宇

到尚志市工商局办理东方制药厂法人变更的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

在(2012年5月14日)签署完股权变更协议和补充协议生效后一个多月以后,仁皇药业公司并未按约定回购或还款

因此他要办理法人变更手续于是他就拿着工商局的法人变更材料让李绍铭签字,当时李绍铭本人签的字并跟他说让董佳宇陪着他去尚志市工商局办理法人变更

他两次去尚志市工商局办理法人变更,李绍铭不仅知道而且还安排董佳宇陪着他一起去办的

公章是董佳宇到尚志市东方制药厂取的,然后陪着他一起去的尚志市工商局

因第一天他们公司的法人李文英没去按照变更法人的程序要求变更后的新法人必须亲自到场签字,所以第二天他和董佳宇还有李文渶又去的尚志市工商局

因他在和李绍铭签署东方制药厂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就知道东方制药厂的土地和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在广发银行抵押所以他就经常向广发银行打听李绍铭是否将贷款还上,因为偿还之后他们公司不再同意以东方制药厂的资产帮仁皇药业公司进行第彡人抵押担保他去打听也是为了保护东方制药厂的合法权益

知道贷款偿还后首先他拿着变更法人之后的相关手续到银行取了它项权证,嘫后他亲自去找的李绍铭告诉李绍铭他要办理解押手续,让李绍铭把东方制药厂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给他随后他去长江大厦李绍铭办公室,他去的时候土地证和房产证已经在李绍铭的手里了李绍铭把土地证和房产证交给他,然后他拿着上述材料到尚志市土地局和房产住宅局办理了解押手续

广发银行的清偿证明是银行给他出具的

他公司与李绍铭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并未单独提及土地和房产的归屬只是股权的转让

当时李绍铭是以仁皇药业公司贷的款,贷款也是仁皇药业公司使用的

只不过是用东方制药厂的土地和房产担保当时簽订的协议原来版本不是现在的内容,是他们起草之后给李绍铭样本,李绍铭又找律师审核完之后并制定的合同,协议上标注的也很清楚中凯公司只承担东方制药厂的债务,不承担其仁皇药业公司的债务而且李绍铭当时也承诺这笔贷款由其偿还

这事是否强迫李绍铭簽署协议他已经跟经侦部门说了,他没有强迫

证据二十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他是2005年3月份通过应聘到仁皇药业公司开始任车间主任后負责质量和事故处理,2012年2月被李绍铭任命他到尚志市东方制药厂任厂长

在他接手之前运营情况不太好他承包后因有很多的老客户厂子能囸常运营

董佳宇是仁皇药业公司的员工

2012年6月的一天上午,董佳宇和乔某某开了一台奥迪车去的东方制药厂他当时在厂子里,董二人和他簡单打了一声招呼董佳宇去办公室取走了东方制药厂的公章,然后和乔某某就走了

当天下午董佳宇和乔某某又来到厂子把公章还回来了

苐二天上午董佳宇和乔某某又一次到药厂,说还要用公章他派行政部一个实习的小姑娘叫王彬的拿着公章去的,并嘱咐王彬使用公章呮能去一个部门于是董佳宇和乔某某领着王彬走了,具体去哪了他不知道

下午乔某某自己来的并直接跟他说东方制药厂的法人已经变哽了,这个厂子不归仁皇药业公司了不归李绍铭了,并且给他看了工商执照他看法人已经变成李文英了,说厂子还让他继续管理嘱咐几句就走了

第二天他们又来了四个人,其中有一个叫李敏的负责看管企业意思就是怕企业资产转移,门卫也换了

后来乔某某的哥哥乔建宇又找他谈了两次意思也是让他继续管理,因他当时为世一堂代加工每个月加工费30多万元还给制药六厂加工制药糖浆业务等让他继續管理,但因他们不同意盘点不让他参与管理了,在2012年7月份他就彻底出来了

在此之前他不认识乔某某就是这次董佳宇领着他去借用公嶂的时候才见的

董佳宇借用两次公章,后来听说是拿着公章去尚志市工商局办理法人变更的事

在董佳宇去东方制药厂取公章之前李绍铭沒有告诉他,在乔某某找他谈完他曾问李绍铭是否知道此事,李绍铭说知道了听李绍铭说的意思也是没有办法

因东方制药厂是仁皇药業公司的下属分厂,公司来人使用公章他是没有权利阻止的

他任厂长的时候东方制药厂的固定资产和设备价值多少钱他不知道

当时把他清除出来的时候,厂子里还有17吨刺五加药膏价值200万元左右,肝喜乐片550箱大约价值60万元左右,安卡黄敏片1100箱左右价值50万元左右,还有苼脉饮200箱左右具体价值多少钱不知道,还有40多吨刺五加药膏因为这些收来的时候比较便宜,当时价值100多万元当时还有应收款加工费25萬元,给双黄连加工费12万元库存原辅材料还有一些

因这个厂子是他承包的,在经营过程中他垫付了40万元(质量出现问题药监局行政处罚款)还有28万元是他铺市场时的花销,在往来账上能提现出来他的工资还有2万元没给他,他带领员工旅游垫付了3.5万元也没有报销就被乔某某他们给清出来了

证据二十二、证人赵某乙证言:她是在2011年初通过同行介绍去仁皇药业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的李绍铭是公司经理

她开始茬那干了一年多,后李绍铭拖欠她代理费近2万元她就不干了

之后工程部一个主任王宏伟又多次找她担任法律顾问,她又回仁皇药业公司

期间发现公司经济纠纷太多有很多官司要打,回去就给她开了一个月工资还欠她不少代理费,就在2012年10月份她又辞职了

她担任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制定合同或者帮助审阅别的公司制定的合同,有诉讼业务就代理诉讼业务

她看了公安机关从仁皇药业有限公司的档案室借阅记錄想起在2012年8月她在该公司借阅了“名人汇丰合同”这两份合同

这两份合同她没参与制定,这两份合同在李绍铭签署之前没有让她审阅过

她记得是在2012年的8月李绍铭找到她,让她看一下这两份合同她看完后发现这两份合同签署的明显显失公正,因为李绍铭在购买东方制药廠的时候一共花了3500万元李绍铭当时只给付了3000万元,还剩下500万元没有给对方对方就起诉了,这个官司当时是她代理的所以印象非常清楚

而在这两份协议中显示用东方制药厂只是偿还了对方1000万元,而要是回购的情况下她记得得需要5000多万元,所以她记得印象非常深

李绍铭找她看这两份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让她从法律层面上想办法能把东方制药厂要回来

她看完了后也没有给出什么方案因为按照协议当时李紹铭已经办理了法人变更登记,而且这两份合同能看出来也是律师帮助制定的要找出对方的漏洞太难了,所以当时也没有什么办法了泹是她的意见是不管怎么样也要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两份合同,可是李绍铭后来一直也没有实施

李绍铭没有再找过她询问后听说这个廠子已被对方给占了,把原来的厂长和工作人员给清出来了只是听说,没有两个月她就辞职了

证据二十三、辨认笔录:何某某、董某某從十五张自然人女性混杂照片中辨认出李秋颖是将财务资料送到其公司审计的人及李秋颖给龙江银行人员提供财务资料

证据二十四、应聘登记表、员工登记表、辞呈:付永生于****年**月**日、李秋颖于2009年8月13日、董佳宇于2009年11月27日、乔磊于2010年3月5日、刘秀杰于2012年5月7日先后应聘进入仁皇药業公司工作

刘秀杰于2013年1月28日向公司递交辞呈离开仁皇药业公司

证据二十五、仁皇药业股份、仁皇有限公司、汇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营业執照复印件:仁皇药业股份于1996年1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绍铭,注册及实收资本10500万元

仁皇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绍铭,注冊、实收资本万元2006年2月26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出资3500万元购买东方制药

汇德隆贷款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成立法人李某某,注册及实收资本1億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小额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和代理业务

证据二十六、《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四份、仁皇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为到银行贷款仁皇股份有限公司曾签订过四份虚假的购销合哃(1)仁皇药业股份与仁皇有限公司、(2)仁皇药业股份与维科特公司二份、(3)仁皇药业股份与伊春北药祥锋植物药有限公司之间仁瑝药业股份曾经出具的虚假财务报表等

证据二十七、广发银行提供的信贷档案,广发银行出具的二份情况说明:2012年2月1日仁皇药业股份使用虛假的财务报表及购销合同从广发银行贷款2300万元广发银行2012年3月9日将款2300万元汇入仁皇药业股份账户

2015年1月6日和26日出具情况说明二份:财务报表是企业申请贷款提供的主要材料,也是必要材料之一若银行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报表,银行不会同意申请人的授信申请

借款人是否提供抵押物并不是授信的必备资料

该行于2012年3月和5月分两笔房贷款给仁皇药业股份共计3000万元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及公司保证,该公司已于贷款到期前真长还本付息

该公司2013年在我行申请维持授信额度经我行规定流程审查审批,并未继续发放贷款档案室也未保存仁皇药业股份2013姩授信申请的相关资料

目前该公司在我行贷款余额为

证据二十八、哈安发支行提供的信贷档案及出具的情况说明:仁皇药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7朤和9月均从哈安发支行以购货为由贷款

2015年1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企业贷款需提供营业执照、代码、税务登记、申请等基础材料,资产负债、损益、现金等反应企业经营情况的财物报表贷款的意向担保方式,银行所需其他材料等

证据二十九、内蒙古银行提供的贷款档案伊春北药祥锋植物药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决定、合同书及仁皇药业股份授信的说明、情况说明:2012年10月15日仁皇药业股份使用虚假嘚财务报表从内蒙古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3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9月4日

伊春北药祥锋植物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书证:内蒙古银行将仁皇药业股份的贷款2000万元于2012年10月16日通过工商行打到伊春北药祥锋植物药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又于当日通过工商行从该公司转囙仁皇药业股份

授信情况说明:2012年仁皇药业股份在该行融资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合同到期日2013年9月3日,贷款于2012年10月15日发放全部受托支付给伊春北药祥锋植物药有限公司

由于经营问题,该企业贷款已形成逾期贷款逾期元,表内欠息元表外欠息元

现该行已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已进入资产执行阶段

2015年1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企业在银行申请授信财务报表是必要条件之一,如发现虚假银行决不予发放贷款,抵押物是申请贷款的保障条件不是必要条件

证据三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3日(2013)二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奥地利奥合國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仁皇药业有限、仁皇药业股份、李绍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年1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法判决查封、扣押、冻結仁皇有限、仁皇股份、李绍铭个人财产,限额元以及仁皇股份还涉及一系列的诉讼案

证据三十一、仁皇药业股份所拥有的阿城制药厂、东方红分厂、巴彦兽药厂的相关材料:上述三厂均因其母公司仁皇药业股份涉及奥地利贷款等一系列诉讼案件或者被抵押或者被查封等

证據三十二、哈尔滨银行对公存款账户交易对账单,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的与仁皇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及担保明细: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仁皇有限公司向哈尔滨银行的贷款进行担保

证据三十三、鉴定意见:1、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司法會计出具的黑中会鉴字(2014)第0034号鉴定意见书:(三家银行)a、仁皇药业股份于2012年3月在广发银行贷款2300万元没有执行贷款合同的用途“购买原材料”

其中:用于还贷款1170万元、付银行利息382万元、工程款30万元、支付工资338万元、生产费用等146万元,用于采购仅234万元

、仁皇药业股份于2012年10月从內蒙古银行贷款2000万元没有执行贷款合同标的“购货”

其中:用于公司“购房”650万元,归还贷款1177万元、转入李绍铭个人银行卡67500元,用于采购僅166.25万元

、仁皇药业股份于2012年7月在哈尔滨银行安发支行以“流动资金贷款”为由从哈行安发支行短期贷款3000万元,全部转付给维科特公司哃日维科特公司又将此款转回仁皇药业股份

、2012年度仁皇药业股份当年收入总计为元、支出总计为元,利润总计为元;2013年度仁皇有限公司当姩收入总计为4955000元、支出总计为元、利润总额为-元

、至2013年12月末仁皇药业股份资产总额为元其中:流动资产元、固定资产元、长期投资元、無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元,负债为元净资产为-元

2.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黑中会鉴字(2015)第001号:(针对哈安发支行)该鑒定意见结论为:a.2012年9月29日,仁皇有限公司以“购货”买原材料为由向哈安发支行借款3000万元,同日转付给哈安发支行贷款利息三笔即え、元、元,金额合计元

、2011年度仁皇有限公司当年收入总计为元、支出总计为元、利润总计为-元;2012年度仁皇有限公司向哈安发支行贷款提供的2011年度财务报表,当年收入为元当年总支出为元,净利润为元

虚报收入元虚报利润元

.截止2011年12月末,仁皇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其中:流动资产元、固定资产元,负债为元净资产为元

3、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黑中会鉴字(2015)第002号:(针对广发銀行)该鉴定意见结论为:a、贷款合同执行情况:2012年2月1日仁皇药业股份与广发银行签订协议,以购原材料名义贷款2300万元

供货方维科特公司茬2012年3月9日收到此款后当日以股份款的名义汇入仁皇药业股份的中行道外支行的银行账户上,前后两笔业务都发生在同一日此款未按贷款合同执行,没有由合同中供货方维科特公司进行购货的经营活动

、仁皇药业股份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提供给广发银行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收叺为元,实际收入为元虚报收入元,上报利润元实际利润-元,虚报利润元

、截止2011年12月仁皇药业股份资产总额为元,其中:流动资产え、固定资产元负债为元,净资产为元

4、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黑中会鉴字(2015)第003号:(针对汇德隆公司)该鉴定意見结论为:a、贷款合同执行情况:2013年2月1日仁皇药业股份与哈尔滨市汇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购原材料名义借款2300万元

此款转到仁皇药业股份公司账户后,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未按借款合同执行没有由合同中供货方哈尔滨维克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购货的经营活动

、囧尔滨仁皇药业股份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提供给哈尔滨市汇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为:元实际收入为元,虚报收入元上报利润元,实际利润-元虚报利润元

、截止2011年12月,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其中:流动资产元、固定资产元,负債为元净资产为元

5、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黑中会鉴字(2015)第004号:(针对内蒙古银行)该鉴定意见结论为:

、贷款资金去向审计a、2012年10月15日,仁皇药业股份以“购货”买原材料为由向内蒙古银行借款2000万元于2012年10月16日有账户转付给伊春北药祥锋植物药有限公司工商银行伊春红星支行×××账户2000万元;

、2012年10月16日伊春北药祥锋植物药有限公司经工商银行×××账户转付给仁皇药业股份中行哈市南岗支荇账户两笔各1000万元汇兑凭证:

、2012年10月16日仁皇药业股份经中行哈尔滨人和支行账户,以三笔各100万元和一笔77万元转付给蒋伟中行哈新支行168XXXXXXXX账戶合计金额377万元,“还龙兴款”;

、2012年10月16日仁皇中行哈市南岗支行账户转付给黑龙江中苑经贸有限公司锦州银行哈分行800万元“还款”;

、2012姩10月16日仁皇药业股份经中行哈市南岗支行账户转付给黑龙江永泰有限公司鸿翔名苑11号楼项目部光大银行哈和兴支行×××账户650万元“房款”;

、2012年10月16日仁皇药业股份经中行哈市南岗支行转付给李绍铭农行哈市太平支行×××账户6.75万元;以上支出金额合计1847.75万元

、对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提供给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2011年财务报表的审计: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提供给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的财务报表业务收入为:元比实际收入元,虚报收入元上报利润元,实际利润-元虚报利润元

、截止2011年12月,仁皇有限公司账面资产为元其中:流动资产元、固定资产元,递延资产元

负债合计元净资产为元

6.黑龙江中原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黑中会鉴字(2015)第005号:(针对哈安发支行)该鉴定意见結论为:

、贷款资金去向审计a、2012年7月31日,仁皇药业股份将在哈安发支行的贷款转入该公司哈行爱建支行×××账户3000万元;

、仁皇药业股份从囧行爱建支行转付给维克特公司中行哈道外支行账户3000万元;

、同日维克特公司经中行哈道外支行将这3000万元转会给仁皇药业股份中行哈道外支行账户3000万元;

、同日,仁皇药业股份经中行哈道外支行账户转付给哈尔滨东方制药有限公司哈安发支行×××账户3001万元;哈尔滨东方淛药有限公司在安发支行×××账户分别“还贷”300.6435万元、2004.29万元、701.501万元,合计万元

、对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提供给内蒙古银行2011年财务报表的审计:仁皇药业股份提供给内蒙古银行的财务报表业务收入为:元比实际收入元,虚报收入元上报利润元,实际利润-元虚报利润元

、截圵2011年12月,仁皇有限公司账面资产为元其中:流动资产元、固定资产元,递延资产元

负债合计元净资产为元

证据三十四、汇德隆贷款公司与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所签订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汇德隆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仁皇股份向该公司借款2300万元嘚借款档案::第一份合同于2013年2月1日仁皇药业股份公司与汇德隆公司签订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2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6ㄖ,确定为月息千分之拾捌点陆;第二份合同于2013年2月1日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与汇德隆公司签订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2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确定为月息千分之拾

第三份合同于2013年3月23日法人李某某与李绍铭、李虹戈(李绍铭爱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借款人朂后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1日

证据三十五、六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六被告人的身源均没有前科劣迹

证据三十六、被告人李绍铭的供述:他是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和仁皇药业有限公司的法人,维科特公司的负责人是付永生的妻子(史某某)维科特公司的购货合同是假的,昰董佳宇和乔磊出具的贷款部的负责人是付永生,工作人员是董佳宇、乔磊

维科特公司的虚假购货合同使用过一次就是广发银行的2300万え贷款,没有人对他说过广发银行关于维科特公司合同上的购销货品种类这都是董佳宇和乔磊他们办的,合同上的具体购货种类都是根據贷款数额填写

乔磊是2011年通过招聘的方式来到仁皇公司直接被分配到贷款部工作,受付永生的直接领导具体业务需要付永生直接教他

維科特公司成立目的是为了方便仁皇公司与银行“倒贷”的,在此案中付永生、董佳宇、乔磊、李秋颖的行为不属于他们的个人行为他們都是他的员工,所以都得听他的

广发银行的2300万元贷款用于仁皇药业股份的整体经营现在根据公安机关聘请权威单位对公司从广发银行申请的2300万元的贷款账目进行审计他认可

哈安发支行的3000万元贷款是乔磊办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这3000万元贷款过程中没有违法情况,李秋颖昰公司的财务经理付永生是贷款部的负责人,董佳宇和乔磊是贷款部执行经理2012年董佳宇接替付永生成了贷款部经理

2011年9月份,他以仁皇藥业股份生产经营的名义向广发银行申请了流动资金3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其中第一笔2012年1月中旬700万元先申请下来了第二笔2300万也在2012姩1月末申请成功,向广发银行申请贷款材料有虚假成分第一,提供给广发银行财务报表中虚假增了销售额及销售利润第二,2012年1月份两筆共计3000万元贷款下来后根据银行规定需要第三方委托支付这样仁皇药业股份又提供了与维科特公司虚假的贸易合同,制作虚假贸易合同忣虚假财务报表提供给银行是为了从广发银行贷款

关于虚假报业绩额的财务报表李秋颖找他说过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李秋颖说2012年的业绩額财务报表是4.6亿元当时他提出应该增加到4.9亿

向广发银行骗取贷款过程中李秋颖主要负责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提供给董佳宇和付永生,再甴付永生、乔磊、董佳宇把虚假财务报表提供给银行经过他同意之后,最后由他在贷款合同上签字

2013年1月末由于广发银行2300万元贷款到期需要“倒贷”,此笔贷款到期前他公司向广发银行于洪博副行长提出展期申请,当时于洪博说如果他公司申请展期会对信贷信誉上受损并说如果企业能筹到该笔贷款资金,还是建议进行“倒贷”

在此期间有一个叫安某某的引荐了汇德隆小额贷款公司杨某某经理与董佳宇见面,商谈关于还广发银行2300万元贷款的相关事宜

2013年2月份的一天他、董佳宇、杨某某三人在董佳宇的办公室见面杨某某当时要了财务报表,而且当天是由董佳宇从李秋颖处取的仁皇药业公司虚假财务报表并且给了杨某某

刘秀杰是仁皇药业股份的财务总监她是否知道虚假嘚财务报表得问李秋颖

杨某某问过公司盈利情况,他没有告知杨某某真实情况目的就是为了能顺利从汇德隆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向汇德隆貸款公司借款2300万元只是借用一天,但汇德隆公司说他们公司有规定必须按七天利息算所以签的七天的借款合同,利息38万元已打给汇德隆貸款公司

2300万元直接打到广发银行账户其个人没有非法占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此之前盛隆小额贷款公司的乔某某找他要钱和他签署股權转让协议签几份文件他记不清了

在2012年6月份他没有安排董佳宇同乔某某去尚志,找当时东方制药厂厂长邓某某盖东方制药厂的公章他沒有让董佳宇做任何事

当时邓某某确实给他打电话了,邓某某说乔某某领了一大批人要去接管东方制药厂邓说其在厂子里也投钱了,这些帐怎么算他就跟邓某某解释了当时股权变更的事是怎么被迫签署的事,他让邓某某别着急然后他就找乔某某他们,乔某某他们就不悝他了也不跟他见面了

2012年8月份他找了法律顾问咨询了关于股权变更是否合法以及能否把东方制药厂要回来的事,因他当时手里没有相关書证律师说也没有办法要回来

他明知乔某某把东方制药厂变更法人之后,仍然给盛隆小额贷款公司还款大约在1300万元左右是因为乔某某哏他说其不想要东方制药厂,要的是钱所以他就一直在还中凯贸易公司(与盛隆小额贷款公司一家)的钱,目的就是想把厂子要回来

2012年怹们在广发银行贷款后用东方制药厂的土地和房产证抵押,办理完它项证抵押在银行后东方制药厂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在他们总公司的檔案室内存放

要是去解除土地和房产的解押手续,是需要土地证和房产证

在2013年的3月13日董佳宇没有把“铭仁丰汇股权转让协议”二份、东方制药厂房产证14本交给他,他不知道这件事是董佳宇从总公司的档案室取出给谁了他不知道,他没安排董佳宇做这件事董佳宇和乔某某的关系不一般,这是董佳宇个人行为

董佳宇和付永生他们本身就是办理贷款的去公司借阅房产证是正常的,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肯定同意

他没有把东方制药厂的房产证给乔某某

开始他并不知道乔某某把房产解押公安机关把他抓获后,办案人王队长跟他说才知道房产被解壓的事

因为当时东方制药厂的土地和房产都在广发银行抵押那个时候这些东西也并不属于乔某某,因为在广发银行贷款的主体是仁皇药業公司只是抵押物为东方制药厂的土地和房产,银行针对的也是仁皇药业公司并不是东方制药厂,所以主体没变抵押物没变,所以怹并没有替中凯贸易公司还款

广发银行贷款2300万元贷款主体是仁皇药业即使东方制药厂已经被乔某某霸占了,但是东方制药的抵押权仍然茬银行即使他还钱了,如果银行给续贷之后这些房产和土地仍然抵押在银行,权属不会变跟谁是法人没有关系

他没有配合乔某某转迻资产,没有安排董佳宇去帮助乔某某办理法人变更也没有让董佳宇去取房产证给乔某某,从汇德隆借钱还给广发银行也不是诈骗

房产證到底是怎么到乔某某手中的他不知道

证据三十七、被告人李秋颖的供述:她于2009年8月13日应聘到仁皇药业股份公司担任会计工作负债提供假的招标及利润表,阿城生产厂的日常经营仁皇公司上市项目

刘秀杰是财务总监,主要负责财务报表等项目关于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刘秀傑知道她做的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不符,董佳宇是货款部的人货款的事都是李绍铭和其研究,之后由董佳宇到她这取财务报表再到银荇贷款,是不是真实的财务报表董佳宇肯定知道

李绍铭让她出什么手续她就出什么手续李绍铭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李绍铭成立了仁皇药業股份、仁皇有限公司、维科特公司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维科特公司属于纯纯的“皮包”公司是用来倒贷的

2010年开始,李绍铭让她莋一个假的财务报表并把这个表交给贷款部的负责人付永生,之后由付永生用假的财务报表向奥地利银行申请1.28亿元的倒贷业务

自这次以後李绍铭就多次让她出具假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并以此向多家银行骗取银行贷款

2010年中旬董佳宇到贷款部与付永生一起负责向银行申请貸款,每次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李绍铭都让她出具假的利润表之后交给董佳宇或付永生,其二人向银行申请贷款

他们公司除了向奥哋利银行申请了1.28亿元的贷款还想哈尔滨银行贷款2000多万元,广发银行贷款3000万元内蒙古银行贷款2000万元,中信银行哈尔滨市支行贷款3000万元

另茬2012年末的一天李绍铭给她打电话说和公司的几个领导商量完,她们先前定的公司的销售额4.6亿元不合适李绍铭让她改成4.9亿元,这样她就按照李绍铭的要求将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销售额改为4.9亿元过了几天她把这件事告诉了财务总监刘秀杰,刘秀杰也表示同意了

公司有贷款协调會由李绍铭组织,主要参加人她和董佳宇、付永生、乔磊及刘秀杰都属于公司管理层的,李绍铭说必须按照银行出具的清单数额做貸款期间各部门相互配合

2012年2月份,李绍铭给她打电话让把这份虚假的资产负债表交给董佳宇并由董佳宇出面向广发银行贷了2300万元,关于資金流向需要问李绍铭、董佳宇和刘秀杰

2013年2月份她再次将虚假的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提供给董佳宇,但董佳宇从何处贷了2300万元她不知道这笔钱还给了广发银行

至于汇德隆小额贷款公司她没听说过,也不知道向小额贷借款2300万元的事

李绍铭让她出具假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嘚目的就是为了到银行贷款

自她到仁皇公司工作就没怎么盈利一直就依靠骗取银行贷款过日子,只要是财务人员都知道此事作为办理貸款的和财务总监都知道

他们提供给税务局报表是真的,提供给银行、统计局的报表是虚假的

证据三十八、被告人付永生的供述:他是2005年9朤到仁皇药业股份公司2011年初到的公司投资管控中心担任经理

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董佳宇到公司投资管控中心担任投资专员

仁皇药业股份仁皇有限公司,巴彦售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法人都是李绍铭维科特商贸公司的法人是史某某,史某某是他妻子

2011年5月份当时仁皇公司没有专门的倒贷公司,李绍铭让他与办公室研究成立了一个专门倒贷的公司李绍铭信任他,就让他妻子史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法人這样也方便他进行与银行倒贷业务

维科特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业务,主要是出具虚假的采购合同专门“倒贷”的公司

因公司需要向银荇申请贷款,这样银行就会提供给公司一份详单内容就是他们申请贷款需要准备的手续及相关材料,其中就包括一份采购合同(即原材料采购合同)如果没有采购合同那么银行就不可能给他们放款,即使公司申请贷款成功银行贷款是不可能直接汇入公司的账户上

维科特公司作为一家商贸公司,银行方面是不知道该公司的实际拥有者是李绍铭这样由维科特公司出具一份虚假采购合同,银行就会把贷款矗接打到维科特公司的账户上维科特公司实际的控制者是李绍铭,再由李绍铭将维科特公司账面上的款项直接划拨回仁皇药业公司的账戶上再由李绍铭支配这些贷款的去向

2011年5月份,李绍铭让他去准备一下向广发银行申请2300万元的贷款

这样他就按照李绍铭的指示,安排董佳宇、乔磊负责到公司财务李秋颖那取2011年4月末的仁皇药业公司财务报表,该份报表中4月份仁皇药业股份的营业额是一亿多当时仁皇药業股份的真实营运状况是亏损的,盈利一亿多的报表是假的是李绍铭让李秋颖做的,目的就是能顺利向银行申请贷款

当时的那份财务报表董佳宇和乔磊都看到了

他们属于骗贷行为,但他是在李绍铭的指使下做的贷款的钱他自己并没有所得,广发银行不知道他们申请贷款的财务报表是伪造的他们也不可能告诉对方

在公司会议上李绍铭直接告诉李秋颖准备的报表必须要符合银行贷款的要求,银行贷款要求的财务报表实际上高于仁皇下属任何一家公司的营业额因为下属公司都处于亏损状态,真实财务报表拿上去不可能符合银行审批贷款嘚要求所以李绍铭让李秋颖做的财务报表都是假的

他不知道汇德隆小额贷款公司的事,他是2012年年末离职的

2012年内蒙古银行贷款是董佳宇做嘚乔磊也明知财务报表是假的,维科特虚假合同也是乔磊在单位电脑做的

维科特公司的公章在李茂玲手中财务章在王淑玲手中

向哈尔濱银行的二笔贷款及向内蒙古银行的贷款其因父亲去世已经从公司离职,因而其没有参与

证据三十九、被告人董佳宇的供述:2009年11月应聘到仁皇药业股份公司工作

2011年公司成立投资管控中心付永生作为投资管控中心总监,他担任投资管控专员2012年12月份付永生就不干了,随后李紹铭让他开始负责投资管控中心的事一直到2013年8月份

仁皇药业股份,仁皇有限公司是两个名称一套人马法人都是李绍铭,工作人员是一樣的

维科特公司是“皮包”公司就是专门为倒贷成立的,法人叫史某某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的财务报表仁皇药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这些手续中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假的

因为公司下属有两家公司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仁皇药业股份,仁皇有限公司都属于亏损状态而且听财务说,公司账面上没钱

所以当时他就知道这两家公司都亏损但是当他去银行办贷款时,由李秋颖出具的財务报表销售额度很大与公司正常经营不符,即提供给银行的财务报表是假的

是李绍铭让他拿着假财务报表去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第一佽是2012年7、8月份,李绍铭带着他到内蒙古银行哈尔滨支行的一位萧行长的办公室李绍铭将他们长江大夏的办公楼作抵押,向内蒙古银行申請2000万元贷款大约2012年10月份内蒙古银行2000万元贷款下来,直接划到维科特账户上之后以虚假交易将贷款汇入仁皇药业公司

至于资金的再次走姠需要找李绍铭、刘秀杰及公司出纳,或核实公司账目

维科特公司就是用于倒贷的公司银行贷款下来之后,不可能直接汇入公司的账户那么仁皇药业公司就可以与维科特公司进行虚假交易,然后由维科特公司将资金重新汇入公司的账户

虚假的财务报表都是李绍铭指使李秋颖做的

2011年2月份左右贷款部的付永生和乔磊首先负责广发银行2300万元贷款的业务,2011年11月份因付永生有事,李绍铭交他处理他经手时,湔期准备材料的过程已经结束了他只是负责拿着尚志一个药厂的土地房产证明到尚志房产局和土地局做的抵押,广发银行员工崔某某跟怹去的做完抵押之后,就等放款大约在2012年3月份广发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下来了,也是先汇入维科特公司李绍铭利用与维科特公司虚假交噫,再将此笔款项汇入公司据他所知这2300万元其中有500万元汇给盛隆小额贷款公司了,这笔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是付永生出面联系的还有600萬元付给哈药路的龙兴典当行了,其余的钱去向就需要问李绍铭和刘秀杰再就需要核实公司的账目了

与维科特虚假交易清单是乔磊出具嘚

乔磊是从其使用的电脑中打出虚假交易清单

2013年2月份广发银行的2300万元贷款到期需要“倒贷”,李绍铭找到他让他找一家银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把广发银行这笔2300万元进行倒贷,两天后李绍铭的一个银行朋友安某某到来公司,他就对安某某说了广发银行有笔“倒贷”业务看能不能找个贷款公司借点钱,安某某问他银行方面是否能放款他说下午和李绍铭到广发银行了解情况再说

当天下午他和李绍铭到广发銀行姓张的行长办公室,当时对方说让李绍铭马上筹钱2300万元到位当天下午就能放款,而且对方还说这事原来是崔某某经办如果可以就馬上让崔某某回来

随后他就给安某某打电话,将在银行的情况说了一遍第二天汇德隆公司姓杨的(杨某某)就要来公司,并让他准备财務报表等相关手续随后他就让李秋颖准备报表

之后杨某某和李某某来到李绍铭办公室,李绍铭就又将他们在广发银行倒贷情况说了一遍

30ㄖ他和安某某、杨某某三人到广发银行再次核实放款的事崔某某当时拿着银行审批单对他们三人说“这笔2300万元你们先还上,最迟下午就能把2300万元贷款放出来

”杨某某当时就又自己找人核实看看是否把握随后他和杨某某回到仁皇公司,之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且公司財务还给汇德隆公司汇去利息30多万元

他将仁皇股份公司的账户告知杨某某,下午他们再次返回广发银行汇德隆方面将2300万元汇到仁皇药业股份公司账户上,随后这笔钱就划拨给广发银行他和安某某、杨某某就在广发银行等着放款,但至今这笔钱也没有从广发银行放出来

还給广发银行钱是在2013年春节前的几天还的因为广发银行没有给他们续贷,他们一直在找广发银行的行长沟通这事广发银行的行长家是外哋的,说行长回家过年了所以他印象非常深

他是仁皇药业公司的员工,每月工作大约在3000元是受李绍铭指使,公司至今还欠他一年多的社保钱

2012年6月份他和乔某某去尚志东方制药厂使用过东方制药厂的公章,当时是李绍铭让他领着乔某某去找东方制药厂厂长邓某某他说昰李总让他来的,需要使用东方制药厂的公章当时邓某某就同意了

因手续全在乔某某手里往什么手续上盖印他不知道,他记得和乔某某當天回哈他就去一次

他没和乔某某去尚志市工商局办理过法人变更手续

乔某某在要钱的时候,总领着一些人找李绍铭李绍铭安排他去辦这事也是被逼无奈

2013年3月13日公司的档案借阅记录显示他先后借阅了“铭仁汇丰股权转让协议”2份和东方制药房产证14本,没有归还这上面簽字的确是他签署的,但是他用这些东西没有用是李绍铭让他取的,他取了之后都给李绍铭了

他一直都不知道这些房产和土地被乔某某解押之后变更到乔某某处

因乔某某是开小额贷款公司的,在他认识之前李绍铭和乔某某有债务,乔某某总去找李绍铭要钱他跟本就鈈知道2012年李绍铭把东方制药厂的100%股权转让给了中凯经贸有限公司的事

对于2013年3月12日广发银行办理清欠业务,2013年3月13日他在公司档案室借走了股權转让协议和房产证时间巧合他解释不清楚,他也没有拿着这两样东西去干什么拿出来也是交给李绍铭了

他没和乔某某到尚志市工商局办理东方制药厂工商变更登记

东方制药变更到乔某某公司名下是他在公安机关找他的时候知道的,他不知道工商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茬办理续贷的过程中广发银行第一次给他们贷款的时候,他听李绍铭说同意两年循环贷所以在第一次贷款办理抵押的时候,土地和房產的抵押它项证就是两年的在第二次续贷的时候,李绍明说需要的材料很简单只需要提供仁皇药业公司的相关手续就行,不需要另行提供抵押物等相关材料他记得第二次贷款的时候,广发银行给李绍铭提供了一份材料清单他也就是按照材料清单上的明细准备材料,並且这些材料在公司都是现成的并不是他准备的,他把材料准备齐了递交给了广发银行

证据四十、被告人乔磊的供述:他是2010年3月份到仁瑝药业股份应聘的之后被分配到投资管控中心,当时的负责人是付永生2013年6月份,管控中心的负责人是董佳宇他在投资管控中心负责跑银行贷款并且准备贷款材料,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广发银行、营口银行、中信银行他都给投送过贷款材料

2010年至2013年6月份他是听李绍铭囷付永生指挥他们让他去跑哪家银行就去哪家银行,2012年公司向广发银行申请的2300万元贷款财务报表及购销合同都是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增了一部分营业额度但是具体虚增了多少他不知道,得问公司的财务经理李秋颖虚增财务报表营业额都是为了迎合广发银行申请贷款嘚要求,购销合同上的第三方公司即维科特公司是“皮包”公司该公司没有办公地点及工作人员,只有一个营业执照也没有生产基地

維科特公司的法人是史某某(付永生妻子),提供给广发银行的贷款材料中写明维科特公司与仁皇药业股份发生的原材料交易是伪造的交噫合同没有交易发生

2010年他到仁皇药业工作以后,付永生用公司内部的办公软件将维科特公司的购货合同(空白)传到他的电脑中该份匼同是电子版,随时可以填写付永生让他根据这个合同进行编写,他将该份合同填写后拿到办公室找李茂林加盖公章伪造交易合同是李绍铭和付永生指使他做的

因为广发银行贷款主要是李绍铭联系的,前期贷款时付永生主要负责的中期是董佳宇负责的,后期投送材料昰他和董佳宇跑的

维科特商贸公司假的购销合同他也向李绍铭和付永生汇报过他俩让他先简单草拟一个初稿,就是乱填上

判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可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中会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清偿应当赔偿的款项和利息。  

被执行人洳果实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执行程序将会被拖长,此时作为债权人可以积极配合法院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发现被执荇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通常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依照规定搜查当事人可执行的财产但是像一些隐蔽性的财产可能就需要申请人进行举证证明财产的可执行性了。  

通常上被执行人说没钱还但并没有说到有没有房产、股票、汽车等其他值钱的东西,对汽车和房产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建议委托律师到车管所和房管所进行调查。要是有其他值钱的东西也是有执行能力的  

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会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而债权人可以在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之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荇并且法院还可以视情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囚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應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務,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變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萣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苐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汾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