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迁建
四川綿阳塘汛机场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塘汛机场迁建工程立项的请示》(川府发〔1993〕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四川绵阳塘汛机场。新机场场址确定在绵阳市南7公里附近机场名称为绵阳南郊机场。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區按4C级标准建设航站区建设及投资规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工程建设资金由地方筹措解决民航为改善训练条件而增加设施的投资,由民航承担现机场内民航飞行学院训练、生活设施,由地方政府在新机场内按同等规模新建
三、新机场平时由地方政府负责统一管悝,无偿供地方开展民用航空运输和民航飞行学院训练使用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新机场启用后旧机场停止使用,并无偿交绵阳市囚民政府统一开发使用
四、新机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参、国家计委审批。有关机场迁建的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五、为保證飞行安全其他机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同时开展民用航空运输业务和飞行学院飞行训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