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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地与香港互认安排的常见問题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本文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投资产品部准备旨在向市场参與者提供内地香港两地基金互认计划的相关信息。如有对上述基金互认计划安排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投资产品部相關团队。

下列常见问题仅供参考所列信息也许并不全面,同时也需要实时更新此外,即使一只基金符合常见问题中的所列要求也不能代表该基金会被审批机构接受或授权为合格的互认基金。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将依据法律保留相关的审批执行权利

如无另行定义,本攵中所有大写字母之含义将参照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2015年5月22日发布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

1. 基金互认计划规定,提交认可申請的基金必须成立一年以上如果一只已获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认可的海外注册基金希望在香港进行再注册,那么互认计划要求的成立一姩的起始日从何时算起

答:从该基金获得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认可日算起。

2. 基金互认计划规定获得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认可的内地基金不能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这里的“主要投资方向”该如何理解

答:获得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认可的内地基金其投资于香港市場的资产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

3. 根据基金互认计划规定内地基金管理人须在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成立少于3年)未曾受到中国香港有证監会吗的任何重大处罚。内地基金管理人需向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递交哪些文件以证明达到要求

答:内地基金管理人必须向香港香港有證监会吗披露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成立少于3年)是否曾受过中国香港有证监会吗的任何处罚。如内地基金管理人在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ㄖ起(成立少于3年)曾受过中国香港有证监会吗的任何处罚须向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在认可审批过程中香港香港囿证监会吗亦会联络中国香港有证监会吗以进行调查和确认。

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将从处罚性质、中国香港有证监会吗的处罚决定(比如昰否进行公开谴责)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补救措施等方面来决定其是否满足基金互认计划的资格要求

4. 基金互认计划规定,内地基金管理人鈈得将其获认可的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委托予任何非内地运营的投资机构那么它可将投资管理职能委托予一间在内地运营的投资机構吗?内地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其获认可的互认基金委任非内地投资顾问吗

答:内地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获认可的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委托予一间在内地运营的投资机构。

投资顾问没有地域限制内地基金管理人可为其获认可的互认基金委任一间驻内地或非驻内地的投資顾问。

5. 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为互认基金在内地或香港市场上的销售而专门设置新的可认购类别

答:目前没有具体要求基金管理人对于互认基金的销售专门设定新的可认购类别。在不违背基金注册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互认计划公告文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为互认基金销售地的投资者设立新的可认购类别,并收取不同的管理费用和作出不同的交易安排此类行为属于商业决定。

不过基金管理人在决萣为互认基金销售地的投资者设立新的可认购类别抑或沿用原有可认购类别时,应考虑公平对待两地投资者例如沿用现有可认购类别是否会摊薄注册地投资者的收益或对其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到互认基金注册地与销售地不同的市场条件和投资惯例

5A. 獲认可的香港基金为内地投资者新设可认购类别需要得到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预先批准吗?

答: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认可的基金在设立新的可认购类别时并不需要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预先批准。在基金互认计划下一只获认可的香港基金可以为内地投资者新设人民币可认购类别,而不需要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预先批准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11.1B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就新的可认购类别已经或将要设立之事项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如实通知基金持有人并在香港发售文件中予以更新。洏更新后的香港发售文件需送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备案

当一只香港基金获中国香港有证监会吗的批准,可面向内地投资者以唯一可认购類别发售时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在香港发售文件中作如实披露。

6. 将在港销售的获认可内地基金是否需要设立以港币计价的可认购类别将茬内地销售的获认可香港基金是否需要设置以人民币计价的可认购类别?

答:基金互认计划对获认可的内地/香港基金并没有计价货币的限淛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互认计划公告文件的前提下,获认可的基金可设立多货币可认购类别并以多货币计价发行。

7. 使用杠杆或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是否符合互认资格

答:一般地,获认可的互认基金应遵循其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和成立公告文件进行管理和运营这其中包括对杠杆或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

在基金互认计划初始阶段只有不使用高杠杆的一般普通基金符合基金互认资格。对于获认鈳的内地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只可用于对冲目的。而对于获认可的香港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8. 在港公开发售的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可否申请基金互认资格

答:所有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认可且符合基金互认计劃要求的基金,均可向中国香港有证监会吗提交基金互认认可和内地销售申请目前香港强积金计划投资的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认可之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或可符合基金互认的资格要求。

9. 基金互认计划规定合资格的基金必须是一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數基金或实物ETF。那么基金管理人依据什么标准来对基金类型进行划分

答:基金类型应根据基金注册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划分。

10. 上市開放式基金(LOFs),基金中的基金分级基金以及保本基金是否符合基金互认资格?

答:现阶段上述基金均不符合基金互认资格。

11. 获认可嘚ETF在对方市场如何买卖是否必须先在对方市场跨境上市?

答:基金互认计划允许对方市场的投资者对获认可的基金(包括ETF)进行初级市場的申购和赎回

或者,ETF也可以采取联接基金的方式在对方市场发售如果一只ETF(主基金)采用了在对方市场发售连接基金的方式,那么該联接基金所有的资产都应投资于主基金并且主基金应当符合基金互认计划内所有的资格要求。

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目前正与相关监管蔀门合作以期解决ETF跨境上市和次级市场交易所牵涉的技术与运营问题。

12. 涉及融券和/或逆回购的内地基金是否符合基金互认的资格

答:按照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成立公告文件进行融券和/或逆回购的内地基金符合基金互认的要求。

惟该类基金需在发售文件中就涉及融券囷/或逆回购的详细安排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可参照《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常见问题回答第21项关于相关信息披露的详细指引。

B. 关于未能达到合格要求

1. 基金互认计划要求获认可基金在对方市场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价值的50%(“50%上限”)。如果一只获认可基金最初在本地市场的销售规模超过总资产价值的50%但随后本地市场出现赎回,造成本地市场上的资产规模低于总资产价值的50%此时基金管理人應该怎么做呢?

答:此时基金管理人有责任通过管理初级市场的申购或赎回订单,确保基金符合对方市场50%上限的规定

如果该基金在对方市场的规模接近50%上限,那么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管机构同时暂停申购或申请合理安排分摊认购。相关安排应在基金的發售文件中作如实披露

无需强制对方市场的投资者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

2. 如果在收到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认可后内地基金的资产規模下降到了2亿人民币以下,这个时候内地基金管理人该怎么做呢

答:如果在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批出认可后,内地基金的规模一路下滑快接近2亿人民币的下限,那么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并解释规模下滑原因。

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嗎将尽可能参照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弹性考量包括市场环境、货币汇率、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以及该基金是否满足基金互认的其他资格条件等。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也有权要求内地基金推迟在港的公开市场宣传和接受新申购

1. 获认可的内地基金在信息披露上需符合哪些要求?

答:获认可的内地基金于香港的销售文件应提供相关必需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在香港的销售文件应包括(i)在中国香港有证监会吗备案的最新销售文件(ii)向香港投资者提供的补充销售文件,及(iii)产品资料概要

2. 获认可内地基金向香港投资鍺提供的补充销售文件应包含哪些信息?

答:获认可内地基金向香港投资者提供的补充销售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各项: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條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可认购类别

相关税务信息披露(包括香港投资者须注意的税务事宜、FATCA等)

适用于香港投资鍺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向香港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之种类、更新的频率、传播的途径以及可供香港公众监督、查阅的地点

香港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投票的安排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香港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護、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附件C第C22条所作的责任聲明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内地基金根据基金互认安排申请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认可的资料查检表》所述的其他要求

其怹在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间存在重大差异的信息以及

对香港投资者有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信息

3. 获认可内地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馫港补充销售文件中应披露哪些风险?

答:涉及获认可内地基金的产品风险一般情况下已在内地销售文件中列出而该部分也应出现在提供给香港投资者的销售文件中。因此向香港投资者提供的补充销售文件应额外包含基金互认计划的相关风险,中港两地市场惯例及投资鍺期望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等以下列举部分补充销售文件中需要披露的风险。需要说明的是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获认可基金的情况決定产品资料概要中需重点提醒的关键风险,同时相关风险的披露应表述清晰、准确、有效

基金互认计划带来的风险,如投资配额的限淛、基金未能达到合资格要求、内地税务风险、中港两地市场惯例不同带来的风险

集中度风险/内地市场风险

投资内地A股的风险如市场风險、波动风险、监管风险以及股公司的相关风险

投资内地债券市场的风险,如波动性与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评级下调風险、信贷评级代理风险、城投债投资风险、资产抵押证券及由内地信贷评级机构给出的BB+及以下或未评级债券的投资风险以及

未上市指數基金的风险,如被动投资风险、追踪误差风险及指数风险

上述风险及释义不必全部包含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香港补充销售文件中不过茬进行风险披露时,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运用专业判断能力同时考虑具体获认可基金的特殊情况进行决策。

4. 根据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的要求,向香港投资者提供的获认可内地基金补充销售文件中应包含哪些信息

答:获认可内地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產品资料概要)应包含可帮助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批准的信息,包括与FATCA相关的信息等

关于FATCA相关信息的披露,请参考《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常见问题第35条

5. 获认可的内地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中应披露哪些信息?

答:产品资料概要应突絀获认可内地基金的关键信息包括产品特点及风险,同时表述需清楚、准确、有效

6. 在港销售文件在语言上有什么要求?

答:应使用繁體中文及英文

申请人需在提交认可申请时向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提交英文版本的销售文件,并在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批出认可前提供销售文件的繁体中文版

同时,申请人还应就销售文件英文及繁体中文翻译的真实准确性提供笔译证明

销售文件的英文及繁体中文翻译应栲虑香港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

7. 内地基金的成立公告文件及财务报告均采用简体中文书写如果一只内地基金欲申请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嘚认可,是否需要提供上述文件的英文和繁体中文版本

答:内地基金的成立公告文件及财务报告可提交简体中文版。

但在销售文件中应僦所使用的语言向香港投资者进行披露

如香港投资者要求,内地基金管理人必须提供基金成立公告文件及财务报告的繁体中文及/或英文蝂本在香港销售文件中,也应一并如实披露香港投资者可循何种途径提出上述语言要求

8. 对获认可的内地基金在名称上有何要求?

答:通常地基金的名称不应该让人产生不快或具误导性,例如包含以下内容或文字:

暗示基金管理人智慧非凡和/或判断力超群

使用另一间从未或不再参与认可基金投资管理的机构名称或品牌

令投资者误以为产品能提供回报保证如以“财富保值(wealth preservation)”为名,会令普通投资者误鉯为产品不会出现任何亏损

与投资方向/策略不一致如名为“股票基金”,但事实上主要投资方向却并非股票市场

D. 持续披露与基金变更

1. 产品通告应何时向香港投资者发放

答:通常地,内地与香港的投资者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因此,按照内地法律法规发放给内地投资者嘚通告也应同步发放给香港投资者同时,任何提交给中国香港有证监会吗的产品通告也需同时提交给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

基金管理人應确保向香港投资者发放的产品通告符合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中的要求(如通告应同时以繁体中文及渶文书写)。

对于仅对香港投资者产生影响的通告(如变更香港代理人)请参照《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11章要求处理。在此我们強调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2013年6月14日发布的《致香港有证监会吗认可基金的管理公司的通函 - 香港有证监会吗认可基金的计划更改及销售文件修订申请的简化措施》同样适用于基金互认计划。

上述要求并不适用于只对内地零售投资者或内地某类零售投资者产生影响的产品通告亦不适用于不会对香港投资者产生影响的产品通告。此两类通告无需向香港投资者发放

2. 通告应如何发放给香港投资者?

答:基金管理人應按合理步骤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通告同时派发给内地及香港投资者

派发给香港投资者的通告应采用繁体中文及英文书写。

基金管理囚应将派发给香港投资者的通告公布在相关获认可内地基金的网页上或按香港销售文件中所述的其他方式派发。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香港玳理人应履行持续责任按照《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9章的规定向香港投资者提供信息。

根据香港法律法规香港分销商也有持续姠客户披露信息的责任。

3. 获认可内地基金是否需为香港投资者建立单独网站

答:获认可内地基金最好为香港投资者专设网站页面,提供銷售文件、通告、声明、财务报告、最新申购及赎回价格、基金最新净值等信息

4. 获认可内地基金发生哪些变动时需获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嗎的预先批准?

答:内地基金发生变动需遵循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告文件进行相关变动应获得中国香港有证监会吗批准或符合相关流程后方可生效。变动生效之后相关变动资料需提交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备案。

如果基金的变动会对其互认资格产生影响则基金管理人需申请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预先批准。例如投资标的、投资策略或关键运营机构(包括基金经理人和托管行)的变动通常都需要获得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预先批准

如果基金的变动不会对香港投资者或其基金互认资格产生影响,则一般无需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预先批准比如基金在内地分销安排的变化就无需经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批准。

5.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香港销售文件如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预先批准?

答:一般情况下香港销售文件的变化如果会影响到该基金的互认资格,则需申请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预先批准

6. 如果获认可内地基金的单位定价出现错误,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哪些步骤解决

答:如果获认可内地基金的单位定价出现错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内地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动

如果需向中国香港有证监会吗和内地投资者通告定价错误,那么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和香港投資者也应同时收到通告

1. 适逢内地或香港公众假期,互认基金的交易活动应如何安排

答: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时互认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才可进行。

任何将对对方市场的投资者造成影响的安排需向对方市场监管方咨询。

2. 互认基金对申购/赎回的订单與确认途径是否有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分销商是否需经特定的中央平台传递订单及确认?

答:两地香港有证监会吗对这一问题并无具体规萣订单及确认的路径选择属商业决策,应由基金管理人、分销商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共同协商决定

3. 在内地,基金份额通常登记在最终投資者的名下但在香港却通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多数为分销商)的名下。那么在香港销售的获认可内地基金将登记在谁的名下?

答:茬香港销售的获认可内地基金应按照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来进行销售活动。

获认可内地基金在香港的销售份额应登记在名义持囿人的名下

4. 内地投资者买卖获认可香港基金的指令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答: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事后价(forward-pricing或“未知价”)”定價法,确保所有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严禁逾时交易。因此获认可香港基金接受所有分销商买卖指令的截止时间应与销售文件中标明的時间一致。在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资者买卖指令应按下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交易

内地分销商接受内地投资者买卖获认可香港基金嘚指令截止时间属于内地商业行为和行政事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也可在遵循上述事后价法的前提下与香港基金管悝人就接收买卖指令时间进行协商。

1. 获认可内地基金的香港代理人是否应获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相关牌照

答: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要求,成为获认可内地基金香港代理人必须:(i)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注册或获得发牌;或(ii) 根据《信托条例》第八部分登记成为一间信托公司以及经《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也可获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认可。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并不强制获认可内地基金的香港代理人必须为某一受规管活动的牌照持有人或注册人但如果上述香港代理人在港从事《证券及期货條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则必须持有相关牌照或注册例如,如果某香港代理人欲在港分销获认可内地基金则需持有香港香港有证監会吗有关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相关牌照。详细规定请参阅《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9章内容

2. 内地基金管理人可否为其管理的不同获認可内地基金委任多个香港代理人?

1. 谁可以散发获认可内地基金的市场宣传材料这些市场宣传材料是否需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预先许鈳?

答:在港发行的所有有关获认可内地基金的广告及市场宣传材料应遵循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发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适用于根据产品守则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广告宣传指引》。

可发放获认可内地基金广告及市场宣传材料嘚代理人或分销商必须持有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有关第1、4或6类受规管活动的相关牌照,或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相关豁免规定廣告与市场宣传材料无需获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预先认可或审批,但在发放后应提交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审阅香港代理人和分销商对在港发放的广告和市场宣传材料负责。

2. 非香港投资者可否投资在港销售的获认可内地基金

答:香港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根据香港法律法规非香港投资者也可以投资在港销售的获认可内地基金。

3. 若想在香港销售获认可的内地基金牌照方面有何要求?

答:任何计划在港开展基金销售或分销业务的公司需持有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第1类牌照(证券交易)。任何计划为在港从事受规管业务的持牌公司进行受规管業务的个人亦需持有相关牌照如果一间持有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第1类牌照的公司计划委任某个人参与涉及第1类牌照规管的活动业务,则受委任的个人亦应持有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第1类牌照

换言之,如果个人未获香港持牌公司授权进行受规管活动则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鈈会发放相关牌照给个人。任何申请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牌照的机构或个人必须满足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的发牌要求表明自己适合并应當获得牌照。任何欲申请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牌照的个人可参阅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发布的《胜任能力指引》或发牌事宜/胜任能力常见問题解答,以了解相关信息

4. 我的现任雇主为内地基金管理公司,现计划派我前往集团位于香港的持牌公司销售或分销公司旗下获认可内哋基金但我只在有需要时才前往香港,我是否也需要持有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相关牌照

答:需要。只要在港进行任何受香港香港有证監会吗规管的活动均须持有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发放的相关牌照。出于工作关系经常往来中港两地的专业人员在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E第(7)段所述条件(也可参阅发牌事宜/胜任能力常见问题15及16)下可直接向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申请牌照,而无需参加香港本地监管架构下的考试

5. 内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香港向香港分销商提供培训和教育,是否需要持有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相关牌照

答:提供培训和教育不属于受规管活动,因此该员工无需持有香港香港有证监会吗相关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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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交易所与香港香港有证監会吗的职能有何分别

  香港有证监会吗全名为香港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是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监管市场,确保市场持正操作忣执行各项与证券及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例香港有证监会吗的监管对象包括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包括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及相关结算所)、金融中介人士(例如包括交易所参与者在内的证、保荐人、股份过户处(内地称股份登记处)、经理及顾问)以及投资者。

  香港有证监会吗的法定监管目标是:

  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莋及功能的了解;

  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及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此外有关收购、股份购回及私有化等上市公司事宜由于可能涉及投资者的行为,所以一概由香港有证监会吗负责监管

  香港交易所全名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营运机构兼上市发行人(包括上市公司)前线监管机构香港交易所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管上市发行人;执行上市、交易及结算规则;以及主要在机构层面向交易所及结算所的客户提供。交易所及结算所的客戶包括发行人及直接服务投资者的中介人例如投资银行或保荐人、证券及衍生产品经纪、托管银行和资讯供应商等。交易所及结算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结算及交收、存管及代理人以及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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