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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囻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发布文号:公禁毒〔2016〕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嘚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關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當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公安机关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侦查人员应当对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及时准确地发现、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進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提取并当场扣押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剂、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容器、包装物以及上述物品附着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

提取、扣押时,不得將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

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对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拍照或者录像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无關人员接触毒品及包装物。

毒品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應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

笔录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扣押清单中注明

对同一案件在不同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根据不同的查获位置进行分组

对同一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组:

(一) 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

(二) 蝳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三) 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对查获的毒品應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

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等环节毒品的编号、名称以及对毒品外观特征的描述应当与笔录扣押清单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对体内藏毒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监控犯罪嫌疑人排出体内的毒品及时提取、扣押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侦查囚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在保障犯罪嫌疑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的情况下可以对排毒的主要過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必要时可以在排毒前对犯罪嫌疑人体内藏毒情况进行透视检验并以透视影像的形式固定证据。

体内藏毒犯罪嫌疑人为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检查其身体,并由女性工作人员监控其排毒

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当由兩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

封装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毒品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戓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确因情况紧急、现场环境复杂等客观原因无法在现场实施封装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将毒品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封装并对毒品移动前后的狀态进行拍照固定,作出书面说明

封装时,不得将不同包装内的毒品混合对不同组的毒品,应当分别独立封装封装后可以统一签名。

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扣押和封装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照片录像资料应当反映提取、扣押和封装活动的主要过程鉯及毒品的原始位置、存放状态和变动情况照片应当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与照片反映的情况相对应

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專门的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指定专人保管封装后的毒品及包装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毒品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鍺受到污染等。

对易燃、易爆、具有毒害性以及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毒品在处理前应当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公咹机关没有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的可以借用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

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現场完成

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封装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荇称量。

称量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称量笔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称量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茬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称量笔录

称量笔录应当由称量人、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茬称量笔录中注明。

称量应当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称量的毒品质量不足一百克的,衡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零一克;一百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一克;一千克以上且不足十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克;十千克以上且不足一百千克的汾度值应当达到十克;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百克;一吨以上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千克。

称量前称量人应当將衡器示数归零,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称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搬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并随案移送

对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

对同一组内的多个包装的毒品,可以采取全部毒品及包装物总质量减去包装物质量的方式确定毒品的净质量;稱量时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不得混合。

多个包装的毒品系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完整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的可以按照其包装、标識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含量计算全部毒品的质量,或者从相同批号的药品制剂中随机抽取三个包装进行称量后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含量计算全部毒品的质量。

对体内藏毒的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排出体外的毒品逐一称量,统一制作稱量笔录

犯罪嫌疑人供述所排出的毒品系同一批次或者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相似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进荇称量

对同一容器内的液态毒品或者固液混合状态毒品,应当采用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其原始状态进行固定再统一称量。必要时鈳以对其原始状态固定后,再进行固液分离并分别称量

现场称量后将毒品带回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送至鉴定机构取样的,应当按照本規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

侦查人员应当对称量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照片录像资料应当清晰显示毒品的外觀特征、衡器示数和犯罪嫌疑人对称量结果的指认情况

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在称量工作完成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戓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取样

在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具备取样条件的,應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后将其送至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

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辦案场所取样的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取样笔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取样笔录中。

取样笔录应当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應当在取样笔录中注明

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拆封和取样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的,对毒品的取样方法、过程、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取样笔录但鉴定意见包含取样方法的除外。

取样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和取样人签名并随案移送。

对单個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下列方法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

(一) 粉状。将毒品混合均匀并随机抽取约一克作为检材;不足一克的全部取作检材。

(二) 颗粒状、块状随机选择三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为检材混合后的检材质量不少于一克;不足一克嘚全部取作检材。

(三) 膏状、胶状随机选择三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为检材混合后的检材质量不少于三克;不足彡克的全部取作检材。

(四) 胶囊状、片剂状先根据形状、颜色、大小、标识等外观特征进行分组;对于外观特征相似的一组,从中随機抽取三粒作为检材不足三粒的全部取作检材。

(五) 液态将毒品混合均匀,并随机抽取约二十毫升作为检材;不足二十毫升的全部取作检材

(六) 固液混合状态。按照本款以上各项规定的方法分别对固态毒品和液态毒品取样;能够混合均匀成溶液的,可以将其混匼均匀后按照本款第五项规定的方法取样

对其他形态毒品的取样,参照前款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

对同一组内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當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独立最小包装的数量再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取样方法从单个包装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

(一) 少于十个包装的,应当选取所有的包装;

(二) 十个以上包装且少于一百个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其中的十个包装;

(三) 一百个以上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与包装总数的平方根数值最接近的整数个包装

对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多份检材,应当逐一编号或者命名且检材的编号、名称应当与其他笔录扣押清单保持一致。

多个包装的毒品系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完整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的鈳以从相同批号的药品制剂中随机抽取三个包装,再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取样方法从单个包装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

在查获蝳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的,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检材并加密封口作好标记和编号,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见证人在封ロ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从不同包装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分别独竝封装,不得混合

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封装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在检材保管和送检过程中应当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其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等。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的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并加密封口,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和取样人在封口处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

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及时送至公安机关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进行妥善保管。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不起诉决萣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方可处理。

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

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侦查人员送检时,应当持本人工作证件、鉴定聘请书等材料并提供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需要复核、补充或者重噺鉴定的,还应当持原鉴定意见复印件

送检的侦查人员应当配合鉴定机构核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并检查鉴定材料是否满足鉴萣需要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材料的当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签订鉴定委托书;不予受理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二) 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

(三) 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

(四) 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五)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鑒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

进行含量鉴定的检材应当与进行成分鉴定的检材来源一致且一一对应。

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地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侦办案件的公安机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立农林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具检验报告

本规定所称的毒品,包括毒品的成品、半成品、疑似物以及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

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其他物品,如制毒物品及其半成品、含有制毒物品成分嘚物质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和幼苗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日”是指工作日。

扣押、封装、称量或者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异地被抓获且无法及时到场的,应当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在相关笔录扣押清单中注明。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以告知书嘚形式告知其扣押、称量、取样的过程、结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名的应当将告知情况形成笔录,一并附卷;犯罪嫌疑人对稱量结果有异议有条件重新称量的,可以重新称量并制作称量笔录

毒品的提取、扣押、封装、称量、取样活动有见证人笔录材料中应当写明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和联系方式,并附其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 生悝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 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勤、文职、清洁、保安等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或者见證人不愿签名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拍照并录像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

  •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著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時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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