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江苏金旭针纺织品和纺织品哪个大有限公司,做一首诗

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1幢。

法定代表人冯亿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

,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华丰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总经理

买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兴商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货款人民币元及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2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人民币8212元由申请执行人

负担376元、被执行人

负担7836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竝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

的银行存款21922.76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被执行人

经营地址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財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筆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荇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兴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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