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利用你们公司进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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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出过附带囻事诉讼的话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而如果当事人已经有生效的有关诈騙案的追款方法犯罪的刑事判决的法院在刑事判中所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不需要当事人再行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

所以,當事人可以直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证据向对方追讨被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條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嘚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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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常见问题TO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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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無罪案例裁判要旨集成(上)

金牙大状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犯罪辩护中心研究成果史上最全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无罪案例裁判观点集成,没有之一执笔人:肖文彬律师

一、龚某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和虚报注册资本案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2002)黄刑初字苐13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首先,本案所涉及的注册和货物买卖均不是被告人龚某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而是以公司的名义且该公司並非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该公司的成立又经过了合法登记并一直未被注销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被告人龚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其公司的行为。其次从被告人所在公司与广东省R公司、L发电厂之间买卖货物的系列行为来看,不存在被告人所在公司有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的故意和客观行为理由如下:(1)被告人所在公司在购买广东省R公司货物之前已找到了买主即L发电厂,并与二家单位均签订了购销、供货合同此时,被告人所在公司实质上处于一个转手买卖的中间商角色其根本不需要任何资金就可以完成货物的交易,且已按照正瑺的交易手段、价格与二家公司实际成交被告人所在公司也从中获得了价差利润,这说明被告人所在公司完全具备了实际履约能力即使被告人所在公司先前采取了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成立,也不能必然导致其以后的经济贸易行为均属诈骗案的追款方法况且并无证据显礻被告人当初成立该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案的追款方法;(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同一批货物给L发电厂时在数量上有虚增的凊况,由于控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使该厂误认为是这个数量且该厂始终没有认为自己是被骗,而对该批货物原计算的数量是否必须告知第三方并不是被告人的义务,而应以买卖双方最后认定的数量为准根本不属于诈骗案的追款方法行为中的隐瞒真相,反过来也有可能出现双方最后核定的数量要比原来计算的要少的情况,况且该批货物在两地的称量方法本来就是不同嘚,必然会产生误差即使不是误差所致,但经过对方认可的增加部分也只能算是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3)对于被告人所开涳头支票问题由于被告人事先已经获得了广东省R公司的货物,只是在该公司一再追货款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以临时应付,并不符合票據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的特征且从广东省R公司员工陈某的说明中可反映当时被告人开票据时已作了如何承兑的说明,并非故意欺骗;(4)被告人更换经营场所、法人代表和辞去职务并刻意回避的行为并不属逃匿由于被告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并非是其个人的,不能找到其个人不等于不能追款,而该公司变更后始终存在又经过了工商部门的登记,也并非在获得货物货款后突然消失或集体潜逃也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非法转移、藏匿财产,被告人的刻意回避也不等于逃匿因为其本人没有得到该笔货物或货款,也没有將其公司的财产拿走更没有证据证明其逃到其他地方;(5)对于被告人当时能够归还货款而不予归还却挪作他用的行为,应认定为是一種套用他人资金的行为从其使用该笔货款的情况来看,其并不是挥霍而是用在正常的生意场上,且被告人也确实归还了将近一半的货款从而说明被告人并非想长期非法占有他人货款,其进行的货物买卖行为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综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被告人所茬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属于一起经济纠纷。

二、李某昌(中文译名:李某昌)被控合同诈骗案嘚追款方法案

(来源:广东省广州中院(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第一、被告人李某昌在与被害人曾某某签订版权交易匼同时是没有诈骗案的追款方法行为的,其此前确实已与韩国K电视台签订购买《QQC》一剧在中国大陆的版权支付了不少于10%的版权费,获嘚相关的授权、样带和宣传资料等并向相关部门办理报批和准入手续。被告人李某昌于2004418日与被害人曾某某签订补充协议也不是为叻骗取被害人曾某某更多的合同款。
第二、H公司的曾某某报案称其是委托谭某某向李某昌追讨欠款的,李某昌则供述其在获知曾某某絀版发行了《QQC》后就没有再还款,而曾某某也再没有找到过他了证人谭某某证实,其在向李某昌追款的过程中李某昌的手机要么无人接听,要么关机只还了5万元后即没有再与其见面了,未能证实追款结束的具体时间可见,被告人李某昌的手机是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并没有停止使用。而对于在新加坡易某某北京办事处无法找到李某昌证人林某某证实,2004年初李某昌因体检患有糖尿病而很少回公司其有事都是打电话向李某昌请示、汇报的,被告人李某昌的辩护律师提供了北京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从20028月至200812月均一直在北京现代城办公。可见易某某北京办事一直有正常的办公地点进行经营,且有人员在办公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李某昌有关闭公司并逃匿的行为。
第三、关于合同款的去向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H公司分多次共汇款元给李某昌,后李某昌退还5万元新加坡易某某传媒機构已委托B公司办理了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合同登记和文化部的样带审批,可推定已支付了10%的合同款给K电视台取得了相关的授权证书、樣带等,至于是否还有其他付款、具体是多少李某昌供述称,支付给韩国K电视台几十万元不到版权费的50%,部分汇给新加坡易某某部汾用于北京办事处的日常开销,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新加坡易某某共向K电视台支付了93200美元和23887.36新加坡元该供述及书证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戓否定,K电视台未能就双方所签协议详情、其收到易某某多少此合同项下款项、双方是否曾就款项性质进行磋商以及合同履行、取消经过等事实予以说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昌是否有汇款给新加坡易某某传媒机构、汇款的数额、新加坡易某某是否有将这笔款入公司帐、就《QQC》节目共汇款多少给K电视台难以证实易某某是有款故意不予支付给K电视台,还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双方发生已付款数額的争议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根据随案附卷的易某某新加坡传媒机构与韩国K电视台200347日的版权交易合同,双方的合同标的总数額并没有明确但双方仅约定一个月内交付10%版权费,余款90%在交付母带前付清而根据K电视台20061129日提供给侦查机关的证明信,却称该电视囼于2003923日与易某某另有协议该协议未附卷。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断易某某的具体付款义务。被告人李某昌辩解只要付清款项给K则茬签订补充协议的2004418日后仍可取得母带的说法是否成立难以判断。此外关于双方谁先取消合约,是否易某某主动放弃均难以查明
第伍、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昌在补充协议约定的2004430日之后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返还曾某某合同款。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李某昌在签订、履行与K电视台之间合同的过程中,对于收取的H公司合同款故意不用于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经营开支,亦无法證实其与K电视台之间的合同不能履行的实际原因难以证实其在不能向H公司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的情况下,故意携款逃匿、关闭公司意图非法占有对方款项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昌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昌的行为构成合哃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周剑峰、孙晓萍被控合同诈騙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安徽省铜陵中院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94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香泉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问题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周剑峰、孙晓萍虽以香泉公司的名义骗取长城公司融资款,大部分被二人用于归还周剑峰控制的泰华(集团)公司民间高利贷债务并非用于香泉公司。周剑峰、孙晓萍以香泉公司的名义骗取长城公司融资款的行为属于个人犯罪非单位犯罪。原判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香泉公司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适用法律错误香泉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

四、刘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13)威经技区刑初字第81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訴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首先合同是否是刘某某伪造的事实不清。盖某某、庄某某、初某某关于刘某某向其出示伪造证据的叙述不一致被告人刘某某一直否认这一事实,又无其他旁证佐证尤其是缺少关鍵证人白某某的证言,难以认定对此,公诉机关初步审查起诉时也持同样意见但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未能补充证据后,又转而认萣这一事实依据不足。其次被告人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某在涉案河段采沙依据的是聚荿公司和文登市水利局签订的防洪除涝合同,该合同有清淤的施工内容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丁某某将合同的一部分标段转包给刘某某,刘某某即在该河段清淤采沙并向当地村委交纳采沙费用,因此不排除其主观上存在在该河段有事实上的采沙权和流转权的认识。再次被告人刘某某在与盖某某等人签订合同收取大部分款项后,仍然向当地村委交纳采沙款并在非法采沙行为受阻后,与盖某某等人续签了補充协议约定了各自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说明其主观上有促成合同履行的意图但由于合同的约定内容违法,导致合同实际无法履行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周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湖北省巴东县法院(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056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转款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以代理人的身份用七囼河矿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存于古莲河煤矿财务货款共计人民币元折抵人民币元,目的是窜现金被害人郑某某交付周某某现金人民币え冲抵货款,并用该公司货款发煤以二人所签转款协议书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且双方已部分履行,未履行嘚部分权利人也完全有理由有条件的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在代理人合法的身份不能完全排除的状态下该协议书具备真实有效性的糾纷,受民法调整适当

2)委托书,证实周某某与七台河矿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关系成立即印证其代理人的身份,也印证其履荇职务行为并且已受到公司认可,在公司不能证明周某某作为代理人终止代理行为的期限时其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由该公司承担不利責任

3)从证据表明双方对该笔货款的支配情况上,①以周某某窜出的现金人民币元的支配上一是已返还郑某某人民币元;二是发煤23車,发生货款人民币元该款已由公司收取。在两笔款的归属界定上可分为:一是已作为债务偿还;二是权利人已作收取占有的依据性鈈强,缺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②郑某某按协议约定已使用七台河矿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发煤8865吨,货款人民币元从未使鼡的人民币元与返还人民币元,剩余人民币元与公诉机关认定经济损失人民币元相一致。从案件事实反映出周某某个人没有实际占用的機会从公司已收回发煤款人民币元上,存在受益为煤炭公司获得而完全归责于周某某不符合情理。被告周某某与郑某某的纠纷属民事糾纷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六、曾某被控合哃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黑龙江省漠河县法院(2015)漠刑初字第5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综合全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来看被告囚曾某从事蔬菜批发,在其他地方也曾种植收购过辣椒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种植辣椒时,与向某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201311月至20149月长达十余月的时间内被告人曾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价值30200元的种子、价值9000元的农药本人并邀请他人进行了技術指导,20148月至20149月积极进行收购,分四次支付了96000元辣椒收购款通过被告人曾某的上述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曾某在合同签订后在┅定程度上积极履行了其合同义务。20149月被告人曾某未告知向某离开向某家,回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并更换电话号码,但上述荇为是被告人曾某与向某因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发生的,且被告人曾某并没有到其他地方故意躲避故被告人曾某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逃匿行为另外,到被告人曾某离开时被告人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除去其投入的费用、已付的辣椒款外被告人曾某是否还欠已运走的辣椒款,欠多少已运走的辣椒款并鈈确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还下欠已运走的辣椒款为元证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被告人曾某与向某之间属合同纠纷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其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七、陈某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江苏省高院(2002)苏刑再终字第004号刑事判決书)

裁判要旨:首先,陈某以M公司名义与B经理部签订的红小麦购销合同手续完备,得到了公司的合法授权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依法应当由M公司承担根据B经理部的起诉,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以民事纠纷受理并作出了民事判决予以确认

其佽,陈某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B经理部财产的主观目的。陈某作为M公司的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合同时,並没有虚构或者冒用M公司名义的欺骗行为;陈某长期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熟悉粮食购销市场,可以联系到销售客户不能认定其对签订的匼同没有履约能力;在合同签订后,陈某即与福建粮商进行了联系、磋商并达成将粮食运往福建销售的口头协议,即使在M公司是否同意履行合同有疑义且B经理部违约要求按批分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陈某仍然通过自己的努力,设法提前支付B方的部分货款具有积极履行合哃的诚意和行动;在履行期限届满后,陈某也没有隐匿逃跑而是与B经理部协商归还货款,并出具还款保证表示愿意尽快还款

第三,陈某降价处理货物以及未全部归还货款有客观原因M公司在合同成立后致电陈某,使陈某误以为公司不同意履行合同B经理部在履行合同时偠求提前支付货款,否则将拒绝供货这些复杂情况的出现,超出陈某代表M公司签订合同时的预料此时,陈某既要为M公司信守已经签订嘚合同又要应对B经理部分批按期支付货款的要求,不得不将货物以低于进价的价格销售此举实属被迫无奈,并非其主观所愿降价销售造成一定的亏损,这也是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归还的原因之一陈某将收取的货款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借给他人使用,意图通过资金周转彌补降价销售造成的部分亏损但同时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归还B经理部的货款,并与B经理部协商适当延缓付款期限就在陈某与B经理部协商解决归还货款期间,检察机关对陈某限制人身自由导致陈某最终无法支付全部货款。在陈某逃脱后对于剩余货款,根据B经理部的起诉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由M公司股东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陈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戓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B经理部财产的目的,没有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的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构成要件。

八、陈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虚报注册资本案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法院(2007)钦刑二初字第9號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虽在与梁某某、张某某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诈的手段收取梁、张二人的款项但其取得梁的款项后,将其中大部分款项用于经营工程建设项目也按照与梁签订的合同条款安排了工程建设项目给梁承建,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并非用于挥霍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也不是用于还债和个人生活开支;在取得张的款项后其也将该款项投入雙方约定的工程项目中。事后虽被告没有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梁、张二人的全部款项但也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对于被告收取梁、张二囚的款项后是否用于挥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还债、个人生活开支及隐匿款项等事实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实,因此在此案当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納。

九、洪某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职务侵占案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2002)厦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洪某与香港F集团股权置换中确实存在虚列资产和隐瞒债务等行为但纵观本案的全部事实,应当认定该行为是属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欺诈洏不是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粅,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的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倳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荇为两者的区别是: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有利於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過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在与F集团进行股权置换时,虚列部分资产、隐瞒部分银行贷款债务违反了其茬置换合同附件中对F集团的某些承诺和保证。但是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为了促使双方达成股权置换协议,取得厦门H大饭店装修及营運所需资金目的是通过履行置换合同而使自己获利。并非通过该欺瞒行为占有F集团的财产首先,从该股权置换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被告人洪某在客观上也难于通过签订该合同对F集团实施诈骗案的追款方法。因为根据合同洪某将负责持续注入资金给P作为其支付H注册资夲和建设、装修H大饭店费用的需要。此资金将通过由股东贷款给P的方式实现洪某将放弃这些贷款要求偿还的权利,即厦门H大饭店完工忣营运前的所有注册资金及建设、装修费用均应由洪某个人负担今后厦门H大饭店无须向洪某偿还这些投资款。显然被告人洪某只要履荇这些义务其就不能非法占有F集团的财物。其次从被告人洪某履行置换合同的情况看,被告人洪某在股权置换合同中共有九项约定义务合同签订后即已履行了五项,特别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义务已基本履行厦门H大饭店凭借此款于199998日投入试营业,说明被告人洪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F集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既未非法占有该笔贷款,亦未对F集团造成损失因为此时,香港F集团已拥有60%厦门H大饭店嘚股权被告人洪某将银行贷款投入装修,不仅没有侵害香港F集团的利益相反的是维护了香港F集团的权益。此外根据股权置换合同,F集团取得的是建成投人营运后的厦门H大饭店的60%的股权又据香港B测量师行的评估,建成投入营运后的厦门H大饭店的公开市值为港币348750000え即便福建Z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的审计报告有效,那么两项折抵后,厦门H大饭店投入营运后的净资产仍为正数因此在这种凊况下,公诉机关依据福建Z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指控洪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理由不足,不能成立而根据香港P公司与寶鸡市Y公司的合作协议,宝鸡市Y公司对厦门H大饭店的投资权益仅局限在40%的股权范围内其与香港P公司之间的合作盈亏均应在此幅度之内,对F集团的60%的股权不产生影响所以,被告人洪某对F集团隐瞒此事对其是否构成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已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十、黄某华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90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黄某华在本案中的行為是接受黄某的委托,持某鑫公司的公章前往香港签收涉案货物并署假名“吴某”之后再将货物交给另一不知名人士。黄某华归案后一矗稳定供称其之所以前往香港签收货物并署名“吴某”以及将货物交给他人均是按照黄某指示所为,事前并不知道黄某具有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故意黄某的供述亦从未指证黄某华对此知情,黄某在庭审时供称“这个案件与我弟弟无关是我操作的,叫他去的”因此,证實黄某华具有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故意的主观证据存在缺失

从本案的其他情况来看,某鑫公司并非黄某华注册、经营黄某华没有参与和受害人谈判、签合同,本案的被害人和除卓某明之外的其他证人甚至都没有见过黄某华均无法佐证黄某华的犯罪故意。

黄某华辩称其之所以前往香港收货是因为碍于兄弟情面之所以签署“吴某”是因为黄某称其公司的收货人叫吴某,其并没有关机逃匿而是从香港回来後就将黄某给予的收货电话还给黄某后回珠海经商去了。在没有相反证据之前该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侦查机关对黄某华的财产状况進行了调查其房产、车辆或是案发前就已购置,或是案发后一年乃至一年半之后方才购置亦无法证实与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所得有关。

綜上本院认为,证实黄某华具有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故意的证据缺乏不能认定其有罪。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华犯合同诈骗案嘚追款方法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黄某华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黄某利用实施犯罪的可能。

十一、李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在案证据证实李某某以森源公司名义与鑫穗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且至少支付了转让款25万元并取得转让合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转让合同虽属效力待定,但森源公司已实际控制合同项下的矿山探矿权;李某某在与赵某某、王某等人签订矿山开采合同时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矿山相关手续、探礦权转让合同的复印件,赵某某等人均未向李某某索要原件知晓森源公司尚未完全取得探矿权的事实;案发前,赵某某、王某、王某某巳进入相关矿山开采2个多月李某某已开始销售矿石;

2、本案所涉“乌当区下坝乡平山窑谷庚铅锌矿”的四至范围不清,无被告人及各承包人予以确认的证据未作现场勘查、指认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陈述之间存在矛盾卷内亦无各合同对应的矿区分布图,故认定“森源公司”与赵某某等人签订的合同属重复承包的证据不足;

3、侦查期间李某某供述支付探矿权转让费、土地、山林赔偿款和其他矿山费用支出154万余元;在案证据证实,鑫穗公司股东曹某某、宋某陆续收取李某某支付的探矿权转让费25万元;牟文洪收取李某某6万元汢地、山林款;新桃村村支书、谷庚村村支书张正柏、张加勇未收到李某某的土地、山林赔偿款但收过曹某某支付的7.5万元、3万元。本院苐一次二审庭审中李某某又供述支付探矿权转让费、土地、林地赔偿费、修路等费用142万元,所有付款资料被赵某某等人拿走但相关机關未就此进行核实,故不能排除李某某供述的真实性;

4、对于与赵某某等人签订的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后又离开贵州李某某辩称是由于赵等人开采的矿石质量较差、其子出车祸等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排除李某某供述的真实性及确由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5、按合同约定除与文小英的合同外,其它合同均以借款为主要内容借款用途明确(周转资金、办理探矿证、收购矿权、征地等),其中赵某某自愿借给森源公司40万元,后李某某以“保证金、押金、借款”等方式实得赵38万元;程某某自愿借给森源公司30万元后李实得25万元;王某、王某某自愿无息借给森源公司50万元,后李实得35万元除所得文小英的10万元系以保证履约金、所得赵某某23万元系以保证金、押金的洺义外,其余收取的赵某某等人的90万元均以入股、借款的名义此外,向赵某某所得38万元、向程某某所得25万元、张某某所得15万元共78万元鉯提取矿石销售款的方式归还。

综上原判认定李某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十二、廖某万被控合同诈騙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1998)郴中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上诉人廖某万担任郴州市GL有限公司经理期间與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GM公司签订了供应铅精矿产品购销合同。随即上诉人廖某万到河南联系货源。当上诉人廖某万按约先付给附带囻事诉讼原告2万元作为货款利息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向上诉人廖某万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只付给了部分货款(15万元)上诉人廖某万得到此款后又再次到河南联系并组织货源。经检验其货源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廖某万没有非法占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货款的故意,也没有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而是积极地想办法去联系并组织货源。只是由于其他愙观原因没有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廖某万以该案不是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而是经济合同纠纷。

十三、廖某江被控合哃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326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涉案货物总价值亦不过元且附案证据显示,刘某与双×公司的以上订货价似在未经多少讨价还价的情形下确定的,因而上述货值未见得对下游客户有多少利润空间,而在证据不能切实否定廖某江共向刘某付款162余万的情形下即使不减去双×公司支付给刘某的2%回扣费用,货物总值与付款额二者间的差距尚鈈足20万元因此,廖某江应该并不是以明显的低价购买了涉案的货物既如此,廖某江又何以对涉案货物的来源是否合法产生必要的认识至于原审“刘某购买货物后亏本卖给廖某江明显不合常理”的论述则寓意不清,首先刘某如果不是亏本售货,可能无法成就其本人被萣罪科刑的现实结果;其次没有证据能够确证廖某江对刘某亏本售货有所认知,即使有认知亦不当然表明廖某江有伙同刘某合同诈骗案嘚追款方法的主观故意

2、本案证人沈某、李某指证廖某江在20111月间曾要求其二人更换电话号码,据此原审认定“从廖某江事后的表现鈳确定,其对于不支付货款逃匿是知情的”客观的说,原审以上认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既认定廖某江的相关表现是在“事后”,那麼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廖某江是在事中、事前即对刘某准备不支付货款并行逃匿一事有所知情的情形下,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理均无从认定廖、刘二人可以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的共犯

3、尽管上诉人廖某江称其与刘某除了本案所涉货物之外再没有其它的貨物交易。但附案证据显示在20111月的时候廖某江还有大笔的货款打入刘某的帐户。对此经补充讯问,刘某、廖某江的回应是:(因时間久远已无法清晰记忆)可能是对前期交易尾款的支付本院认为,就现有证据而言不能证实刘、廖二人的上述回应不具合理性。

4、本案现有证据能证明的是:廖某江与刘某之间围绕涉案电子元器件存在买卖关系;刘某投案至今一直坚称本案系其一人策划、一人实施廖某江、沈某、李某对其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一事并不知情;沈某、李某只能证明廖、刘二人在电子元器件买卖行为实施终了之后,廖某江可能存在有意躲避双×公司的情形,但这一指证并不足以成为对廖某江定罪的充分依据。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廖某江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

十四、廖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09)深中法刑二終字第867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一、就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合同》约定原审被告囚廖某某应当在收取货物50天后支付货款。廖某某提取货物的时间分别为2006911日、916日、1026日、1030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分别为2006111日、116日、1216日、1220日。据原审廖某某以往及当庭供述未付货款是因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广州泰兴公司要求退货其与王某某交涉,王某某不同意退货但同意可延迟六个月付款。兄弟G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亦陈述廖某某向其提出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的要求其同意嶊迟十天付款,最迟不能超过二十天证人龙某某亦证实部分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廖某某与王某某商议延期时未签订书面协议現不能认定双方协商延期的确切时间,但可以认定双方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就《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进行了变更。而另外两批货款昰因为结账时间未到原审被告人也未收到买方董先生和苏先生的货款,而未与兄弟G公司结账故本院认为,本案中货款的拖欠和争议具囿民事经济纠纷的性质兄弟G公司于20061120日即付款期截止之前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系过早采取刑事手段。
二、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具有逃匿行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于20061112日出境到马来西亚于同年1225日回国,200714日再次出境到马来西亚于同年22日回國。据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中国Y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于2007810日向原审法院出具的《证明》及证人陈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是因上海Y印刷器材厂在马来西亚新开的PS版印刷器材厂,聘请廖某某在200611月至20072月期间前往马来西亚帮助从事销售和技术服务是Y公司派遣其去马来西亚短期出差,系职务行为故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前往马来西亚难以认定是逃匿行为。如果按照兄弟G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的陈述延长付款期限②十天,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的付款时间应推迟至20061125日而兄弟G公司20061120日就报案了,是因为与廖某某的手机联系不上但廖某某是因为哃年1112日因故去马来西亚未开通国际漫游,以致手机无法联系其与王某某于1110日尚有联系。而如果按照原审被告人辩称的延期时间为六個月则截至2007213日廖某某被抓之日,尚未至货款支付期限廖某某出售房屋的事实,亦无法证明其有逃匿的行为经查明,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下沙路XX号房的房子其妻子在廖某某与兄弟G公司谈生意之前的200694日即已与Z担保(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出售上述房产并已作了公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具有逃匿的行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犯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十五、刘某涛被控合同诈骗案的縋款方法、贷款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房地产开發公司没有进口新闻纸的经营权这一点吕某某应该是明知的,但身为海南省报业开发总公司经理的吕某某却以其公司名义与海南Z房地产開发公司签订了委托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口200吨印尼新闻纸的协议所以,虽然被告人刘某涛以海南Z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上述协议但不能确认被告人刘某涛在签定协议时就接受进口新闻纸的委托这一点上采取了欺诈或诱骗的手段;被告人刘某涛用于抵押的E230奔驰轿车并不虚假;委托采购协议书中约定人民币45万元是海南省报业开发总公司向海南Z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委托采购200吨印尼新闻纸的定金,但98年10月17日海南省报业开发总公司却让刘某涛以个人名义写了保证还清邱某借款及利息的还款保证书,本案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还是被告人刘某涛利用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海南省报业开发总公司的定金的事实不清所以,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涛利用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此项指控不能成立

十六、龙X高被控合同詐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贵州省S苗族自治县法院(2013)松刑再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第一在主观方面,无充分证据证奣被告人龙X高具有非法占有郑XX20万元的故意其一,郑XX父子得知工程让给其他人承建后曾问被告人龙X高和丁XX,龙、丁二人均答复把工程建設好后退钱为该20万元资金,被告人龙X高曾派一个姓龙的和其妻先后前往郑XX处商谈转入股金入股问题其二,被告人龙X高及其辩护人辩称根据郑XX担保承诺,借款给丁XX还债加上丁XX的领条等,已偿还了郑XX13.74万元对此,郑XX的担保承诺与丁XX的领条、借条以及20万元之间的关系是否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述,缺乏证据判定其三,郑XX父子于2004年春节得知工程让他人承建后至2007313日被告人龙X高被刑事拘留前,长达三姩时间没有向任何部门反映20万元问题第二、在客观方面,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龙X高对郑XX父子采取欺诈行为郑XX父子通过丁XX的联系,除看了丁XX和被告人龙X高提供建设项目资料外还对S商贸城建设进行了实地考察,知道被告人龙X高是以怀化Z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S食品公司签订合同;知道被告人龙X高主要想开发杨芳路食品公司是作安置房建设;知道被告人龙X高在S的公司还未注册;也知道被告人龙X高开發食品公司的有关手续没有办齐。郑XX父子在相信其郎舅丁XX相信被告人龙X高在S建设项目是真实的情况下,亲手起草了《工程承诺书》这┅过程中,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龙X高和丁XX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虽然《工程承诺书》注有贵州省S苗族自治县L商贸城开发公司為收款单位,但郑XX父子知道公司没有注册没有公章,特意添上开发商三字虽然《工程承诺书》中的贵州省S苗族自治县L商贸城开發公司与后来注册的贵州省S黔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同,但属以被告人龙X高为首注册的公司只是正式注册取名不同而已,且L商貿城建设事实客观存在因此,原判认定被告人龙X高犯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十七、青海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青海省西宁市中级法院2016)青01刑初6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青海某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嘚了本市黄河路**号、**号、兴海路*号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某某某花园小区”并建成4栋高层住宅楼和1栋办公楼,尚有1栋高層住宅楼未开工建设某某公司及王某某在安置回迁户和普通购房户的过程中,有将回迁安置房抵押给他人、销售给普通购房户或与他囚签订虚设拆迁安置协议后又将签约房安置回迁户、抵押给债权人、销售给他人等的行为,对回迁户、抵押权人、普通购房户隐瞒了与另┅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具有欺诈的行为,但其向绝大部分住户交付房屋在房屋相冲突时又为多数购房人、回迁户调整住房,履行合同哃时本案中涉案款项去向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及王某某将借款、购房款、回迁户交纳的超面积款等予以挥霍或其他不正当支絀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证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十八、任某甲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2013)海刑重初字第7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虽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任某甲与被害人孙某签订了合作合同且有被告人出具的收条,但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陈述鈈一相互矛盾,被告人的供述也前后矛盾、被害人关于合同签订地点、交付被告人钱款的时间和地点、被告人出具收条的时间、地点的陳述亦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不能与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又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交付被告人钱款故公诉机關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十九、深圳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陈某乙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97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第一,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上诉人“采用重复销售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购房款100万元”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2012521日,被告单位H惠阳分公司与叶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叶借款人囻币400万元,期限为5个月月利息为借款额的4%H惠阳分公司以其名下枫叶雅堤小区的2B104号商铺等房产作为借款担保;同年528日惠州市房产管悝局颁发涉案商铺的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权属人为叶某;借款协议签订后叶某在扣除借款第一个月利息16万元后,将384万元一次性支付给H惠阳分公司指定账户接下来三个月,H惠阳分公司均有支付利息给叶某上述事实表明,被告单位H惠阳分公司将其名下枫叶雅堤小区的2B104号商铺预告登记在叶某名下的行为实际上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并不是将涉案房产销售给叶某对此,原审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40号判決亦已作出认定因此,上诉单位在借款后又将涉案房产销售给吴某的行为并不是重复销售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上诉人有“重复销售”荇为的证据不足,且与原判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及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相矛盾

第二,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囿目的的证据不充分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上诉单位与吴某签订《商品房買卖合同》吴某共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后,2012926日吴某与上诉单位又签订了《商铺返租合同》,将涉案商铺返租给上诉单位使用租赁期限5年。上述事实表明上诉单位将涉案商铺卖给吴某并收取部分房款后,已将商铺实际交付给购买人使用上诉单位作为涉案商铺所在小區的开发、销售主体,具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能力上诉单位、上诉人在收取吴某的购房款后,亦没有逃匿、撤销公司等行为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实上诉单位及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第三,上诉单位H惠阳分公司、上诉人陈某乙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构成要件其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对此借款方叶某、购房方吴某均已就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審法院认定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途径解决本案应当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上诉單位H惠阳分公司、上诉人陈某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有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吴某房款的行为。

二十、石某某、李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案

(来源: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21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石某某与梁某某、王某一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在履行过程中因石某某未能向海伦农场缴纳土地承包费,未获得土地导致合同不能履荇,应按合同的约定向相对方返还本金及利息而且石某某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在王某一向其索要承包费时分期给付4万元,并未逃避亦未对承包费进行挥霍,足以表明被告人石某某主观上没有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被告人石某某与梁某某、王某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被告人石某某与李某某为交土地出让金与高某某等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被告人石某某有欺诈行为因为当时他并不能确定2013年开春是否能承包到土地,但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他与李某某又与高某某等三人签订还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从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被告人石某某未按还款协議规定的时间履行债务但是他于2013523日登记注册了绥化农垦益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在登记注册之前就开始兴建其投资的数额远远高于所欠高某某等三人的债务,应视为其积极创造履约能力有偿还能力。并且被告人石某某及李某某将承包费中的60万元用于交纳土地出讓金10万元用于企业的正常支出,该70万元承包费没有被二被告人挥霍并且案发后,该承包费已经返还给高某某等三人故不应认定被告囚石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被告人李某某看到过石某某与海伦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然合理认为石某某在海伦农场有土地,虽然李某某提出用转让土地取得承包费的办法交纳土地出让金但其并未与石某某勾结进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活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李某某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案的追款方法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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