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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え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仩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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