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區滨河小区(腾越古镇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6
法定代表人:洪耿佳,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风控部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马光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务员,住腾冲市
与马光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Φ,执行标的为3546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光明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腾冲管理部53×××01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现因住房公积金不具备提取条件,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光明在2019年2月1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
借款354600元及利息。如被执行人马光明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
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需长期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云0581执9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