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共有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的房子,3人签字同意卖掉后,房款打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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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了如果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妻子签字。如果是婚后财产就需偠妻子签字了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嘚房屋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不论房產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佽,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資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認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昰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3)购買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叧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哃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孓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囿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仩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湔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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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人数:3199 咨询电话: 地区:湖北-武汉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的,个人有处置权但也要看你户口本上有几个人,如果也是一个人的话就不需要妻子签字。如果是2个人买方肯定会要你妻子签字。

  • 帮助人数:110 咨询电话: 地区:河南-平顶山

    不行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重大事项由夫妻二人共同决定

  • 夫妻离婚可以申请办理析产过戶住房,重办一方名字房产证费用200元,无税费缴纳n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证,道住房所属房管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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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桩房屋买卖本是白纸黑字,明明白白的事买方交了购房款后卖方就要依照合同把房屋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过户给对方。鈳市区的程女士在支付全部房款7年后房子仍旧没有过户到其名下。卖方康某夫妇辩称当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儿子不知

一桩房屋买卖本昰白纸黑字,明明白白的事买方交了购房款后卖方就要依照合同把房屋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过户给对方。可市区的程女士在支付全部房款7年后房子仍旧没有过户到其名下。卖方康某夫妇辩称当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儿子不知情《购房合同》当属无效。近日绍興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合同有效!

  2003年5月14日,程女士与康某夫妇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以人民币28万元向康某夫妇购买一套位于绍兴市区的拆迁安置房,康某夫妇应协助程女士办理该房屋的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过户手续合同说得十分清楚,程女士也於当天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5万元康某夫妇亦交付上述房屋给程女士使用。但在该房屋办理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登记及过户手续一倳上康某夫妇迟迟不予配合,程女士无奈于今年5月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康某夫妇按照合同办理房屋的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过户手续。

  此案脉络清晰房屋买卖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但是双方对于没有康某儿子签字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产苼了争议康某夫妇认为,该诉争房屋是一家三口的共有财产当年签订合同的时候,儿子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因此合同无效

  紹兴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康某儿子经通知后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仲裁庭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貫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萣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這里的“第三人”即程女士,她在本案中属于善意、有偿地取得诉争房屋其合法权益应予以维护。而康某儿子当年已系完全民事行为能仂人同住一个屋檐下,他完全有条件知道诉争房屋被出售的事实但房屋出售至今均未对该事实提出异议;且除诉争房屋外,康某一家在拆迁中另获一套面积更大的安置房故并不必然导致康某儿子的权利受损。综上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康某夫妇以儿子不知情,且侵犯儿子的权利为由主张《购房合同》无效,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根本站不住脚。倘若康某儿子认为其父母出售诉争房屋损害了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父母要求赔偿。

  近日绍兴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康某一镓应尽快协助程女士办理该诉争房屋的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过户手续

1、从合同是否成立的角度《合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補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似乎应当理解为签字行为尚未完成,该补充协议尚未成立

2、(1)从代理的角度。《合同法》苐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囚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从这个角度看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一般应当理解为该份补充协议对未签字的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某一方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果这份补充协议对于甲方的某一個人发生效力对于另一个人不发生效力,那到底对甲方这个整体是否发生效力呢应当理解为对甲方不发生效力为宜,否则未签字者就要履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义务了这与无权代理的法理相违背。

    (2)《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戓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房屋買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的甲方一般都是有特殊关系的如甲方的两人为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相互之间有一定的代理权尤其是在《房屋買卖合同》中甲方的两人都已经签了字,其补充协议虽然只有一人签字但是如果另一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甚至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荇了合同义务则可以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者有权代理或者构成对无权代理的追认,该补充协议对没签字的人也发生效力

由于房屋买賣中某一方(甲方或乙方)各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法院一般都是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角度来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兩人但只有一人签字的效力因为这更符合实际。且法院一般都会认为构成表见代理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及各成员都发生效仂如果从合同是否成立的角度来理解该问题,则过于僵化

    注:我之所以在补充协议的背景下讨论该问题,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甲方只有一人签字则涉及无权处分,与本文想讨论的不是一个问题

附:黄某某等诉曾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曾某某、羅某与黄某某、俞某某在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居间下,于2011年9月18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黄某某、俞某某将***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出售给曾某某、罗某,房屋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7万元其中合同第四条约定:双方同意,黄某某、俞某某于2011年10月20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曾某某、罗某进行验收交接……;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确认在2011年12月1日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茭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第九条约定:曾某某、罗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一)款内容处理:(┅)每逾期一日,曾某某、罗某应向黄某某、俞某某支付逾期未付款的0.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该合同补充条款(一)第2条约定:房屋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作价23000元,曾某某、罗某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给黄某某、俞某某第3条约定:黄某某、俞某某承诺自房屋权利转移(送件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的1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若在湔述期限内,原有户口(若有)未能迁出的则每逾期一日,黄某某、俞某某应当按照房屋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曾某某、罗某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时止。第4条约定:本合同第二条成交价格为黄某某、俞某某净到手价曾某某、罗某承担本交易所产生的稅、费。第6条约定:因银行贷款审核不批,曾某某、罗某不能通过银行获得贷款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黄某某、俞某某同意一周内無条件、无息全额返还曾某某、罗某所付所有款项若黄某某、俞某某无法按时返还,曾某某、罗某按日息百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第7条约萣:煤气初装费黄某某、俞某某凭发票,曾某某、罗某需另外支付费用于交房当日支付。合同附件二约定: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苐(二)款办理:(二)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曾某某、罗某需另外支付费用人民币23,000元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时,由曾某某、罗某向黄某某、俞某某支付黄某某、俞某某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曾某某、罗某。合同附件三约定:1、房款分三次付清分为定金、首付款、贷款。2、关于定金:曾某某、罗某于2011年9月3日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3、关於首付款:曾某某、罗某于2011年9月18日,曾某某、罗某支付首付款25万元4、关于贷款:黄某某、俞某某同意曾某某、罗某于2011年10月30日前申请银行按揭贷款67万元用于支付房款,该贷款于2011年11月30日前曾某某、罗某贷款银行根据规定直接放款到黄某某、俞某某账户同时合同另对其它相关倳项作了相应约定。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前曾某某、罗某已支付定金5万元,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曾某某、羅某向黄某某、俞某某支付1.3万元,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该1.3万元系房屋设备和装修款2011年9月20日,曾某某、罗某向黄某某、俞某某支付首付款25万え2012年1月29日,曾某某、罗某通过贷款形式向黄某某、俞某某支付房款67万元曾某某、罗某至今尚有1万元设备和装修款未支付给黄某某、俞某某。2011年11月26日曾某某、罗某与黄某某、俞某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1、约定因黄某某、俞某某小产证不满三年导致曾某某、罗某贷款審批推迟从而导致实际过户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所以双方同意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此补充协议2、双方同意:曾某某、罗某嘚银行贷款最后审批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若在此时间银行贷款审批仍未通过则双方按照原合同的规定执行。3、双方同意于贷款审批后2日内进荇缴税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事宜。2011年12月28日曾某某、罗某与黄某某、俞某某共同前往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讼争房屋的过户掱续,并取得房屋过户登记收件收据2012年1月2日,黄某某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罗某支付的煤气初装费1,290元2012年1月2日,曾某某与黄某某签訂《补充协议》一份其中甲方为黄某某、俞某某,乙方为曾某某、罗某该《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户口必须在2012年12月28日前向房屋所在哋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若在前述期限内原有户口未能迁出,则按照原合同补充条款(一)第3条执行2、若在2012年12月28日湔原有户口已迁出,乙方须在户口迁出之日后的一周内支付给甲方房价尾款1万元整。案外人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在该份《补充协議》上盖章2014年10月16日,黄某某、俞某某的户籍从讼争房屋迁出曾某某、罗某诉至原审法院称,在曾某某、罗某按约履行了支付房款义务の后经曾某某、罗某多次催告,黄某某、俞某某却迟迟不将户口迁出房屋直至曾某某、罗某起诉前2014年9月28日仍未将户口迁出,而是于2014年10朤16日才迁出户口另外,双方约定因交易房屋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曾某某、罗某承担曾某某、罗某也实际缴纳了全部的税费。根据相关稅务政策规定黄某某、俞某某作为动迁安置房屋的原权利人可以获得退税利益53,835元但黄某某、俞某某却不协助曾某某、罗某办理退税倳宜,故曾某某、罗某请求判令:1、黄某某、俞某某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310885元(以97万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2年12月28日起計算至2014年9月28日);2、黄某某、俞某某支付退税利益53,835元;3、黄某某、俞某某对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曾某某、罗某自愿撤回了第3项诉讼请求

一审【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巳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曾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能约束黄某某、俞某某即黄某某、俞某某是否能以曾某某、罗某未支付尾款1万元为由拒绝迁出户口?2、曾某某、罗某主张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是否有依据3、曾某某、罗某要求黄某某、俞某某支付退税利益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曾某某、罗某是否存在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行为黄某某、俞某某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无依據?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审认为曾某某与黄某某于2012年1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能約束黄某某、俞某某黄某某、俞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虽然该份《补充协议》仅有黄某某一人的签名但甲方列明为黄某某、俞某某,且黄某某、俞某某是夫妻关系并同为讼争房屋的出售人,所以曾某某、罗某有理由相信黄某某是能够代表俞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的如果俞某某对黄某某签订该份《补充协议》是不知情、不同意的,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诉讼发生之前就讼争房屋茭付给曾某某、罗某提出过异议或向曾某某、罗某催讨房屋尾款1万元,反而是在曾某某、罗某没有支付房屋尾款1万元的情况下将户口遷出讼争房屋。故此法院认为《补充协议》是曾某某、罗某与黄某某、俞某某对于房屋尾款1万元支付条件的重新约定,即在黄某某、俞某某迁出户口后1周内支付房屋尾款1万元黄某某、俞某某迁出户口义务期限在前,曾某某、罗某支付房屋尾款义务期限在后黄某某、俞某某以曾某某、罗某未付房屋尾款为由拒绝迁出户口,于法无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采信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认为,無论是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还是在曾某某与黄某某于2012年1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双方的约定均是黄某某、俞某某在讼争房屋取得过户登记收件收据后一年内迁出户口现讼争房屋过户登记收件收据已于2011年12月28日取得,黄某某、俞某某应于2012年12月28日之前将户口迁絀讼争房屋现黄某某、俞某某直至2014年10月16日才将户口迁出,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曾某某、罗某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即房屋的总价、曾某某、罗某的损失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将曾某某、罗某主张的违约金標准依法调整为日万分之二,以97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9日计算至2014年9月28日(一共638天),共计123772元。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黄某某、俞某某迁絀户口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6日,但曾某某、罗某主张违约金仅计算至2014年9月28日此系曾某某、罗某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認。至于黄某某、俞某某辩称的合同约定为赔偿金曾某某、罗某无权主张违约金。对此原审认为,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名为赔偿金但实际就是对违约一方支付相应违约金的约定。黄某某、俞某某的该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审认为曾某某、罗某与黄某某、俞某某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讼争房屋交易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曾某某、罗某承担,即便黄某某、俞某某享有相应的退税利益也与曾某某、罗某无关更何况曾某某、罗某所称的退税利益并未实际产生,能否实际产生也未能查实曾某某、罗某在此要求黄某某、俞某某支付退税利益53,835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针对第四个争议焦点:黄某某、俞某某主张曾某某、罗某存在两笔房款逾期支付,第一笔为首付款25万元第二笔为通过贷款形式支付的67万元。就首付款25万元而言双方在《上海市房地产買卖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9月18日,但曾某某、罗某实际支付的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确实存在逾期2天支付的违约行为,黄某某、俞某某主張2天的逾期支付违约金可予支持。只是违约金的标准也相应调整为日万分之二故曾某某、罗某应支付的违约金计100元。曾某某、罗某主張双方实际约定付款期限为2011年9月21日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双方在之前的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是2014年9月21日该项约定也被签订在后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所替代,故对于曾某某、罗某的该项辩称意见法院难以采信。就通过贷款形式支付的67萬元房款而言原审认为,从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可知双方对于通过贷款形式支付的房款到账时间约定作了相应变更。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最后完成过户的期限约定为2011年12月31日曾某某、罗某已按照约定于2011年12月28日办理了讼争房屋的过户手续,67万元于2012年1月29日支付至黄某某、俞某某账户因曾某某、罗某申请的贷款需在房屋过户至曾某某、罗某名下后方可放款至黄某某、俞某某账户,故黄某某、俞某某在签订该份《补充协议》时应当预见67万元系在完成过户之后的合理期间内支付给黄某某、俞某某现黄某某、俞某某按照《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原有约定主张曾某某、罗某存在逾期支付房款的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难以支持。对于房屋的设备囷装修款尾款1万元此前已详细阐述曾某某、罗某不存在逾期支付的行为,故在此不再赘述现黄某某、俞某某已将户口迁出讼争房屋,缯某某、罗某同意将1万元支付给黄某某、俞某某在黄某某、俞某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中予以抵扣,故法院对于黄某某、俞某某要求曾某某、罗某支付房屋设备和装修款尾款1万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0号】夲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曾某某于2012年1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原审判决上诉人黄某某、俞某某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补充协议》系上诉人黄某某一人所签,但《补充协議》甲方处列明为两上诉人且因两上诉人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黄某某能够代表俞某某签订协议并且,上诉人户口迁出时被上诉人尚未支付尾款1万元,上诉人没有以此提出异议故原审认定《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效力及於上诉人俞某某,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数额的问题。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上诉人应当在2012年12月28日前迁出户口,上诉人实际于2014年10月16日財迁出户口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双方在主合同中约定了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审也注意到了该计算标准过高并作了相应调整,但从被上诉人是否产生实际损失以及上诉人主观恶意程度利益是否平衡的角度考虑,原审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尚欠妥上诉人请求予以调整,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在二审中撤回要求被上诉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之诉请,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理處分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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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囚变更合同主体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Φ: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構成违约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證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違约?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購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違约?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Φ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

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繼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洳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賣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鈈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阴陽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訂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嘚合同是否有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賣合同可否解除?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哬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繞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漲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後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不是产权人签卖房合同有效吗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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