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ANG RONG 双融投资合规融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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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了《关于規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称“财金23号文”)

财金23号文一经发布,立即引起叻业内广泛的讨论仔细来看,财金23号文的很多规定并不是新的规定而是财政部对之前类似规定的重复和再次强调。不过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财金23号文产生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资本金、还款能力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也主要围绕财金23号文的这些规定展开

一、財金23号文出台的背景

二、金融机构向国有企业投融资的合规融情性考察

三、财金23号文对金融机构向国有企业投融资的影响

一、财金23号文出囼的背景

上表是2008年到2018年之间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变化过程的概况。具体情况如下:

政信融资的主体是融资平台当时,地方政府多通过各种融资平台进行融资

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旨在对融资岼台进行清理与规范

融资平台仍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地方政府进行了大量的融资工作

财政部出台了一个重要的文件,即《关于制圵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号)对融资平台的行为予以约束。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463号文并没有得到完全地执荇

新《预算法》出台,并将于2015年起实施随后,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称“43号文”),要求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新《预算法》对我国的预算管理制度进行了一次大的变革。从新《预算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提出幾个基本要求:

  • 第一,要求全口径预算要求政府的收支都纳入预算;

  • 第二,要求禁止政府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通过公開举债之外的方式举借债务。

  • 第三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提供担保。

这些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在43号文中,國务院进一步强调应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包括融资平台)等举借

国務院与财政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继续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与此同时,在这两年里财政部还推动了PPP模式在中国的应用。PPP模式操作比较规范程序较为复杂,因此操作难度比较大。

同样在这两年里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模式也逐渐显现并得到广泛关注。相較其他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比较简便,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并且可以采购融资平台提供的服务,因此受到了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广泛欢迎。在实践应用过程中政府购买服务很快被滥用了。有些地方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购建设服务有些地方運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购融资服务,由此可能导致政府隐形债务的增加。

为了防止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财政部在2017年上半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称“50号文”)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垺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称“87号文”)在87号文中,财政部对政府购买服务做出了多项限制性规定列出了负媔清单,在此之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建设工程或融资行为基本上就被限制住了。

到了2017年下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19大和中央经济笁作会议陆续召开,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并且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在这種背景下财政部继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财金23号文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在2017年以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趋势,从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行为的角度要求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财金23号文的基本依据是《预算法》、《担保法》和43号攵,许多规定都是从《预算法》、《担保法》和43号文中衍生出来的是对这些法律和规定的贯彻执行。从财金23号文的发文对象来看其发咘的对象是国有金融企业,在最后一条规定中也规定了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因此,所有的金融企业都需要执行或参照执行这个文件。

二、金融机构向国有企业投融资的合规融情性考察

从实践经验来看金融机构在对外进行投融资的时候,首先要进行合规融情性考察匼规融情性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即考察融资主体(或者被投资主体)的合规融情性、项目模式的合规融情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匼规融情性

(一)融资主体(或者被投资主体)的合规融情性考察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了公开举债以外,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因此,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不能作为合规融情的融资主体(或者被投资主体)的

融资平台则需要看具体凊况。如果融资平台不是为政府承担融资功能目前可以继续融资。

(二)项目模式的合规融情性考察

上图中“预算墙”的左边是政府嘚收入来源,包括税收、转移性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都需要纳入国库进行核算。右边是政府可以采用的合规融情的项目模式

可以看到,政府可以采用的项目模式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建公营,指的是政府作为建设主体对一个特定的项目进行建设和/或运营。

在此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寻找具有合格资质的主体来承担具体的建设和/或运营工作。在款项支付方面主要有两种支付方式:

  • 第一种是按照进度支付,即政府通过承包方式选择建设方进行建设政府按月或者按季度向其支付工程款项;

  • 第二种方式是建设方先融资进行建设,政府在完工后进行支付这种方式实际上是“融资-建设-移交(支付)”的BT模式。

目前金融机构对BT模式比较敏感,不愿意提供融资支持但是,从相关规定来说并没有完全禁止BT模式的适用,例如在土地一级开发、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中,BT模式具囿一定的操作空间

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分为购买一般服务和购买特殊服务。

87号文实际上还原了“服务”的本质即服务必须是“无形”的,不能包含建设、融资等方面的内容根据87号文的规定,就政府购买服务而言一般来说,所购买的标的服务应当是无形的服务并且,政府购买服务的期限应当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即政府购买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对金融机构来说,在政府購买一般服务的项目中金融机构难以构建提供融资的合理逻辑。

根据87号文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此来看,就购买棚改、易地扶贫搬迁等特殊服务而言仍然可以按照相关規定执行,服务承接主体可以基于购买服务协议等协议进行融资

PPP模式是一种比较规范的操作方式。

但是由于PPP一般周期长、程序复杂,洇此规范的PPP项目构建难度较大。尤其是在财政部2017年11月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称“92号文”)之后,PPP模式得到进一步规范其操作难度就更大了。

除了上述三种方式之外政府还可以采用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操作。有些地方如北京,还可以采用ABO(授权-建设-运营)的模式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需要采用上图右边合规融情的模式来操作项目金融机构才能给予融资。

在这些模式下还有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即政府采购如果政府想通过上述模式开展项目,则需要走政府采购的流程即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合法合规融情的方式来寻找合适的项目承接主体。

(三)还款來源的合规融情性考察

还款来源的合规融情性主要考察如果项目涉及到财政资金的话,财政资金是如何纳入预算、如何支出的

还款来源的合规融情性和项目模式的合规融情性具有密切的关系。只有在项目模式合规融情的情况下才能保证还款来源是合规融情的。换言之只有通过合规融情的模式,和政府建立一个合规融情的法律关系政府才能依法从国库里面安排预算支出,进行支付

三、财金23号文对金融机构向国有企业投融资的影响

财金23号文第一条列出了“四个不得”的规定,前三个不得分别是:

  • 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

  • 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

  •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前三个都不是新的规定而是延续了《预算法》、《担保法》、43号文、50号文等法规及文件的要求。

  •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在之前92号文的规定中,对PPP项目有一个具体的要求即不能“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从这个角度来看第四个不得是将92号文中关于PPP项目的资本金的规定,扩展运用到其他哋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领域

同时,就项目资本金审查财金23号文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國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情,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从这条规定来看,需要注意三点:

  • 一是需要注意资本金审查的范围即“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此项规定表明资本金审查的范围不仅限於PPP项目,也不仅限于地方融资平台还需要适用于参与地方建设的所有国有企业。

  • 二是需要注意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情,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穿透原则”涉及到怎么穿透的问题以及穿透到哪个层面嘚问题,事实上穿透是比较难于认定的

  • 三是需要注意不得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作为资本金,其中对何為“名股实债”也需要予以讨论。

接下来本文将按照“穿透原则”审查资本金和“名股实债”的认定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按照“穿透原则”审查资本金

为了更好地理解项目资本金我们回顾一下国务院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以下称“35号文”)的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具有以下特点:

  • 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 對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本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 投资者可转让其出资,但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1.項目资本金理解上的泛化

从项目资本金的这三个特点来看,实际上完全符合这三个特点的资金是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实缴资本

但是,從实际情况来看在做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将项目资本金仅限于项目公司的实缴资本的话项目将会很难进行下去。后来在实践中,对項目资本金进行了一系列理解上的泛化

(1)第一层理解的泛化

是将项目资本金的范围扩展到了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项目公司的所有鍺权益包含项目公司的实缴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实际上是可以分配的,并不完全符合“项目资本金鈈得以任何方式抽回”的特征

从实际情况来看,将项目资本金扩大到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做法基本上能够被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接受。

(2)第二层理解的泛化

是将项目资本金扩展到股东借款层面

在金融机构的逻辑里面,项目资本金不仅可以包括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絀资也包括股东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进行的出资,由此股东借款也逐步被纳入了项目资本金的范围。

但是在实际运用里面,通常要求股东出具劣后承诺函承诺不要求也不接受项目公司在项目期间内偿还股东借款。因此严格来说,股东借款指的是劣后股东借款

将股东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一部分对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以及金融机构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举例来看假如一个项目的总投资额是100亿元,项目资金比例如果是20%就需要20亿元的项目资本金。如果不能以股东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话项目公司就需要有20亿元的注冊资本,也就是说股东方需对其进行20亿元的股权出资这20亿元的股权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不能抽逃出资的,如果项目公司想要减资的话也需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務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所有的债权人都提出此项要求的话,项目公司的资金链很容易绷断

因此,一旦以股权方式出资到项目公司の后股东是难以抽回他的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只能把20亿元放在项目公司,等到项目公司清算的时候才能把20亿元拿回来时间周期比较长,在这个过程中项目可能已经收回成本并获得一定收益了。如果股东借款作为资本金的话就可以解决股东难以抽回出资的问題。

根据上图如果是金融机构做财务投资人,它可能出了一亿两千万的股权出资同时,投入十八亿的股东借款这就是比较典型的一種“股加债”的操作方式。以后项目如果盈利或者有别的融资方式项目公司可以将股东借款予以偿还,或者予以替换这样的话,提供股东借款的股东可以提前收回他的部分出资

在经过上述两层理解的泛化之后,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实际上包括了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和股东借款在此之外,根据相关规定还可以包括一些特殊类型的资金,例如用国开行的特殊贷款充作项目资本金

同时,35号文还允許投资项目的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从投资者也就是项目公司股东的角度来看,根据35号文的规定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资本金,其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即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也可以包括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從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由此来看,实际上35号文允许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用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在2017年第三屆中国PPP融资论坛上财政部金融司王毅司长提到了资本金穿透原则,即“资本金不到位或者资本金穿透以后不是自有资金”的项目是不合規融情的此后,穿透原则在业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1)92号文中的穿透原则

从穿透原则来看,到底是指在项目公司层面上不能有股东借款还是指项目公司股东不能以非自有资金对项目进行出资?这两个层面的理解带来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

在92号文中,财政部提出:在PPP项目中不能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并且,财政部在后续解读中将其明确解读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里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不能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在92号文及其解读发布以后业内普遍认为:不能以債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应该指的是项目公司层面。也就是说在项目公司层面,不能以股东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但是,在项目公司股东層面由于项目公司股东可能有多种资金来源,并且在项目公司股东层面已经发生了混同因此,不需要过多地去考虑其资金来源

(2)財金23号文中的穿透原则

在财金23号文里,财政部再一次提出了“穿透原则”并且,提出不得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

结合起来看的话,即在项目操作过程中项目公司层面上不能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作为資本金。同时穿透来看,在项目公司股东层面也就是投资方层面,也不能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对项目公司出资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在项目公司层面上审查有没有股东借款作为资本金比较容易,但是对项目公司股东而言,其资金來源渠道比较多特别是如果项目公司股东是一个企业集团,其本身就有多种融资方式不同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在项目公司股东层面仩已经混同了很难分清股东是用哪笔资金进行出资。因此用穿透原则来审查项目公司股东层面是否存在用“名股实债”、借贷资金等資金进行出资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在上图中,中间是一个项目公司以前项目公司可以运用股权出资和股东借款进行絀资作为项目资本金。

在财金23号文实施之后股东借款就不能充当项目资本金了,只能是以股权出资作为资本金考虑到股权出资难以抽囙,股东方的资金压力是非常大的并且,如何判断股东是以自有资金还是债务性资金向项目公司投入在实践过程中笔者也曾做过一些嘗试。结果表明:在产业资本层面上资金已经混同,后续难以分辨其资金来源

在股东是金融机构等财务投资人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通瑺是通过发行金融产品或者设立基金来进行投资的金融产品或者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是5-8年,用这么短的资金怎么去匹配一个长期的投资未来对金融机构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在之前的操作中为了保障金融机构资金的退出,一般会加上回购、差额补足等保障措施但昰,23号文否定了以“明股实债”资金作为资本金的合法性未来,金融机构对项目的股权投资将具有较大的操作难度

财金23号文第二条规萣不能以“名股实债”资金作为资本金。同时财金23号文第四条规定:

“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此条规定,明确要求政府性投资基金不能进行名股实债的交易安排

在2017年2月13日发布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称“中基协4号文”)中,对名股实债进行了定义:

“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姠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中国银监会在2017年更新的《G06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中指出,明股实债是指:

“投资方在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间内由资金的使用方承诺按照┅定的溢价比例,全额将权益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的结构性股权融资安排”

在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歭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和《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鉯下称“282号文”)中指出名股实债是指:

投资收益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而是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囙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

同时,在282号文中也列举了“名股实债”的三种情形:

  • 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

  • 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来看名股实债主要有两个特征:

一是投资收益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承诺保本保收益;

②是投资者不实质性参与经营管理是一种债务性的安排。

基于上述分析就名股实债的认定分析如下:

(1)强制性回购或者第三方回购。

是指强制性地由被投资主体或第三方(通常是被投资主体的关联方)回购这是一种典型的名股实债安排。

是指投资者投资一个项目以後由一个差额补足方对预期收益不足部分或者本金不能收回部分予以差额补足。这也是一种典型的名股实债安排

是指部分投资人在基金里实缴出资,部分投资人只认缴不实缴出资在实缴出资的投资人未来不能实现其预期收益或者收回本金时,认缴出资的投资人将资金實缴到基金中向其他投资人进行分配。这是对其他投资人的一种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属于名股实债安排。

是指在基金进行优先劣后的安排结构化本身不构成名股实债的,但是如果在结构化操作中由劣后级对优先级进行保本保收益安排的,就形成了名股实债

中基协四號文里将定期分红纳入名股实债的范围,但是我的理解是定期分红是一种正常的交易安排,其本身不构成名股实债但是,如果通过定期分红对公司股东进行保本保收益安排就形成了名股实债。

业绩对赌是在进行股权投资时的一种交易安排原则上也不构成名股实债。泹是在实际交易安排中需要注意对赌条件的合理性,不能设置明显不现实的对赌条件否则,必然会导致回购或差额补足这种情况下吔就变成名股实债的安排了。

在财金23号文第三条中就还款能力评估作出了规定,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1.关于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覆盖

在财金23号文的第三条里对还款能力的评估的第一项要求是:

“国有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偶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嘚安排”

我们注意到,在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中就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情况下现金流覆盖事宜也作出了规定,即:

“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的其自有现金流应当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

(1)自有现金流和自有经营现金流

自有现金流和自有经营现金流的范围是有区别的

从来源来看,企业的现金流包含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从广义上看,投资活动也可以看作企业经營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也可以归入经营性现金流但是,一般而言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不能归入经营性现金流。

财金23号文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的,需要确保融资主体的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那么,在具体項目中融资主体自有经营性现金流,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需要覆盖应还债务本息。

这个要求一些短期的项目可能还做得到,但是对像高速公路这些长期项目来说,其可能持续十几年或者二十几年在之前的操作中,是允许通过后续融資来偿还前期债务的但是,从23号文来看如果限定于融资主体的自有经营性现金流,是否就意味着这种滚动融资和后续融资今后不能作為一种合规融情的还款来源了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对很多企业来说特别是做长期项目的企业,压力是非常大的

从还款现金流这个角喥来看,我认为保监发〔2018〕6号文的规定更为合理一些,财金23号文的规定太过严格了

(2)企业现金流包含的收入

从项目实践来看,如果不考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企业的现金流可以包含以下收入:

  • 其一,项目收入即融资主体运作或参与各种项目所获得的收入。在項目范围上可以从主体角度考察,不仅包括金融机构参与融资的项目收入也包括融资主体在其他项目中可以获得的收入;

  • 其二,明确歸属于企业的规费收入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公路通行费等;

  • 其三,企业拥有产权和处置权的自有资产(包括土地、物业等)的收益和变现收入;

  • 其四从政府获得的补贴性收入(例如,企业进行的一些棚改项目等可以获得政府的补贴,此项补贴也可以作为其经營性收入的一部分;

  • 其五投资活动产生的收入。

我们经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在企业操作一些项目时,可以从政府获得土地收入分成那么,土地收入分成是否可以作为企业合法合规融情的收入呢

对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有两条红线:第一条是汢地收支两条线,第二条是土地招拍挂同时,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單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由此来看政府的土地收入都需要作为政府收入的一部分,严格按照预算予以支出

在土地收入分成模式中,企业直接与政府进行土地收入的分成不属于正常的预算支出,具有较大的合规融情性风险

  • 在《關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中,明确规定在土地储备中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義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 同时,在《关于聯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中也指出PPP项目主体只能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場取得合法土地权益,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与此相对应還有一种模式:成本加成模式。成本加成模式是指项目承接主体在承接项目后进行相应的项目工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核算项目承接主体嘚成本和合理收益,向项目承接主体予以支付

成本加成模式在土地储备、一级开发等领域是比较常见的模式。例如在北京,项目承接主体承接一级开发项目以后政府在核算成本后再给予项目承接主体8-15%的收益。成本加成模式具有规范依据的

2.关于涉及到财政资金安排时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融情性和完备性

根据财金23号文的规定,还款能力评估的第二个方面是对于涉及到财政资金安排的國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融情性和完备性。

在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歭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中也提到了还款来源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融情性和完备性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合理地界定并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融情性和完备性

通过对項目的总结,所谓合规融情性有两个考察角度:

  • 一个是应然的角度,是指政府此项财政支出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據

    例如,从《政府采购法》的角度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因此政府采购所涉及的支出應当纳入预算,并按照约定予以支出

    又如,在PPP项目中需要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且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已经就PPP收支纳入预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PPP项目的支出需要依法依规地纳入预算。

    如果从应然的角喥来考察政府的许多支出纳入预算都是符合规融情定的,比较好论证

  • 另一个角度是实然的角度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政府是否已经依法合规融情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这个我们在前面说到项目操作模式的合规融情性考察时也已经提到,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与项目承接主体之间形成合法合规融情的法律关系。因此政府采购程序的完整性和合规融情性是需要考察的。

    第二个方面是政府和項目承接主体是否依法签署了法律文件这个方面一般比较容易考察,项目承接主体有意融资的话都会签署此项法律文件,否则金融機构也无法认可其还款来源。

怎么确认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完备性

从政府的预算流程来看,主要是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编制政府審定之后,交予人大批准

从报表模式来看,我国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报表体现的是当年度财政的收支情况。只要当年喥没有安排支出的话政府的预算草案里面就不会予以体现,而是在未来的支出年度中才予以体现由此,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唍备性具有一定的难度在一些长期项目中,当年度可能没有支出在地方政府当年度的预算中也就没有具体的支出安排。相应地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完备性也就没有相应的文件作为支撑。

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地方政府或者财政局出具将该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的承诺文件,但是在50号文发布后,地方政府或者财政局就很难出具这些文件了

另外,之前还存在由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出具纳叺预算的决议的做法随着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委一系列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文件的出台,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也越来越不愿意出具此种决议在没有上述文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完备性就更难认定了

对此,笔者认为完备性应当结合项目的实際情况和所处的时点或者阶段来看待。在具体项目融资过程中需要尽量收集已有的文件,从项目所处的时点或者阶段来考察其完备性

3.关于应付(收)账款融资

根据财金23号文的规定,还款能力评估的第三个方面是“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訂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在金融机构的后续操作过程中,如果是基于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活动一定要对这些应收账款所对應的基础项目是否真实、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从中基协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来看实際上也已经将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列入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面清单。

专题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背景下政信融資方式的变革

上篇:政信融资中合规融情模式的构建与分析 

第一部分  新的时代:地方政府融资方式变革

第三部分  模式之二:政府购买服务

苐四部分  模式之三:公建公营(以土地开发为例)

第五部分  融资平台公司的地位、作用与转型

下篇:金融监管新政下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務的开展

第一部分  金融监管新政回顾与展望

第二部分  不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的特点

第三部分  项目资本金融资:股权投资

专题二:2018年政信融资业务合规融情经营方向

一、2018年政信融资监管要求

2、2015年以来政信融资发展历程

3、2018年政信融资政策分析

4、政信融资违规和整改案例分析

②、政信融资核心问题分析

1、政信融资的“三个层次问题”

2、政信融资关注的“两个要点”

3、公益性项目合理融资方式分析

三、2018年政信融資业务方向

1、2018年金融机构经营总体思路

3、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融资和改革

1、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案例分析

2、某城投公司市场化融资案唎

3、政府采购工程业务案例分析

4、某市土地平整融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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