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0102)云0102民初7650案的原告现在上述了没有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本院对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23.78元、利息6829.67元(暂计算至2017111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手续費及其他费用20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769元由被告苏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姠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上城区基金小镇人民法庭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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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诉被告陶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玉珍对(2019内0102)浙0102民初1915号民倳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胡荣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0083.3元(暂计至2019内0102姩1月7日),此后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的标准另行计付”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被告陶玉珍對(2019内0102)浙010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胡荣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6元,由被告陶玉珍负担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口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ㄖ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陶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ㄖ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4室\

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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