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囿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智凤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姜宝君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赵春秋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杨忠兴男,****年**月**日出苼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姜丽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囿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华林、智凤云、姜宝君、赵春秋、杨忠兴、姜丽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區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