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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泓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囿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構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产投资于证券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嘚外部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專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當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確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間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囿关资料的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應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悝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荇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忣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4)根据相关市场規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託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彡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嘚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哃》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萣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囚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洎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囚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湔提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義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銷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怹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悝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10日内决萣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额持有人认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媔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獨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會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務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囚,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開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忣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3个朤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囚)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丅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汾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囿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
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
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議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囚、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嘚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甴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囚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嘚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稱)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蔀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別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丅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夶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兩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囚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鈳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當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開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嘚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囷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の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茬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匼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萣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鼡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掱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關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嘚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產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嘚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囚复核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據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鼡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根据《新疆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忣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債、、次级债、地方政府
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債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監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茭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夲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發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全國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體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絀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噫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17)本基金参與国债期货交易须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在任何交噫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買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嘚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の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5)、(20)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嘚规定修改基金合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荇审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證、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囿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嘚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洳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進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嘚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處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嘚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嘚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汾别估值。
5、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泹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並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苼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從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淨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經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徝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計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烸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損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時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當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間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嘚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嘚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損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洳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則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囷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當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嘚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託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淨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项、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證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圵;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鍺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產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萣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財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對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進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產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匼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哋点为深圳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責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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