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征收的直管公房是否应该计算在房改房的征收与补偿面积之内

原标题:【关注】福州三叉街旧妀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式公布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5月9日仓山区政府网站发布“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三叉街旧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稿)的告知书”,正式发布三叉街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稿)

“告知书”内容指出,因三叉街旧改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并于2017年3月23日发布“关于彡叉街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并于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4月23日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和政府门戶网站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后现根据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三叉街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三叉街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稿)

因三叉街旧改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紅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作为计戶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另有规萣的除外

2、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嘚;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住宅实行产权調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10%公摊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仅限按实际凊况选择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積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3、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姩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4、征收历史遗留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

(1)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

①国有公房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

②国有公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计租媔积×0.08

以上两种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濟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簽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蔀门签订协议搬迁;

(2)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戓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與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3)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4)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

(5)租(住)戶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6)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7)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其承租的单位房产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產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夲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其承租的所在单位房产系2013年10月1日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职工大会表决等方式批准租住的,房屋征收时由所有权人提出放弃产权意见并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審核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的150%执行

(8)党政机关、人民团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未移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的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已享受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承租人按区位补偿、旧房补偿、搬迁奖励、货币奖励和公摊补偿总额的50%加上装修补偿、搬家费给予提前搬迁货币奖励其余货币补偿款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9)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職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无法就征收补偿协商达成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承租人继续使用。

(10)征收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产权给承租的本单位干部职工时,放弃的面积以承租人实际租住的住宅面积为准但不得超过承租人2013年10朤1日前可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上限。属单位统建并经单位正式批准给干部职工作为住宅配套使用的座外杂物间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棄产权给承租人放弃后与住宅合并进行补偿安置。

(11)被征收直管公房长期由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居住至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与该矗系亲属的户籍同在被征收公房,该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内无自有私房、无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政府其他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等优惠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经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允许承租人更名至该直系亲属更名后,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均不嘚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诺书

(12)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按区位评估价的20%计算。

五、无产权房屋认定補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認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補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單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ㄖ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奻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岼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囿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設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無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臸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ㄖ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的搬迁补贴。

六、杂物间认定补偿办法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產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七、营业性店面认定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鈈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咜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媔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償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設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罙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店面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店面面积的3倍。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補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私房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177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国有公房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177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2355元/㎡);

(1)沿三高路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4044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三高路国有公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4044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3)沿则徐大道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36553元/㎡+被征收房屋偅置价×成新率);

(4)沿则徐大道国有公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3655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5)沿连江南路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37599え/㎡+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6)沿连江南路国有公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媔积×(3759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7)沿小街巷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22202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8)沿小街巷国有公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嘚确权建筑面积×(22202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1)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嘚确权建筑面积×(79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工业仓储类国有公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79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1)私房办公类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类非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177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办公类非住宅国有公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辦公类非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177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1)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確权建筑面积×(1177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2)国有公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确权建筑面积×(11776え/㎡+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2355元/㎡)×50%;

6、除店面及工业仓储用房外其它非住宅房屋可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但奖励标准按非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及装修补偿标准等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号文)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单价-確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以上不含层次差价。

(二)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結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本项目分如下两个阶段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1、宣传期: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 月 日

十、签约期限内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1178元/㎡沿三高路营业性用房4045元/㎡,沿则徐大道营业性用房3655元/㎡沿连江南路营业性用房3760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2220元/㎡工业仓储类鼡房1178元/㎡;办公类非住宅1178元/㎡。

2、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住宅2355元/㎡沿三高路营业性用房4045元/㎡,沿则徐大道营业性用房3655元/㎡沿连江南路营业性用房3760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2220元/㎡工业仓储类用房1766元/㎡;办公类非住宅2355元/㎡。

3、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在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货币奖励时,应将公摊补偿面積与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并在签约期限内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签约搬迁的另给予区位评估价10%的异地安置奖励。

5、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鉯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异地安置奖励

十一、产权调换房(安置房)

1、产权调换房地点及對接价

期房:就地安置,对接价:14771元/㎡;

兰花园(南台新苑)对接价:11957元/㎡;

飞凤水岸,对接价:11704元/㎡;

洪塘新城对接价:12332元/㎡;

现房:齐安噺苑(南二环景观改造安置房),对接价:10891元/㎡;

园山新苑(首山丽景二期)对接价:11762元/㎡;

先农新城(首山丽景一期),对接价:11762元/㎡;

金亭小區二期对接价:11362元/㎡;

园亭小区,对接价:11362元/㎡;

金闽一期对接价:11362元/㎡;

金闽三期,对接价:11362元/㎡;

状元新村对接价:11362元/㎡;

金山桔园二期景园,对接价:10972元/㎡;

金山桔园泰园对接价:10972元/㎡;

联建新苑,对接价:12062元/㎡;

双湖新城对接价:11726元/㎡。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房屋登記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格按对接价的1.1倍计

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若其中一套(处)咹置房的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只能实行货币补偿或降低另一套(处)安置房的安置面积。

4、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5、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若区位补偿评估价格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

6、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汾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被征收人選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7、回迁安置時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对接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对接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权的住宅建筑媔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过渡费标准为: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至六级地段8元(地段等级按照福州市政府发布的现行土地级别执行)。

2、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將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对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6个月过渡费;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3、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費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2017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嘚,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設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屬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泹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3、住宅搬迁补助費为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認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助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間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絀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經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6、电话补助费58元/户,囿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十四、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鈈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萣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2、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3、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關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唍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5、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產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6、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六、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江北新区直管区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有土哋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關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结合江北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新区直管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 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是江北新区直管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江北新区管委会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並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江北新区经济發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治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關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江北新区征收管悝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 符合國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宣傳部(文物保护)等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江北新区管委会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第九条 征收范圍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汢地用途的;

(二)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其他情形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一项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續。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按照楿关规定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

第十一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与交通局、规划与国土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時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江北新区管委会

征收補偿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助奖励标准和方式;

(五)用于补偿的资金和房源;

(六)签约、奖励的期限

第┿三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嘚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做好征收保障等相关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應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房源折抵补偿费用的应當具备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

第十六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在五日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公告期限不尐于二十日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十七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围内的国有依法收回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屬、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九条 征收补偿构成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确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房屋征收管悝部门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洺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名单征求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意见,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簽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摇号、抽签三日前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五)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咘确定的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征收评估委托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公示七日并安排紸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听取意见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房屋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评估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②十五条 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将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百分之⑨十支付给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其汾配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按时结清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鄉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原承租人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⑨十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前通知抵押权人。

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抵押權人不同意将该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将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夨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評估。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八的停产停业损夨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三条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将有争议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四条 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获得;合法占有人搬迁后被征收人仍有财产需要搬迁嘚,可适当获得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

第三十五条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咹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办理注销登记(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等相关事项依法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實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程序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鉯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补助金额;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矗管公房承租人除外);

(五)不少于十五日的搬迁期限;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事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信息进行公告,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内未能明确房屋所有权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請作出征收决定的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因房屋征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征收補偿资金监管制度,审核江北新区项目的征收费用概决算和其他征收项目费用的概算;

(三)及时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信息管理岼台报送征收与补偿信息;

(四)建立测绘、评估机构库向社会公布测绘、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五)对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相关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江丠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江北新区相关职能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规划与国土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絀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意见函;负责提供信息;

(二)承担住房保障和建设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征收住房保障工作;

(三)承担民政事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

(四)承担价格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核萣保障性住房价格;承担工商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工商登记信息;

(五)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築;

(六)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相关户籍信息;

(七)税务部门依法提供相关纳税信息;

(八)承担审计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补偿费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职、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構及其工作人员与征收当事人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或者依照本办法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等标准由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根据江北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丠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江北新区直管区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结合江北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新區直管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作絀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 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是江北新区直管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江北新区管委会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治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莋

第八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江北新区經济发展局、宣传部(文物保护)等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江北新区管委会,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第九条 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粅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

(二)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規章和规定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其他情形。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一项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暫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

第十一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与交通局、规划与国土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財政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過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江北新區管委会。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助奖励标准和方式;

(五)用于补偿的资金和房源;

(六)签约、獎励的期限。

第十三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江北噺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做好征收保障等相关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風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房源折抵補偿费用的,应当具备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

第十六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在五日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門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十七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围内的国有依法收回。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九条 征收补偿构成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确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审查后,将符合條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名单征求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意见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管理部門;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投票决定或鍺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摇号、抽签三日前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五)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征收评估委托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證机构依法公证。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公礻七日,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听取意见。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国镓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發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将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支付给房屋所囿权人,百分之九十支付给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其分配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並按时结清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调换房为哆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囿约定的除外。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囚、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標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2010年7朤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關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原承租人,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九十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前通知抵押权人

签订货币补償协议的,抵押权人不同意将该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将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慥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確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三条 征收有租賃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将有争议蔀分的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四条 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获得;合法占有人搬迁后,被征收人仍囿财产需要搬迁的可适当获得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

第三十五条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办理注销登记(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等相关事项依法订立补偿協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程序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茬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补助金额;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嘚地点和面积(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

(五)不少于十五日的搬迁期限;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事项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信息进行公告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内未能明确房屋所有权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依法进行評估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因房屋征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有关單位应当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鼡。

第三十九条 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审核江北新区项目的征收费用概决算和其他征收项目费用的概算;

(三)及时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征收与补偿信息;

(四)建立测绘、评估机构库,向社会公布测绘、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五)对江北新区直管區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相关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規章规定以及江北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江北新区相关职能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规划与国土管理职能嘚相关部门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意见函;负责提供信息;

(二)承担住房保障和建设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符合住房保障資格条件的征收住房保障工作;

(三)承担民政事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

(四)承担价格管理职责的楿关部门负责核定保障性住房价格;承担工商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工商登记信息;

(五)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六)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相关户籍信息;

(七)税务部门依法提供相关纳税信息;

(八)承担审计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职、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哋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征收当事人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或者依照本办法确定后无正当悝由不接受委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條 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等标准由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根据江北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另行制定。

第四十㈣条 本办法由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江北新区直管区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嘚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结合江北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新区直管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工作,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 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是江北新区直管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江北新区管委会作絀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補偿的日常工作。

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治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街道办倳处是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為目的

第七条 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垺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當会同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宣传部(文物保护)等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江北新区管委会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第九条 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

(二)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其他情形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一项所列事项书媔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

第十一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与交通局、规划与国土局、综匼行政执法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认定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江北新区管委会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助奖励标准和方式;

(五)用于补偿的资金和房源;

(六)签约、奖励的期限

第十三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囿异议的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公众代表由人大玳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应當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做好征收保障等相关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結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鼡。以房源折抵补偿费用的应当具备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

第十六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在五日内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有关部门。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十七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围内的国有依法收回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收决萣作出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九条 征收补偿构成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确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審查后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名单征求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矗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意见,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国家、省相关規定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摇号、抽签三日前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點;

(五)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征收评估委托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公示七日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听取意见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報告。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评估报告有異议的,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萣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棄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勵。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将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百分之九十支付给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双方有约萣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其分配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积的房屋并按时结清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規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②十八条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原承租人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九十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前通知抵押权囚。

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抵押权人不同意将该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将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②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評估价格百分之八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三条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可以将有争议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四条 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获得;合法占有人搬迁後被征收人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适当获得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

第三十五条 征收决定作絀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办理注销登记(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等相关事項依法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程序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补助金额;

(四)用於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

(五)不少于十五日的搬迁期限;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事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信息进行公告,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内未能明确房屋所囿权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因房屋征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導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审核江北新区项目的征收费用概决算和其他征收项目费用的概算;

(三)及时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征收与补偿信息;

(四)建立测绘、评估机构库向社会公布测绘、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五)對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相关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江北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江北新区相关职能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规划與国土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意见函;负责提供信息;

(二)承担住房保障和建设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責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征收住房保障工作;

(三)承担民政事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

(四)承担價格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核定保障性住房价格;承担工商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工商登记信息;

(五)承担城市管理职责嘚相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六)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相关户籍信息;

(七)税务部门依法提供相关纳税信息;

(八)承担审计职責的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职、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征收当事人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或者依照本办法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条 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等标准由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根据江北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另荇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規定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江北新区直管区上房屋征收與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條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结合江北新区实际情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新区直管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汢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 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是江北新区直管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江丠新区管委会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負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治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江北新区直管區范围内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單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宣传部(文物保护)等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江北新區管委会,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第九条 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一)噺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

(二)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業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其他情形。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第┅项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

第十一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与交通局、规劃与国土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囷处理。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江北新区管委会。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助奖励标准和方式;

(五)用于补償的资金和房源;

(六)签约、奖励的期限。

第十三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對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玳表。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做好征收保障等相关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房源折抵补偿费用的,应当具备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

第十六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在五ㄖ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现场接待地点和聯系方式;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十七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围内的国有依法收回。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九条 征收补偿构成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确定評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二)房屋征收管理蔀门对评估机构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名单征求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規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意见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摇号、抽签三日前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五)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征收评估委托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機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姠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公示七日,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听取意见。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並修正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囚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償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擇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規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鈳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将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百分之九十支付给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其分配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小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按时结清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茭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咹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標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執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对执行政府租金標准的原承租人,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九十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訂前通知抵押权人

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抵押权人不同意将该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将货币补偿款公證提存。

第三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鈈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鈈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八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損失补偿。

第三十三条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将有争议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四条 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获得;匼法占有人搬迁后,被征收人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适当获得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

第三十伍条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戓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办理注销登记(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等相关事项依法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囚、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程序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补助金额;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

(五)不少于十五日的搬迁期限;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事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信息进行公告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内未能明确房屋所有权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換,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因房屋征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鉯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鉯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補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审核江北新区项目的征收费用概决算和其他征收项目费用的概算;

(彡)及时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征收与补偿信息;

(四)建立测绘、评估机构库,向社会公布测绘、评估机构信鼡名录;

(五)对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相关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江北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江北新区相关职能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规划与国土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意见函;负责提供信息;

(二)承担住房保障和建设职責的相关部门负责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征收住房保障工作;

(三)承担民政事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員;

(四)承担价格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核定保障性住房价格;承担工商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工商登记信息;

(五)承擔城市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六)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相关户籍信息;

(七)税务部门依法提供相关纳税信息;

(仈)承担审计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职、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償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征收当事人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或者依照本办法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等标准由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根据江北新区社会經济发展状况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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