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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身份证号码:********,现住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区**路**坊**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办**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駕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拘留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J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69.92m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3.血样提取表、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书;
4.被告人十指指纹信息卡,驾驶人、机动车辆信息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5.被告人及驾驶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嫆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縋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倳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区人民法院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羈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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