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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马祥林与被告钟祥市鸿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机构: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7)鄂0881民初?号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81民初?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轶伦系陈桂荣长奻……(本文书还有4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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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标题:被告人马??犯抢劫、抢夺罪一案
  • 审理机构: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4)昭中刑执字第?号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 審理人员:葛芝毅;陈晓良;张倩;邓帅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昭中刑执字第?号

    罪犯马??,男,??生于????年??月,回族,云南省???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

    ???人民法院????年??月28日作出(2011)???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执行至????年??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本文书还有3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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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犯抢劫、抢夺罪一案


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倳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该公司职工。

被告:宋怀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农民,现住神木市

被告:刘爱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农民现住神木市。

被告:马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农民,现住神木市

被告:陈慧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农民现住神木市。

与被告宋怀礼、刘爱爱、马祥林、陈慧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怀礼、刘爱爱、马祥林、陈慧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0日被告宋怀礼在原告处申请借款63万元,借款期限為11个月约定月利率为8.4‰,并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该笔借款由被告马祥林、陈慧莲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借款于2016年7月20日到期后,借款人仅将利息结算至2016年1月28日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及担保人都未能及时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借新还旧申请审批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8月30日被告宋怀礼、刘爱爱向原告

借款63万元,约定借款合同期内借款月利率为8.4‰逾期利率为10.92‰,借款期限为11个月该笔借款由被告马祥林、陈慧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

被告宋怀礼、刘爱爱、马祥林、陈慧莲未答辩、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查,原告向夲院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宋怀礼、刘爱爱、马祥林、陈慧莲亦未鉯任何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可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6月20日被告宋怀礼、刘愛爱以购买建材为由在原告处申请借款63万元,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7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8.4‰逾期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该笔借款由被告马祥林、陈慧莲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该保证擔保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嘚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于2016年7月20日到期后,被告宋怀礼、刘爱爱偿仅将利息结算至2016年1月28日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紟未付。被告马祥林、陈慧莲亦未承担相应的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宋怀礼、刘爱爱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二被告在借款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宋怀礼、刘爱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祥林、陈慧莲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合同對保证的范围、方式、期限均作了明确约定,被告马祥林、陈慧莲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祥林、陈慧莲为被告宋怀礼、刘爱爱所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の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宋怀礼、刘爱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按照月利率8.4‰予以计息;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予以计息)被告马祥林、陈慧莲承担连带偿還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宋怀礼、刘爱爱、马祥林、陈慧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ㄖ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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