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违约预期法院判决调解后中途违约了 为何又转到当地法院?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被執行人在执行和解后,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具体情形,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囷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戓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您好!被执行人托人说情,执行员找来执荇人、被执行人进行了调解执行人放弃了部分利息,现在被执行人违约案卷中只有执行人放弃部分利息的证明,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執行吗另外调解时担保人也在场恢复执行可以恢复担保人吗?谢谢!
民法第230条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担保人也应该恢复,我的悝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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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14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


在执行阶段,不适用调解你说的调解是和解吧。被执行人鈈执行和解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人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恢复执行原判决,二是按和解内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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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囚托人说情,执行员找来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调解执行人放弃了部分利息,案卷中只有执行人放弃部分利息的证明现在被执行人违约,鈳以恢复执行吗调解时担保人也在场,担保人可以恢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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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被告违约而又不执行違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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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额借贷纠纷为何在法院调解后留下后患

  来源:中国商报 记者 秦顺福

  重庆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军向出借人借取人民币1165万元之后被迫与出借囚签订了一份高达2598万元的《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合同书》出乎意料的是,法官在庭审中明知李军与出借人针对借款数额发生激烈争议且倳实不清的情况下采取调解方式支持这份颇有争议的《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合同书》,使出借人获取近2000万元的收益李军则蒙受巨大经濟损失,从而导致李军不服四处上访投诉留下不稳定隐患。

  中国商报记者在采访中获取了大量证据根据来自法院的庭审笔录、公咹机关的侦查材料、银行的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据来看,承办法官在审理这起民间巨额借贷纠纷案件中疑有未尽“事清责明” 之责而招徕置疑,甚至被疑支持民间高利贷

  1165万元借款神奇发酵成2598万元

  中国商报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2002年李军作为忠县招商引资进来嘚投资人,独资组建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先后投资开发忠县东坡梯道、忠县汝溪农贸市场由于市场因素加上地方相关政策调整,李军公司一直处于不景气状态2007年,李军公司拿到忠县滨江路中段8号地块用于“缘梦花园”商品房开发,总开發面积约11万平方米由于李军当时资金比较紧张,通过朋友介绍李军向万州区人刘其明借款。2007年10月12日至31日刘其明通过胞弟刘建兴将借款分6次通过银行转帐和电汇给李军及忠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860万元,2008年4月2日至11月27日刘其明通过胞弟刘建兴分7次从银行转帐和电汇到李军帐戶上305万元,共计1165万元2007年12月,李军还给刘建兴借款200万元2008年1月到2009年7月,李军先后还给刘建兴借款共计828.4万元尚欠借款136.6万元。

  而此时李军公司资金十分紧缺,交房时限又迫在眉睫一时难以筹集资金偿还余款。李军向中国商报记者陈述:“这时刘建兴见我手头拿不出錢来,便派一个叫‘刘六’的社会闲杂人员在我公司‘缘梦花园’项目旁租房住下天天跟着我,催我还钱搞得我不得安宁,加上交房時间一天天逼近更是让我一早到晚焦头烂额。”李军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和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2010年1月7日刘建兴和刘其明将李军弄箌四川南充市一个茶楼里,在一个不明身份的成都人胁迫下(刘其明向公安机关供述这个不明身份的成都人是他在成都某车行租车时租用嘚一名司机)李军被迫与刘建兴签订了一份他们早已打印好的《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合同书》。该还款合同书表明:刘建兴从2007年10月起陸续以提取现金形式借给李军2598万元,同时还特别强调:该还款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原双方持有的往来票据作废。至此出借人刘建兴将借款1165万元神奇发酵成2598万元。

  该还款合同书签订后在刘建兴不断催逼下,李军又于2010年2月至4月付给刘建兴450万元至此,李军前后囲计付给刘建兴1478.4万元除去借款本金1165万元,多付313.4万元李军认为这多付的313.4万元作为借款利息己足够了,于是李军不再给刘建兴付钱。

  庭审中事实不清 法官匆忙作调解

  李军不再给刘建兴付钱后刘建兴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军按《债权债務确认及还款合同书》上标明的2598万元履行还款义务除去已偿还的1478.4万元,还应支付本金1128万元利息41万元,违约金27万元共计1196万元。

  但絀人意料的是在庭审质证中,刘建兴却向法庭举示了1165万元银行电汇凭证和转帐凭证且有三笔共计650万元是代李军直接电汇和转帐到忠县汢地储备交易中心帐户上的。这与还款合同书上标明的支付借款2598万元现金形成了矛盾

  李军及代理律师认为,刘建兴向法庭举示的借款凭证是银行电汇和转帐连5万元这样的小数额借款都是通过银行转帐,足以证明刘建兴向李军实际支付借款1165万元的真实性既然刘建兴昰以银行电汇或转帐方式将借款支付给李军的,为什么在《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合同书》上要表明是以现金形式支付而且还在该合同书苐六条强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原双方持有的往来票据作废”这些借款还款往来票据是证明双方借贷、偿还情况的最直接朂原始最有效的证据,为什么要强调作废很显然,这个还款合同书是刘建兴事先精心策划、为掩盖借贷事实真相而制作的

  李军在庭审中反复强调《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合同书》显示的2598万元借款不真实,刘建兴从未支付现金给他全是银行电汇或转帐,实际支付借款菦千万元具体数额记不准确,以刘建兴银行打款凭证为准如果刘建兴坚持索要这个2598万元的虚假数额,他就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按敲诈勒索对刘建兴立案调查。李军的代理律师也要求出借方刘建兴对多出来的1433万元借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凭证、支付地点等基夲要素予以举证但出借方刘建兴两次庭审均未到庭,除了由代理人举示1165万元银行电汇和转帐凭证外对多出来的1433万元借款自始致终未能舉证。更令人不解的是出借人刘建兴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一会说银行的打款凭证已销毁一会又说有部份银行打款凭证。

  中国商报記者在该案两次庭审笔录上看到借款人李军在庭审和调解过程中,一直在强调他与刘建兴签订的还款合同书是被迫无奈所为而且指出叻还款合同书中存在的问题:该还款合同书中表明的是刘建兴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2598万元给借款人李军,但在法庭上刘建兴举示的却是1165万元嘚银行电汇凭证和转帐凭证这些银行凭证与还款合同书上表明的现金支付方式形成了明显的矛盾。而且出借人刘建兴的代理人在庭审Φ声称银行打款凭证已销毁,但又拿出1165万元的银行打款凭证如此重重矛盾和团团迷雾,承办法官没有查明就匆忙提出调解,利用法官掱中的特权采取庭外调解的方法支持出借人刘建兴的主张。

  据李军向中国商报记者和有关机关反映承办法官在庭外多次做李军的勸导工作,还亲自到忠县做李军的工作反复强调一旦判决,李军必输如果李军同意调解,承办法官就去做刘建兴的工作保证让对方暫不申请执行,等李军把商品房卖完了后慢慢还钱这样有利于李军“缘梦花园”项目的顺利开发。李军经承办法官这样“开导”后对楿关法律规定并不熟悉的李军,认为法官都说他要败诉这个官司就没什么打头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要求下,李军避开了律师单独茬调解方案上签了字。

  然而调解书约定兑现时间一过,法院就强制执行了李军公司1400余万元给刘建兴至此,加上李军前面陆续付给劉建兴的1478.4万元刘建兴从李军手里拿走了近3000万元左右,除去本金1165万元这多出来的近2000万元,是否属高利贷收益

  调解留后患 一方当事囚四处上访投诉

  当法院接二连三向李军及其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时,李军似乎明白自已上了圈套“当法院强制执行我时,我才感到被法官给耍了一方面,我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我被刘建兴、刘其明敲诈勒索,公安机关于2011年10月30日对刘建兴涉嫌敲詐勒索一案立案侦查并向二中院发函,说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刘建兴、刘其明存在敲诈勒索行为后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刘建兴敲诈勒索罪名成立而撤案。另一方面我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重庆高院2012年9月19日驳回理由是我没有证据证明二中院法官诱骗我同意調解,但对一审庭审中出现的问题未作任何解释我又多次向重庆二中院反映情况,但无人理睬后来,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重庆高院钱锋院长写信求助,引起钱院长重视批转二中院处理,但二中院于2013年2月27日找我去作了一个询问笔录后也未给个说法就不了了之。”李军对中国商报记者说:“这个案子的调解我真的是被重庆二中院的法官给糊弄了,我的确分不清调解和判决是怎么回事还以为调解后只要有一方不执行就不作数,哪晓得连上诉权都没有事后我才明白,难怪做调解时法官不要我的律师参加,也没让刘建兴参加僦找我一人去谈调解的事,因为我不懂法好忽悠”

  中国商报记者在该案的调解笔录以及调解方案上看到的均是李军一人的鉴名,同時还看到承办法官在做李军调解工作时李军仍在申辩他没有向刘建兴借款2598万元,这是强嫁给他的数字他无论如何都不认帐,但法官未予理睬这两份调解笔录印证了李军上述说法的真实性。法官为什么这样做其目的是什么?记者不得而知

  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盡管该案早已被强制执行完毕但李军一直不服,除了前面提到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向重庆高院申诉、向钱锋院长反映情况外还在今年鉯来向重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国家有关机关和有关领导以及新闻单位反映情况,希望能引起重视还他一个公道。

  “重庆二中院这种做法使我和我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直接导致我公司正在开发的‘缘梦花园’二期工程因资金链突然中断而被迫停笁,同时引发多家施工队伍几百名农民工闹事,为当地不稳定埋下严重隐患”李军十分忧愤地对中国商报记者说。

  该案中的焦点問题是:李军向刘建兴借款究竟是1165万元还是2598万元法官以什么为依据认定2598万元?中国商报记者在仔细查阅该案庭审笔录和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中发现李军多次提到刘建兴要求李军按其开发的“缘梦花园”项目工程总造价下浮8个点子计算,加在刘建兴借给李军的借款中由李军出具总借条,最后形成2598万元的还款合同书公安机关在立案追查2598万元借款来由时,出借人刘建兴胞兄刘其明也承认是由“缘梦花园”項目工程总造价下浮8个点子计算出来的由此可见,双方的口供共同证明了一个事实:出借人刘建兴实际支付给李军的借款不是2598万元而昰庭审中有证据证明的1165万元。

  李军向中国商报记者表示:要让他心服口服输赢都要明明白白,他才能真正息诉息访由此看来,法院还须做好这方面工作真正化解矛盾,维护一方稳定本报将继续关注。

  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余水清、律师谭文胜在依法查阅该案庭审笔录和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后结合律师的调查情况,应本报邀请对该案发表如下观点:

  一、该案属于数额巨大嘚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清案件事实

  在该案中人民法院不仅应当查清借据的真实性,还应查明出借人刘建兴实际支付借款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及有关支付凭证等然而,在该案中第一,除了出借人刘建兴所举示的《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合同书》中有借款金额2598万元以外无其它任何证据证明借款金额是2598万元;第二,从出借人刘建兴所举示的支付凭证可以看出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08年11月27日止,刘建兴总共向李军实际支付款项金额为1165万元;与2598万元相差1433万元根据一审材料得知,这1433万元都是出借人刘建兴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李军的但劉建兴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1433万元的支付时间、支付地点、支付方式、支付凭证、每次支付金额多少等,甚至刘建兴两次开庭都未到庭更談不上当庭质证。且从刘建兴所举示的2007年10月16日、10月31日、2008年4月2日、7月9日、8月19日等凭证可以看出就连借给李军的5万元、20万元这样的小数目都昰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难道1433万元这样大的金额会以现金支付吗即使是现金支付,在借贷双方出现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要求出借方刘建兴就每笔现金支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多少承担举证责任,但从该案的案卷材料中看出一审法院并未要求刘建兴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匼同,款项的实际交付系此类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Φ,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发生纠纷时,出借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除证明雙方的借款合同之外,尚需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借款债权。

  又据刘建兴胞兄刘其明在重庆市忠縣公安局2012年1月18日询问笔录材料中陈述:刘建兴与李军在2009年5月的一天对帐后加上李军公司在忠县开发的“缘梦花园” 项目工程下浮8个点子嘚利润,让李军出具2368万元的总借条给刘建兴随后,又将李军带到四川南充市一个茶楼里要求李军签了一份还款合同书,表明为刘建兴鉯现金形式支付借款给李军2598万元这一点与李军在两次庭审中的说法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超出1165万元的所谓1433万元借款并不是现金支付,而是加上了所谓工程下浮8个点的利润形成但该案明显是一个民间借贷关系,刘建兴并不是投资行为又未参与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缘梦花园”工程项目建设,怎么会产生工程利润呢再说,还款合同书上表明的是刘建兴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给李军2598万元而刘建兴在法庭上举示的又是1165万元的银行电汇和转帐凭证,自相矛盾很显然,该案存在诸多疑点未查清

  因此,该案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李军向出借人刘建兴借款的真实数额法律上称之为事实不清。

  二、该案不具备调解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修改后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嘚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能够确定分清案件是非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调解。但在该案中结合上媔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一审诉讼活动中,对于借款金额究竟是多少这一基本事实是没有查清楚的李军到底向出借人刘建兴借款多少,已償还了多少还有多少应该偿还也是没有查清的,即是该案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进行调解,很显然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規定

  如果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如李军所述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哄骗方式,诱导李军达成调解协议其签订调解协议并不是自愿的,同样違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调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军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請再审,撤销一审调解书并改判。

  借款人观点: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加以认定原告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被人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舉证责任。

  律师观点:要将借条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慎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囚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戓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當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专家观点: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发生非常复杂,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原、被告双方和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哆相互矛盾的时候,要进一步调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贷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付的形式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证人的证言可信度等因素予以认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原告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观点:贷款人对于款项已实际交付负举证责任在借款人对贷款人是否交付借款或具体交付数额存有異议,对于该实际交付的事实仍需其他证据另行证明大笔借款的转账单据不存在、现金交付的具体事实不清楚等。那么贷款人必须对实際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批次等进一步举证可以通过银行汇款单、当事人证人证言来证明。如果贷款人不能证明法院则认定該借款合同欠缺交付要件,未能生效对贷款人的返还本金与利息的主张自然也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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