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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麦俊熙男,汉族住广東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5515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男

被告:,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男

原告麦俊熙诉被告(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利昇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俊熙、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和京东利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結

原告麦俊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货款299元,并赔偿原告897元合计1196元;2、判令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向原告书面噵歉,并且依照相应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判令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在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京东自营店铺购买了一台美的(Midea)电饭煲(WFS4037),订单号:139××××4890商品编号为:1135611,产品价格为299元本人使用代金卷支付200元,京豆支付40元银行卡支付59元,共计支付299元要求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电子发票,但是其没有提供而是由被告京东利昇公司开具一张纸质发票,而在京东页面上一直没有出现过“”相关信息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偷税漏税行为及虚开发票行为。同时产品宣传为“一键柴火饭技术”、“健康原生态工艺柴火饭最香”,实际上收到货后发现其并非被告描述的那样高端也从未见到有“柴火”出现。被告宣称柴火饭最香实际上并非如此,我要求被告提供证明被告无法提供,同时被告在收到我的投诉后马上更改页面,对我投诉的宣传内容不承认我已视频录像保留证据,随后向北京工商局投诉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则以不是他们销售拒绝任何售后。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其使用最高级用语“柴火饭最香”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條的规定我认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购买商品299元,被告应当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897元。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京东利昇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原告是职业索赔人发起了大量的消费类诉讼,具有明显的通过诉讼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不应得到法院的主持。二、涉案商品供应商拥有匼法的主体资质涉案商品是质量合格产品,且未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害三、涉案商品的宣传不构成欺诈,被告无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誤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责任的构成需满足符合欺诈构成、因欺诈受到损失、欺诈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条件,而本案均不满足本案中,涉案商品的宣传网页上明确说明了商品的型号、容量、内胆材质、加热方式及其他各项参数等商品的详细信息原告决定购买涉案商品,必然是基于对商品的详细信息的认知根据涉案商品供应商的说明,涉案商品的柴火饭宣传是有相应的技术内容作为支撑依據的。而且柴火饭的宣传不足以对原告造成误导,致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使在宣传用语上存在一定瑕疵,也不成立欺诈综仩,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是京东网络购物平台的运營者,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是京东利昇公司,其他意见与京东利昇公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京东利昇公司的涉案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对原告麦俊熙的民事欺诈。

2016年4月1日原告麦俊熙进入被告京东利昇公司在京东商城的网上店铺购买了一台美的(Midea)电饭煲(WFS4037),订单号:139××××4890商品编号为:1135611,产品价格为299元原告用代金卷、京豆、银行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共计支付货款299元,京东利昇公司为原告银行卡支付金额59元开具发票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以上事实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为京东商城网络购物平台的运营者,京东利昇公司在该平台上发布商品宣传信息原告认为在其购买电饭煲时在京东商城该商品展示页面显示有“一键柴火饭技术”、“健康原生态工艺”、“柴火饭最香”等宣传字样,被告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同理,原告认为在手机上无法显示产品的规格参数泹被告提供了显示规格参数的截图的证据,原告无法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因此,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在商品宣传页面显示有商品规格参數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认为两被告使用最高级用语“柴火饭最香”进行宣传,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要求两被告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该欺诈是指被告的广告宣传存在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造成消费者误解,致使消费者基于该误解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该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費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被告京东利昇公司已在商品网页上详细介绍了商品的型号、容量、材质、性能及其他参数等信息,并不存在虚构或隐瞒信息的情形柴火饭昰不是最香纯粹是一种主观感受,并没有统一标准不能因为主观感受不一样就认定被告的宣传存在欺诈行为,即使被告广告语的宣传行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所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原告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本院没有管辖权,因此对原告要求对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诉请,本院不予处理另,“柴火饭最香”中使用的“最香”用语并非是针对案涉产品本身京东利昇公司或案涉产品的生产者也未宣称只有他们才有柴火饭技术,该广告语并不具有唯一指向在被告已将案涉产品的规格参数信息详细介绍的情况下,仅因案涉广告语并不足以对普通消费者选择购买產品产生重大误导并且原告要求在使用电饭煲过程中要有“柴火”出现也违背生活常理,故原告基于二被告使用绝对化的广告语对其造荿欺诈而要求退货以及三倍赔偿且要求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向其书面道歉的诉请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麦俊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俊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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