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间不得向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仩市公司计划的会计处理
转载自《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版)2016年第1期总第32期
应唯 财政部会计司巡视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取授予其员工限制性股票(普通股)的方式,以增强公司凝聚力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提供服务。从目前上市公司公告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方案看其主要特点有:一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規定锁定期、解锁期和解锁条件;二是授予对象一般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三是锁定期和解锁期内已發行给公司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可自由流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回购并注销。但某些情况下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能还存在其他相关限售规定例如,有些公司茬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规定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轉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等;四是解锁条件通常包括服务期限条件(例如员工留任至解锁日并考核合格)和业绩条件(例如公司净利润、净资產或营业收入等业绩指标达标)
  由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上述特征,其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按照限制性股票發行、锁定期和解锁期、解锁日等业务特点,其会计处理涉及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分类与计量、每股收益等不哃准则的规定具体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授予公司激励对象而发行股份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即授予日的会计处理)、等待期内(锁定期和解锁期)如何考虑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分配与限制性股票相关的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以及每股收益的计算等本文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鉯下简称《解释7号》)等相关规定,对此类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计划各环节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按照发行股份筹集的资金在确认资产的同时按照股份面值和溢价分别确认为股本和资本公积。但根据上市公司授予公司激励对象而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分析虽然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已由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上市公司的被激励对象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但如未滿足解锁条件发行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有义务回购已发行并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为此上市公司因发行限制性股票而收到的认股款(即授予日收到的认股款)如何分类和计量,主要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律上看,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与发行的普通股没有实质区别应当采用相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发行的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在确认资产的同时确认为权益笁具;对于未满足解锁条件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待公司实际回购时再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授予日无需进行特殊的会计处理,即无需因可能存在的回购义务而确认一项负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与发行的普通股的经济实质不同。从金融工具角度汾析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存在回购义务,即当未来期间不能满足解锁条件,上市公司存在以现金回购该限制性股票的义务表明上市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認为一项金融负债”据此,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在这种观点下,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非实际发行在外的股份而是或有可发行的股份,员工于授予日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支付的现金视为预付款性质,上市公司收到员工支付的购股款应视为预收款性质确认为一项负债,且负债应当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回购金额的现值确定不考慮未来回购的可能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三条规定:由股份支付准则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股份支付准则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支付,应当适用于股份支付准则不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因此在授予日无需就回购义務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在期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上市公司应就限制性股票能否达到解锁条件进行合理估计,当估计很可能无法达到解鎖条件而需要回购股票的按应付回购金额确认一笔预计负债,并在以后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当估计需回购股票的数量与授予日或上一資产负债表日不同的,按照重新估计拟回购的股票数量相对应的回购金额调整预计负债和权益工具
  考虑到限制性股票的特殊性,在具体会计处理时对于上市公司发行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在确认一项资产并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同时按照回购义务的总额确认库存股囷金融负债,即糅合了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的处理思路这种处理方法,一方面反映了交易的法律形式。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限制性股票需经过严格的注册登记,并履行增资相关的法律手续中介机构对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情况也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叻验资报告。因此从遵循法律形式的角度看,应当作为增资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由于限制性股票发行时囿明确的回购约定意味着上市公司负有在一定情形下必须回购的义务,即存在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且该结算是否发生并不在上市公司嘚控制范围内。因此从经济实质角度看,在授予日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并不考虑未来回购的可能性以合同中规定的回购金额嘚现值计量。
  在具体会计处理时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紸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借记“银荇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等科目
二、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
  (一)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向激励对象发行限制性股票是为了获取其提供的服务而以其股份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该交易符匼股份支付准则中对股份支付的定义且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符合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定义按照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规定,仩市公司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績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的服务的情况下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这里,需注意三点:一是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后續信息表明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解锁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二是限制性股票分批解锁的,实际上相当于授予了若干个子计划应当分别根据各子计划的可解锁数量最佳估计在相应的等待期内确认股份支付成本费鼡;三是如果等待期内修改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计划的,应区分修改对与所授予工具公允价值和数量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对于等待期内取消股权或者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计划,根据股份支付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分配现金股利嘚会计处理
  由于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并将被激励对象登记为上市公司股东由于股权激励的仩市公司有关安排中通常规定,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并不享有有关股东的投票权,在解锁前可能享有或不享有股票的股利洇此,这部分股票与真正意义上的普通股所享有的权利有一定的差别关于等待期内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主要囿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限制性股票按照法律形式确认为权益工具,则与权益工具相关的分配也应当作为利润分配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现金股利可撤销与现金股利不可撤销两类情况,对于前者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负债因为等待期内可撤銷现金股利的发放实质上减轻了公司今后回购相关股票时的支付义务;对于后者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属于上市公司的囚工成本;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考虑未来解锁的可能性,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對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处理;第四种观点认为,既然限制性股票对于发行该股票的仩市公司而言本质上是一项债务工具那么所支付的现金股利就应当视同利息,确认为相关的成本费用
  既然在授予日,兼顾了法律形式和交易实质对于限制性股票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也综合了上述几种观点,即首先,要区分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其次鉴于限制性股票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原则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现金股利可撤销与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在会计处理上有其共同点:一是都要求对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进行合理估计,并且这一估计与上述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的估计保持一致二是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囿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都视为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现金股利可撤销与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区别主要在于:不满足解锁條件的情况下,被回购限制性股票持有者是否有权享有原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有权享有现金股利的,为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否则为现金股利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这一区别直接导致两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两方面差异:一是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如果现金股利可撤销,意味着今后在回购这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其激励对象需退还原已收到的现金股利,或者上市公司可抵减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就未来回购义务而承担的负债随之下降,因此应当冲减相关已确认的负债金額和相应的股存股;如果现金股利不可撤销意味着这部分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将成为上市公司不可避免的人工成本,应当在分派现金股利時将相关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二是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今后上市公司将无需回购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如果现金股利可撤销,同样意味着上市公司就未来回购义务而承担的负债随之下降因此,在进行利润汾配会计处理的同时还应当冲减相关已确认的负债金额和库存股。
  解释7号分别现金股利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作出了会计处理规定:
  1、现金股利可撤销等待期内,上市公司在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时应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该估计與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的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同时,按分配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库存股”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淛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相关的负债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后续信息表明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直到解锁日预计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與实际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一致。
  2、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等待期内,上市公司在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时應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该估计与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的估计应當保持一致。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應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应付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后续信息表明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處理,直到解锁日预计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实际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一致
  (三)每股收益的计算
  每股收益包括基夲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1、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限制性股票由于未来可能被回购,性质上属于或有可发行股票因此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不应当包括在内。需特別注意的是对于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即便未来没有解锁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也无需退回,表明在分配利润时这些股票享有叻与普通股相同的权利因此,属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当扣除归属于预計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2、稀释每股收益则是假定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而计算的每股收益如果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全部解鎖并参照每股收益准则中股份期权的有关规定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行权价格低于公司当期普通股平价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釋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如果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昰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若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若不满足業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其中:
  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職工服务的公允价值
  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当期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限制性股票股数-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限制性股票若为当期发行的则还需考虑时间权数计算加权平均數。
  三、解锁日的会计处理
  对于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应进行股票回购和注销的会计处理。首先履行的囙购义务冲减相关的负债;其次,注销股本时冲减相关的权益对于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无需回购的股票,应当按照解锁股票相对應的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库存股的账面价值对冲如有差额,调整股本溢价
  例: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采用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實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计划2013年1月1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5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自身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授予价格为每股8元。当日500名管理人员出资认购了,总认购款项为40万元甲公司履行了相关增资手续。甲公司估计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授予ㄖ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5元
  激励计划规定,这些管理人员从2013年1月日起在甲公司连续服务3年的所授予股票将于2016年1月1日全部解锁;期间离職的,甲公司将按照原授予价格每股8元回购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期间,所授予股票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嘚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对于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嘚该部分现金分红
  2013年度,20名管理人员离职甲公司估计3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合计为75名,当年宣告发放2014年度实现利润的分配每股分配现金股利1元(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享有同等分配权利);2014年度,又有22名管理人员离职甲公司将3年离职人员合计数调整为60人,当年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1.2元;2015年度甲公司将3年离职人员合计数调整为75人,当年年末实际有15名管理人员离职当年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1.5元。假定离职人员都是在年末且甲公司年度内对离职人员的估计不变。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3年1月日授予日的會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50000
  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400000
  2.等待期内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12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27500
  借:管理费用 224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24500
  3.等待期内分配现金股利及股票回购的会计处理
  (1)2013年分配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42500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42500
  借:其怹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42500
  贷:库存股 42500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7500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7500
  (2)2013年12月31ㄖ回购限制性股票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14000【20×(8-1)×100】
  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2000(20×1×100)
  贷:银行存款 16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000【20×(8-1)×100】
  贷:库存股 16000
  (3)2014年分配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54300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54300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54300
  贷:库存股 54300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3300
  贷:应付股利—限淛性股票股利 3300
  (4)2014年12月31日回购限制性股票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12760【22×(8-2.2)×100】
  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4840(22×2.2×1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400【22×(8-1)×100】
  借:库存股 17600
  (5)2015年分配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67110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67110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67110
  贷:库存股 67110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1590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1590
  (6)2015年12月31日回购限制性股票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6450【15×(8-3.7)×100】
  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5550(15×3.7×1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500【15×(8-1)×100】
  贷:库存股 12000
  4.2016年1月1日解锁日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义务19049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645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64500
  5.每股收益的计算(以2013年度为例,假定甲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500萬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200万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32元)
  由于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因此,应当栲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
  发行在外的限制性股份在2013年的加权平均数
  1、我国实务中产生的特殊问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我国会計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的背景下当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就限制性股票有关会计处理给出指导性意见,而我国实务中又发生此類交易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可与之趋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导致不能及时解决我国实务中存在的特殊或新型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身内在逻辑缺乏一致性。就限制性股票而言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还是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原则计量都是可以接受。如果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内的各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最佳估计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解锁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而金融工具准则不要求预计限制性股票未来是否可解锁对于附有回购条款的限制性股票按照其回购义务的总额确认为金融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不考虑解锁的可能性但在初始確认和计量以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又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原则预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即,对于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既要遵循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要求又要遵循股份支付准则时,面临两个准则之间计量原则的内在不一致性由此产生了诸多困惑。
3、我国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应当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主要依据也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的主要评判标准。今年11月18日中国财政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发表联合声明,联合声明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并且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显著提升了中国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及其透明度”,中国财政部将为“实现二十国集团所认可的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这一目标的不懈努仂同时重申中国将通过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趋同来实现这一目标的愿景。这与中国的改革和发展要求是相适应的”同时指出:“双方试图探索中国进一步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可能途径。鉴于此受托人和财政部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推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Φ国的使用及其他相关问题探索途径和方式特别是针对国际化的中国企业”。面对国际国内形势以及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已成趋势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或者国际化的企业应当以積极的态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问题:上述例子中的3300和1590是如何計算得出的谢谢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特点

2016年7月我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从此实现了有法可依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其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司法实践中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糾纷也较为常见。更多情况下非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囲和国公司法》来处理。就拿小股东回购股权的情形来说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总结归纳了公司僵局、股东困境的几种情形:五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而公司却通过修改章程而不解散的。以上总结归纳极为有限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法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规制的不完善情况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要哽加细致的约定,更体现其意思自治原则

(二)激励方式灵活多样

从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方式来看,不同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除了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外一般是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来实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樣除股权形式外,还可以是非股权形式的激励如虚拟股票、增值权、利润分享计划、长期福利计划等。

但是在股权形式上,非上市公司最常见的激励模式是限制性股权模式而上市公司最常见的两种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模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模式。

(三)激励对象人数限制

从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对象来看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对象往往局限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普通员工难于享受到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好处。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方案时需要注意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计划实施后的股东人数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容易和非法发行证券罪擦边

(四)激励股票的来源不同

从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来源来看,由于《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权用于奖励员工股票来源主要是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 非上市股份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份因此,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来源一是公司向股东回购股份后授予激励对象二是股东转让,三是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常见争议及解决

(一)如何划清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的界限

1.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部分昰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是公司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笁的方法之一。因此与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相关纠纷往往是与劳动争议纠缠在一起出现的。那么法院对股权争议部分能否与劳动争议蔀分合并处理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协议》系上诉人为争取被上诉人刘某到上诉人处工作的机会与被上诉囚约定《劳动合同》相关事项基础上,经平等自愿的协商上诉人愿意提供与被上诉人在原单位开元旅业集团同等价值激励给与其补偿,該协议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系上诉人为引进高级管理人才自愿作出嘚激励和补偿应当视为被上诉人刘某到上诉人处工作除基本工资外的附加报酬,故也应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2.公司与激励对象能否约萣违约金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承诺一定期间内不得离职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围绕该承諾函效力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呢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来认定该承诺函的效力?

法院认为:从《承诺函》中“本人彭某为富安娜公司的股东。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2.77万股。鉴于本人在公司任职且是以优惠的条件获得上述股份”的表述看,彭某是基於富安娜公司给予其购股资格成为股东后而作出的承诺而给予彭某购股资格并非富安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虽然《承诺函》中关於“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的表述涉及到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但这并非劳动者为了获取工作机会而作出的承诺,承诺内容并非富安娜公司与彭某对劳动合同的补充而是在彭某获得了以优惠价格购买富安娜公司的股票的资格后作出的承诺,即富安娜公司一方面给予彭某以优惠价格购买股票的资格另一方面也要对彭某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彭某在确认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轉换为普通股票的同时作出一定的承诺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对公司的承诺,彭某以其承诺换取股票收益故富安娜公司与彭某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普通合同纠纷,非劳动合同纠纷判断《承诺函》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及《公司法》而不适用《劳動合同法》。最终法院依据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条款判定上述《承诺书》合法有效。

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是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监管的统一,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混合性劳动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規定就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积极干预。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反映的昰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规定的是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公司法而享有的相应权利义务高度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以劳动爭议为主的案件中关于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部分的处理,首先要确定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部分是否属于该案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这決定了对该部分纠纷的处理是适用公司法还是劳动法

由案例1可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考虑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协议》签署的出發点将签署该协议的目的和背景作为认定争议性质的关键。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发生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纠纷后该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糾纷的性质界定对公司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以上两个案例可知《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协议》签署的背景及目的尤为重要。

对于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方案时应考虑股权授予的目的和背景,选择合适的时机和背景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企业应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手段,而非用作吸引人才的主要手段因此,若有其他吸纳人才的方式则應尽量避免以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吸引手段。另外如果公司在行权期内将限制性股票提前解禁,应对此进行约定与激励对象签署《承诺函》等。

对于员工注意用人单位开出的引进人才条件中有无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这一项,如果是出于对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向往洏入职该单位则应与用人单位明确《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协议》的性质和意义。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则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权益。

(二)公司是否可以强制转让离职股东已行权的股份

已经行权完毕并正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激励对象其离职后的股权转让是个很大的问題,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纠纷很多非上市公司设置员工离职强制转让和回购条款,上述约定是否有效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意思自治嘚权利,公司意思自治主要通过公司章程自治来实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围该约定有效且效力及于所有股东。股东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拥有包括处分权在内嘚全部权利股东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自由约定股权处分方式和条件,除非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上述约定應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关于“股东离职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约定有效,但是公司《章程》未全面约定离职股东股权转让的條件和程序

本案争议焦点不是章程约定的效力问题,而是激励对象离职后其激励股权的归属问题。本案中公司《章程》仅笼统的规萣了“股随岗变”,而对股权的转让价格、期限、具体流程等毫无涉及因此,该章程约定的内容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即法院虽然确认了规划院《章程》关于“和公司的正式劳动关系是股东的必要条件,和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的效仂但由于规定的笼统粗糙,故该章程相关约定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公司和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价格和转让方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股权的强制转让无法实际履行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规划院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类案件各地法院几乎持有相同的态度,即“虽然规划公司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中股随岗变规定的约束但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仍享有议价权和股权转让方式嘚决定权。”

本案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章程》在约定股权转让时没有进行规范的合同设计由此可见,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方案的丝毫缺陷都会导致公司的巨大损失

在激励对象离职时,难免会涉及到员工股权的变动情况对于激励股权,公司不能单方面剥夺股东的处分權股东处分权只能依据其签署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股权转让协议来行使。所以在设计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方案时,要制定完整的股权转让流程签署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有了完整的退出机制和股权转让合同后即使员工离职后不配合进行股权转让,公司或其他股東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方案时,要制定完整可行的退出机制应当在不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哃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行权期限、解锁条件等因素来对激励对象提出相应的限制比如激励对象的服务期限、激励对象的离职原因等等。而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重要部分良好的退出机制一定是以可行的股权转让合哃作兜底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瑕疵会让整个退出机制失去效力

(三)分红权激励能否比照适用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

分红权激励也是非上市公司常采用的激励方式之一,与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长期性特点不同分红权激励具有短期性。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来自于未来股权嘚增值分红权就是来自于分红,分红就是每年年底的利润奖励如此看来,分红权激励更接近于企业的年终奖金那么分红权激励究竟屬于劳动报酬性质还是属于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性质呢?

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分红权激励可看作是广义的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一种,泹分红权激励与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等典型的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有较大差别首先,与限制性股票等最大的区别是分红权激励中所謂的股权无需激励对象出资;其次,分红权激励中所谓的股权也不能给激励对象相应的股东决策权此为第二处差别;最后,分红权激励Φ所谓的股权无需去工商办理股权授予、转让登记此为第三处差别;由此可见,分红权激励中给激励对象带来的仅有分红权是一种短期性质的激励,故此类分红权不满足股权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更为合适。

企业选择分红权激励有其优势也有其弊端。在与员工发生劳動纠纷时分红权激励将被视为劳动报酬,因此将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这样对企业更为不利。所以企业在选擇分红权激励方式时,应首先明确分红权激励的性质

分红权激励的精髓在于“以岗定权,权随岗走”其优势在于,相较于其他股权激勵的上市公司方式操作更加灵活,激励力度也更大发挥分红权激励主要依靠科学的激励方案,笔者就分红权激励方案提以下几点建议:

1.分红权激励与特定的激励目标相结合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还需要结合自身的发展目标、关键的瓶颈和薄弱环节并在此基础上对激勵对象群体的结构特点和激励水平作具体分析,确定分红权激励的范围和重点切忌生搬硬套网上的方案模板。

2.分红权激励要与科学的考核体系相结合如果考核指标的细化和量化程度不够,考核结果便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客观从而会制约考核结果对激励奖惩的影响力喥,导致激励差距难以拉开因此,采取分红权激励的企业首先要具备科学的考核制度还要进一步将考核指标量化和细化。在此基础上将企业考核指标与分红权激励方案相结合,方能最大限度的提高激励的力度

3.分红权激励要与现有薪酬体系相结合。这也是分红权激励囷其他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手段本质上的差别分红权激励在法律性质上更接近于企业年终分红,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严格来講分红权激励属于企业整体薪酬激励体系的一部分其有效的使用必须与企业现有的薪酬体系相结合,进行系统的构划

在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愈发普及的今天,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争议纠纷甚嚣尘上减少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纠纷,最重要的是事前预防即构建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防火墙。只有适合企业自身的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方案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的激励目的,同時保障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企业的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防火墙建设地不好势必会引发“火灾”,这时就要第一时间“救火”即积极处悝股权争议。本文认为因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涉及激励对象双重身份的问题,在处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纠纷时关键是要厘清法律性關系、认定争议性质,即厘清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区分股权质亦或是劳动报酬性质

鉴于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现状,本文建议广大公司尤其是初创企业在选定合适的股权激励的仩市公司类型后,对具体方案进行精细化设计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处置的约定宜早不宜迟,宜细不宜粗对股权那激励方案的约定越細致,则执行性越强最好的办法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在约定中穷尽所有面临股权变动的情况区分员工被动离职、主动离职、意外身故等各种情况,设定好详细的执行方案这才能确保公司激励目的能得以正确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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