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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的日益发展壮大公司嘚价值自然水涨船高。有的股东会一直持有公司股权(票)期待更大的增值;有的股东则会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选择在一个适合的时機悄然退出。
股东在退出时总会希望能够将持有的股权(票)以较高的价格售出——尤其是当公司被或其他公司时,这种高溢价的需求就会更加明显
股权(票)转让过程中,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股东增值的部分需要缴纳20%的;如果股东是法人单位,增值的部分需要缴纳25%嘚(如果当年满足技术或软件企业的要求还可享受相应的优惠)。
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东共同的愿望都是希望增值最多,最少为達到此种目的,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有以下几种方式:
如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公司每股净的价格是2元,意向成交价为每股10元
签订合同时,賣方提出要求为了减少买方的负担,自愿降价按每股9元成交。但必须签订“阴阳合同”买方认为合适,欣然同意
于是买卖双方就會签订一份每股2元的“阳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每股9元的“阴合同”
在进行工商和税务备案时,均提交“阳合同”把卖方降至最低。股权变更完成后买方再将每股7元的差额款支付给卖方。
提示:如果买方是自然人虽然当下交易少付出了,但在税务系统显示该买方购买股权的成本价是每股2元,未来该买方再出售该股权(票)时——假设每股15元出售该买方出售股权(票)每股的增值额就是13元(15-2),而不是6元(15-9)!也就意味着该买方会面临未来销售时缴纳更多税款的风险!
如果买方时法人企业,除了会面临和自热人同样的风险外还会面临另外一个风险——阴阳合同的差价款以什么名义从公司账上支付?!实务中通常入“”。如果该金额过大一旦被税务稽查,企业又该如何解释
常见的做法是,股权转让只在工商部门做变更不去税务变更。在工商和税务信息相互无连接、无交换的情况下稅务机关也确实没有通知转让方补税。
风险提示:掩耳盗铃迟早会被发现并要求补税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加強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開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从2012年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換。
在金税三期系统强大的数据信息支撑下这种只在工商变更不去税务变更的方式更是无处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