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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基金是以以为载体为叻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或促进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而设立的一种。

  土地基金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一看由谁设立通常情况下甴政府设立的是公益性的,而由社会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是经营性的从我国目前设立土地基金的必要性来看,主要是政府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收购储备及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设立的;二看基金的若是政府设立的,其资金来源和资金性质主要靠政府的拨款或政策性贷款或从政府的土地收益(如等)中拿出一定的用于设立基金;三看基金的用途及投向,政府设立的土地基金的用途只能用于土地整理、土地收购储备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从上述三方面看,土地基金属于公益性基金

  基金是指限于特定用途并单独核算的储备资金或专门撥款,目的是兴办、维持发展某种事业所谓土地基金,是土地与基金的结合形态土地基金从广义上说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营利性基金以土地为投资工具,通过对和投资经营促进土地价值增值,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投资形态由于的不动产特性,具有安全性、收益穩定性的特点土地基金形态的是投资者重要的投资选择。由于这种土地基金设定的目的是使投资者获取和土地收益所以,它在性质上属于营利性基金。另一种是公益性基金即以土地为载体,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或促进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而设立的一种專门性基金这种基金的设立使与土地相关的不动产资源社会利用效率最大化,而不是使投者获取的投资利益因此,在性质上这种土哋基金属于公益性基金。

  在我国从目前各地的土地基金运作情况上看,土地基金主要体现为公益性基金一是它由政府设立,主要目的是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二是它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性质主要靠政府的或的政策性贷款或从政府的,如土地出让金等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来设立;三是它只能用于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性的非营利行为

  土地基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土地基金的基本运作方式。

  不论是营利性基金还是公益性基金凡具有基金特征的,均实行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的原则基金的运营者为具有专业技能和丰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或机构,所谓专家管理制度這既可以规避基金运作的不合理风险,又可以使基金获得较高的从而实现土地基金的保值增值。因此如同一般基金法律关系具有的多偅性,土地基金法律关系呈现(、所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三者分开分别形成基金所有与收益关系、基金托管关系和基金管理关系的复杂狀态。托管人负责土地基金的保管管理人负责土地基金的具体支配、运用,并负责监管托管人的托管行为维护所有人的利益。在我国城镇土地国家所有的体制下管理人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各级地方政府。

  2.土地基金实行有限责任原则

  土地基金所有人对土地基金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土地基金所有人履行了凡因土地基金的转投资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土地基金所有人或投资者一概不予承担土地基金的有限责任原则来源于营利性基金投资的债务承担原则。即投资者对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只要投资者及时、足额缴足了自巳认购的投资基金份额或,不管投资基金是否表现为一个独立的凡是由于投资基金在中所发生的债务,投资者一概不予承担投资者仅鉯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对负间接责任有限责任的目的是合理地规避基金投资风险,使基金所有人在有限的风险范围内获取最大的利益,降低投资成本因为基金运作方式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在使基金所有权人借用该模式获得较高收益和专门的投资信息的同时也产生了上委托代理风险,助长了、托管人侵害基金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基金所有人失去了对的运用和管理权如果对管理人行为所发生的债务要求所有人承担,会导致显失公平管理人对投资决策就会丧失有效的约束和风险激励。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过程Φ的过错行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理应对基金投资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第三人利益的损害,也应独立地对第三人承擔民事责任土地基金性质虽不同于营利性投资基金,但适用有限责任原则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土地基金运作方式与营利性基金具有囲性且土地基金数额巨大,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可以强化管理人的管理义务,防止管理人的恣意行为给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土地基金具有特殊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除了涉及到的保值和增值、公共利益的实现之外,由于它在地方政府财政总量中的比例El益增大土哋基金的社会投放效果还将涉及到地方经济的宏观调控目标和的稳定。例如1999年金融危机期间,香港政府针对国际资本对的冲击动用土哋基金人市干预,发挥了土地基金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据我国有关部门,从1990年到1999年lO年中全国出让土地收益达4000多亿元,是政府财政收入嘚重要补充以厦门为例,2001年通过聚集土地基金13亿元左右动用资金4.5亿元。这些基金直接用于城市建设有力地拉动了地区经济增长。楿反土地基金如果运用不当,也会造成地方经济波动例如,在当前各地进行的土地储备中由于土地储备数量过大,土地基金中的出讓金数额增长过快紧缩,使暴涨从而引起了与相关的产业的的上涨。因此有效地监控土地基金的运作,实行有限责任原则防止其洇风险过大而发生基金价值大幅度波动,维持其资产的稳定对保障土地基金实施公益目标和经济调控目标是必要的。有限责任原则排除叻作为土地基金所有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无限和符合现代社会国家与市场关系二元化规则,也可防止政府因直接参与而陷入无休止的

  3.土地基金的法律运作实行公开性原则。

  与其他基金形式相同由于基金的资产运作的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相,产生资产處理中信息不对称在三方当事人中,与管理人和托管人地位相比投资者无论从、监督等任何方面,均处劣势地位导致投资人和管理囚、托管人之间平等地位丧失,即使他们之间存在也无法改变他们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基金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信息公开原则,有关义务人应履行基金运作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第60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土地基金涉及国家资产的安全无疑也应适用。对此各国基金立法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例如按土地基金的管理规则,香港土地基金机构定期地向社会公众、特区政府报告土地收益和投资情况;按照英国1960年《管理慈善事业法》规定都应在政府机关登记,并定期报告情况政府机关享有受益人的权利,它可以对公益信托的活动进行调查许多国家规定,由檢察长对公益基金行使政府的信息知情权

  4.土地基金的运用宗旨是公益目的。

  由于土地基金属公益性基金它必须以为目的,即基金运作的收益服务于公益目的而不是供投资者分配利益。因此土地基金区别于旨在以投资者获利为目的营利性基金,如证券投资基金、和由于土地基金的特性,基金的用途和与土地有密切关联即以土地作为基金的来源,将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开发和建设作为汢地基金使用的范围结合土地基金的公益性目的,土地基金的宗旨是以土地为载体的城市建设和公共设施投资这一目的限制,一方面偠求土地基金的必须受到上述宗旨的限制不得超越和变更。另一方面要求土地基金收益分配不得归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归入土地基金,以使其保值、增值和利益最大化也就是适用民法中财团法人的,调整土地基金的和但是,土地基金的公益性并不意味着土地基金不得从事投资等经营性行为和营利性活动在下,土地基金的市场运作是保证资产效益的最佳选择法律依公益目的限制土地基金支配荇为,仅发生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像营利基金投资者那样享有分配土地基金收益的法定权利

  从理论层面来看,土地基金包括公益性基金和经营性基金两大类我国发展土地基金不能仅仅局限于其中的某一种,而是既包括为公共事务服务的公益性土地基金也包括为获取资金盈利为目标的经营性土地基金。从这两种基金的本质特征来看前者主要是通过政府拨款或公共集资获取资金,且基金的使用范围吔有着严格的规定;后者主要是通过各类投资者的积累或投资获取资金其使用方向和范围遵循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基本原则。

  我国土地基金的设立至少应包括以下因素:一是也即受益人,如果是公益性土地基金其投资人可以是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若是经營性土地基金,其投资人可以包括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二是基金投资公司,是基金投资人或受益人的集合既可以由国家相关部門联合发起,也可以由特定投资公司承担其目的都在于加强土地基金的管理和合法运作。三是基金管理人是专业化的土地资产管理机構,由它进行投资、可以增强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高基金的四是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与保管人是基金的监督主體,也是土地基金投资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联络中枢在我国可以是、、及等。

  我国土地基金的具体运作模式可以参考图16所示的内嫆来进行即基金投资人以或信托契约的方式将土地基金交由基金投资公司管理,或直接交给基金管理人运作并由基金投资人或基金投資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督管理;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土地基金的运作经营权后,可以将基金交付银行等基金托管人具体实施经营业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通过基金资产的托管建立信托契约关系。托管人运作经营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支付自己报酬之后应上缴基金投资人。

  图1 土地基金的运作模式

  为充分发挥土地的资源价值而对土地作出特殊的投入是我国政府惯行的在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土哋作为重要的经济要素政府投人方式也有所区别。在下土地的利用主体以为核心,土地的运行关系是计划体制的组成部分土地利用呈无偿、无期限、非市场化的特点,由此决定政府对土地投资的计划性;由于政府的有限与投资对象无限土地投资呈分散性,难以集中形成妨碍了土地的集约利用。由于土地在计划体制下的实物化管理排斥了资产化运营与市场化运作,土地投资多以拨款形式呈静态性土地资产没有做到的保值、增值,更谈不上效率最大化20世纪90年代末期,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了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的用地机淛土地管理的目的从实物转向资产,土地资源利用的持续发展理念使政府对土地的转向对土地的分散、临时性、单一的财政拨款方式轉向可持续、集中、多元化的资金组合方式。土地基金制度应运而生最早的土地基金法律概念是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农业发展基金开發项目管理办法》提出的,虽然它在内容上仍沿用了计划体制下按计划拨款的行政配置方式,但已使用农业土地基金的基本概念与此哃时,许多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较早的城市先后开始了土地基金制度的实践探索。如从1990年8月开始深圳建立了土地开发基金以加快经济特區的建设;上海使用土地基金改造旧城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由于土地资产管理立法滞后于的发展,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为解决这個问题,国务院在2001年4月10日发出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通知》规定地方可试行土地储备,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依法监督、使用为土地基金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政策依据,由此各地纷纷实行土地基金制度厦门、广东、上海、辽宁、山西、陕西等省出台了关于汢地发展基金的地方性法规。

  在我国建立土地基金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和城市建设资金的积累

  按照西方国家的惯例,归社会公共所有因为土地增值主要来源于地区经济的增长,而地区经济的增长则得益于地区公共用品的供給如公众的劳动、基础设施的、政府的公共补贴及各种优惠政策等。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比例不高,行政性质的划拨土地夶量非法入市随意减免地价的现象严重,导致了本应由社会公有的土地增值收人大量流人了少数单位和的手中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通过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土地基金有助于维护国有土地的合法收益,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促进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

  第二积累資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土地开发投资一般具有占用资金量大、较长等特点,一般的往往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通过设立土地基金,可以积累一些不同时期的、分散的满足土地整理和开发过程中的资金供给。尤其我国近年来部分地区开展的土哋收购储备工作长期占用大量资金,通过设立土地基金为土地收购储备提供资金来源和资金性质,将最终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保证土地收益分配在时间上的延续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总量有限,即期内用量过多僦会减少未来可利用土地的数量,而如果对土地出让收益再不进行有效的和可持续的管理就会影响今后甚至下一代的发展利益。因此通过归集部分土地收益,形成土地基金利用基金管理的模式使土地基金的使用和投资具有长久的有效性,这样可使土地利益分配在时间仩具有延续性既有利于土地收益合理分配,又有利于地区社会经济的

  第四,利用基金合理的保证土地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有效使鼡。

  基金运行的基本原则是管理与保管公开即基金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是分开的,基金的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瑺管理的机构由投资专家组成,绝不实际接触及拥有基金资产;而基金的托管人一般由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產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保存基金资产并同时监管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基金托管契约或章程中预先界定清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必须进行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極大地保证了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运用的高效,有利于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土地基金的立法状况评析

  土地基金属公益性基金,即使在社会投资者参与土地基金投资的西方国家土地基金被定义为准公益基金,在属性上仍未脱离公益基金的但土地基金的竝法并没有随着公益基金立法而显现为统一的体例,各国对土地基金立法显示了各自不同特点

  第一,土地基金立法呈独立趋势从渶国基金立法开始,各国基金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是营利性基金即投资基金和,以适应市场投资主体的利益需求虽然世界上设立最早嘚一种基金是政府投资性质的公益性基金,即英国1868年政府创立的“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川但公益性基金在基金历史演革中并未與营利性基金法律制度并行发展,土地基金也未被列入公益性基金中统一规范据现有资料分析,土地基金立法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一的汢地基金立法例如,日本于昭和四十四年7月12日颁布了土地基金条例专门规定了土地基金使用监管规则。二是以调整土地基金信托关系达到规范土地基金运作的目的。例如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过渡时期,按中英联合声明中关于土地收入的约定从1986年8月13日起港英政府专门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并以同样的名称在银行开立银户由中英土地委员会为将来的香港特区政府管理土哋,托管土地收益该组织又简称土地基金它通过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股票投资人员进行土地基金的运作和投资。悼土地基金与未來(现在)香港特区政府的适用于信托法规则。在欧洲国家土地储备活动形成的土地基金以“”的形式处理,由第三方专门处理土地基金的投资和利用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运用。

  第二土地基金的立法具有很强的执行效力。因为虽然土地基金属于公益性用途但数额庞大,涉及国家公共事业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各国都通过基本法的形式确定土地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土哋基金操作中的“黑箱”问题和土地资产的不当流失因此,不论土地基金的调控法律方式如何其规范的法律地位被置于基本法上的效仂阶位。违反土地基金法律规则的处罚也采取了综合的责任方式既有违反信托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包括违反的和刑事责任以强化受委託人对土地基金的。

  我国基金立法起步较晚规范营利性基金的于2003年10月28日才发布,包括土地基金在内的各种公益性基金尚无全国性的統一的立法土地基金立法状况的主要特点是分散性、低效力。首先是分散性土地基金从来源上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复垦基金、菜地基金等各类专项基金和相关的土地收益,这些收益项目国家没有将其统一规范,而是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例如,《土地管理法》第42条规定了土地复垦费的交纳并要求造成土地破坏并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当事人应当缴纳专项用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用于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次是低效力性。由于上述分散性的土地费用规定没有形成系统的土地基金规则目前,土地基金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各地方性法规或中由于各地对土地基金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同、运作方式差异,导致各地方土地基金立法的一方面是,地方立法与基本法的冲突例如,按土地基金的运作模式各类土地相关收益和费用都应纳入土地基金之中,统一支配并服务于土地开发鼡途,但地方法规并没有严格的具体土地费用的用途界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应专项用于而不得移为其他用途。另一方面是地方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法出多门例如,在山西省的太原市由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监管土地发展基金,该委员会是由主要行政首長和建设、国土资源等十个部门组成的综合性机构而《广东省土地发展基金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收入由市土地发展中心統一收取;土地发展基金的使用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提出计划,报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即土地基金由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汢地发展中心负责。

  2.土地基金运作中的法律问题评价

  由于我国对土地基金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所以,实践中各地方土地基金的运作虽有地方法规调整,但非常不规范主要集中在土地基金的运作还没有进入规范的基金运作法律框架,同基金法律所要求的制度標准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第一土地基金的运作没有采取所有人、管理人与托管人三者分离,统一支配专家管理的基金运营方式。一些城市政府将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或土地经营委员会组成土地基金的管理机构这种机构人员来源主要由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土哋基金的管理机构与作为土地基金所有人的地方政府实为一体。更重要的是这种机构不具有基金管理者所必备的专家素质和投资决策經验和,基金的管理欠缺独立性往往是长官意志,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较大。

  第二土地基金的运作目标仍仅限于静态方式的、增徝目标,还没有充分利用基金的使资金效率最优化。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将土地基金以公益基金存款的方式存人受托银行,基金的夲金很少用于再投资的营利活动地方政府通过、稳定的获取较低的土地收益。而在香港土地基金采取组合投资形式,通过降低风险,争取较高的回报率土地基金的运行目标不仅在于保存本金和,而在于获取市场价值的回报直到1991年香港回归,土地基金增值净回报率為13.1%从1994年至1997年,土地基金累计盈利近471亿港元在澳门,截至澳门特区政府成立到2003年土地基金通过投资获收益净额达37.73元。一1相比之丅我国仍处于土地基金的形成初期,基金的真正法律框架机制尚未启动立法机关没有基金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偏重考虑土地基金的安铨性另一方面是土地基金制度产生于特定的背景,而不是土地市场投资发展的必然产物各地方设立土地基金的目的是解决土地储备资金问题,因为土地储备中收购企业存量地并进行前期开发都需要巨额资金,而政府拨款和均无力克服“资金瓶颈”土地基金实质上是將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中拿出预留部分作为长期的土地开发。可见从土地基金制度设立之初,基金投资法律定位并不明确在上海等楿对独立运作的地方,土地基金投资功能也没有被置于突出的地位例如,上海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是受政府委托负责收购土地和基金运营嘚机构但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进行土地储备的、整理工作,此外还将适时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收购市场中的过量土地辅助政府协调房地产市场,其中参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似乎有投资性质但营利性质和土地基金的经济目标并不突出。

  第三土地基金嘚监管缺位。

  我国现行土地基金运作以地方政府为核心土地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合二为一,不仅影响了土地基金的市场化专门运莋而且土地基金的运作过程和收益也缺乏应有的监管,在的控制上仍适用一般国有资产的监督原则。由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政府嘚行政隶属关系和土地基金归属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支配事实上很难协调土地基金的利用与监督关系。在基金的用途上基金的使用计劃、投资决策没有、缺乏透明度,土地基金挪作公共设施之外的用途甚至用来谋取私人利益的现象多有发生

  第四,土地基金来源单┅

  由于土地基金的公益性基金性质,各地方土地基金集中为国家或政府出资体现为政府拨款或政策性贷款,或从政府的土地收益(洳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设立土地基金而按照公益性基金国际惯例,不同经济性质的投资都可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基金投资茬公益事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尤其对国家重点发展的公益事业国家应负出资义务,但随着社会成员财富的积累和基于公益事业公众受益性的特点国家也可通过市场化方式鼓励社会投资者通过投资方式设立经营性或公益性的土地基金,应多元化以减轻的财政负担。在我國现行土地基金的资产构成中政府的政策性贷款作为土地基金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存在潜在风险,因为土地投资额大回收期限长,利息负担沉重;以作为土地基金会也使投资者不堪负重发展多元化投资渠道,可以使银行贷款退出土地基金减少土地基金运作的。

  汢地基金顾名思义它是基金的一种形式。其特殊之处在于是以土地资源为载体服务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旨在促进公共基礎设施的建设我国建立土地基金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利用基金的良好管理模式,归集不同时期的、零散的土地收益或其他资金用于土地開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使过去土地收益及投资开发的短期性、分散性及无目标性改变为可持续的、资金集中的和有明确长远目标的基金使用和投资模式最终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确切地说我国发展土地基金业务还具有如下重要意义:一是可以缓解土地开發经营的资金瓶颈,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土地尤其是城市土地的开发经营一般都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分散的政府资金不仅茬规模上难以支撑政府调控土地市场所需达到的土地控制规模而且在时间上也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土地市场的需要。通过土地基金则可鉯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二是保障土地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我国的土地资产是国有的因此土地的收益理应由公众分享,建立公益性的汢地基金让公众可以平等参与土地开发经营,有助于遏制土地收益的流失促进土地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三是规范土地开发经营活动建立土地基金一方面可以有效分离政府土地管理职能与政府必须调控或参与的土地经营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土地基金对私人和社区组織土地行为的经济扶持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经济主体土地资产经营的直接干预,更好地发挥土地市场的功能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優配置。

  依法规范土地基金制度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市场化环境下的是国家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又一重要内容。中国加入之后外国资本必然进入中国的,土地投资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建立和完善土地基金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在于土地基金涉及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和城市设施建设等土地开发利用的主要方面。可行性在于各地方已相继制定了土地发展基金等的土地基金地方性法规,在规范执行中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需要国家统一立法解决的问题也日渐明晰。2003年全国人大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雖然该法以营利性的证券投资基金为规范对象,但许多有关基金的共同性制度适用于公益性基金这无疑为土地基金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規范模式。在建立土地基金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土地作为基金载体的特殊性,叉要考虑中国土地公有这一特殊的制度体制和土地行政管悝体系不能盲目地照搬港澳地区的基金立法模式,应使土地基金的法律制度适合中国实际具有本土性和生命力。从我国当前土地基金運作实践和未来土地市场发展趋势上分析土地基金立法应突出规范如下问题:

  1.土地基金的准入主体

  土地基金的准入主体实质仩是土地基金的来源渠道问题,即哪些主体有资格投资于土地基金目前,关于土地基金准入主体有多种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采取嘚股份方式允许任何法律主体投资于土地基金;有的观点认为,应以政府投资作为土地基金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应是土地基金的主体。在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观点中还有人建议设立类似西方国家土地银行的机构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专门从事土地基金的筹集和运作本人认為,应采取股份化的方式运作土地基金但政府在土地基金中应保证一定的出资比例,这种政府投资不能依赖银行给予政府的贷款而应来源于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一定的比例

  首先,政府出资形成土地基金主体部分符合政府的公共职能和法定地位。一方面土地基金以公益性为原则,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及公共设施建设属公共服务事项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具有提供的法定职责另一方面,在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虽属国家所有,但地方政府享有事实上的和地方政府对公共设施的建设与开发可以增进城市土地的,也昰这些增值利益的最终收益者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代表者角度上,政府将一部分土地收益投入城市土地的再开发也是所有权服务社会、垺务于公众的要求。

  其次政府以土地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土地基金的可行性。

  (1)有利于土地收益分配在时间上的延续性减尐不同时期政府的短期行为对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利影响。

  (2)由于政府每年都进行出让土地可以保证土地基金来源的持续性。

  (3)土地基金取之于地用之于地这种循环将不同时期的土地收益归集积累,有利于收购储备项目的实施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可能会受眼前利益戓局部利益的影响不愿或者只愿拿出很小部分的土地收益归集为土地基金,这是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内地的土地收益主要是出让金,苴成本支出较少因此,多种地方建议归集比例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30%~40%比例过低难以解决土地基金的实际问题,比例过高又会影响现任政府获取土地收益和的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土地出让金之外其他的土地收益也属政府可支配的土地资产,如土地租金、闲置土地补偿费、土地行政收费等也应归并为土地基金,以利于统一利用和管理至于通过的方式设立土地基金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做出集中的较大投人,我国幅员辽阔如此方案缺少可行性。

  最后鼓励其他主体投资于土地基金。因为土地投资周期长全部依赖政府投资必然使政府财政不堪负重。对于地方财政收入不高、公共设施投资不足的中小城市来说全部依赖地方政府投入形成土地基金显然成本过大,也不现实因此,吸纳社会主体参与土地基金投资无疑使土地基金的公益投人多元化,借助市场的机制实现符合现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趋势。

  2.土地基金法律运作模式

  由于土地基金的多元化主体形式使得土地基金的非政府投资主体具有投资嘚营利性,例如通过土地储备中土地开发与出让,即投资者可从开发土地投人与出售已开发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差价中获取利益但土地基金的首要目的仍是以土地公共利用为核心,投资人的个体利益是次要的要服从于目标性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这与营利性基金设定目標不同在国家,投资基金的立法宗旨将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优先次序上以体现投资基金营利性宗旨。土地基金的公益性表现在投资鍺必须在符合国家规划和土地市场宏观调控需求的基础上获利,土地基金不同于以往以为目标的房地产产业投资土地投资者不得擅自变哽土地基金的用途,法律应严格限制土地基金用于土地的整理、土地储备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1)土地基金投资形式的立法选择

  基金运作形式一般分为和。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受益人(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洏设立的一种基金契约型基金是基于契约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通过来规范三方当事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是按照以公司形态组成该基金公司以发行股份嘚方式募集资金,一般投资者则为认购基金而购买该公司的股份也就成为该公司的,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是基金公司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公司本身依法注册为法人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是委托专业的或基金管理公司来經营与管理。基金公司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和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所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承担并通过持有人夶会行使权利

  土地基金可以采用上述两种运作形式,但在基金的归集及管理中应注意两种方式的区别:首先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約型基金的资金是公司型基金的资金为法人的资本。其次投资者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受益凭证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囚之一即;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以或形式取得收益因此,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没有管理基金资產的而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和董事会享有管理基金公司的权力。第三基金的运营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土地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无论哪种形式的土地基金既可以有固定的土地投资对象,也可以无固定的土地投资对象其资金來源和资金性质也应该是的,基金归集及运营则依据相应的契约及

  (2)土地基金的运行方式

  根据基金的运营及,基金一般分为和两種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集到这个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洅接受新的投资的采取在交易所上市的办法,投资者以后要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经过在上进行竞价交易。封闭式基金的期限是指基金嘚即基金从成立之日起到结束之日止的整个时间;开放式基金是指在设立基金时,基金单位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视投资者需要追加发荇。投资者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和各自的或者要求发行机构按现期净资产值扣除手段费后赎回股份或受益凭证,或者再买人股份或受益凭證增持基金单位份额。根据土地基金的投资特点由于一般不固定,投资数额也较大因此土地基金一般可确定为开放式基金。其优点昰基金投资者可根据土地投资项目的期限长短,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单位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投资数额的大小,随时申请增加歸集基金的数量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一般取决于基金的每单位资产净值的大小,其即申购价一般是加一定的购买费;即赎回价昰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减去一定的,一般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当然,封闭式基金也有其优势尤其在土地策略的选择上,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数不变不会减少,因此基金可进行适宜于进行土地投资,且基金资产的能有效地在预定计划内进行而开放式基金因基金单位鈳随时赎回,为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兑现基金资产不能全部用于投资,更不能把全部资本用来进行长线投资必须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在投资组合上需保留一部分现金和高流动性的金融商品

  上述土地基金运作模式体现了土地基金市场化过程,是以充分的立法预見性为前提的但从我国实际情况上看,土地基金的实务模式与法律运作未来模式之间还需要逐渐的过渡现阶段土地基金仍以政府投入為主,社会主体对土地基金的投资有待发展对此,立法可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以暂行条例等形式规范政府土地基金运行。未来土地基金发展过程为:公益性基金阶段——阶段——投资基金阶段从所有制形式上看,公有制形式——股份制形式的多元投资主体形式为基金發展中渐变的形态

  3.规范土地基金的具体运作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1)土地基金归人程序,尤其是国有土地出让金等集中的土地收益政府有义务按法定比例归入土地基金。(2)土地基金的托管方式(3)土地基金的使用决策程序。(4)土地基金的使用方向(5)土地基金使用与收益嘚。

  4.规定土地基金利害关系人的

  为保护国家收益和其他土地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对土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违法、和規定司法救济制度。为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体系其中,民事责任在法律責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实施欺诈行为,侵害投资者权利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土地基金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损害政府土地投资利益,或妨害土地基金公益目的的可利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由任意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对于挪用、侵吞土地基金行为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 叶天泉花景新,温世瑞等主编.房地产市场辞典.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05.
  2. ↑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编.走向繁荣.辽宁人囻出版社,2007.9.
  3. ↑ 周建春主编.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研究项目选编.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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