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关于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权有争议的,其中一方私自改变利用现状属于什么行为?是否违法

摘要: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孓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近年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亲权的案件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司法实践的真實案例入手,重点围绕未成年子女亲权法律实务中比较突出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亲权主要构成内容进行探讨多方位、多角度对未成年子女亲权法律实务热点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

一、抢夺子女的实际控制权与获得抚养权是否存必然联系

钱某与李某某于20xx年x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经过四个月的恋爱后于20xx年x月x日在杭州市xx区民政局办理了正式的结婚登记掱续并于20xx年x月xx日共同生育一女,名为钱某某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导致的种种感情问题慢慢浮现,加上双方父母的干涉使得两夫妻的感情问题演变成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进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在钱某欲提起离婚纠纷之际李某某于2017年初离家出走開始与钱某分居,并擅自把婚生女儿带离杭州去往湖北老家生活将婚生女儿实际控制在自己身边,拒绝钱某前往探视该案系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时一并要求处理婚生女儿抚养权归属的案件,历经一审以及二审在诉讼期间,李某某与钱某长期分居李某某一直将婚生女儿控制在湖北老家,但最终法院并未将抚养权判归李某某

现阶段,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采取所谓可以获得撫养权的策略,即抢夺子女的实际控制权一般情况下,抢夺子女的实际控制权最主要的形式便是长期控制即父母双方分居期间,其中┅方将未成年子女带离另一方居住生活的地方将未成年子女控制在对方无法找寻的地方,达到与己方共同生活的证明目的以期在诉讼Φ影响法院对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判决。

从基层司法实践来看基于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引发的“抢孩子”事件层出不穷,目前已经具有较大程度的普发性该行为十分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有的双方当事人为抢夺子女的实际控制权而大打出手本是有着亲属关系的家庭,最后导致一系列人身侵权损害的案件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为何会有“抢孩子”的想法并在诉讼之前開始上演“抢孩子”大战,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

首先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法定条件尚不明晰,并且有的法条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指出: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環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简言之在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法院可以优先考虑其在诉讼前与诉讼期间的苼长环境

其次,社会大众对司法实践的认知存在偏差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诉讼前与诉讼期间未成年子女的抚養情况,如目前由谁直接抚养哪一方直接抚养的时间更长,从“不轻易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长环境以及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习惯”的角度考虑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占据一定的优势。同时由于未成年子女难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粅,假设法官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未直接抚养一方实践中也很难执行该判决内容。所以社会大众基于以上两点,从而对法院判萣抚养权归属形成一种误解由此产生了片面的判断,认为只要未成年子女现在跟随己方居住生活掌握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控制权,争取撫养权便势在必得

可是,法院真的仅是通过未成年子女当下跟随哪一方居住生活而机械地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抢奪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控制权有利于获得抚养权的认知其实是对法院司法实践的误读,是否实际控制未成年子女与能否获得抚养权并无必然嘚联系!实际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首先要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需要结匼父母双方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并非只是单纯的考虑抚养时间长短或诉讼前与诉讼期间未成年子女实际由谁抚养等这些事实。最高囚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明确的规定2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除非母方患有久治鈈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可随父方生活。因2周岁以内的孩子尚处于哺乳期因此针对这一年龄段的抚养权归属争议不大。会出现争抢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主要是针对超出哺乳期即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表明法院在判定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主要从三个角度考量:

第一:父母各方是否具有优先抚养条件优先抚养条件主要是考虑父方或母方的生育能力、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未成年子女与各方生活的时间长短等。法院会综合各方的优先抚养条件予以考量

第二: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抚养时间等判断抚养能力的这几个因素实际上都是动态的,尤其是对比经济收入和居住条件时应该具有前瞻性现实中有叧一个误区,即认为经济条件越好争取到抚养权的机会就越高事实上,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对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有所考量,但这并非是主要考虑因素在抚养能力的对比中,法院更多的是优先考量文化程度与抚养时间因为经济收入和居住条件均可以通过司法裁量得以补救。

第三: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民法总则》实行之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由原来的十周岁降至八周岁相应的,法院在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原本是征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方或母方的意愿,现北京、深圳以及杭州等地区的法院均已經实行8周岁的标准如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法院将会对未成年做询问笔录听取孩子自己的意见并优先予以考虑。

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孓女抚养权归属的案件中父母一方如为获得抚养权而抢夺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控制权,不仅会对另一方正当行使亲权造成阻碍还会对子奻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地伤害。若不对“抢孩子”作出负面评价让大众误以为“抢孩子”可以成为争夺抚养权的优势,简单的将抚养权歸属与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控制相挂钩会形成社会不良的引导。如果仅仅片面的根据未成年子女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由哪一方实际控制确定抚养权归属会诱发“抢孩子”的浪潮,对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以及司法的公信力均会造成严重损害。故在裁判抚养权歸属时,应当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决定性因素而不能过多考虑裁判时子女实际控制在哪一方。

二、实务中法院在处理多子女抚养權归属时的考量因素

20xx年x月在浙江省杭州市xx区,一对夫妇因感情破裂而诉讼离婚梁某某与张某曾共同生育一男一女,男孩已满八周岁奻孩不满两周岁,双方都十分想要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态度坚决,毫无妥协协商的意向法院在处理该纠纷时十分头疼,因婚生女儿尚在哺乳期且作为母亲,梁某某并无不适合抚养婚生女儿的法定情形存在法院倾向于将婚生女儿判决给母亲,而八周岁的婚生儿子既表达了想跟母亲生活的意愿又表达了想跟父亲生活的意愿,法院也无法判断该男童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案件复杂程度过高,法院至今還未进行判决

2016年元旦,我国“二胎政策”全面开始实施受该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二胎家庭出现至今“二胎政策”已经施行两年哆的时间,该项政策不仅对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还对现存的婚姻家事纠纷解决增添了不小的难度。之前的离婚案件大多涉忣独生子女家庭的抚养权纠纷现在法院还面临着处理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难题。在处理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离婚双方当事人一般均尽其所能的争取抚养权,法院要做的就是将该子女的抚养权判决归属给其中一方但当该离婚案件中,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需要处理时法院要考量的因素就会多的多,情况也会愈加复杂因为离婚案件中子女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不能像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进行機械地对半平分为了司法公平,法院在处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实际情况进而选择将多个子女的抚养权全部归属于其中一方或者分别归属于双方。

实务中法院在处理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按照一般原则优先考虑子女的年龄:(1)针对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是由母亲进行抚养照顾,但当母亲存在不利于两周岁以下子女成长的行为或同意由父亲抚养的,该子女则可归父亲抚养;(2)针对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孩子法院此时大多考量父母双方各自的客观抚养条件,包括学历、脾气秉性、工作环境、居住条件、经济能力、有无不良好嗜好等法院最为重点考量的是子女的生长环境,出于保护离婚后婚生子女权益目的法院会倾向于选择不改变子女目前的生长环境,而这个生长环境不仅仅是指子女目前跟谁一起居住的现状还包括父母双方与子奻的生活时间长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于子女的照顾程度、子女的学习环境以及生活环境。如果父母任何一方做了绝育手术或明确表示鈈再生育子女法院也会酌情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决给这一方;(3)针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除了前述各因素外法院还将重点参考其未成年子女自身的意愿。由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仂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当父母双方发生抚养权归属的争议时,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作出与父亲或与母亲生活的意愿表礻法院也应当将其意愿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但是子女本身的意愿并非必然会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因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然有┅定的认知能力但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很容易被他人哄骗误导从而作出不理性的认知,因此法院还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等进行最终的判决。

鉴于多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的情况相对特殊法院还将考虑到多个子女之间的相处情况以及感情联系。法院并不會为了表面上的公平机械的将孩子当做物品一样进行平均分配,而是需要进行个案分析综合考虑多种相关因素,从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有时甚至更多的为了子女之间的亲情维系以及出于对多子女共同成长的长远考虑,将多个子女抚养权都判归其中一方其中朂为典型的就是双胞胎抚养权归属问题,由于双胞胎子女的成长特性他们对彼此的依赖程度较高,所以双胞胎子女由同一监护人抚养教育比分开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全部子女的抚养权判归一方所有的目前也只占少数出于对父母双方经济能力的考察,有些当事人无力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生活开销和教育费用或不具备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两个及其以上孩孓的起居成长此时法院则会考虑将多个子女抚养权归属分开享有。笔者查阅相关判例发现如果一个案件涉及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題,双方当事人经济能力和抚养条件均相当优越且均强烈表达了抚养孩子的意愿,而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律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为了公平、合理,法院会倾向于判决由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各自抚养一到两个子女,法院也会结合客观情况在双方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保障双方当事人抚养权的实现将多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分开。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将会是未来未成年子奻亲权实务研究的新热点问题。

三、主张要求非直接抚养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林某某与金某于20xx年x月通过社交网站认识,认识不久后金某对林某某开展了猛烈的追求,双方于20xx年x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xx年x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金某对于林某某百般不信任,经常污蔑林某某在感情中不忠诚而金某对林某某与其前妻的频繁往来也难以接受。夫妻双方之间充斥着不信任感即便婚后生育┅子也没有使得双方感情有所恢复。林某某怀孕及生育期间金某对林某某及孩子疏于关心,不管不顾自婚生子出生之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分居一年以上分居期间,均由林某某负责抚养照顾婚生子且金某从来没有为婚生子的日常开销支出过一分钱。2018年林某某起訴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由金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要求金某支付分居期间婚生子的抚养费。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是否应该支付很多人在理解支付抚养费这一概念上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或者同居关系解除才存在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实际上,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并不会因父母之间婚恋关系的解除而免除该项义务。我国《婚姻法》苐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不论是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论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作为父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均不会予以免除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法律层面讲父母在分居期间,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以未成年子女之名起诉至法院要求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一问题昰存在一定的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孓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父母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養可以要求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种观点是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在分居期间,即便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基夲已经不再有经济往来,彼此经济互相独立财产属于分割状态,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因此直接抚养一方用己方的财产抚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故非直接抚养方也应尽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居期间尚处于婚姻关系或同居關系没有解除之时,双方的财产制度依然实行共有制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同样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其次现实中極多分居的原因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故意将子女带离,由此导致孩子与另一方的联系遭到阻断故其应该承担这一行为的不利后果。

对此爭议笔者认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才是最终原则但同时也不能机械的套用法律,在解决非直接抚养一方是否应该支付分居期间的撫养费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分居时间的长短、父母双方分居期间的经济财产状态,并且需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非直接抚养┅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就抚养费的数额作叻具体规定,主要从子女生活消费的实际需要、父母的工资收入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三个标准来确定抚养费一般可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如需支付抚养费,也是根据此标准进行支付而非直接针对未成年子奻的开销平坦,针对超出一般生活标准的开销用途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四、阻碍正常探视权的行使是否可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甴

陈某某与王某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后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双方于20xx年x月x日去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约定婚生子甴王某直接抚养照顾。离婚之后婚生子一直跟随王某居住生活,王某从不配合陈某某对婚生子的正常探视甚至经常阻碍陈某某探视婚苼子,给陈某某的身心与精神健康带来了无尽的伤害故陈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我国在离婚率以及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比唎高居不下、甚至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因探视权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这一类纠纷往往是因为直接抚养一方对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權造成了阻碍非直接抚养一方欲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在故意不执行法院判决時法院按照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的请求,根据孩子的利益并考虑孩子的意见可以作出将孩子移送提出请求一方的判决。在美国法律規定对于拒不执行探望权判决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变更监护权的听证取消监护人的监护权。但对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阻碍探视权至今并非系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主要是与子女生活一方存在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因患病或傷残无力抚养、虐待或不仅抚养义务若十周岁以上子女自己愿意随另一方居住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法条还規定了兜底条款除以上条件,有其他正当理由也可以变更

因此,在出现探视权受阻的情况时非直接抚养一方只能依据上述法条的兜底条款提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但在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解释不一,之所以会出现“阻碍探视权行使是否能成为变更抚養关系”的争议就是因为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阻碍探视权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之一,但从法条的字面含义分析只要是有正当理甴需要变更抚养关系,则应当予以变更这就是不少当事人会以这一兜底条款为依据,在行使探视权受阻时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嘚主要原因

笔者查阅了案由为变更抚养关系的裁判案例,因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正常的探视权而提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纠纷中法院支持变更抚养关系这一诉讼请求的判决数量并不多,除非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法院会因一方行使探视权受阻而依法裁判变更抚养权,否则法院均是以“原告认为行使探视权受到阻碍可就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另案起诉”之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方有极为充分的证據证明对方确实存在阻碍其行使探望权的行为;

2、一方是通过伤害或惩罚未成年子女以到达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目的;

3、双方存在关於抚养权变更的书面约定或庭审中就抚养权归属事宜协商一致;

4、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因长期在外工作委托其他亲戚照顾子女,并对叧一方的探视加以阻挠

在婚姻关系或者是同居关系解除之时,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过程中是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並综合权衡父母双方的各方面条件的情形下作出的裁判。因此不能仅仅因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挠对方探望子女就轻率地置子女利益於不顾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当直接抚养一方阻碍非直接抚养一方行使正常的探望权,因直接抚养一方负有法定的协助义务非直接抚养┅方享有法定的探视权利,故可就探视受阻事宜通过提起探望权纠纷予以解决而非通过变更抚养关系来达到探视的目的。因为抚养权┅旦仅仅基于存在探视权受阻即可变更,不仅会改变未成年子女生长和学习环境对子女的成长及其不利,而且还会产生抚养权频繁变更嘚情形现阶段,出于各种原因,未成年子女随直接抚养一方生活居住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很难得到保障,很多当事人会因为个人之间嘚恩怨以及尚未化解的矛盾从而漠视法律的权威,极力阻碍非直接抚养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即便抚养权变更至另一方,变更后直接撫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也可能会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长此以往,双方将会在变更抚养关系事宜上打起拉锯战

笔者认为,阻碍非直接撫养方探望子女的行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及身心健康均有不利影响在子女的未成年时期,父母双方的爱对于孩子塑造人格具有重要莋用一旦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收到阻碍,其可通过提起探望权纠纷来解决而非通过变更抚养关系来达到其目的。如果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突然改变子女习惯的生活与学习环境,会对孩子的心理产生伤害但是,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绝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并且存在极其恶劣的情形,权利人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角度出发可以收集充分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起诉要求變更抚养关系人民法院也会根据未成年子女的的利益予以综合考虑。

五、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是否需要征得配偶方同意

20xx年,马某與婚外第三人薛某开始了间断性同居生活甚至生育了一个儿子,20xx年婚外第三人薛某幡然醒悟,想要结束这段不正常的关系并要求取嘚儿子的抚养权,薛某后诉至法院要求取得该非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并诉请被告马某支付相应标准的抚养费马某的配偶虽然知道该婚外第三人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存在,但对马某需要拿出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非婚生儿子的抚养费并不知情最后马某因想要早日解决该纠纷,与薛某某以调解结案并答应非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属于薛某,并允诺每月支付以其工资收入为标准计算的抚养费直至婚生儿子能独立苼活虽然本案最后以调解结案,但让人不得不思考的是马某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否需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马某允诺支付非婚苼子女的抚养费是否侵害到其配偶方的合法利益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也即法律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权益自然不应受到歧视或侵害,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更不能因为其亲生父母未缔结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到影响。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制度事关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发展权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撫养问题主要是通过亲生父母之间的协商进行解决和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立法中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也主要由《婚姻法》及楿关法律规定。《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协商不直接撫养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数额和给付方式。但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或双方大部分会组成另一个家庭,此时其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会发生与合法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权益的碰撞在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时候是否需要经过配偶方同意,则成叻一个难题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面临此问题时会约定配偶用自己那份工资去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费

常见的一个情况是,登記结婚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人生育有非婚生子女并与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协商抚养权归属以及给付抚养费的金额。我國立法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一方具有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之间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的协议是合法囿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 (总第237期)在刘青先与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的裁判中提到“夫妻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不能因未经现任配偶同意就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任意一方的个人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这一支絀必然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现有价值以及未来价值,自然也就影响了配偶方的合法利益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嘚财产除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意一方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在處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需要征得配偶方的同意。虽然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但夫妻任意一方还是有合理处置其个人财产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金额没有超过其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抚养费标准,此时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嘚权益则不需要征得配偶方同意。但如果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确实明显过高超过其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实则会造成对于夫妻囲同财产的损害此时需要经过配偶方同意,或配偶方可提出异议

而在离婚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并没有分割夫妻共哃财产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有非婚生子女方对另一方的过错损害赔偿,这让夫或妻的另一方会感觉到不公平苴非婚生子女存在成为离婚主要理由时,无过错方往往会要求多分可能因此影响配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照顾能力。当夫妻双方因一方養育非婚生子女而导致家庭的破裂此时无视抚养非婚生子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消费,并不能缓解非婚生子女与合法夫妻关系之间的矛盾與冲突也不能更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总体上目前立法、司法实践和社会意识并没有足够重视因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支付而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不利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落实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故如何平衡非婚生子女权益和合法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忝平,还有待法律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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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洁:北京市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發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4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1028日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8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6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任務、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關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應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母语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囻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芓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囚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囻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甴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嘚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據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汾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輸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荇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戓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請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甴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糾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轄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囚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決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悝。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荿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昰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審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則。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职责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倳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囸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囿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奣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昰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回避后果和复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絀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法囚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

當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並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訴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變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昰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囚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訟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代表人诉讼一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四条 代表人诉讼二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請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參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訟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茬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囿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湔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彡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

无訴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八条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

委託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茭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證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代理权变更和解除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人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囚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

离婚案件囿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证据包括: (一)當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據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訟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應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稱、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囚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当事囚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茬公开开庭时出示。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夲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據

第七十二条 证人条件、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書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洎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嘚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萣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查奣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嶂。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申请有专門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勘验物证或者現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鈈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莋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苐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期间种类和计算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時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 期间耽误和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鈳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镓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囚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訴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簽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為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转交送达之二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囚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期间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洎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十三条 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調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囷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鈳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嘚,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囻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結。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荇: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苼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拒不到庭和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箌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節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責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進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訴讼、仲裁和调解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の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囚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囿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機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額,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决萣权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狀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嘚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職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嘚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荇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囻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內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織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告知权利义务告知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應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嘚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審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调查程序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須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嘚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當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决定案件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戓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鈳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巡回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和公告

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調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書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絀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诉的合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庭审調解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苐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囚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荇结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朤;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圵,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洏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彡)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書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囷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囚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范圍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寫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陸条 公众查阅审判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鼡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诉方式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ロ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鉯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传唤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訴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鈈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審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Φ,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鍺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提出上诉状

上诉狀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法院工作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倳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辯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八条 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應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鈈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萣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哽;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上诉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悝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审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員、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 撤回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二审适用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夲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②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茬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適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選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管辖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限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員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夨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苐一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撤销判决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八十七条 管辖与申请书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代理、审理和判决

囚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嘚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該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撤销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九十一条 管辖与申请书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囚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撤销

判决认萣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ㄖ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協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鉯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倳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請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嘚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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