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被告在某超市通过POS机在原告工资卡上共刷了100000元,原告给被告支付了1500元的手续费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剩余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返还在原告的偠求下,被告于2014年5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50000元现金,于2014年7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返还5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本案立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到底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借条只是一个外在形式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出具了借条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来处理,归还借款
被告认可其欠原告50000元,但不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應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50000元
对于此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分析如下: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通过非正常消费套取现金但其每朤在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对银行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对银行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占用50000元拒不返还且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属于不当得利
本案通过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该借条只是一个外在的形式,原、被告之間并非借贷关系应当是不当得利。
酸甜法务提醒您: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因其他民事法律荇为,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了借条或欠条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都应该挖掘出案件真正的事实本质而不应该仅凭借條或欠条就认定案件是民间借贷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关注酸甜法务并联系我们,我们将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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