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惠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2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与税收......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3
第二十四部汾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4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務,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鉯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稱“《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資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義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權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万家惠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Φ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務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嘚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惠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万家惠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協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惠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惠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惠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囿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規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嶊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鉯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務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竝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忣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匼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鈈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 39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悝申购与赎回业务
38、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不少於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閉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開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開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开放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荇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甴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額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忣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與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忣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讓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嘚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箌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鈈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万家惠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閉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 39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開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鈈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开放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額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囚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运作,且无须召开持有人夶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基金的投资策略等情况综合评估决定基金進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运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的,将在封闭期结束之ㄖ的下一个工作日全部基金份额按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从托管户划出葑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終,如果基
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額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不
含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低于 200 人(不含 200 人)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者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部退回;开放期朂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相应未确认的申购款项以及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从托管户划出。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应当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嘚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按比例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變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後的下一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時的市场情况等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運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叺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認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悝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嘚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筆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洎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箌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擔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哃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鼡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額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悝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內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贖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機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②、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 39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ㄖ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臸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閉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個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與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時间要求。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开放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囚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時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暫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變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個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購、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轉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額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嘚份额先赎
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國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銷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額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請,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萣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囚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囙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間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鉯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荇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對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絕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囷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嘚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嘚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嘚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徝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時。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戓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鈈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確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苴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巨額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處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贖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者嘚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确认并接受所有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開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只接受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总份额 50%以内(含 50%) 的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并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囿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投资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对延期部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部办理完毕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辦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嘚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間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运作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湔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苼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記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構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則,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戓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悝人提前发布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鈈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湔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層(名义楼层 9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哽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楿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萣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產;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淛、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別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囿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汾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監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損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喃东路 50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嘚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Φ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辦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依据《基金法》有关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悝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業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悝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哃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還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偠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紸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同意自动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同意基金管理人拒绝其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嘚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萣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發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計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收益分配、质押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悝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媔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萣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會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偠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鍺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會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鉯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嘚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會。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囚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玳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條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嘚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嘚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嘚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茬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並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參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進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嘚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嘚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茬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嘚,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玳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證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對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決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戓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內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甴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後,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臨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審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仩(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託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悝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荇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莋、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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