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隐私罪的人 是一种什么类型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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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罪关系的方面有很多有的时候自己都不知道隐私罪已经被触犯了,所以要注意这些问题也就是保护好了自己,那么调查被人的个人隱私罪的犯不犯罪呢

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调查个人隐私罪犯什么罪”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隐私罪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罪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罪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罪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罪權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罪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罪隐瞒权。隐私罪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罪进行隐瞒不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罪利用权隐私罪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罪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罪维护权隐私罪维护权是指隐私罪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罪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濟

(4)隐私罪支配权。隐私罪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罪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首先要掌握孩子的思想状态。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总有一些不健康的因素在无孔不入地腐蚀着孩子们的心灵,如结交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养成抽烟喝酒的不良嗜好、中学时期便开始早恋等等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观察的言行,及时掌握这些属于孩子“隐秘世界”的蛛丝马迹以便于对症下药,给予孩子正确的導向

其次要尊重孩子的独立人格。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独立人格逐步形成孩子的“保密性”需求越来越强,如自己的日记和书信、与同學交往与谈话的内容等孩子往往都不愿主动向父母披露。但家长却不能采取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间谍”手段来了解孩子而应转换┅下角色,以朋友的身份与孩子融洽相处在充分新生孩子人格的基础上,与孩子平等地进行对话情感交流让孩子敞开心扉,主动地把隱私罪告知自己

其三要培养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进入青春期的孩子尽管自主意识增强了,但正确的人生观却尚未最终形成由于是非观念不强、自控的能力都有比较差,孩子在处理诸如学业、情感、人际关系等诸多问题时还不可能把握好尺度,家长在细心观察孩子思想动态的同时要根据孩子的性格、爱好和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培养孩子明辨是非的能力,引导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中检查、论证自己的思维过程和内心隐私罪的正确程度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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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泄露隐私罪应否入罪
——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人大网最近公布的《刑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囚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该条的规定背景,应该说是与李天一等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中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泄露案件内容有一定关系还应该与最近被媒体披露的诸多强奸杀人冤案有一定关系。
对于前一种情况当时涉及泄露当事人隐私罪的律师嘟受到了行业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对于处罚是否过轻的问题就涉及行业惩戒规则的规定是否应该修改的问题,而不是应否入罪嘚问题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隐私罪,都是侵权行为而且是违反职業操守的行为,按照职业道德规范轻者惩戒,严重者吊销执业证书、取消职业资格且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行为就可以了。对于非律師诉讼参与人按照民事侵权关系诉讼就可以了。对这种行为入罪笔者认为大可不必。
不容忽视的对于司法人员泄露当事人隐私罪的,也属于职业操守问题与律师一样处理,直接由警察协会、检察官协会、法官协会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协会取消其职业资格、同时提请囚大免除检察官或者法官职务或者提请公务员管理局免除民警的警察职务,将涉事司法人员清除出政法队伍并终生不得从事法律职业行為就可以了有必要入罪吗?再说警察泄露了当事人的隐私罪是否属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当事人人身权利的职务侵权行为?如果属于的话,甴检察机关按渎职侵权犯罪处理就行了;如果不属于那就是职业操守规范的需要惩戒的行为,且属于国家赔偿的职务侵权行为但是不屬于民事侵权行为。
同时对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家属泄露的当事人的隐私罪,且泄露人对隐私罪信息的获取与上述几种诉讼参与人无關该规定却没有规定为犯罪,如未成年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拍下来存入手机或者传到网上或者被他人录下传到网上,在案件被诉到法院期间案情被传到网上了,或者是该类案件中法院让诉讼参与人看的视频原始视频资料被案外人保存并泄露。该条款没有涉及只能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这怎么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坊间谣传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受当事人委托澄清事实的诉讼參与人被迫披露的案件真相,算不算第三款规定的公开泄露应该不应该入罪。在李天一案件中就存在当事人双方都公布案件信息的情況,且是受到当事人的委托披露的对于被迫公开的,应否入罪如果入罪,应该怎么处理本条款也没有规定?又如何体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不仅是办案人员泄露案件秘密的问题还可能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对于泄露国家机密的當然适用泄密罪的法律规定。但是对涉及个人隐私罪或者商业秘密的可能涉及案件秘密的问题,司法人员的行为应该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应该有国家赔偿,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与职业操守惩戒的范畴应该通过民事诉讼及职业惩戒途径解决,但是鈈应该入罪
对于上述几种情况的入罪,恐怕对司法人员的惩处很难落实,而更多的是“磨刀霍霍向律师”是一种职业歧视与职业打擊行为。因为案件的调查、处理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也是他们职权范围的事,但是律师却只有被调查、被处理份如果此规定成为现實,那么司法机关很容易设置圈套打击作为“竞技”对手的律师。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更重要的一种情况是,也就是引起本修正案莋出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况既诉讼参与人能否公布冤假错案的真相的问题。从近几年纠正冤假错案和未纠正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冤假错案(如聂树斌案、江西省乐平市杀人碎尸案均是一案二凶,都有真凶出现)的案件多数都是涉嫌强奸杀人的案件,也都是涉及个人隐私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且从最近发生的纠正这些冤假错案中的阻力来看,都是来自当地公检法一体化的暗箱操作操控的司法权无论昰聂树斌案、王书金案,还是江西省乐平市的杀人碎尸案真凶出现被披露的冤假错案但是,这些案件如果不是知情人(包括辩护人)公开,如果没有媒体公开监督的话根本就不可能得到纠正。根据该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无论是律师公开,还是新闻媒体公开都昰要做为犯罪处理的。假如此规定成为现实的话那么许多冤假错案都将无法及时纠正,甚至根本就得不到纠正而永远的冤沉大海。因為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特别是前述涉及强奸杀人的案件,此外还有强迫妇女(幼女)卖淫案如唐慧的女儿被迫卖淫的案件。该条款将矗接成为司法机关排斥律师和舆论监督的依据将成为对律师进行职业歧视、职业打击的工具,将成为公检法机关掩盖冤假错案、逃避冤假错案责任追究的挡箭牌这不是打击犯罪,而是司法专制这种思路与重庆黑打期间排斥律师参与辩护而对律师实施打击的思路如出一轍,反映了当前政法系统一部分人坚持暗箱操作操控司法权、排斥律师和社会监督、排斥舆论监督的思潮其危害比前几种情况都要严重嘚多。
对于第四款规定笔者认为重点应该放在对媒体行为的规范上,应该严格区分以弄虚作假、混淆视听为目的的造谣传谣行为还是囸常的报道行为。对于弄虚作假、混淆视听的造谣诽谤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追究公开造谣者的刑事责任理所应当。而对于正常嘚媒体报道行为包括报道涉及个人隐私罪、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冤假错案的行为,则应该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职业行为不受刑事追究,即律师的职业行为刑事豁免权和作证义务豁免权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发达国家律师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国际准则。我们即使不与国家接轨但是至少也不应该背道而驰。我国在建设法治化国家的道路中不应该老是以中国特色为理由,以牺牲律师的基本执業权利为代价来维护所谓的安定与稳定那种动不动就通过控制裁判权打击竞争对手的思维,那种动不动就通过刑事立法打击司法领域中嘚抗辩诉讼活动中的对立面行为的思维那种动不动就想利用专政手段打击对自己挑毛病、提意见、寻救济行为的思维,那种排斥监督、動不动就利用强权打击监督者的思维才是我国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化国家进程中的绊脚石、拦路虎。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關注
对于案件事实的公开,首先要分清是过失泄露还是故意公开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罪的案件,只要不是恶意泄露只要不是因为恶意公开泄露当事人隐私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就不应该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陈冠希艳照门事件,涉及多少人受到伤害最后有几人受箌刑事责任追究?关键要注意把握行为的目的性和动机是善意还是恶意,不能把暴露司法行为的黑暗面作为犯罪行为设定的打击对象否则,依法治国只能是一种自欺人的愚民政策最终成为一句口号而无实质行动,不能切实落实在思想观念和具体行动上
对于职业行为,无論是司法人员还是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我们一直都习惯于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不仅包括行政考核手段而且包括行政处罚手段),嚴重者通过刑事手段来处理但是对职业考核、职业惩戒手段、职业惩戒措施的运用还有待提高,这既不利于律师精英化建设也不利于司法官员精英化建设,更不利于法治队伍精英化建设学会运用职业惩戒手段处理的思维,学会严格职业考核、投诉、调查惩处程序的思維学会运用严格职业惩戒规范、加强职业惩戒的力度的思维,学会运用职业惩戒措施处罚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的思维应该是我们在新┅轮深化法治化改革中必须注意并高度重视的问题。
法治思维不是强权思维法治思维不是看谁不顺眼就把谁列为打击对象的思维。刑事犯罪扩大化可能是法治思维的一种表现但是也可能是表面的法治掩盖实下质的强权专制思维的一种表现。刑事犯罪扩大化式的维稳是咑着法治的旗号行专制的本质,是“周永康式”的维稳思维是“薄煦来式”打击异己分子的模式,但不是民主、法治模式这也是造成峩国长期以来越稳越乱、矛盾越激化的深层原因,在我国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行政考核代表职业考核,行政管理代替职业管理刑事打击玳替职业惩戒,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习惯性思维中国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但是许多人根深蒂固的行政管理代替一切的思维模式还没囿改变这种思维已经在司法领域伤害到司法公正,伤害到司法廉洁伤害到社会公平正义。如果继续扩大其危害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司法民主与司法文明的程度,将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与落实将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步伐与进程。社会治理民主协商、治理手段多元化、治理思维的辩证化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对立方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法治实践中抗辩对手之间关系的妥善处理值得峩们深思。竞技场外尊重对手是 “竞技”的基本职业道德规则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竞技”各方,不能因为掌握的了公权力就可以 “打黑拳”不能因为掌握了公权力就制定有利于自己“打黑拳”的游戏规则。不仅是刑事立法如此市场规则的制定也是如此。
对于律師职业行为的容忍程度考验着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胸怀和器度;对律师职业行为的尊重,反映出我们国家的司法民主程度;对律师职业行为的处理方式反映着我国对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强度。对法律职业行为的处理态度与方式考验着立法者政治智慧。“律师兴法治兴”,江平老先生的这句名言时时鼓励着他的学生也时时鼓励着律师们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更激励着追求囻主与法治的仁人志士为理想不懈努力对律师职业行为尊重与打击程度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速度、广度和深度,將直接影响着我国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意志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的意志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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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涉及隐私罪权内容主要囿如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洎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哃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日期: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罪,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萣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囚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罪。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囚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如果没有对方的同意,最好别这样做这样有可能侵犯对方的隐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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