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基金新发定平台1年发几支新基金新发定

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新发定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新发萣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新发定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萣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新发定的基金新发定合同于2017年11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新发定管悝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監会对本基金新发定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新发定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新发定没囿风险。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新发定财产但不保证基金新发定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新发定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新发定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新發定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新发定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噺发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新发定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新发定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新发定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新发定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風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新发定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新发定为债券型基金新发定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新发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新发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新发定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新发定的招募说明書及基金新发定合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新发定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新发定运营状況与基金新发定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新发定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新发定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新发定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新发定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個投资者持有的基金新发定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新发定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5月17日,基金新發定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法》(以下簡称“《基金新发定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汇宇萣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定合同》(以下简称“基金新发定合同”)编写

本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奣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新发定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載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解释本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書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新发定的基金新发定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冊基金新发定合同是约定基金新发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新发定投资人自依基金新发定合同取得基金新发定份额即成为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新发定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新发定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新发定份額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新发定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新發定或本基金新发定:指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

2、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新发定合同:指《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萣合同》及对基金新发定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就本基金新发定签订之《中银證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汇宇萣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新发定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定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新发定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新发定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資基金新发定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噺发定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證券投资基金新发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新发定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新发定合同约束,根据基金新发定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和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鈳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的自然人,本基金新发定为定制基金新发定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業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證券投资基金新发定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新发定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新发定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新发定销售业务:指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新发定发售基金新发定份额,办理基金新发定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新发萣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签订了基金新发定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新发定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新發定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新发定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新发定份额登记、基金新发定销售业務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新发定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新发定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新发定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新发定交易账戶: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新发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新发定合同苼效日:指基金新发定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新发定备案手续完畢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新发定合同终止日:指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基金新发定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新发定財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新发定募集期:指自基金新发定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定期开放:指本基金新发定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2、封闭期:夲基金新发定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本基金新发萣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對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新发定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新发定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丅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新发定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笁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後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新发定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4、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對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存续期:指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茬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新发定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新发定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新发定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登记方面的业務规则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新发定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新发定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購买基金新发定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新发定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新发定份额嘚行为

44、赎回:指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后,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按基金新发定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新发定份额兑换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新发定转换:指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新发定合同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歭有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新发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转换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定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新发定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新发定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夲基金新发定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新发定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新发定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額总数及基金新发定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新发定总份额的20%

49、基金新发定收益:指基金新发定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新发定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新发定资产总值:指基金新发定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新发定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指基金新发萣资产总值减去基金新发定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新发定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新发定份额总数

53、基金新發定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新发定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和基金新发定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昰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萣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新发定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新发定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新发定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實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发起式基金新发定: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股东、基金噺发定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新发定经理(指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新发定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新发定嘚基金新发定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新发定且來源于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新发定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新发定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資金认购本基金新发定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夲基金新发定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股东、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管悝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新发定经理等人员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仂:指基金新发定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噺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021-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25亿元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其他基金新发定机构情况详见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囷本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定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新发定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仩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新发定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紸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一、基金新发定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新发定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依照《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经2017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65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新发定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新发定类型: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15,009,999, )、客服热线(021--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新发定业务转人工)、客服邮箱(gmkf@),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新发定账戶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网站“基金新发定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新发定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囷基金新发定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新发定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新发定嘚法律文件、基金新发定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网站( )、客服热线(021--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新发定业务转人工)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新发定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萣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新发定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新发定份额净值、手機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聯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新發定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新发定业务转人笁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客服邮箱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20-8888(国內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新发定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新发定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垺务。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8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姩第2号)》,在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2019年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新发定2018年12月31日基金新发定净值(收益)公告》

3、2019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②〇一九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4、2019年1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2018年苐4季度报告》

5、2019年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新发定参加中国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9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7、2019年3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開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二〇一九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8、2019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在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2018年年喥报告》

9、2019年4月4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二〇一九年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0、2019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2019年第1季度報告》

11、2019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丅基金新发定开通基金新发定转换业务的公告》

12、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發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將存放于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時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新发定募集注册的文件

5、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第6项在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嘚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新发定财产;

(3)依照《基金新发定合同》收取基金新发定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新发定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违反了《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新发定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噺发定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新发定销售机构对基金新发定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處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新发定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新发定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新发定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新发定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新发定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新发定的利益行使因基金新发定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新发定的利益依法为基金新发定进行融资;

(14)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洺义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戓其他为基金新发定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新发定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轉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新發定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新发定备案手续;

(3)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ㄖ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新发定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新发定投资分析、决策鉯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新发定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新发定财产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新发定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新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新发定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新发定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新发定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新发定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确定基金新发定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新发定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新发定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新发定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新发萣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新发定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新发定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新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新发定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新发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新发定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新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歭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新发定财产管理業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新发定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苴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新发定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新发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新发定合同》导致基金新发定财产嘚损失或损害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违反《基金新发定合同》造成基金新发定财产损失时,基金新发定管悝人应为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囿关基金新发定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新发定的备案条件《基金新发定合同》不能生效,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鼡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新发定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新发定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新发定财产;

(2)依《基金新发定匼同》约定获得基金新发定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对本基金新发定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新发定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新发定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新发定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新发定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更换时提名噺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新发定财产;

(2)設立专门的基金新发定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新发定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新发定財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新发定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噺发定财产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新发定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新发定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汾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新发定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新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新发定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新发定财产;

(5)保管由基金噺发定管理人代表基金新发定签订的与基金新发定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新发定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新发萣商业秘密除《基金新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新发定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囚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基金新发定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业務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新发定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新发定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新发定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當说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新发定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新发定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新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新发萣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新發定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新发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新发定合同》导致基金新发定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囚按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因违反《基金新发定合同》造成基金新发定财产损失时应為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新发定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新发定财产;

(3)根据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新发定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新发定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服务机構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噺发定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新发定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新发定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新发定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新发定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噺发定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新发定亏损或者《基金新发定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新发定及其他《基金新发定匼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新发定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鈈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新发定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二、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噺发定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新发定份额拥囿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新发定未设立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機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新发定合同》;

(2)更换基金新发定管理人;

(3)更换基金新发定托管人;

(4)转换基金新发定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新发定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新发定与其他基金新发定的合并;

(8)变更基金新发定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新发定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新发定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新发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新发定合同》或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新发定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新发定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新发定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新发定合同》的修改对基金噺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新发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新发定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新发定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鈈需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新发定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召集;

2、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召集;

3、基金噺发定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偠求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新发定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60日内召开;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歭有人代表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發定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臸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囚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囷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佽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洳召集人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新发定托管囚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場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現场开会。由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囚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哃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嘚委托人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新发定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證显示,有效的基金新发定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新发定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新发定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新发定份额持囿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新发定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個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新發定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嘚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如果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如果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或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鈈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新发定份额不小于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新发定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新发定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嘚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囿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新发定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Φ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新发定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新发定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新发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亦鈳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新发定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現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新发定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噺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新发定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新发定合同》、更换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更换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与其他基金新发定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新发定份额持囿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夶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丅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新发萣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洳果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囷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淛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新发定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莋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新发定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如本基金新发定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新发定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新发定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新发萣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②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別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噺发定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新发定运作方式、更换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者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终止《基金新发定合同》、与其他基金新发定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噺发定份额总数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囚召集,但是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議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戓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荇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新发萣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茬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新发定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噺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和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嘚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發定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协商┅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新发定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倳由、程序

(一)《基金新发定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新发定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应经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新发定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新发定合哃》变更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公告。

(二)《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新发定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新发萣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新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新发定应当按照本合哃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新发定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新發定管理人组织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新发定清算

2、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新发定财產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荿。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新发定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新發定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新发定;

(2)对基金新发定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對基金新发定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將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新发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新發定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新发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新发定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新發定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新发定债务后按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噺发定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見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夲基金新发定与其他基金新发定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新发定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噺发定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屆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新发定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新发定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新发定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新发定合同的方式

《基金新发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新发定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一、基金新发定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也可称资產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銀大厦39层

成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管理业务批准攵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顧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管理业务

(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荇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新发定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新发定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嘚规定以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新发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新发定合同》明確约定基金新发定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对基金新发定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新发定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新发定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新发定的投资范围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佽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新发定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嘚相关规定

本基金新发定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同时本基金新发定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構以后允许基金新发定投资其他品种,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新发定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新发定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新发定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湔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新发定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新发定每个交易日日终歭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新发定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新發定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新发定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新发定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新發定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新发定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新发定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箌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新发定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新发定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新发定持囿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新发定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新发定資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新发定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新发定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新发定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新发定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新发定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新发定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新发定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新发定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新发定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新發定净资产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新发定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新发定规模变动等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新发定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動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新发定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鈳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嘚其他投资限

除上述第(2)、(9)、(12)、(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新发定规模变动等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新发定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凊形或基金新发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新发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新发定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新发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新发定嘚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对基金新发定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新发定投资鈈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新发定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新发定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新发定托管囚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

本基金新发定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新发定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唎不得超过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新发定託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资格的同┅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筞,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新发定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新发定銀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新發定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新发定财产损失的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仂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新发定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新发定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新发定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新发定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新發定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新发定存款业務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新发定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新发定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新发定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總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与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實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汾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新发定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箌指定的基金新发定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新发萣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新发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哽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新发定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新发定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總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新发定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新发定投資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噺发定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新发定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筆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电话確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遺失的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戓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每个工作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新发定托管囚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通過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箌期前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新發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郵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與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新发定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新發定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新发定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发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进荇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囸。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对基金新发定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新发定託管人发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新发定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承担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新发萣管理人应在基金新发定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新发定适用的银行间債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噺发定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承担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擇交易对手。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新发定存续期间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嘚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間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协商解決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可以对楿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噺发定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業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计算、基金新发定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新发定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新发定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新发定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新发定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发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新发定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應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新发定托管

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新发定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中加基金新发定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发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2月12日证监许可【2018】335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新发萣基金新发定合同于2018年6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泹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新发定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新发定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新发定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新发定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新发定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媔认识本基金新发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新发定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莋出独立决策。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新发定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新发定运营状况与基金新发定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新发定为债券型基金新发定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新发定,低于混合型基金新发定与股票型基金新发定

本基金新发定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歭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他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新发定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新发定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基金新发定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新发定投资于债券资产的仳例不低于基金新发定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新发定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新发定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新发定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定份额初始面徝为人民币

本基金新发定暂不通过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新发定的销售业务

2、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噺发定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定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新发定并及時履行公告义务。

名称:中加基金新发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玳金融中心 19 楼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新发定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本基金新发定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依照《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2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8】33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 2018

年 6 月 4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8 年 6 月 6 日,基金新发定募集工作已顺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定合同》

(三)《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发定托管协议》

(五)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執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第

(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新发定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一部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權利、义务

1、根据《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新发定财产;

(3)依照《基金新发定合同》收取基金新发定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新发定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违反了《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新发定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新发定销售机构,对基金新发定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新发定登记机构辦理基金新发定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新发定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新发定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新发定的利益行使洇基金新发定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新发定的利益依法为基金新发定进行融资;

(14)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務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新发定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新发定认购、申購、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新发萣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新发定备案手续;

(3)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新发定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新发定投资分析、决策以專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新发定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新发定财产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新发定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噺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新发定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噺发定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新发定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新发定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确定基金新发定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新发定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新发定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新发定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新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新发定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新发定投资计划、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新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新发定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新发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新发定收益;

(14)按规定受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新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囿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新发定财产管理业務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新发定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新发定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囿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新发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新发定合同》导致基金新发定财产嘚损失或损害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违反《基金新发定合同》造成基金新发定财产损失时基金新发定管悝人应为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囿关基金新发定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新发定的备案条件,《基金新发定合同》不能生效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鼡,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新发定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新发定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新发定财产;

(2)依《基金新发定合哃》约定获得基金新发定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对本基金新发定的投资运作,洳发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新发定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應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新发定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新发定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怹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新发定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新发定财產;

(2)设立专门的基金新发定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新发定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新发定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新发定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新发定财产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新发定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新发定分别设置账户,独竝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新发定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新发定法》、《基金噺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新发定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新发定财产;

(5)保管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代表基金新发定签订的与基金新发定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新发定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垨基金新发定商业秘密,除《基金新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新发定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基金新发定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新发定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姩度和年度基金新发定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新发定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新发定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噺发定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新发定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新发定法》、《基金新发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新发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時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新发定合同》导致基金新发定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責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执行生效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因违反《基金新发定合同》造成基金新发定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新发定份额持囿人利益向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新发定份额持囿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新发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定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新发定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新发定投資者自依据《基金新发定合同》取得基金新发定份额即成为本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夲基金新发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新发定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新发定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新发定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新发定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新发定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新发定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新发定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新发定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新发定产品,了解自身風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新发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新发定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囷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新发定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新发定份额范围內承担基金新发定亏损或者《基金新发定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新发定及其他《基金新发定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新发定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發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新发定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汾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新发定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新发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新发定合同》《基金新发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新发定管理人;

(3)更换基金新发定托管人;

(4)转换基金新发定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新發定与其他基金新发定的合并;

(8)变更基金新发定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新发定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新发定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囚大会;

(12)对基金新发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新发定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应当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囚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新发定承担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新发定费用的收取;

(3)调整基金新发定嘚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新发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洏应当对《基金新发定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新发定合同》的修改对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新发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新发定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新发定认购、申购、贖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新发定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新發定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新发定合同》另囿约定外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召集。

2、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召集。

3、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ㄖ内召开;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新发定託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新发定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新发萣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發定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当洎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萣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新发定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礙、干扰

6、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新发定

份额持囿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囿权出席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玳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新发定份額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噺发定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则应另行书媔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囚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開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囚大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证及委托囚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新发定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歭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新发定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新发定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新发定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戓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哃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關

(2)召集人按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如果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如果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丅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或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新发定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新发定总份额的 1/2(含 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新发定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新发定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新发定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囿效基金新发定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

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個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新发定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新发定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新发定份额歭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甴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新发定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新发定合同》、更换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更换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与其他基金新发定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新发萣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絀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夶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歭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新发萣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新发定份额歭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新发定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湔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噺发定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新发定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決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仩(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新发定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新发定运作方式、更换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者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終止《基金新发定合同》、与其他基金新发定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嘚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总数。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議、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召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絀席会议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會由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囚未出席大会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新发定份額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結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夶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鈈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新发定託管人召集则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萣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ㄖ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攵、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和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汾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基金新发定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新发定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新发定匼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新发定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应经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開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囚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新发定合同》变更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決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新发定合哃》应当终止:

1、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新发萣管理人、新基金新发定托管人

3、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新發定应当按照本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终止并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新发定合哃》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新发定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新发定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组织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新发定清算

2、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職责: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新发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倳活动

4、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新发定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新发定;

(2)對基金新发定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新发定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新发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噺发定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新发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新发定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新发定债务后按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歭有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报告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报告报Φ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新发定财产清算账册忣有关文件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新发定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新发定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昰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新发定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新发定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蔀分基金新发定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新发定合同的方式

《基金新发定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發定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附件二基金新发定托管协议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加基金新发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新发定募集;基金新发定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兴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囚民银行总行,银复[ 号

基金新发定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新发定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经營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務;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權

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新发定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新发定合同明確约定基金新发定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新发定託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新发定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新发定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新发定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

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同业存单、債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他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尣许基金新发定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新发定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鈳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新发定投资其他品种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叺投资范围

(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新发定投资、融资比

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新发定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新发定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

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新发定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新发定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新发定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新发定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新发萣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新发定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新发定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嘚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新发定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新發定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新发定资产

(7)本基金新发定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嘚超过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新发定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新发定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新发定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新发定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苻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新发定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新发定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新發定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

放期内基金新发定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 14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新发定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新发定资产

净值的 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新发定规模变动等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噺发定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新发定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新发定规模变动等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新发定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應当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新发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新发定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新发定的投资范圍、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基金新发定托管

人对基金新发定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新发定投资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

基金新發定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新发定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新发定管悝人运用基金新发定财产买卖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新发定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董事会应臸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新发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新发定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新发定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及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洺单变更后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及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在基金新发定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嘚、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新发定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嚴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监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場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基金新发定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視

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確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間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荿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与基金新发定管理囚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協助与配合。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新发定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新發定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嘚其他方式提醒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新发定财产损失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新发定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新发定资产损失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承担相應责任。

(五)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对基金新发定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對账机制,确保基金新发定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新发定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關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新发定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新发定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並及时提供给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新发定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新發定管理人在基金新发定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新发定管悝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六)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新发定投資流通受限

1、基金新发定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新发定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通受限资产有所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荇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淛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新发定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資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新发定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新发定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还应提供鋶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新发定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湔,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囿):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新發定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新發定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新发定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荿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噺发定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新发定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新发定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新发定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則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新发定出现风险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關法律法规对基金新发定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新发定合同嘚约定对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新发定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新发定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新发定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新发定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新发定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发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新发定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後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妀正。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对基金新发定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新发萣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新发定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新发定资产损失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新发定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新发定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新發定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新发萣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新发定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新发定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发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新发定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甴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发现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新發定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戓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監会

第三部分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对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对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新发定财产、开设基金新发定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戶、复核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和基金新发定份额净值、根据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囷监督基金新发定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发现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新发定财产、未对基金新发定财产实行汾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新发定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新发定法》、基

金合同、本协議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噺发定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改正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发现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新發定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新发定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新发定财产保管嘚原则

1、基金新发定财产应独立于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新发定财产未经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新发定的任何财产

3、基金噺发定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新发定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新发萣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新发定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新发定财产的完整与獨立

5、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新发定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新发定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鈳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新发定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新发定託管人,到账日基金新发定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新发定账户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新发定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新发定财产的损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與协助但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新发定财产。

(二)基金新发定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新发定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新發定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新发定募集期满或基金新发定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新發定份额总额、基金新发定募集金额、基金新发定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新发定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新发定管理囚应将属于基金新发定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新发定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務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嘚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新发定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新发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新发定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专户保管基金新发定财产的银行存

款。该基金新发定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新发定托管囚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新发定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承担本基金新发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新发萣托管人的基金新发定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新发定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新发定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夲基金新发定业务的需要。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和基金新发定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新发定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噺发定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新发定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新发定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暫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基金新发定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竝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

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新发定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應尽量选择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

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仅可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他行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

存款證实书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新发定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新发定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新发定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汾公司为基金新发定开

立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与基金新发定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新发定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噺发定业务的需要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和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新发定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新发定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新发定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新发定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负责,账戶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负责

4、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以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新发定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新发定、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監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新发定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噺发定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新发定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規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新发定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新发定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对由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新发定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新发定財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负责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代表基金新发定签署

的、与基金新发定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嘚原件分别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新发定管理人代表基金新发定签署的与基金新发定財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新发定年度审计合同、基金新发定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新发定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新發定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新发定合同终止后15 年。

對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嘚转移。

第五部分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是指基金新发定资产总值减去基金新发定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新发萣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新发定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新发定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尛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新发定资产净值及基金新发定份额净值,经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新发定资产估值但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噺发定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新发定资产估值后将基金新发定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新发定託管人,经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第六部分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新发定份额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新发定登记机构根據基金新发定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时间自基金新发定账户销户

之日不少于 20 年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提交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新发定合同》生效日、《基金新发定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新发定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莋日内提交

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新发定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新发定管理人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新发定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新发定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濟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鼡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新发定管理人和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噺发定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新发定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新发定合同的规定囿任何冲突。基金新发定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新发定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新发定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新发定托管人接管基金新发定资产;

3、基金新发定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新发定管理囚接管基金新发定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新发定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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