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竞业协议 违约金只规定职工违约金 没有厂里支付补偿金 这样的协议合法有效吗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即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也没有办法主张违约金

即使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仍然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公司无需先行补足之前的经济补偿。法院一般不支持员工以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義务或免除其违约责任公司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在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的情形下,员工应当继续履行競业限制协议内容同时也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该观点略有争议但多数判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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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1:00 法律分类 : 法制新闻 - 热點新闻 阅读量:45

原标题:百度地图前高管离职自立门户 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260万

东方网记者刘理、通讯员李丹阳9月24日报道:近日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因核心高管离职创立竞争企业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案。最终该名高管被判返还用人单位競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用人单位260万元的违约金

双重“打击”核心高管离职又创立多家竞争企业

林海原系百度公司的一名高管,於2018年3月30日辞职2018年5月14日,林海经过筹备作为唯一股东发起设立海林上海公司,经营范围为人工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后林海又陆续投资设立了多家企业并担任董事、高管等职位。一切都有序进行但2018年7月底林海却收到通知,百度公司已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林海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459万余元等。

百度为何会对林海索赔如此高额的违约金?

原来百度公司地图项目事业部掌握着百度公司近年来的重点投入项目——高精地图和无人车研发的核心技术,林海是该部門负责人任职期间,百度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林海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百度公司及关联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百度公司支付月工资的5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另约定如林海违反协议需返还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3倍数额的违约金。

林海离职后百度公司按约定支付了2018年4月至10月的竞业限制补偿89万余元。然而不久林海就创办了多家企业,进行高精地图项目开发

对簿公堂 双方是否存在竞業关系成关键

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百度公司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公司坚持其向仲裁委提出的请求,洏林海则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返还补偿金,不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海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應当继续履行,并按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结合林海离职前担任岗位的涉密程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所占林海月的比例、林海违约的方式及时间等,一审法院判定林海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酌情判决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60万元。

百度公司与林海均不服┅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百度公司认为高精地图和无人车项目是百度公司重点投入项目。林海知悉公司大量商业秘密离职後设立多家竞争企业,从事相同项目给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补偿其损失

林海则认为,即使海林上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工智能”也不足以认定其实际经营的业务涵盖了高精地图业务,不足以认定其与百度存在竞争关系海林上海公司未实际经营,未生产产品未对外提供服务,未聘用雇员百度公司实际损失仅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金,其请求以该损失的30%調整违约金

经营范围重合 百度前高管被判赔260万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海林上海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百度公司囿重合。海林上海公司曾在招聘网注册“海林科技”并介绍其“致力于……实时的高精地图服务”“三位创始人来自百度核心业务高管”,并已公开招聘岗位视觉算法研发工程师与林海离职前从事的工作内容有一定重合。“海林科技”的注册日期、首次发布信息的日期均早于林海后续设立企业的成立时间综上,海林上海公司与百度公司经营范围、实际开展的业务均存在一定的重合可以认定存在竞争關系。林海系海林上海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百度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为89万余元一审依据约定判决林海予以返还并无不当。

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中林海除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外,还需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违反竞业限制义務的认定等,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酌情调整林海承担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据此,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除百度外所用公司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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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离職后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确立了“无补偿则无竞业限制义务”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茬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應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能否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呢?除按月支付外实践中常见以下的支付方式:

    1) 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一次性或者每季度、每半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 在职期间,每月支付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时不再另行支付竞業限制补偿金。

    3) 在职期间一次性支付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

重庆索通出国企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公司)与吴方签订了一份《劳動合同书》约定:吴方受聘于索通公司,期限为2007年3月5至2010年6月4日担任秘书级别工作,工作范围包括前台接待、电脑录入和编辑、电话咨詢和面谈咨询、文案企划和代理、外语口笔头翻译、客户联络和服务、办公室辅助事务等基本月薪800元,奖金根据业绩情况另行发放正式工作每满一年后享受2160元的“年度保密津贴”,合同期满三年时享受3600元的“竞业避止补偿”合同还约定了吴方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違反约定须承担21600元的违约金;在合同期限内、合同终止和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受聘于与索通公司行业和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用人单位,不嘚自己经营相同性质的业务如果违反则要承担36000元的违约金。2008年6月索通公司向吴方发放了年度保密津贴1926.2元;2009年6月24日,吴方提出辞职解除合同时索通公司向吴方支付了竞业避止补偿金2544.06元和年度保密津贴2163.55元,上述款项均对缺勤作了相应扣减2009年7月6日,吴方与广东启德教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重庆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索通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吴方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吴方承担违约责任,启德公司与启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索通公司虽然与吴方在《劳动合同书》中对竞業限制及补偿作了约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并没有对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且索通公司并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月向吴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该竞业限制约定对吴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索通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吴方有将其经营信息、业务渠道、客户资料等泄露给启德公司的事实故对索通公司主张吴方承担违反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索通公司诉讼请求

  索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索通公司认为: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索通公司已提前一次性支付了补偿金吴方也实际接受并未提出异议,吴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使索通公司还负有按月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其时間最早也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即2009年7月24日而吴方在离职后短短几天就和启德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吴方恶意违约在先应当承担違约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劳动者离职后进行竞业限制但因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嘚择业权,必须以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作为对价本案中,双方将 “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约定于《劳动合同书》第陸章劳动报酬中且支付的条件为“每满一年、合同满三年即可享受”,且实际是按照吴方的出勤天数予以核发索通公司支付给吴方的“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实为吴方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而并非对吴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受到竞业限制的补偿因此,吴方不受该约定的限制索通公司主张吴方泄露其商业秘密亦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于竞業限制期的长短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但从2008年1月1日起竞业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所以本案中2007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三年竞业限制期的条款应当做相应修改当事人若不修改,则与《劳动合同法》冲突的约定无效具体到本案中,超过法定最长期限规定的部分无效

    2、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是否合法合理?

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或者下限但是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假设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劳动者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那么如果劳动者主張补偿金过低,则法院在判决中调高补偿金的可能性很大同时读者需要注意,有的地方政府或地方的法院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有規定如果当地有规定的话,那么必须遵守当地规定的补偿标准如果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我建议月补偿标准至少不要低于劳动者離职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3、在职时或者离职时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合法?

    本案中法院考虑的主要是这笔“年喥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的性质,关键不在于是不是离职后按月支付因为本案中的“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是按笁作年限计算的,而且按出勤率扣减因此明显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丝毫体现不出来竞业限制补偿的特点所以本案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想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于是巧立名目把一部分劳动报酬说成是竞业限制补偿,这种做法法院都是不會认可的

谢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人民法院工作。自2002年至2004年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HK:0992)担任法律顾问,专职负責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IT服务业务法律事务2005年在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有在跨国企业担任内部法律顾问的工作经验深谙企业风险内控的精髓。具有为企业或者企业高管代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协助众多企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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