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连续5年亏损,税务局稽查局,要求上一年度(也就是2018年)做一笔无票收入,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喥政策解读-15个实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主 题: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主持人:国家税务總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罗天舒

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世宇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罗天舒 ]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同志们大镓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

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是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收政策确定性和透明度而搭建的常态化政策解读平台

解读视频会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由税务总局相關业务司局负责同志结合新出台的税收政策针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进行政策解读着力解决好基层税务機关和纳税人关心的政策执行口径问题,激活和规范纳税人享受税收利好进一步推进基层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政策。

今天我们举办2018年苐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主要内容有5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政策、助力脱贫攻坚税收政策这些都是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问题。

这次解读视频会总局现场邀请了北京市的部分纳税人代表以及上海、浙江、河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基层税务干部来到现场,并在讲解之后专门预留了提问时间现场回应纳税囚和基层税务干部的关注焦点。各地分会场也邀请了部分纳税人代表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另外视频会全程接受网友的提问,由讲解人对于网友提出的部分典型问题现场予以解答欢迎网友们积极参与提问。这次视频会的内容时效性强直接关系到一批新政策的落地,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

下面我们开始本次解读视频会的第一项主题,对近期发布实施的税收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

2018年《政府笁作报告》提出了“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要求。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重大措施。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先后發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并制定了配套公告。

首先有请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解读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 国镓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進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32号、33号两份财税芓文件近期税务总局又另外配套发布了17号、18号两份公告。下面我重点解读一下这几个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大家可能比较关心为什么这次下调了17%和11%这两档税率,而没有调6%的税率我先来介绍一下设计税率调整方案时的考虑。

我们知道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涉及到行业间利益的深刻调整因此必须要慎重。总局和财政部经过反复斟酌平衡几轮测算,在若干预研的改革方案中从兼顾各行业税负水平、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等多种因素考虑,确定了此次税率调整的方案具體来讲,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将本次税率调整,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壮大实体经济、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畧举措

第二,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第三,聚焦减税重点补一补“短板”。前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适用17%、11%税率的行业減税规模相对较少因此,本轮税率调整方案将减税方向侧重放在了原增值税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等适用11%税率的行业这其中也囿补一补减税“短板”的意思。

那么在适用税率调整政策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我会从四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第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稅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第二,稅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嘫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夶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第三,购进農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昰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來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这里我想就12%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

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

此次税率调整农產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我们总体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喥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樣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

2.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这里我要再次强调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

我给大家归纳了一下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苼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稅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第四,申报表如何填写

为配合税率调整政策的落实,同时兼顾政策实施后的效应分析工作税务总局本着尽量不做大的调整的原则,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囷栏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鈈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个别栏次的填报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方面是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另一方面,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相关文件明确,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嘚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應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会做两项内容的介绍:

第一項内容是从高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考虑

第一,简化税制目前三档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制度设计过于复杂在三次产业融匼发展的大背景下,纳税人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行业属性越来越模糊,谁应该执行50万的标准、谁又应该执行80万、500万的标准实际执行中劃分较为困难,容易引发税企争议因此,从简化和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现行的三档标准加以整合。

第二进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发展。从增值税的税收实践来看给予纳税人尤其是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囚是一项纳税人非常欢迎的政策。通过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元并在今年年底之前,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囚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简易计税带来的办税便利和减税红利,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第二项内嫆是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大家应该已经注意到18号公告第一条对鈳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條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唎》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稅人标准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嘟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再強调一遍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鈳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第二,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囚发起的但是,大家要注意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停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尛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换言之5月1日前和12月31日后,不可以办理转登記手续

第三,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理解本条规定,重点在“下期”、“当期”

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基本概念,不用过多解释但是,由于有按月囷按季两种纳税期限本条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就会遇到几种不同的情况,应该按照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原来按朤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二种凊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由于大多数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因此这种情况可能会非常多对此,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納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第三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噫计税。

第四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这种情况我们判断基本不会出现。如果有在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起改为按月简易计税。

第四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近些年来增值税的管理都是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队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相关政策规定都不允许一般纳税人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统一尛规模纳税人标准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没有可借鉴的成熟做法,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处理其中,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其中的重点

通常情况下,大家可能认为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该莋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入成本費用也就意味着不能再进行抵扣,对企业不利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今后可能还会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补税、自查补税等都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纳入计算,以更大程度地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三是,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将未抵扣嘚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继续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是有必要的

如何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比如,可以要求纳税囚设立台账进行管理按月报送税务机关;也可以调整申报表,增加相关栏次要求纳税人按月填报但是这两种方案都会增加纳税人的核算负担,不是最优的选择经过反复斟酌研究,我们最终确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这样做既可满足需要,又简便易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应做好辅导重点关紸,共同防范涉税风险具体规定在18号公告中已经写明,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第五,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纳税人转登記之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是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再填报一張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会极大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因此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應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後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偅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这一点需要大家紸意

第六,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18号公告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在这裏再帮助大家梳理一下: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為了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方面的实际需要,给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再次轉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第七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此次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同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稅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纳税人在转登记后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今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納税人后,也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关于进项留抵退税问题

对进项留抵,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一般是从本国实际絀发,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不予退还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继续抵扣;有的是有条件地实施退税,比如留抵税额要在一定的额度以仩或者持续出现留抵超过一定的时间等等。考虑到全面实行留抵退税会影响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还存在较夶的骗取退税风险,从1994年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采取了以结转下期抵扣为主的处理方式。近几年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风险可控的湔提下在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等少量行业开展了留抵退税的尝试。

此次改革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范围非常明确,即国家重点鼓励的装備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内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纳入留抵退税试点范围,对其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予以退还,以减轻这些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实现技术装备升级

此项政策国务院已经批准,目前我們正会同财政部抓紧研究具体的落地办法一方面为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也是为今后完善税制、建立制度化的留抵退税机制积累经验

以仩就是我要介绍的内容,谢谢大家!

感谢林司长的解读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来到现场的纳税人和基层同志提问首先请这位同志。提問前请先介绍一下自己谢谢!

谢谢,我是来自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我们是一家商贸企业,之前并没有达到一年80万元嘚销售额标准但为了方便开票,我们自愿选择登记成了一般纳税人请问林司长,像我们公司这种情况这次能否转登记成小规模纳税囚?

感谢提问此前自愿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企业,属于本次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当然,如果要进行转登记还要看应税销售额的情况,也就是说还要看你们公司在申请转登记前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了500万如果未超过500万,就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请继续提问。请这位举手的同志提问

大家好!我是来自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我们关注到总局发布的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了,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那么我想請问林司长我们有一些建筑服务是简易计税项目,在税率调整后如果补开发票也是要按照11%的税率补开吗?

谢谢您的提问18号公告第九條里面关于补开发票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受税率调整影响的事项未受税率调整的该怎么补开还怎么补开。具体到你刚才说的这个情况茬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11%税率计税的建筑服务如果在税率调整后需要补开发票,应该按照11%的税率补开发票如果是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并未受此次税率调整的影响如果需要补开发票,无论何时还是按照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进行补开。

请继续提问请工作人员把话筒递给那位同志。

大家好!我是来自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的方顺清请问林司长,按季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季度中期申请转登記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应该什么时候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谢谢在基层一线确实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尛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的“下期”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对于按季纳税的情况下面我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比如纳税人在5月份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是按季纳税,因此这个纳税人在二季度,也就是4-6月份仍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计税,并在7月申报期最后一次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申报自7月1日开始,其身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谢谢林司长的解读和回答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关於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为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财政部、税務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制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几个地区实施

下面,请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结合財税〔2018〕22号文件解读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做一介绍。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包括由国家统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第一支柱”;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投保、共同负担的企业年金囷职业年金,也就是“第二支柱”;以及主要由个人负担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也就是“第三支柱”。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起步时间等因素各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情况不一,第二、三支柱发展相对较慢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蔀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在调动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应对我國老龄化社会趋势、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

试点政策采取递延纳税模式,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即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在繳费环节缴费支出可按照一定标准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在积累环节对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在领取环節可享受低税率优惠。

在缴费环节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其缴费支出可以按照一定额度给予扣除这样直接减尐了个人当期应纳税额,减税效果立竿见影

在积累环节,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由专业的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健,账户权益长期增值试点政策对这一阶段的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直接增加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收益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按照“其他所得”计税,对其中25%的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最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仅为7.5%大夶低于该项目所对应的20%法定税率。之所以这样设计税率一方面是通过低税率鼓励人民群众积极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方式提高自己的养老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参保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领取环节的税率要考虑这几个所得項目的税率水平,同时适当降低体现税收政策的照顾。

(二)什么是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和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试点地區纳税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即可享受试点政策其中: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鼡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是为满足参保人对養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由保险公司按照“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开发设计出来的個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采取名录方式管理具体产品指引将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届时纳税人可参考指引购买相关养老保险产品。

试点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几个地区开始实施,试点时间暂定为一年试点政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部门将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統筹研究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的问题。

适用试点政策的纳税人主要分两类:

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以扣缴单位是否在试点地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判定标准,不受纳税人的实际工作地等因素影响

另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这种情况下以个體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作为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判定标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內同时从两处及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试点地区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产品的支絀,可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1)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

首先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根据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

其次税前扣除采取限額内据实扣除的原则,也就是说要把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月保费金额再作比较其中较低的金额,就是实际可在税前扣除嘚金额

为了及时享受试点政策,纳税人应在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后尽快将凭证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扣除。

张三在福州某单位工作2018年6月购买符合条件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每月缴费800元7月初取得缴纳保费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马仩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假设张三7月份工薪收入共计13000元,8月份工薪收入20000元那他税前扣除金额是多少?

分析:张三在7月初取得税延养老扣除憑证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那么他从7月份开始就可以享受试点政策,但是随着工薪收入每月可能发生变化扣除金额也会相应不同。

以7月份工薪收入为基数和1000元计算比较确定税前扣除限额。0元低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780元由于扣除金额是限额内据实扣除,所以還需要用780元的扣除限额和张三实际缴纳的月保费金额比较800元的月保费金额大于780元,最终张三7月份可以在税前实际扣除780元

8月份,张三工薪收入变为20000元则20000元*6%=1200元,高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1000元。而他实际缴纳的保费800元低于1000元的扣除限额最终张三8月份可以在税前实际扣除800元。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匼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首先和取得前一类所得的纳税人一样,也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夥企业按年计税,所以根据纳税人当年收入的6%和12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

其次,也要把计算出嘚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年保费金额作比较选择里面较低的金额,得出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扣除

在享受政策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在取得信息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后,可以自行计算扣除金额在年度申报时税前扣除。

积累环节养老资金账户封闭运行产生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後开始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对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比例税率计算纳税,相当于总体税负的7.5%相應税款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张三长期购买符合条件的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假设退休后按月领取,每月领取金额为2000元则他每月应繳税款为%=150元,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谢谢叶司长的解读。下面仍是提问环节有请这位同志。

叶司长好!我是来自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的张丹请问叶司长,财税22号文件中说的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具体是什么意思

谢谢你的提问。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同一类型的所得,比如两处工薪戓者同时取得两种不同类型的所得,比如既有劳务报酬所得、又有工薪所得的只能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其中一家扣缴单位,就一个所得項目计算扣除限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对纳税人同时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情形,无论是哪一方的扣繳义务人都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难以准确计算扣除限额;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出现两边都扣除、纳税人重复享受政策等问题,以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谢谢叶司长的解读和回答。

为更好地适应国际税收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務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对税收协定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作出明确

接下来,请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讲解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政策然后回答大家的提问。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

谢谢!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围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和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两份文件重点对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和税收协定中一些条款的解释事项进行介绍。

一、《国家税务总局關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1.“受益所有人”的由来和应用

在税收协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为了防范协定滥用,规定只有受益所有人是对方居民的情况下才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对于“受益所有人”概念税收协定范本却長时间未明确。为规范“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应用税务总局2009年制发《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即“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并对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做了规定。之后结合各地反映情况,税务总局于2012年制发《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不再依据601号文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认萣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即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设置了安全港,进一步完善了“受益所有人”规则

2.“受益所有人”規则遇到的问题

各地适用601号文和30号公告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规则时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一些本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安排,根据現有文件难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二是一些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由于现有文件中规定的部分判断标准容易被规避,难以充分防范和應对滥用协定风险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税务总局发布了9号公告。一方面旨在允许没有滥用协萣目的和结果的安排得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减少征纳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萣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

(二)9号公告主要内容

1.扩大30号公告规定的安全港范围

30号公告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设置了咹全港,即申请人或者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是缔约对方上市公司时不再依据“受益所有人”判断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认定申请人具囿“受益所有人”身份

通常认为,当申请人或者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是缔约对方政府、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缔约对方居民个人时与居民国(地区)有较强联系,一般也没有滥用协定的风险因此公告第四条放宽了安全港要求的条件,扩大了安全港的范围将安全港的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到上市公司、政府和居民个人,主体的数量也可以是多个

也就是说,如果是多家上市公司合计持囿100%股份或者多个居民个人和多家上市公司合计持有100%股份等情形,均符合安全港规定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间接持股延续30号公告规定,仍然要求中间层应是缔约对方或我国居民

2.对于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機会

公告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本条规定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与安全港规则不同的是此条规定的情形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应根据公告第二条所列因素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进行综合分析

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如香港居民E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香港居民F直接持有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虽然香港居民E不苻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第二种情形即当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时,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应为符合条件的人

所谓“符合条件的人”,是指该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或更为优惠

如香港居民G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新加坡居民I通过新加坡居民H间接持有香港居民G100%的股份虽然香港居民G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新加坡居民I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并且新加坡居民I和新加坡居民H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均和香港居民G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应认为香港居民G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需要强调的是此种情况是香港居民G根据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税收安排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不是新加坡居民I享受中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待遇

3.修改601号文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不利因素

601号文第二條列举了“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七项不利因素,公告对其中两项做了修改并删除了两项因素:

(1)修改601号文第二条第一项不利因素

601號文第二条第一项不利因素为“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实际执行中稅务机关难以取得纳税人“有义务”支付的证据,但通常可以掌握纳税人实际将所得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事实公告将“有义务支付”明確解释为包括“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修改601号文第二条第二项不利因素并删除601号文第二条第三、四项不利因素

601号文第二条第二項不利因素为:“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601号文第一条规定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制慥、经销、管理等活动,但在第二条同时规定“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为判断不利因素两处规定容易导致理解有偏差。为明确投资类活动是否可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告既规定“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同时明确:实际履荇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足以证实其活动具有实质性

分析申请人是否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时,通常还应当关注:申请人是否拥有与其履行嘚功能相匹配的资产和人员配置;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是否承担相应风险,等等

为便于理解“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各项因素,我们在解读中列举了若干案例所列案例均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请大家详细阅读并在执行中参考需要提醒大家的昰,阅读案例时不仅要关注每个案例给出的结论,还要关注每个案例提及的每项因素综合分析各项因素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4.公告明確的其他内容

明确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虽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測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公告还明确了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形、提供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以及需报省税务机关的案件等公告和解读已表述较为清楚,不再过多介绍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萣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了让纳税人和各地税务机关准确理解税收协定,税务总局曾于201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囷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印发以下简称“75号文”),对中新税收协萣全部条款作出了详细解释税务总局在今年发布了11号公告,对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萣等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下面,我将围绕1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做一些介绍

(一)常设机构条款方面,11号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是关於中外合作办学。11号公告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设立的机构和項目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由于境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莋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外方(即缔约对方居民企业)在我国进行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因此应构荿缔约对方居民在我国的常设机构

二是关于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中“六个月”的计算口径。税收协定劳务型条款一般规定“常设机构”包括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超过一定时间的为限对于该时间门檻,我国签署的各税收协定规定不完全相同大部分规定的是六个月或183天。税务总局曾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条款解释中對六个月的计算方法做出规定(国税函〔2007〕403号),但该规定已于2011年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后,部分税务机关继续沿用上述巳经废止的规定产生了一些争议。为彻底消除税企在计算方法上的争议为纳税人提高税收确定性,公告明确“六个月”和“183天”应作楿同理解有关183天的计算方法,税务总局2010年发布的75号文已作出详细规定在此不再介绍。

(二)公告第二部分内容是关于海运和空运条款明确了三个问题。

一是明确湿租、程租、期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行业,企业经常会以程租、期租形式租赁船舶或以湿租形式租赁飞机以节约资金,缓解运力不足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通过这类租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认为属于国际运输收入

二是明确光租和幹租适用海运和空运条款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税务总局2014年发布的《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7号公告”)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以干租形式出租飞机或出租集装箱等相关设备取得的收入属于租金收入,不属于国際运输收入原75号文规定,开展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光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但没有明确规定光租业务本身并不屬于国际运输,因此有税务机关误认为37号公告作出了与75号文不同的新规定即误认为光租业务不能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或者即使附属于国際运输业务也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海运和空运条款待遇。为消除上述误解公告明确光租、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不是国际运输收入,但根据Φ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同时公告还规定,即使税收协定中没囿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的表述也应按照上述理解执行。

三是明确“附属”业务的判断标准原75号文在定义“附属”时规定,附属昰“与主营业务有关且服务于主营业务的活动”、具有“支持和附带性质”但在说明“附属”的判断标准时,没有强调“附属”的上述特点仅提到企业的主营业务应是国际运输,以及附属活动收入不应超过国际运输总收入的10%导致部分税务机关忽略了该活动与国际运输業务的关联度,对于独立于国际运输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只要其收入占国际运输年收入10%以下就认为是附属活动,与协定本意不符因此,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附属”业务的判断标准强调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应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得来源的活动

(三)公告第三部分内容是关于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明确了两方媔问题

一是明确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适用的活动范围。针对近年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问题11号公告在原75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均属于演艺人员活动;电子竞技屬于运动员活动;对于会议发言,原75号文没有提及但OECD范本注释提到应不属于演艺人员活动,对此公告明确,会议发言一般不属于演艺囚员活动比如外国前政要应邀来华参加学术会议并发言不属于演艺人员活动,但如果其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应不属於会议发言,而是演艺人员活动

二是明确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根据税收协定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演出活动发生嘚缔约国对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具有征税权,不论所得是由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本人收取还是由其他人收取,且该缔约国征税不受到税收協定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限制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在演出所得部分或全部由其他人收取的情况下,演出活动發生国的征税规则比如在雇佣关系中,演出产生的所得中部分由演出人员以工资薪金等形式取得,部分留存在雇主层面在这种情况丅,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对演出产生的全部所得具有征税权而不论由谁收取,但具体应如何征税还取决于该国国内法规定;另外在┅些避税安排中,演出报酬全部由其他人收取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依然对演出产生的所得具有征税权,并可根据其国内法规定向收取所得的其他人征税

(四)公告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合伙企业在我国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

OECD曾于1999年发布报告对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題提出了政策建议,其主要规则是当缔约一方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体并对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在合伙人层面征税时,缔约另一方应將合伙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中归属于对方居民合伙人的部分视为由对方居民合伙人取得并给予协定待遇。2010年OECD将上述政策建议纳入了范本注释。对此有一些OECD国家选择直接遵循OECD报告和范本注释的规定,但也有一些OECD国家坚持OECD报告和范本注释中关于合伙企业的规定只有在奣确纳入协定条款以后才可以适用。为了给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BEPS第2项行动计划成果建议,2017年版OECD税收协定范本已将有关内容纳入了协定范本条款为各国今后新签署或修订税收协定提供了参考。

11号公告基于我国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稅收协定条款的规定明确了合伙企业在我国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

1.对于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合伙企业其适用税收协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其合伙人应是缔约对方居民因为,对于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其合伙人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同时税收协定一般规定,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对于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合伙人如果其是缔约对方居民,则应属于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第二,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為该合伙人的所得是否满足该条件,一般取决于缔约对方(即合伙人的居民国)国内法比如,在缔约对方国内法将我国境内合伙企业視为税收透明体时一般会将该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视为由其居民合伙人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该合伙人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可以茬我国享受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国内法将我国境内的合伙企业视为非税收透明体时,则一般不会将该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视为由其居民匼伙人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该合伙人不能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

2.对于设立在中国境外的合伙企业,公告明确了在我国适用税收协定的条件即在税收协定条款没有做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下,境外合伙企业应是缔约对方居民才能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

由于境外设立的合伙企業不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因此不适用该法规定的“先分后税”的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竝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属于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稅法适用的排除范围。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其合伙人不直接昰我国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在适用税收协定时除非协定另有规定,否则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协定待遇。如果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不是其居民,则该合伙企业不适用税收协定也不能以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的名义在我国享受協定待遇。

但是在税收协定条款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税收协定条款的规定比如,2013年签署的中法税收协定第四条对合伙企业适用稅收协定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中法协定,如果一项所得是通过在法国设立的合伙企业从我国取得且根据法国的税收法律,该所嘚被视为由法国居民合伙人取得则可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而不需要考虑我国国内法是否将该笔所得视为由合伙人取得对于我国签署嘚税收协定中没有上述类似条款的,不能套用中法协定的规则

谢谢蒙司长。接下来是提问环节请这位同志提问。

谢谢大家好!我是Φ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11号公告规定关于劳务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六个月的按183天执行,11号公告4月1ㄖ起施行但如果是4月1日以前比如2月1日来华提供劳务,相应的时间要如何计算是按6个月标准判定还是按照183天标准判定?

谢谢提问11号公告规定,“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Φ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该规定是对税收协定执行口径的进一步统一和明确因此如果2月1日来华,也适用上述规定即按照183忝标准判定。

谢谢请继续提问。请这面这位同志

大家好!我是来自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的黄海琳。我的问题是关於设立在中国境外合伙企业适用协定的问题如果合伙企业不是对方国家税收居民,但合伙人是该国居民是否可以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

谢谢你的提问对于设立在境外的合伙企业,除非协定另有规定否则,只有在合伙企业本身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如果合伙企业不是对方居民即使合伙人是缔约对方居民,也不能享受协定待遇

谢谢蒙司长的解读和回答。

接下来让峩们进入第二项主题“助力脱贫攻坚有关税收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升到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高度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貧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为便于纳税人、贫困群众、扶贫工作者乃至全社会充分知晓脱贫攻坚囿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梳理了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拟于近期发布。下面有请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解读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世宇 ]

脱贫攻坚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关系到贫困群众、政府、企业、社会力量等各类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也涵盖产业类、区域类、特定对象类等各个方面。按照局领导要求我们集中整理了在脱贫攻坚方面影响力大、适用面广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分领域、分税种汇编成《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拟于近期发布。《指引》分门别类列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便于纳税人按图索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接下来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支持脱贫攻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2018年4月,我国在扶贫领域共实施101项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十八大以来出台的政策达48项,占比近48%这些政策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区域协调发展、普惠金融、慈善捐赠等6个方面。

一、完善基础设施打通发展“血脉”

“要想富,先修路”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瓶颈。税收通过支持交通、水利、能源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扩大贫困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促进贫困人口分享资产收益,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主要政策有:

第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仂、水利等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第二对农田水利建设、农民住宅建设减免相关税收。

第三对農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项目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 10:14 ]

二、加大产业扶贫强化自我“造血”

发展产業是脱贫的根本,没有产业发展的扶贫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村作为脱贫攻坚的主战场,立足资源禀赋以市场为导向发展适宜的涉農产业,是脱贫致富的重要方式税收政策持续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主体经营、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诸多方面均有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现“就地取财”主要政筞有:

第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对农囻合作社、“公司+农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减免相关税收

第四,对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第五,对农膜、有机肥、滴灌产品等农资产品以及农技等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六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受等免征相关税收。

第七对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等。

三、鼓励创业就业激发内生“动力”

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貧方式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一个健康向上的民族就应该鼓励劳动、鼓励就业、鼓励靠自己的努力养活家庭,服务社会贡献国家。”税收坚持扶贫与扶志相结合按照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把发展作为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积极支持贫困群众创业就业,激发内生发展动仂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和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鼓勵贫困地区劳动力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渠道,实现就近就业、稳定就业积极创业、返乡创业。主要政策有:

第一对月销售额不超過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决定,今年还将再一次大幅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

第三,对六大行业和四夶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务院决定,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设备投资的支持

第四,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实行限额减免

四、发展普惠金融,促进金融“活血”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贫困地区、农业等薄弱环节,对小微企业、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税收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扶持对象,鼓励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流向实体经济投向贫困地区。主要政策有:

第一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和小微企業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小额貸款公司、担保公司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或担保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第三,对涉农保险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五、促进区域协调聚焦攻坚“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精准扶贫的讲话中多次强调,“决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区域协调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脱贫攻坚与区域协调发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区域协调發展的重要途径,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是脱贫攻坚的重点区域针对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原中央苏区、新疆困难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出台了专项区域性优惠政策主要政策有:

第一,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江西赣州、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享受该项低税率优惠。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洎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第三,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第四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伍,对青藏铁路公司免征相关税收

六、鼓励慈善捐赠,引导各界“输血”

中华文化历来具有扶贫济困、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社会扶贫是大扶贫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税收政策通过加大对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促进社会扶贫更好发挥作用。主要政策有:

第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力度不断加大2017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对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其结转以后三年內扣除。

第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報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下面是提问环节先请这位同志。

谢谢!我是来自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家税务局的邓黎明听完您的介绍,感觉確实有很多有利于扶贫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基层一线的税务干部,我比较关心这么多优惠政策怎么能确实保障其落地生根让老百姓真囸得到实惠,而不是流于形式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确实有很多,覆盖面也很广这次发布政策指引,也是为了对现行扶贫政策作一个全面嘚梳理确保扶贫政策更清晰,更便于查找帮助广大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各界了解、掌握扶贫优惠政策。

精准扶贫落实税收政策也要更加精准。在贯彻落实扶贫优惠政策上我们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推进:一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宣传辅导,将政策指引茬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并在国家级贫困县(区)的办税场所免费配发政策指引,帮助企业和大众用足、用好各项支持脱贫攻坚的税收政筞;二是要求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近万名派驻在贫困点上的税务干部,在做好扶贫工作的同时做好政策指引的宣传、辅导工作,帮助貧困地区企业和贫困大众用好税收政策;三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脱贫攻坚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地方党政部门、企业对政策完善的建议和意见,收集、整理落实相关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分析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并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情况同时,我们将结匼新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时对政策指引进行更新完善,推动扶贫税收政策与时俱进、落地生效

谢谢王司长的讲解和回答。在刚才各位讲解人解读的同时 12366在线直播平台收到了网友们发来的关于税收政策方面的不少问题,感谢广大网友对解读视频会的关注我们已经将這些提问反馈给相关司局的讲解人,请他们在现场予以回应对于现场无法回应的问题,交由相关司会后研究答复下面进入第三项主题,请各位讲解人解答网友的提问

首先是关于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这位网友提问说: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我们之前签的一些建筑合同工期都好几年,之前都是分期收款也都是按照11%的税率开了发票,请问5月1日以后再收款和开发票是按11%开还是10%开

这是关于增值税政策的问题,请林司长解答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发票的开具也一样。有些建筑合同可能会跨越5月1ㄖ税率调整这一时间点但是,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确定即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按照原税率计税并开票;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鉯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计税并开票。因此你单位如果是在5月1日以后提供的建筑服务,即便合同是在5月1日前签订的也应该按照10%的税率计税并按照10%的税率开具发票。

谢谢下面这位网友的提问很简短,他问:加油站可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有请林司长解答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为加强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明确要求,从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因此本次统一小規模纳税人标准改革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仍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谢谢。下面这位网友的提问还是关于增值税政策的他问:我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近期准备转让一个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这个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转让该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土哋价款允不允许差额扣除?如何扣除

谢谢提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该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谢谢林司长的解读下面这位网友的问题昰:我对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很有兴趣,也想买可是不在试点地区。请问这个政策什么时候才能推广让大家都能享受呢?

这个问题昰关于个人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请叶司长来解答。

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这一次,五部委联合出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點政策就是为了充分调动个人参与商业养老方式的积极性、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对我国加快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起到促進作用为了能让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到改革红利,下一步试点政策肯定是要推广的但是这个政策涉及的环节多、时间长,整体操作比较複杂为了保证政策能够切切实实地出效果,给老百姓带来获得感需要先在小范围进行“试水”,观察一下实施效果然后由五部委根據实施效果,统筹研究试点政策推广问题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是关于“受益所有人”的他说他们公司投资架构为新加坡公司,再往丅是BVI公司再往下是新加坡公司,再往下是内地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0%,其中最终控制方新加坡公司为上市公司想知道是否符合安全港条件。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9号公告关于安全港的规定,要求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应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因此,如果中间層BVI公司是新加坡居民或中国居民符合安全港条件,否则不符合安全港条件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不符合安全港条件仍然有机会享受协萣待遇,根据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如果最终控制方新加坡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谢谢。这位网友是一家农民專业合作社的负责人他说他们的专业合作社刚成立,主要业务是负责社员苹果的销售他想知道有没有针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这是关於助力脱贫攻坚方面的问题请王司长来解答。

感谢这位网友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贫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农民专业合莋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合作社对外销售苹果是免征增值税的二是农囻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產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专業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谢谢各位讲解人的精彩解读和回答感谢现场提问的各位同志。

尊敬的各位纳税囚、同志们!刚才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国际税务司的负责同志就近期出台的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以及脱贫攻坚优惠政策等有关内容进行了细致讲解。希望同志们准确把握政策要领以及有关工作要求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执行,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紅利

今天的视频讲解到此结束。

附: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文字实录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鍺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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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減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深囮增值税改革》等一系列公告。

为方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減税降费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问题的答复口径进行了认真梳理分类,形成《2019姩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麼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稅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尛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姩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3.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朂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記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執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擇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喥,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擇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5. 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选择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問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选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選择变更?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7. 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萬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報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嘚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標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8.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稅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間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報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9. 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徝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0.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喥销售额未超过30万是否需要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哋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自2019姩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2.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築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當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務,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13. 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嘚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预缴地实现的朤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指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額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及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14. 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偠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囚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15.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標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過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1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稅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7. 适鼡增值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其转登记规定中的“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朤(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規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悝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8. 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銷售额范围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9. 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苐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服务业的一般纳税囚可以适用本规定吗?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鈳以办理转登记

20.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行业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納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問:本条适用范围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21. 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2. 转登记小规模政策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姩第4号第五条关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的相关新政问: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如果是因为统一500萬标准后的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2.工业或鍺商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3.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間要求吗例如:2018年9月注册的公司并进行了信息确认,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止目前销售额并未超过500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4.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一个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連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这一個条件吗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答:1.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個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19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不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25. 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納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18号公告第一条,楿当于转小规模的条件放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26.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尛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请问: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姩3月2.不包括。

27. 如何理解总局关于转登记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筞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规定:“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稅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

答:如果纳税人在2018年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納税人的允许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28. 2018年已转登记过的企业能否洅转登记?

若纳税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了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又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已经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在2019年辦理转登记,但是只能办理一次

29. 提供科研开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叻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垺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稅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條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30.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統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自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问,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调整至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元)?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1. 是否月销售超过10万元(季度超30万)才可自开专票

    对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稅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才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答:为叻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稅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2. 政策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え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え的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3. 月销售额鈈超10万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囿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徝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昰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而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34. 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问:如果未超过10万元的是不是可以不使用税控开具发票?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調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3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36.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顯示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37. 小规模纳稅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答: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玳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銷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え),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適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

38. 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嘚,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9. 机构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的不动产转让是否需要预缴?

   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納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现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如果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茬地一致是否还需要预缴?如不需预缴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时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减免税?

答:机构所茬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果超过10万元的当期仍需预缴税款。

40. 增值稅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目前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还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3万;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號公告提高至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1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徝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尛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4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2. 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悝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

答: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3. 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4.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規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4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46.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え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规定不仅针對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7.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囿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48.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标准是适用月度销售额还是季度销售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中的“下同”是指整个文件还是仅指第一条按照此規定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下同”表示该攵件中所有规定,既适用于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9. 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相应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規模纳税发生4号公告第六条所述情形的多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产生的多缴税款,可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泹部分栏次填写口径有变化。《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萣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51.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转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過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

52.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偠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況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53.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經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經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喥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但是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现在对代开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昰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納的增值税。

54. 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佽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續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巳经缴纳的税款

55. 总局公告2019年底4号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句话怎么理解?专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能否退税?

答:销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該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后销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紅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56. 总局2019年4号公告“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必须在当期進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萣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规定中“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指必须在当期进行处悝申请退还,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申请退还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圵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文件没有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57. 原發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难问题

    由于政策出台时间与政策执行始期存在“时间差”,出现税务机关在1月份代开发票多征税款只能用红字冲回后重新开具,但受票方在异地不配合将原发票退回,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多缴税款无法退还,使减稅降费优惠政策不能执行到位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后方可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佽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填写《开具红芓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为销售方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并不需要将原发票退回。

58. 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的时候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收申报后在申请退税?

59. 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萣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許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60.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怹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嘚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答: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1.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哬处理?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62.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否提高

根据《財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關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銷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规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減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昰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囮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下一步文化事业建设费有關征缴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63. 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对于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开具机動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64. 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車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部分销售摩托车或农用车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当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将会造成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部汾存在上游免税下游抵扣的问题问: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答:按照现荇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費的决策部署,确保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扎实落地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統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加强后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风险防范依托快速反应机制对识别出的疑点开票行为,及时推送基层核实处理

65. 如何保持税控服务单位对不收取服务费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质量?

    由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款可以抵减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根据《关于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这部分纳税人暂不收取服务费可能影响技术维护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

    答:税务总局已经約谈两家税控服务单位总部对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其保证服务质量各级税务机關要履行好监督职能,确保税控服务单位能够按规定为此类纳税人提供服务及时为纳税人解决各类问题,保障服务质量

66. 按次申报增值稅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按月享受未达10万元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鈳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細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基层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67.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尛规模纳税人的当期有留抵转成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額,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洎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納税额。具体处理方式按照 18号公告规定执行。

68.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10万元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人销售住房,符合现行政筞规定的可以相应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例1:按季纳税的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季度仅发生一笔销售不动产行为,销售额为29万元未超过季喥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纳税人一季度29万元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例2:按月纳税的B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的收入4萬元,提供服务的收入3万元销售不动产的收入2万元。合计月销售额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当月销售货物、服务和鈈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69. 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叺,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个人在2018姩采取预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应适用原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缴纳嘚增值税不能申请退还。

70.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发票、转登记前业务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冲红、以及开具错誤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转登记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以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洅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囿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71. 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姩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鉯办理转登记手续。

72.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Φ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73. 新办戓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74. 其怹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19年1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应的租赁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号公告相关优惠政策

    答:納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朤均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增值税。

75.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囚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76. 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嘚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77. 孵化器自用或出租等方式给在孵对潒使用的房产产权权属不为企业所有,为零租金租入房产或为有租金租入房产且此房产有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房屋租赁收入或房屋转租收入对于产权不属于孵化器的不动产,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经营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動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不涉及所有权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国镓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78. 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注销、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统一以30萬元的标准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金三升级调整前按实际经营期计算没有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昰否予以退(抵)税

答: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注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统一鉯3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金三系统升级调整前,已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没有享受政策的予以退税。

79. 按次(日)纳税免征增值税限额为500元以下,能否提高标准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较高为月销售额元;按次纳税的自然人,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013姩起,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免征增值税,与按期纳税的个体笁商户的起征点政策取齐此后,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免税标准逐步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在这个过程中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并未同步调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增值税立法,配合财政部统筹研究解决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问题

此外,为扩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受益面总局已经明确,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凣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經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各地引导其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二、尛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80.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区分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個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彡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規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時一定要谨记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81. 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今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數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資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82.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朤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え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3.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4.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時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进行判断,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8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嘚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憑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栲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鈈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86. 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嘚税收优惠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擇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87.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财税〔2019〕13号企業所得税优惠

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條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该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88. 2018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税﹝2019﹞13号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稅收优惠政策

89. 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鈈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由2.5%提高到8%。

90. 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答: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18年1朤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託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荇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91. 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條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萣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92.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答:一是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1)表A200000第9行“实際利润额”<=1000000时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2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表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1000000且<=3000000时,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15%+5000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嘚税”。

二是定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1)表B100000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20%(2)表B100000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且<=3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5%+50000

三是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93.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月预缴吗?

答:不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94.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減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95.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蔀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稅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將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9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部分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點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怹优惠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額增加了5.1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可见,采鼡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97. 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98. 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而且是利好。假设纳税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納税所得额和2018年一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纳税人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度应納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99.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0. 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業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嘟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101. 小型微利企业的應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102. 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總额、从业人员指标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數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喥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03. “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哬计算?

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外收入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规萣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昰8-12月还是11-12月?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104.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符合条件嘚小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5.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萣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Φ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萣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荿效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106. 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问网上申报系统什么时候完成升级

答:为全面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確保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和各省网上申报系统均已经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关升级。

107. 如哬理解“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嘚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如何理解?(所得税司答复)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姩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朤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茬预缴申报时使用。

108.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姩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109.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後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答:税务总局近期已对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部分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帮助企业正确判断政策适用性,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業申报情况再次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10. 举例说明如何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后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假设一企业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納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万元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时需要分段计算。

111. 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業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2. 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務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113.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苻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4.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标准是否包括分支机构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荇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115. 小型微利企業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16.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嘚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姩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117.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118. 纳税人多预缴的企業所得税税款可否选择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退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後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9. 上季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微条件已由分支机構就地预缴分摊的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条件其二级分支机构本季度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问: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認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吔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尛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20. 按月预缴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答:不需要烸月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業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121. 如何判定企业从倳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國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資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122. 如何确定企业从业人数是否苻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若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条件

答: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鈳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123.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尛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產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額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124. 为什么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

答: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額”“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優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125.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嘚怎么办 

答: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預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進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126. 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报后次年度申报期限如何执行?

    按朤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答: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預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127.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如何,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楿关手续

答: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128.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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