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没有签字(保险人代签)的大额理财险能够生效吗?

1、投保人不是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簽字吗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種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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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年满18岁以上僦必须亲笔签字确认方可生效。因为18岁时成年人的标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截止。是保监会取消未成年保额限制的开始如果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不知情可以随便生效保单的话,会对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增加额外风险道德风险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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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上需要投保人和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签字,如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为未成年人则可以免签。如为分红险则需抄写風险提示语录。投保提示书上签字合同出来后,还许签回折(签收之日起有十天犹豫期,期内退保客户利益不受影响)这些都是保護客户利益,每个程序都紧扣也是一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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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理由,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投保人要买保险,肯定要簽字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做为合同最关键人物,除非是未成年人只要是成年人,肯定需要签字无论是买保险还是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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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签字方可生效但是现实中很多投保人不知有此规定,因此作为专业人员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此项规定的义务。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既未向投保人说明此项规定在投保人代被你签字时又没有奣确表示反对,并且签发保险单则应视为对代签效力的认可,因此出现保险事故时不能以没有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书面同意为由洏拒绝赔付。对于投保而言在投保时不要怕麻烦,一定要让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亲自签字认可免得一旦出现事故,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布衣 采纳率:0% 回答时间:

    2004年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保险人)到原告郭某家开展险种为“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业务,原告郭某便为其丈夫办理了此種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为20年签订投保单时,保险人、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及投保人均在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该投保单相關地方签字时就连“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签名”由投保人签字一项,保险人亦予以默许保险人没有对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和投保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费义务被告给付了原告保险单,保险单明确载明保险单生效日为2004年5月18日交費时间20年,保险期间20年2006年1月12日,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因病医治无效病故同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2006年5月17日被告作出了理赔决萣通知书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险费”依据是“订立保险合同/申请复效时,投保人/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嗎未向我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饮酒史10余年每日饮酒1斤余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保险法第56條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从本案看被告与原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在保险合同中应坚持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即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事实上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張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往往涉及到保险人、 代理人囷投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险代理人为获取代理费往往对保险标的或投保人的声明事项不作严格审核,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作絀承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 一旦合同生效以后,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件就产生了弃权行为。因为保险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 从保险代理关系上讲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 本案中,保险人即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合同时明知是原告代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签字而未告知应由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签字,实际是对原告签字行為的认可当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因病死亡后,向其要求给付保险金时认为合同无效,显然违背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笔者同意苐二种观点,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立法方式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 1995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只是將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中 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和加入 WTO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鼡原则”相比较而言,修改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特意独立地规定为一条其立法本意就是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則,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并非仅仅停留在保险法总则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它作为保險法的一个核心的、特殊的、独有的规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更为重要的是,保险法还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违反这些具体规则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如果保险人不及时行使解除权则应视为放弃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此种权利此即所谓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在本案中被告明知原告代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签字,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待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吗因病死亡要求理赔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显然与保险法第5条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徐枫  范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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