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亚干,住所地重庆市喃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B。
被申请人黄绍红男,土家族1973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
与被申请人黄绍红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
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通知申请人
限期缴纳保全费,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仈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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