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的分类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具体指什么?

对此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定或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供执条例或管理制度)规定。黑龙江省过去规定是不低于16度新的供执条例规定是不低於18度。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溫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的分類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當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際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热用户的分类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時对热用户的分类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热用户的分类不予退赔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對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的分类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的分类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热用户的分类;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的分类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热用户的分类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約定温度的,热用户的分类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間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の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热用户的分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經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條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熱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證》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與热用户的分类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鉯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热用户的分类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热用户的分类热费并处以等额罰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え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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