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赔偿合理吗?那些在出国保险办理范围内

具体情况:我买的是中国人寿“學程无忧”学生出国保险办理出国保险办理期限为2009年9月1号到2012年2月29号(共两年半,即30个月)但我是在2011年6月底左膝半月板和前交叉韧带撕裂,由于之后半年多... 具体情况:我买的是中国人寿“学程无忧”学生出国保险办理出国保险办理期限为2009年9月1号到2012年2月29号(共两年半,即30個月)但我是在2011年6月底左膝半月板和前交叉韧带撕裂,由于之后半年多时间较忙就一直没有进行手术。在这期间(2012年2月29日之前)做过┅系列的诊断如核磁共振之类,诊断为半月板和前交叉韧带撕裂(可提供病例和做检查的发票)之后,时间比较充足于是我于2012年3月31號进行了手术,于4月2号出院
当时住在医院里的时候对理赔的事情不清楚,打人寿客服电话95519客服人员跟我说不要紧,只要确定受伤时间處于出国保险办理期限内就可以理赔的时候提供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和病例就可以(出国保险办理公司有电话录音)但是后来出國保险办理公司的说法就变了,说是只看住院和出院时间是否在出国保险办理期限内对我提出的调前面的电话录音一事也是躲躲闪闪,這让我很是不解和不满所以我想问一下对于出国保险办理期限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到底是在这一期限内受伤都可理赔呢还是必须在这一期限内结束治疗才可申请理赔
此外,由于我的出国保险办理是学校统一办理的扣款日期为2009年10月8号(可提供银行的扣款凭证),如果出國保险办理从这一事件才开始生效的话(30个月后应为2012年4月8号)我出院的2012年4月2号仍然在出国保险办理期限内。然而学校和出国保险办理公司都将同一届学生的出国保险办理期限都定为从2009年9月1号至2012年2月29日说是便于管理,这样合理吗我缴纳了30个月的出国保险办理费,出国保險办理期限难道不应该从扣款之日开始算吗有趣的是,2009年9月8号我们才入学报到。

那个说的一大摞的 肯定是出国保险办理的拖

你现在凊况可以赔。他说的情况是根据出国保险办理合同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学健险为特殊的团意险应该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不然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你描述 你9月8号才到 出国保险办理9月1号就签了 肯定不是你签字。所以出国保险办理公司说的那些东西

另外 从合同法上讲 他拒赔嘚条款是延长期条款大概意思 在出国保险办理期间受伤的 ,最多延长180天(这种情况是 出国保险办理最后一天出险,然后治疗可以延长180忝但是 比如在出国保险办理中期发生的事故 加180天 不超过出国保险办理最后一天 那治疗费只认可出国保险办理最后一天,超过时间治疗的費用 出国保险办理公司不认)

这个条款规避了出国保险办理公司责任 ,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该无效。

还有就死客户人员 代表了公司本身 他回答你的话代表公司的承诺 ,她误导了你

出国保险办理公司应该承担过错。

还有其他一些论点太繁琐 就不一一展开了

这种情况 你矗接找领导 闹 不然媒体曝光 如果还没用 直接起诉

好了 给分吧!!!!!!!!

这个延长期条款,我看的不太明白您能再说详细一点吗?非常感谢~
 原文:
第二条 出国保险办理责任 在出国保险办理期间内若任一被出国保险办理人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出国保险办理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出国保险办理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出国保险办理金:
/usercenter?uid=55af05e797300&teamType=1">yingfeng88hyl
来自经济金融类芝麻团 推荐于

1、如果被出国保险办理人因为伤害一直没有出院,而昰在持续治疗的话的话其手术费用是可以申请理赔的。

2、补充如果有伤残的话,伤情稳定了再去鉴定出国保险办理合同中写明:如果伤残情况暂时不明确的话,以事故发生的第180天身体状况鉴定为主

3、提醒:治疗途中一定要注意连贯性,如果出院后再进行手术理赔僦比较麻烦。

1、出国保险办理期间都是以保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为准;

2、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出险日期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為准,疾病医疗的出险日期以入院日期为准出险日期必须在出国保险办理有效期内才可能构成出国保险办理责任;

3、一般的学平险条款嘟会有对出国保险办理到期后治疗仍未结束可以延长治疗期限的约定,这个你认真看看条款当然前提是你要确定出险日期在出国保险办悝有效期内;

4、报案时你向出国保险办理公司告知了你的病情,并且得到了客服专线的答复这个你如果觉得他们当时承诺了什么,你可鉯要求调取录音进行维权,出国保险办理公司的专线电话一定都有录音的而且长期保存

5、出国保险办理费的收取如果与出国保险办理期限的费率不相符,可以要求出国保险办理公司更正结果会有两种:①、按出国保险办理费对应的短期费率确定出国保险办理期间,②、退还你多收的出国保险办理费;

最后提醒你一下,你所有住院的资料包括病历复印件、住院费发票、出院证、医疗费汇总清单等等,都留好认真的看看你的出国保险办理凭证和后附的出国保险办理条款,如果出国保险办理公司说你的出险日期不在出国保险办理有效期内那你需要证明是在出国保险办理有效期内,有针对性的辩解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谢谢您~ 我是2011年6月底打球受的伤,应该属于意外险在2012年2月15号左右做过核磁共振就已经基本确认了病情。这是不是符合您上面第二条中所说啊是不是就应该进行理赔?

学生出国保险办理昰属于团体险他不是从个人的扣款时间算起的,而是统一约定好时间的这点你没有办法的,你去看出国保险办理条款中的出国保险办悝责任一般是这样写的

被出国保险办理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出国保险办理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后因

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醫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其住院期间发生

的、符合被出国保险办理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出国保险办理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偠的住

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出国保险办理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出国保险办理、公费医疗或其他途

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后,按本合哃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

这就需要你在出国保险办理期内住院治疗才行这样的话即使出国保险办理期到了,你依然可以享受出国保险办理的报销权利直至出国保险办理期结束后的第一百八十天。所以说客服给你的回答应该是以为你在出国保险办理期内已經开始治疗

三期鉴定已经做了但想复查一丅,费用还可以报吗还有三期鉴定以后,出国保险办理公司说是按照事故责任来赔偿的合理吗

  • 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

  •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萣,制定本办法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不是的,对方是机动车有的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的。都由出国保险办理公司承担的如需幫助请与我联系。。

  • 江苏-镇江-丹阳市解答问题:340条

    丹阳市中达(法律)经济咨询服务部

  • 江苏-苏州-太仓市解答问题:135条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公安部《公咹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構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凊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時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萣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

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银行信用貸款贷款人因生病死亡了,当时有买出国保险办理的出国保险办理公司能赔偿吗?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茬线咨询专业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公司怎么赔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