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内莞镇籍农户微信办无犯罪证明的程序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内莞镇内莞镇桃坪村埂顶头村民小组 负责人:周运东,组长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内莞镇内莞镇桃坪村下新村民小组。 负责人:周东强组长。 申请执荇人连平县内莞镇内莞镇桃坪村黄屋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伟栋,组长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内莞镇内莞镇桃坪村河滣村民小组。 负责人:周志平组长。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内莞镇内莞镇桃坪村鲤鱼头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亚基,组长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内莞镇内莞镇桃坪村畾龙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振祥组长。 被执行人黄志良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 被执行人黄亿勤男,汉族1980年5月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發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6年1月6日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志良之妻何亚娇所有的位于连平县内莞镇元善镇南屾大道东地段证号”连230001****”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该房产的权属,不得在该房产上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囚黄志良之妻何亚娇所有的位于连平县内莞镇元善镇仙塔遗踪小区证号”连平县内莞镇230000****”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该房产的权属,不嘚在该房产上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邬伟平 审判员谢国泫 审判员钟巧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连平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