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某人全款买房子流程购买开发商12套房屋,有合同未预告登记,是否属于消费者,能否抗拒施工方优先受偿?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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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购房人已通过自行支付首付款和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产虽然购房人之后无力偿还贷款,开发商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按揭银行还清了贷款但此时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仅有向購房人的追偿权,并不能改变案涉房产买卖关系中其作为出卖人已经收取了全额购房款并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的事实。故本案买受人依法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开发商仅对买受人享有普通债权,不享有物权请求权并不优先于案外人对买受人的债权。 《兰州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执行异议之诉案》【(2018)最高法民申5670号】 开发商能否以与买房人解除合同而对抗案外人就买房人原购房屋的执行 最高院认为:中海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中海公司主张蘭州中院(2017)甘0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其与石明山《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石明山应向其返还房屋。《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查本案之所以对案涉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系因建行营业部与嘉迪隆公司、石明山、徐玉琴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石明屾、徐玉琴等人对嘉迪隆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属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案涉房产被查封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案外人中海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另案判决作出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系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故对其依据该判决提出执行异议不应予以支持中海公司该項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中海公司主张案涉房产所有权登记已经失效石明山不享有所有权。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萣的“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应自预告登记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能够进行登记时起算。本案《房屋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虽系2015年8朤7日作出但该通知书系由中海公司领取,中海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何时通知了石明山故不能认定石明山在2015年8月7日即知晓案涉房产能夠进行登记,也就不能认定至2015年11月25日案涉房产被查封时预告登记已经失效其次,石明山已通过自行支付首付款和向浦发银行兰州分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中海公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产虽然石明山之后无力偿还贷款,中海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还清了贷款但此时中海公司作为担保人仅有向债务人石明山的追偿权,并不能改变案涉房产买卖关系中其作为絀卖人已经收取了全额购房款并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石明山的事实。故石明山依法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中海公司仅对石明山享囿普通债权,不享有物权请求权并不优先于建行营业部的债权,中海公司上述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中海公司还主张根据《查、扣、冻規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其有权解除合同建行营业部无权就案涉房产申请执行,但本案并不符合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中海公司还主张預查封期间不能进行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門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故中海公司上述主张均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此外中海公司已收到全部购房款,履行担保责任后亦有权向石明山追偿本案执行石明山名下房产对中海公司并无显失公平之处。至于中海公司主张其对石明山的债权抵销问题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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