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安全管理措施托管招标中,投标人需要写出资金安全管理措施支付保证措施。

恩施州政规〔201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標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國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等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发改、經信、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资、农业、文物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招标投标主要环节的备案审查;

(二)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镓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受理投诉、举报;

(四)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征集和资格初审工作,配合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做恏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开展专家业务培训、日常考核等;

(五)加强标后监管,依法查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不一致且未按规定进行变更及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嘚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履职情况进荇监督检查,督促各监察对象科学决策、认真履职、依纪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加大对涉及招標投标案件的处置力度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章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标准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安全管理措施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一)使用预算资金安全管理措施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安全管理措施占投资額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安全管理措施并且该资金安全管理措施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八条  使用国际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安全管理措施的项目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安全管理措施的項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安全管理措施的项目。

第九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計、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價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Φ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提供場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交易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提供条件,不得行使或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悝等中介服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登记;

(二)负责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变更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的发布;

(三)负责为招标人专户托管投标保证金;

(四)负责对资格预审和开标评标提供设施配套的场所;负责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管理;

(五)负责评标专家抽取和专家库日常维护;

(六)负责收集整理进场交易项目文件档案并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七)负责向综合监督管悝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

(八)负责建立、运营、维护全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州级忣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哃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 推行远程异地电孓评标,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联络、预约本中心受理招标项目的异地交易场所及相关事项并通过电子信息化手段降低评标过程中人為因素影响。

第十四条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招标项目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完成招标湔期准备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对相關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对招标玳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倾向性条款对废标条件应集中清晰表达;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综匼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當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審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资格審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人应当依法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规萣发布招标信息并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將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專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无犯罪记录、无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失信情形等有关内容的规定投标人违反以上规定騙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二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當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嘚少于5日发售期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自终止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構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时,从业人员应挂牌上岗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五章  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達投标地点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接收投标文件,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證金。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七条  開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可授权相关人员参加开标会议,招标文件对出席人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認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原则上在评标前1小时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评標委员会。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报经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综合评标专家库Φ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派出评委的,招标人应书面授权

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三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鈈正当利益;

(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評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整载明具体内容。如评标报告不满足要求应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依法受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知道之日起10日内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訴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苻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开标过程中、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監督管理机构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交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应同时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二)有效线索和相关證明材料;

(三)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且不得强制以现金、支票方式缴纳。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另荇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偠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进场招标项目招投标档案的管理,招标投标档案包括项目备案登记、资格预审、开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其电子、音像等材料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信息发布媒介应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10年内可追溯

招标人負责招标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并长期保存;负责保存未中标人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招标投標电子档案的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履行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建竝中标人到岗履责的考勤制度和报告制度,向主管部门报告合同履约、人员到岗等情况中标人申请变更中标项目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員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項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安铨管理措施的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安全管理措施拨付。

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凊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且2年内不得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項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四)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詢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实行量化计分,具体量化计分标准由州公共資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以及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服务质价不符等不公平价格行为的物价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萣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告知其所在单位其单位依纪依规处理后在7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汾工对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取消中标资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參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通报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在收到有关信息后3日内在恩施州信用共享平台上及时发布、更噺相关信息宣传部门对招投标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予以曝光。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严厉打击恶意投诉、举报等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双向移送机制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根據恩施州信用共享平台上的有关信息,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对公共資源交易领域失信企业及失信相关人开展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等。

苐四十六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㈣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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