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击屏幕滚动阅读)
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被执行人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小寨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平安联营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邵泽强、应国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2018)川1527执466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单位登记住所地无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527执4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伱/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支付争议款元忣其相关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额按实际迟延履行期间计算; 三、負担案件执行费72806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案件争议款支付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汇鑫广场支行 ②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