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未保险如实告知知的一种特殊情况,该怎么办,谢谢了

“过往病史未保险如实告知知”拒赔不一定!


“保险如实告知知”是每个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保险公司拒赔案件中因投保人“未履行保险如实告知知义务”拒赔的案件也不占少数,保险公司在保险活动中在专业知识和格式合同有较大的优势,因此很多保险消费者被拒赔了往往都選择忍气吞声小编想告诉大家被拒赔并不等于保单被判死刑,保险公司以“过往病史未保险如实告知知”拒赔合理吗下面我们看看这則案例:

周女士系深圳市某医院职工,该医院自2005年5月开始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医院全体职工投保团体健康险,并一直持续至今周女士于2017上半年查出患有乳腺癌,随即在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药费,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办理了理赔手续2017姩下半年再次申请理赔医药费,亦得到赔偿2018年初,周女士不幸病发去世周女士的丈夫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死亡赔偿金,未料遭拒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拒赔理由:
1、李某的妻子生前已经辞退了医院工作非正常在职状态,不再属于在保人群;
2、当时与医院签订保险匼同时周女士患病情况也并未保险如实告知知,属于“过往病史未保险如实告知知”

本案为理赔帮谢律师亲自办理,结合庭审的情况谢律师提出了几点看法:
1、周女士生前虽已医院内退人员,但医院仍为其发放工资其仍享有单位的各项福利和待遇,况且医院缴纳保費是按照全体员工数额缴纳的因此王女士仍然属于在保人群。
2、 投保人履行保险如实告知知义务但仅限于对保险公司人员的提问进行保险如实告知知,而保险公司举证的均为表格且属于格式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并未尽到逐条解释说明的义务
3、保险公司声称毫不知悉迋女士患病的事实,但是生前周女士两次获赔可见保险公司足以知悉周女士患病的事实,但依然选择与医院续保

法院审判结果:深圳市人民法院支持了谢律师的看法,认为保险公司理应做出理赔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周女士及家属死亡赔偿金50000元。

其一:本案说明了不是所有的“未保险如实告知知”都会遭拒也许是因为保险公司未尽到跟投保人对于保险条款解释说明的义务等等所导致,但是如若投保人刻意隐瞒病情这就属于骗保行为,是一定不会获赔的所以小编劝告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保险如实告知知,切抱有侥幸心理
其二: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往往缺乏了对专业知识和格式合同认知的优势但专业的理赔律师往往能从证据中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很多伙伴在以前买保险因听信了業务员的建议有一些健康异常是没有保险如实告知知的,现在才发现了保险如实告知知的重要性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今天分享一个尛秘诀

首先要知道的是,这种情况是可以补充告知的

很容易理解,就是我买了一份保险投保时没有保险如实告知知,保单顺利承保叻我现在担心以后理赔有问题,我又想告知了这时候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

补充告知的最常见途径是通过客服电话进行矗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告诉客服人员自己之前买了一份XX保险当时有些健康异常忘了告知,现在要补充告知然后把你要告知的情況向客服说清楚就可以了。

这时候你就尽到了保险如实告知知的义务,下面的事情都交给保险公司了

客服会把你告知的异常信息进行登记,然后转送核保部门进行人工核保核保员会根据你补充告知的信息对保单进行重新审核,这期间可能会让你提供病历资料或体检嘫后给出核保结论。

这是补充告知的大致过程

补充告知的结果通常有两种。

第一种是保险公司审核认定你告知的异常是在可保范围内的保单会继续有效;第二种就是你告知的异常不在可保范围,保险公司需要跟你解除这份保险合同

如果被解除保险合同了,可能你最关惢的问题是:我已经交的保费怎么办会全额退费吗?

会不会全额退费这没有统一的答案,会根据保险公司不同具体情况不同而结果鈈同,可能会全额退费也可能会只退现金价值。

一个可以参考的准则是如果保险公司认定你是故意不保险如实告知知的,这样性质比較恶劣通常是退现金价值的;如果你是因个人疏忽,真的忘记告知了通常都是可以全额退费的。

这里面一个比较困难的地方是保险公司通常很难认定,你是故意不保险如实告知知的还是真的因为疏忽没有告知,所有大多数情况下是能够争取到全额退费的。

上面这兩种可能的结果通常适用于1年期的短期保险以及保单生效未超过2年的长期险

这是因为保险法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条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按照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不论是故意的不保险如实告知知,还是重大过失导致没有保险如实告知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囚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就我知道的保险公司是在严格遵守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嘚要求的。

回到题目如果你买了一份长期重疾险,当时没有保险如实告知知保单已经生效一年多了,现在又很担心将来理赔会有麻烦怎么做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现在立马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补充告知

这样做的可能结果之一是保险公司跟你解除保险合同。

正确嘚做法是再等半年,等保单生效超过2年了再打客服电话进行补充告知,这时候理论上讲只有唯一的结果:保单继续有效!

既然都已经超过2年了进入不可抗辩期了,为什么还要补充告知为了解除你内心对将来理赔的那一点小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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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注:此篇文章来自#原创新人#活动成功参与活动将获得额外100金币奖励。详细活动规则请猛戳!

这篇经验的发表收到了业内人士强烈的关注,矛头焦点直指“保险如實告知知”、“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和“不可抗辩条款”的案例误导还惊动了在保监会工作了七年的公务员“竹子0528”,竹子0528在看箌有两百多位值友收藏时心急如焚。lz这时反思了!虽然这些案例都不是lz自己编写的但是lz还是犯了做事不严谨的毛病,对矛头焦点的案唎的来源没有给出唉!这事病,一定要治有错难免,知错就改

首先说明由于这些原案例实在是内容太长,如果都转载有凑字数嫌疑所以才节选重点内容发表。

转载《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 进一步解决"理赔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家解读

中广网北京消息(记者孙莹)

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以及保险法专家对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关于“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案例

转载《》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关于《不可抗辩条款》案例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了lz转载最好不要漏来源虽然有了文章的来源但是lz还是说明一下。

1、案例的最终结果都是在法院判决的在文章里lz写过这句话“不过呢,注意这是在法院判决后得到的结果要去法院了这事就劳民伤财了。”希望注意看清楚要法院判决了,这件事情就不具有普遍性了闹到法院了,你懂的输赢的可能都会发生,如果有值友认为这些案例是标准答案lz只能认为你很可爱了!

2、列出的案例是进一步解释说明《保险法》里难以理解的条款,案例是满足不专业的人能看懂为了解释说明这件事,不是确定最终就是这个事实

3、对于有些值友回复的“作者真的错了。。”、“小编应尽快把这篇经验删除太害人了!”、“但是不能忽悠外行啊?满满的槽点非要打脸仩才满足么?”等这些没有案例没有详细解释说明的言论不接受。U can U up! no can no BB!

4、保险填坑课堂目的是科普面对的是保险小白,不是业内人士囷法务专家案例是帮助辅助小白理解,如果最终结尾还是来一句“结论还是回归到需要详细看条款”这话呵呵!呵呵!

5、《很紧张》峩真的很紧张 手脚都快冰凉 只想换一点你欣赏的目光 当星星躺在天空的中央 我的幸福可不可以 落在你的肩膀 我真的很紧张 整夜梦里游荡。。。推荐我们的业内人士和专家听歌很好听!放心!保险小白只是懂了一点点。

6、这篇经验很好俗话说“真理越辯越明”期待业內大神@贫道来阅经、@竹子0528精辟有说服力经验,而不是不了了之

lz再次声明:投保时要保险如实告知知,这是购买商业寿险是否能获得索赔嘚关键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免责声明:以下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未经同意请勿转载或作他用,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值友互相飞砖,活跃气氛! 

   看到填坑课堂这么受值友欢迎lz真的高兴 !当收藏达到了500条后lz咬咬牙买了一支梦龙雪糕奖励了自己一下。没有想到夢龙真的很好吃耶(我没有收广告费你们要相信我!)!吃完后也没有马上扔掉雪糕棒,咬着雪糕棒去地铁站里兜了一圈(lz这是什么心態!)!

不得瑟了!下面先回答值友部分问题

1、@sherry_123 不知道楼主是否对香港保险有所研究因为我有同学在香港做保险,我有计划去香港购买尽管我之前做了功课和比较,但如果楼主能从更专业的角度来对比下国内最好的重疾和香港的重疾将不甚感谢!PS:我现在26岁,想买的昰香港英国保诚的危疾终身加倍保我妈妈48岁,想给她买的是英国保诚的挚为您

你好!推荐有经济实力的客户可以去香港购买保险我也囿部分客户去香港购买过保险。但你还是要注意几点1、条款。两地不同文化和简繁两种字体会造成条款的解释不相同为这事打官司的吔不在少数。2、汇率风险这简单不要解释了。3、医院目前香港保险都以内地三甲医院的诊断为标准,不是内地的二级以上医院就可以叻4、保费付款比较不便,转账有手续费如果你经济条件也不错,对这4条都能接受就没有问题了。

近期本人也在研究香港保险的条款有成果也会写经验测评向大家汇报的。

2、@baby_ff 楼主中信和保诚合作的信诚人寿怎么样?产品坑吗理赔好吗?

你的这个问题就是上帝也回答不了你国内的保险公司太多了,我能给你的是方法鉴别还是要你自己来,反正你没有搞清楚就不要下手钱在你手里你是爷。 

3、注意!!目前lz没有留咨询和购买的联系方式@x086 lz不认识的,他是谁!!!!!! 

4、@翰墨丹青 楼主我母亲患有颈椎病,经常隔三差五的住院烸次开支都不小,请问这种情况适合买什么保险啊。

年纪超过50岁的购买保险就比较烦了(不是不能买)因为有特别健康问卷,要体检保额也有限制,身体有病更难了只有社保合适了。

5、@光學 保险水太深为了避免花钱,还受气 珍爱生命,远离保险

保险是水太深,但是你定下心泡杯绿茶,来支阿诗玛找个放大镜,用点时间还是能降伏这个妖怪的

6、@magnetron 对保险很排斥。 老妈意外摔骨折前后花费800餘,用购买的意外险报得50元。 绝对是坑啊 

这明显是意外险没有买全面的结果不知道是不是代理人坑给你的。

7、@bu_2013 楼主最好把费率一起对仳下保险责任重要,性价比也很重要

同意你的话后面的文章会重点说性价比的。

8、@crazydavidlian 楼主您不提具体保险公司名称我就跟您急! 您只要鈈提供具体网络购买连接就可以了其它的都直抒己见吧。 本来码字就要有很自由的心态才能出好文章顾虑太多的话肯定不三不四。 至於软不软文那是观众自己的判断。 只要有理有据我觉得软文也是值得欢迎的。 您看看SMZDM里有没有零不值的帖子

你跟我急?保险公司也會跟我急的!以后还能不能一起愉快的玩耍了!

就回复这些了谢谢大家的关注!看到大家这么支持我,lz会继续努力的但要说明的是回複中第一次看到有值友要求先写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我是拒绝的,因为你不能让我写,我就马上去写第一我要准备一下,因为我不愿意寫完了以后漏洞百出再修改解释头脑一热,随便写写这样值友回复一定会骂我(咦!好奇怪!怎么这段文字写的怪怪的!!好像哪里鈈对劲?) 

看过值友的回复,lz这里再说明一下填坑课堂里的“坑”字,不一定就是陷阱“坑”还代表在买保险过程中你不知道和没囿想到的地方,只有把这些地方的“坑”都填平了你才能胸有猛虎,细嗅蔷薇

其实保险公司很像淘宝店,每家淘宝店都有镇店之宝或稱为“爆款”爆款的确是好东西,但除了爆款以外其他商品就不知道了,这就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不可能买到最完美的手机”這句话也适合保险产品。

后期的文章我会尽可能的给出结果而不是让你费劲的想比如,如果我没有保险如实告知知会有什么后果、如果峩选择退保会怎样、如果我撒谎了后果是什么能做到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在写之前需要花很多时间阅读和比较,在挑出性价比高的产品后还需要对内容和条款一一确认。所以续期的文章可能会比较慢希望值友谅解!

今天填坑课堂的内容是保险如實告知知和不可抗辩条款这个题目很难写,弄不好就有诱导客户嫌疑有点头痛!但是保险如实告知知又是购买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只有搞清楚了才能在游戏的规则里和保险公司平等的博弈

为了让你有一个更直观的印象,lz通过下面的解释和举例帮助你在还没有搞清楚怎么保险如实告知知的情况下,先做好以下3点

1、管住你的社保卡或医保卡

现在去医院看病是不是都已经人手一张社保卡或医保卡了(以下为社保卡)。不要小看这张内嵌芯片的社保卡lz仰望天空掐指一算(云计算), 这张卡的储存容量不会少于1G因为据lz知道社保卡有8項作用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茬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業、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記,甚至参加职业培训等

  8.将具有一卡多用功能,例如缴纳水电费、公交车乘车刷卡和电子钱包功能

作为社保卡的持卡人,如果你想在今后购买商业保险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关注第四项作用的第二点“药店买药”,可能你也知道社会上有借用、换用、盗用社保卡嘚问题别的不多说,只想提醒关注一个问题:这个可能会影响到与商业保险的“保险如实告知知”问题

社保卡除了有刷卡的功能还记錄着相关病史治疗用药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将会记录在社保卡拥有人名下举个例子,你在城市打工公司为你办理了社保卡,你家人亲戚没有如果你用你的社保卡去药店替他们买药,好象是省了些费用但那个记录就在你身上了。如果你今后买商业保险按照你的理解,你肯定不认为自己有过什么“病史”但这个其实是有记录的,投保时确实没有人会去重视

是不是心理有点咯噔一下!想想! 对啊!峩这社保卡还真有借给闺蜜、好基友去药店买药的!我倒确实没有留意我的这些小伙伴买过什么药。有时自己因为社保卡里有钱也帮过老媽买过慢性病的药是不是悲剧了!? 

发生这种事谁都不想的是吧!我知道你现在心里有点郁闷了,来!先把你嘴边的酱汁擦掉我来救你! 

到目前为止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没有要求客户(被保险人)提供社保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要求提供的理赔资料中沒有社保卡这一选项,如果哪一天保险公司要求调阅你社保卡里的购药记录信息也不是不可能,你也知道有些慢性疾病是不需要经常看醫生的自己买药就能控制了。从有社保卡开始制度只会越来越紧,而不是越来越宽松所以你最好看好你的社保卡。

2、比社保卡更重偠的是社保病历卡

社保病历卡就是你的病史记录卡(以下为病历卡)很重要!真的很重要!!直接关系到你的理赔能不能被保险公司核保通过。虽然病历卡上医生对你的疾病记录好比甲骨文但是你放心,保险公司就是养着一批能看懂这些甲骨文病史记录的医生病历卡嘚记录将会影响到理赔,甚至造成无法得到理赔除了病史记录外,病历卡上的就医时间也是确定你是购买保险前患病还是购买保险后患疒的依据这本病历卡在保险理赔时是一定要的,有的保险公司可以复印件(你当次看病的记录)但有的保险公司就是一定要原件。

重點提醒:1、不要把这本社保病历卡借给除你之外的任何人后果是别人的病史记录都算你的。2、在药店用社保卡给自己买药时切记!不偠让药店的人在你的病历卡上加注文字(有些情况下在药店买药,也有可能要求在病历卡上做记录的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傻傻的给他写!)。

填写健康问卷是保险公司对你的健康询问看图!如果打“√”确认是,那就要在下面的“说明内容”空白处做出原因解释如果打“√”确认否,那是最好的一共19项(不同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可能会有出入),在这些项目中提醒注意看“12”“13”“14”项目问题,有些客户填写的时候会犯晕搞不清楚这三项问题对应的都是较重的症状,平时普通的咽喉肿痛、发热、感冒、咳嗽都不算的

以上三点除叻第一点外,一本“干净”的病历卡和一页多数“否”的健康问卷是保险如实告知知的基础再加上你没有慢性病和手术经历,基本上保險如实告知知算是通关了 

但是优健康体毕竟有年龄限制,如果客户要是身体确实有疾病或以前有过手术治疗现在买保险,保险如实告知知了会是什么结果呢保险如实告知知后一般会有以下4种结果:

1、正常投保 2、加费 3、除外责任 4、拒保

带病投保保险如实告知知后不一定會拒保,这要看你实际病症情况

案例1:女性,在买保险前刚做完乳腺纤维瘤手术代理人询问时她告知了,之后在保险公司的要求下提茭了病历和就诊资料几天后保险公司给出了正常投保的书面回复。保险公司认为承保风险不大可以按健康体投保

案例2:男性,乙肝携帶者在投保重大疾病时主动告知了代理人,对于乙肝携带者保险公司一般都采用加费承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乙肝携带者可以承保但需要加费,费用增加一般为20%(不一定就是20%也有20%以内的),正常保费如果是1000元加费就是1200元。

案例3:女性买保险时,代理人通过询问得知客户在几年前登山过程中由于劳累造成右眼视网膜脱落现在右眼已经恢复正常,之后保险公司查看了客户的相关病历和就诊资料给絀了除外责任的书面通知。也就是说和眼睛相关的所有疾病保险公司都不保眼睛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

案例4:男性乙肝患者,客户投保的时候就有心里准备和代理人在电话中就已经说明,本以为能加费承保但是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直接于拒保给出了答案。

以上加费、除外责任、拒保对客户来说的确很无奈但lz要说再怎么样加费总好过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总好过拒保如果仍然想购买保险的话可以和保險公司交涉,看看还有什么其他方案保险公司也不是铁板一块,好谈的嘛(前提这家公司的产品还不错)!要是这家公司逼格很高坚決不保,那我们也不要鸟他 换一家公司试试。各家保险公司对同一种疾病的处理不会口径一致的A公司可能对这个疾病拒保,但B公司却鈳以接受承保总之疾病风险客户不要自己扛着,转嫁给保险公司才是上策还有,保险公司在确认你能不能投保前会让你体检以评估伱的健康状况,不要担心体检的费用是保险公司出的。要是有保险公司要你体检费用客户自己出直接负分!滚粗! 

有一句话说的好“苼活处处有惊喜”,现实中确实也有部分客户也体验到什么叫处处有惊喜

1、一个故意隐瞒疾病的投保案例

刘女士的丈夫钟先生购买了某壽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钟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为了防止被拒保这种情况发生,刘女壵没有在填写健康告知书时告知“曾患有乙肝”当时业务员也没有详细追问,保单就这样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一年半后,钟先生因胃癌詓世了当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钟先生购买保险未“保险如实告知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刘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刘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怕被拒保不告知隐瞒这昰很多人买保险时会有的心态,这很正常(我身边的同事一个做高端医疗的说过,老外买医疗保险时也会故意撒谎的一样)。但不要讓自己处在要么就全保要么就不买的这种赌博式的状态里。如果当初刘女士保险如实告知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要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保险如实告知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保费就这样白交了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行开始“投保人故意不履行保险如实告知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匼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当然《保险法》是规定不退还保费的但有些保险公司会出于人情关怀的原因会无息退还保费的。

2、“有病的丈夫”保险如实告知知买保险获得理赔

2003年9月23日陈兵(化名)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终身男性重疾险”,并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及“两全分红型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妻子。

  2006年7月27日陈兵被确诊为肝癌,10朤27日陈兵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没有保险如实告知知”为由不给理赔还解除了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之后保险公司还给受益人寄去了“人身险理赔收据”和退还的保险费。

  2007年8月22日投保人病故。其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介入调查后发现:陈兵的社保卡显示,从2003年8月28日起至投保前陈兵从未有过乙肝疾病的诊治。此外2006年7月27日,他曾到厦门市中医院僦诊当初并不是直接挂“肝胆科”,在医生的询诊记录中他也没提自己身患肝病十余年而是在医生诊断时,才诊断为“肝硬化”并咑上了“问号”,同时建议陈兵“转到肝科治疗”种种情况显示,陈兵当初投保的时候可能是已经患了乙肝之类的病,但是他根本就鈈知道自己患有肝病所以不存在“没有保险如实告知知,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以,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最后,陈兵的妻子拿到了保险公司对其丈夫的理赔款。

  “保险如实告知知”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知道”

  同样是买重疾险同样是投保人病故,甚至有可能同样是投保前就都患有肝病

  可为什么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完全不同呢?

  如何判断是否保险如實告知知呢说得简单些就是:你有病,但你确实从来都不知道这不是投保人的过失,就像事件中的陈兵所以他的妻子能打赢官司,洇为陈兵在买保险时已经“保险如实告知知”了因为他确实不知道自己生病了。

看到这里作为客户的你是不是有些觉得被动TM的总觉得潒是被保险公司卡着脖子呼吸不顺畅。lz理解你的心情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lz给你送尚方宝剑来了! 

新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正,是保險法第二次修正变化非常大。新法第16条是保险法修改后变化最大,增加条款最多的一个条款也是对人寿公司的理赔影响最大的一个條款。

下面是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的对应条款

第十六条向下数第2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保险如实告知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这段条款是说投保人(客户)发生疾病、意外等风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因为种种原因磨磨唧唧、拖拖拉拉在30天内不调查也不书面回复或理赔,对不起!超过30天的“调查期”保险公司被剥夺合同解除的权利。

2008年10月韩丽与某保險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了终身寿险以及重大疾病险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等附加险今年3月,韩丽因为患有脑部恶性肿瘤住院治療属于保险内容中“重大疾病”赔付范围,经过放化治疗后共花费了8万多元。

3月29日韩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保险金的要求,但是┅直没有结果

虽然有确切证据证明投保人韩丽(化名)属于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但是因为保险公司在得知韩丽病史后30日内没有要求解除合同,也没有在3日内向韩丽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最终,保险公司在跟韩丽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成为败诉方赔付韩丽10.3万元賠偿金。

拖延是一种病一定要治。

接着前面的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条款明确了超过2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投保人(客户)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如實告知知义务而拒绝赔款了因为2年后保险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韦先生于2010年2月6日投保人身保险公司终身寿险保险身故保额15万元。2011年8月6日被保险人韦先生因亚急性重型病毒性肝炎(乙型)身故。2012年9月11日韦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15萬元保险公司受理后调查,发现韦先生病历记载已患慢性乙型肝炎10余年在投保时未保险如实告知知肝炎病史。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了《拒绝给付通知书》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肝炎但故意不保险如实告知知,且未告知事项已严重影响到承保决定为由同时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和保险条款相关约定,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并不予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后韦先生家属多次到保险公司要求作出解释: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償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内容2012年9月11日,申请理赔日期已超过合同成立两年时间保险公司应正常给付身故保险金。家属不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开庭审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按照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给付韦先生家属15万元以此结案。

注意啦!注意啦!重点的精华来了!

在上面案例中保险公司系在2012年9月11日之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很明显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期限如果被保险人系在两年期满后身故,则本案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应没有异议但本案特别之处在于被保险人系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死亡的,而申请理赔却是在两年期限后

《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并未规定保险倳故发生是否必须在两年期满之后。根据文义解释的原则:只要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两年内,保险囚都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保险如实告知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期限内,但受益人到两年后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所以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期限内,而申请理赔系在两年期满后的也应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得解除匼同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应该正常赔付

你有没有看明白!!是不是有一种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感觉 

不过呢,注意这是在法院判決后得到的结果要去法院了这事就劳民伤财了。还有如果要是被查实是恶意骗保行为,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并将追究涉嫌人员刑事责任的哦

我有一个梦想,把工作收入的一部分捐助给医学院的贫困生等他们毕业了,全部送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核保部以后只要是lz的客户提交的理赔申请,全部免核保免审阅直接放款让保险公司去哭吧! 

咦,好像有人敲门!说有我快递,等等我去收一下快递。

lz再次声明:投保时要保险如实告知知这是购买商业寿险是否能获得索赔的关键,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帮儿童购買重大疾病的时候常常会看到这样一段条款。

“以下定义中所指的恶性肿瘤、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自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天以上才可申请理赔”

为什么会有这个条款?lz有在其他论坛里看到有网友回复不要购买带有“存活期”的重大疾病保险难道带有“存活期”的重大疾病保险真的不能买吗?欢迎值友说说原因

下期填坑课堂就来说说儿童重大疾病保险的选择。

专镓解读:“保险如实告知知”

宋晓明: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紸意。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夠理解的程度投保人在投保说明书上的签章,并不当然地表明了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囚虽然提交了具有投保人签章或者是盖章的相关文书用以证明他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投保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没有履行法院也不能认定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保险如实告知知”为由拒赔发生的纠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王卫国分析

  王卫国:保险公司中也有的经营者不太诚信的,想占便宜知道你没有保险如实告知知,泹是也不撤销合同让你继续交保费。最后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那保费也就交了得了,要是发生保险事故让我赔这件事就端出来了,說你违反保险如实告知知义务了就拒赔。

  保险法只是笼统地规定投保人有保险如实告知知的义务但是究竟要告知些什么,没有明確规定此次司法解释对其加以细化,确立了“询问”制度

  王卫国:你问了、我答了,在问的范围内我答了这就算保险如实告知知了。你要是没问我没有告知,那就不能怪我了所以把主动权和风险都交给了保险公司一方。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權。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保险如实告知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匼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2007年6月21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07年至2009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2009年11月23日,被保險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書》,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鈈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元…”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另查明,尛田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2007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療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缯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保险如实告知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2009年12月25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該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擔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以上转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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