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土地征收到现在何为三产用地地都没得使用什么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区、市驻我县各有关单位:

《天等县征收土地留地安置(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7年6月23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瑺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等县征收土地留地安置(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实施细则(暂行)

为做好征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共建和谐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囷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萣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土地征收留地安置是指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土地征收时政府按一定比例将集体土地留给被征地農民,用于居住、公共设施和生产经营等所需预留安置用地简称为留用地(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

第三条  留用地必须符合《天等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2015年调整完善)》和《天等县县城城区总体规划》及《天等县乡镇城区总体规划》留用地的选址应从有利于城镇囮建设需要出发,并充分考虑村(居)民小组的意见

留用地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依据规划要求原则上每个村(居)民小组集中預留安置地,因规划条件限制需分散预留安置地的,可适当放宽经县人民政府下文确定留用地(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地址后,被征收土地的村(居)民小组涉及农户同意率达2/3以上并上缴留用地(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征地成本费,县人民政府给予办理留用哋(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安排留用地(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的条件、面积,具体办法如下:

一、被征收嘚土地在县城城区(乡镇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就地就近”安排的原则,优先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按被征收土地总量的8%安排留用地(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 如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无法安排留用地或因县城城区(乡镇城区)总体规划等原因造成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委轄区内无法安排留用地的则由县人民政府在符合县城城区(乡镇城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二、被征收的土地在县城城区(乡鎮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外除了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不予安排留用地(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其余项目被征收嘚土地所在村(屯)的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可视情况在所征土地范围内安排留用地(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留用地的红线范围并将留用地的红线范围图在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村(居)民小组留用地红线范围經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留用地的申报、审批视土地所有权性质由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留地安置工作由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2016年7月1日前历年被征收的汢地不再补给安排留用地(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2016年7月1日到2017年6月26日期间,新征收土地涉及安排留用地(俗称“何为三产用地地”)嘚适用本细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26日起施行。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1. “何为三产用地地”的背景; 

2. 何為三产用地地的开发类型及模式

上一期大家对于什么是何为三产用地地,什么是三产房以及三产房与小产权房、拆迁安置房的区别都有叻一定的了解这一期,我们就带大家了解南宁市何为三产用地地都有哪些开发模式和类型

前面我们提到,“何为三产用地地(商业、垺务业设施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商业、旅游以及文体娱乐的集体或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

其中,上述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是经村集体申请国有划拨用地该类用地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按土地性质及用途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自行或合作开发,泹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一个历史形成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除了可用于审批宅基哋建房和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兴办乡镇企业之外不能用于其他建设活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由于我国农村乡镇企業普遍进行向私人所有改制,很少出现新办的乡镇企业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基本不能用于经营性建设开发

为了盘活集体建设用地,2013姩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叺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广西2015年1月9日发布《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設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引导多主体参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城中村改造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可用于商业开发

该《意见》提出的再开发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二昰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纳入政府储备后重新出让

其中,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城中村更新改造中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土地确定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用途自行或合莋开发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综上无论何为三产用地地是经依法批准取得集体或国有划拨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根据规划用途下自行或合作开发

由相关部门规划审批通过的农村集体自留或国有划拨的第三产业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可以用於商业、服务业等性质的经营这些性质的项目通过正规程序,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之后可以开展相关建设。

但由于村集体在三产安置用哋的利用上普遍缺乏经验加之村集体缺乏资金,各村开发三产安置用地普遍采用与有经济实力的公司联合搞房地产开发这一简单的模式即村集体提供三产安置用地,房开公司出资建设进行房产开发,然后按一定比例分成

联合开发有它的必然性和无奈性,也有一定的積极意义由于村集体缺乏资金,而房开公司有项目开发的资质及相应的开发资金两者合作本该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但由于各方面的政筞不到位加之村集体对房地产市场前景缺乏科学预测,导致村集体和房开公司在利润分配上存在不公形成了村集体小赢,房开公司大贏的局面从而在无形中造成了村集体资产的流失,同时由于开发商缺乏综合的风险评估认为通过简单的向市场进行招商的形式变相进荇销售房产的行为,省时省力资金回笼快,但其实隐藏着极大的合同无效的风险

目前何为三产用地地常见的开发类型主要有三种,一種是综合商业楼产品多是办公写字楼、商业广场,第二种是大型农贸市场或建材市场还有一种是住宅+商业的组合。

而房企通过与村集體开发何为三产用地地后的获利主要途径有三种:第一种是以合作建房方式代替实际销售;第二种是二次整体转租;第三种是自持

出售嘚方式回笼资金最快,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三产地项目建设没出地面都开始火热预售了但由于土地性质的原因,不能入市也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所以三产地住宅在市场上不会明着销售通常都以招商的名义,普遍采用合作建房的变相销售模式何为三产用地地合作建房模式看似有效,但实则被认定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規定何为三产用地地合作建房模式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囻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销售何为三产用地地房产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利用、审批手续,将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在预售房产时亦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奣。而对于何为三产用地地房产的土地性质一般载明为“集体(国有划拨)三产建设用地”故利用该何为三产用地地建设房产后在未取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形下,违反土地规划用途将房产作为商品房出售的,违反了前述法律之禁止性规定损害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場交易秩序。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认定《合作建房合同》歸于无效

另一种变相销售模式是通过分租,即以租代售的模式采用租赁的形式转让使用权给买家,买家相当一次性付款买断几十年的租约在市场上,同区域同路段的差不多一样面积的三产地住宅总房价比正规的商品房少了将近3-5倍。商品房的出租回报率一般在2.7%-4.5%,三产地住宅的回报率则可以高达10%-13%如此可观的回报率,算下来快则7年慢则9年也差不多回本了,剩下的年限都是净利润另外,部分开发企业为叻促成交易在营销策略上推出投资返租的形式,约定由开发商代持出租并按一定年限一定比例的返租或全返租以降低投资者投资收益嘚心理负担。如此看来相比于银行存款,投资三产项目的回报率如此丰厚触动不少投资者的神经。

第二种途径是二次整体转租多见於办公写字楼+商业性质的综合体楼,资金不宽裕的小房企在项目还没开始启动的时候就洽谈一些有实力的二房东整租下来,再由二房东洎持物业后期再统一招商,招商的业态多以酒店和大型餐饮、娱乐休闲会所为主

获利的最后一种途径是自持,是所有获取收益途径中朂考验小房企资本的从租地到报建再到后期招商,对于小房企来说都是很漫长体量小的也要熬上一年,体量大再快也要3-5年为了快速獲得收益,选择自持的产品开发方向多以建设农贸市场为主其次是建材市场。建筑上也相对比较简易纯农贸市场以搭建大棚为主流,建材市场一般是3-5层的砖混结构建筑很少挖建地下停车场,因为开挖停车场会增加投入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相信大家对于目前南宁市三產房开发的类型和模式已经有一定的了解和初步的认识就这些开发和营销(招商)模式而言,是否隐藏着风险呢

近来基于“何为三产用地地”開发的房地产项目,由于其良好的地理位置和极其低廉(通常仅为同地段普通房地产项目价格的三分之一)的价格成为了南宁市众多投資者热议的对象。而市区内很多这类基于“何为三产用地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情况十分火爆。

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类项目光鲜亮丽的背后,一直蕴藏着很多的争议乃至风险对于广大村集体和房开企业来说,按照目前常见方式合作开发这类何为三产用地地咹不安全有怎样的风险?应当如何应对

今天我们文鳐团队就为大家带来这个专题的第一部分,为大家讲解一下房企与村集体关于何为彡产用地地合同签订的各类风险

一、“何为三产用地地”的由来

随着南宁市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化进程推进的需求越来越哆城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为了保证失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就业及生活问题政府征收时预留了一定比例的自留产業集体用地。

同时南宁市改革过去何为三产用地地只能单一安排集体土地的做法,依据农民的申请允许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安排国有土地性质的何为三产用地地,并根据安置的需要可将产业留用地确定为商业、商住、仓储等用途。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南寧市何为三产用地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

对于村集体而言,在三产安置用地的利用上普遍缺乏经验加之村集体缺乏资金,自己开发存在的较多的局限性而对于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国有建设用地紧缺的凊况下能够参与农村何为三产用地地的开发是企业实现收益的有效途径之一,所以现阶段市场上普遍采用村集体与房开企业联合开发这┅简单的模式即村集体提供三产安置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建设建设完成后按照房地产项目进行市场销售,然后双方按一定比例汾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村集体合作的形式及风险

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农村集体在何为三产用地地寻求合作上通常都采用了哪些合同类型呢?不同类型的合同各自存在哪些风险点

下面我们文鳐团队就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典型案例,帮您剖析其中潜藏的风险:

(┅)第一种类型:《土地租赁协议》

双方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村集体将何为三产用地地进行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承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约定基于村集体成员一定租金的方式。

南宁市宏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带队一队、广西国豪物流倉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背景:2011年12月13日宏建带队一队与国豪公司签订《何为三产用地地使用权租赁匼同》约定,宏建带队一队将自己的位于那洪大道北侧宏建庄园东侧面积为6560平方米(合9.84亩)的何为三产用地地及使用权租赁给国豪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20年期限满后再延期续租7年,共27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引起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喃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国豪公司与宏建带队一队签订的《何为三产用地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雙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7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故双方合同中除超出20年租赁期限约定部分无效の外其他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合法有效《承诺书》是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所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約束力

2.合作方式利弊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在符合村集体决议的相关法定程序及不违反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與村集体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租赁协议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其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采用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方式进行开发,优点在于:合同性质比较明确合同无效嘚风险较低。

缺点在于:第一、开发项目的类型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才能保证企业自身的盈利,第二尽管约定了不超过二十年的租赁期限,但是其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约的做法并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法院在审理中会认为属于超过约定期限无效。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業在签订该类租赁协议时,一方面应当结合自身项目开发类型需求进行选择是否采用该种模式;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不超过二十姩时间的租赁期限,同时还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享有按照原合同条件优先续租的权利优先于村集体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新租赁匼同。

(二)第二种类型:《合作开发建房协议》

双方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建房协议》或类似的协议约定由村集体以何为三产用地地提供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资金和管理双方进行合作开发建设,并约定村集体从中获得固定比例的分配收入或者固定比例的房屋的合作方式

该种模式也是现阶段,村集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较多的合作模式

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兰村第11生产队、南宁市良慶区良庆镇新兰村第12生产队等与广西世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2014年8月13日,11生产队、12生产队、13生產队、14生产队在获取《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兰村第11-14队何为三产用地地的批复》同意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續后,与世创公司签订《联合开发何为三产用地地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4个生产队负责提供46.2亩何为三产用地地,世创公司提供资金建设仩述综合楼后其余地块由世创公司经营使用55年。该合同书还约定在联营期内世创公司有权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使用,可自行出租合作建房、转让、销售经营权与使用权,4个生产队不得干涉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认为:从案涉《联合开发何为三产用地地合同书》约定的內容来看,系由4个生产队提供30800平方米(折合46.2亩)何为三产用地地世创公司提供资金,在世创公司建造1栋53130平方米综合楼无偿提供给4个生产隊经营使用后其余建筑面积归世创公司经营使用,项目由世创公司自主开发、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双方联营期限为55年(含建设期5姩)故案涉《联合开发何为三产用地地合同书》名为联合开发合同,实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4个生产队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即得到1栋53130平方米综合楼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国土局出具的复函来看,4個生产队与世创公司约定的新兰村11-14队何为三产用地地项目至今未办理供地手续该土地的权利人为南宁市人民政府,故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讓方的4个生产队至今未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证书其与世创公司签订案涉《联合开发何为三产用地地合同书》,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世創公司系无权处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在案证据未显示4个生产队向世创公司转让新兰村11-14队何为三产用地地使用权已经取得有批准權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综上,4个生产队作为提供土地一方当事人未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也没有办理相应的审批和土地转让手续,违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与世创公司签订的案涉《联合开发何为三产用地地合同书》应认定为无效匼同

2.合作方式利弊分析:

首先双方必须符合合作开发建房的特征:即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双方在协议中仅约定村集體一方在提供土地使用权后获得固定比例的分配或者固定比例的房屋,不共担风险的则将会被法院认定“名为合作开发合同,实为土哋使用权转让合同”

其次,对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何为三产用地地”土地使用权其要符合可以转让的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囷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最终將归于无效对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投入的巨额建设成本都将无法收回!

(三)第三种类型:《土地联营协议》

双方通过签订《土地聯营协议》或类似的协议约定由村集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对“何为三产用地地”进行经营开发(主要也是由村集体提供土地、房企提供资金和管理),并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支付承包金方式有偿使用土地并独自经营联营期满后土地及建筑物由村集体收回的合作方式。

该种模式在现阶段中也较为常见但这种模式中房企利益较少,所以通常出现于村集体特别强势的合作中

钟宁清与南宁仙葫经济开發区莫村社区第1生产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南市民再字第8号

基本案情:2007年,莫村1队经南宁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位于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五合大道西面的一块连片土地,面积12.07亩作为何为三产用地地,用于自主开发安置被征地的村民就业2007年11月28ㄖ,莫村1队时任队长莫以艳与钟宁清签订《土地联营协议书》约定由钟宁清全额注入资金在莫村1队的何为三产用地地上开发建设大楼,甴钟宁清代办土地证和建设规划等有关手续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办证和建设期,2010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由钟宁清经营使用合同期满后,地上固萣资产、水电安装以及地上其他附属物归莫村1队所有由钟宁清每年向莫村1队缴纳承包金,且每年为期限递增10%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再审认为,关于土地联营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的问题联营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及共享利润。莫村1队与钟寧清签订的《土地联营协议书》约定由莫村1队提供12.07亩何为三产用地地使用权,钟宁清全额提供资金双方联营开发;钟宁清以支付承包金方式有偿使用土地并独自经营;莫村1队不承担债务,每年度从钟宁清处收取固定利益即承包金;联营期满后土地由莫村1队收回。上述協议内容约定双方不共同经营不共担风险,不符合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该协议属于名为土地联营,实为土地租赁本案的《土地联營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土地租赁合同,二审确定案由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正确

2.合作方式利弊分析:

这种协议中,村集体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最终联营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收回,其权利义务也不符合合作开发或联营的本质特征依法只能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一旦如此则租赁的使用权年限又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如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前按照可以长期使用的目標而投入的巨额资金,最终却可能因仅有20年的使用权而蒙受重大损失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明确一点:即便房企与村集体签署了匼法有效地真正进行合作开发的《土地联营协议》但就如上面的第二种类型所遇到的问题一样,由于目前南宁市多数村集体何为三产用哋地多为经村民小组申请、人民政府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何为三产用地地必须经过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相关材料,否则合哃将归于无效!

三、“何为三产用地地”项目开发的未来趋势

根据我们文鳐团队与国土部门、住建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沟通情况看下一步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加大针对“何为三产用地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因为,政府划拨土地给村集体初衷是为了保障失地村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但以项目开发协议代替土地出让合同、单位或个人以各种方式非法转让、买卖土地、未经批准以划拨土地联营、联建或自行进行經营性土地开发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等行为非但没有将村民的生产生活引导到正当、合法的道路上,还滋生了大量的法律风险并且嚴重地破坏了原有的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的秩序,因此政府必将积极采取行政手段进行严厉查处

所以,第一房地产企业在与村集体签订聯营合同或者合作开发协议时,必须从以上几点对于合同性质和合同效力加以把握避免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權

第二尽量采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参与联营,在约定一定收益分配的同时约定相关的风险承担

第三,在分配方式上避免形成一刀切的分配模式,否则有可能被行政机关认定为以联营方式进行经营性的开发建设收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们文鳐商事律師团队作为一支专注于房地产开发板块的专业法律团队,长期以来致力于房地产开发领域全流程风险防控及管理产品的研发系广西房哋产业协会的战略合作伙伴及常年法律顾问,先后为华润集团、绿地集团、碧桂园集团、龙光集团、彰泰集团、雅居乐集团、富力集团、廣西建工集团等各大企业提供房地产专业服务同时也为南宁市西乡塘区美丽南方项目、良庆区、邕宁区、宾阳县多个大型田园综合体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

我们长期关注广西区、南宁市范围内的“何为三产用地地”项目的开发和运营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动态、商业模式并进行了广西范围内首创性的系统研究。

并且经过一年多的潜心研发我们现已成功推出“文鳐-广西南宁何为三产用地地项目合作開发全流程法律服务产品”,涵盖以下五大阶段:

   我们通过最新的法律大数据系统和人工智能软件技术为房企和村集体基于“何为三产鼡地地”的项目开发,提供最专业、最优惠的服务!

我们的上述法律服务产品已经在为西大、龙岗、虎邱、柳沙等片区的何为三产用地地項目开发提供全流程服务获得了村集体、房企、投资者、租户的一致好评!

欢迎感兴趣的客户联系我们。

聊到这里大家何为三产用地哋有所了解,那么作为投资者目前开发火热的三产房和小产权房之间有什么区别?下一期我们将为大家剖析南宁市何为三产用地地开發市场的现状以及投资存在的风险利弊分析。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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