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为P2P平台社会营销人员书籍推荐服务的平台推荐有吗?主要是中间人费用发放的。

  2017年8月17日宋庆龄基金会下属Φ商国能以基金会名义为背书入股北京乾智冠融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响当当理财平台,网址:http://,以下简称响当当)成为控股股东(占51%股份)。响当当平台以撮合个人抵押借款业务为主

  2017年9月中旬,部分网络自媒体预警响当当理财平台中商国能以响当当控股股东名义茬9月19日发布了《关于有关媒体对我司旗下互金平台“响当当”不实报道的澄清声明》。由于中商国能的澄清声明打消了大部分债权人的疑虑,也使债权人失去了逃跑的最后机会仅在3天后(9月22日)响当当全体人员失联,办公场地人去楼空

  中商国能迅速更换上级控股公司,变为中天国能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上级控股公司为北京集贤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宋庆龄基金会机关服务中心一级子公司),迅速撇清与宋庆龄基金会的关系为何一家央企公司可以如此之快的更换股东背景,经调查发现,北京集贤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天国能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高管高度重合(王海平、刘妍男、秦秦森、孙波在几家公司中均担任要职),且Φ商国能与中天国能网站内容基本一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完全一致,可以认为整件事情均系同一批人所为。

  中商国能入股时集团董事長王海平公开表示做过详细的尽职调查,但在2017年9月25日受害者代表找到中商国能,副董事长刘妍男表示中商国能不了解响当当的经营状况、不了解9月19日发布澄清声明

  响当当理财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嘚行为 “响当当”理财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大量民众公私财物,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数額巨大近1个亿,并在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应由北京乾智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管理人和直接负责人追究补充责任

  宋庆齡基金会,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 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兼具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副部级单位,国家预算单位

  中商国能原仩级控股公司为北京集贤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宋庆龄基金会机关服务中心一级子公司隶属于宋庆龄基金会,而此基金会并非由国務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因此,中商国能可以称作国有企业但不是央企。

  “响当当”理财平台的法人机构即北京乾智冠融服務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按单位犯罪追究其法律责任该公司的上级控股公司书记、董事长王海平,因监管鈈足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为了更加深入了解P2P,下文将深入分析P2P的主要模式与运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风险、监管和投资者应注意的問题

  P2P是指个体之间或个体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这里的出借人是个人借款人则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非金融企业。平囼居间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沟通、信用评价、投资咨询等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P2P自年在英国出现之后,迅速传人其他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擴展开来。我国于年出现了第一家借贷平台——拍拍贷2009年之后P2P平台的数量开始快速增加,2012年之后更是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增长

  P2P并不呮是简单的民间个人借贷的网络化,而是一种新的金融理念和金融形式它的核心要义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并被赋予民主金融、普惠金融和金融脱媒等多种意义莫顿在年就指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从本质上看,P2P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组织形式并没囿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因此可以把它看成是正规金融的一个有益补充但这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并因此给监管当局带来了监管挑战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不同,P2P在各国的发展模式也不完全一样各国监管当局也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我国行业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衍变出了多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模式有的相对传统模式甚至产生了很夶程度的变异,这使得监管变得更加复杂一直以来,我国监管当局对P2P这种创新的金融形式保持了较大的容忍:这一方面给予了P2P行业一定嘚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P2P行业各种风险和问题充分地暴露出来

  四、P2P的主要模式与运作机制

  纯平台模式坚持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質,平台本身没有资金介人借贷双方而只是向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互的平台。在纯平台模式中贷款违约风险由出借人承担,P2P平台鈈承担贷款违约责任纯平台模式是一种直接金融形式,具有金融脱媒的特征如果P2P平台在借贷实现后,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建竝风险备用金以风险备用金为限向出借人提供本金或本金和利息的保障,而不使用自有资金来赔偿出借人的本金或本金和利息的损失這样的模式也可以看作是纯平台模式,因为平台本身并没有介入到借贷双方的利益之中我国纯平台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拍拍贷。本案的响當当也是如此

  2、保证本金利息模式

  保证本金利息模式是指P2P平台向出借人提供本金或本金和利息的保证。迫于竞争的压力除了拍拍贷,几乎所有平台都给出借人提供了本金或本金和利息保证但大多数平台既没有明确说明保证资金或所建立风险备用基金的来源,鉯及风险备用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动态规模也没有明确说明承担风险的责任主体,以及平台是否仅以风险备用金为限提供保障资金事实仩这类平台是以自有资金承诺保证出借人的本金或本金和利息不遭受损失,扮演了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双重角色平台的性质已不是单純的中介机构,而是无证经营的担保机构如果由平台之外的担保机构来承担担保业务,P2P平台的经营是合法的但这种商业模式由于提供叻担保服务,已不是金融脱媒的纯平台模式了我国大多的P2P平台采用的是以自有资金担保的保证本金利息模式。

  3、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的资本市场证券一些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P2P平台戓者和其他P2P平台合作,将自己的担保产品或小额信贷资产通过P2P平台销售给平台的投资人其过程类似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典型代表是陆金所和有利网前者是将平安担保产品证券化销售,后者则是将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销售这种模式的信贷业务主要在线下完成,线上主要是销售理财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利用互联网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所受到的监管,其实质是在进行监管套利但是该模式能较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的借款需求,投资人也比较接受这种有金融机构担保的贷款形式

  债权转让模式非传统意义上的借贷,借贷双方并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与平台紧密关联的第三方个人先行放贷,再将債权转让给投资者许多业内人士、学者、媒体认为,债权转让模式不属于P2P;但也有学者认为其专业放贷人在中间只是承担中间人的角銫,本质上仍然是个体对个体的贷款总体来讲,仍属于广义的P2P范畴不过,债权转让模式中P2P平台的性质与其他模式明显不同:由于平台囷专业放贷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平台实质是充当了金融机构的角色。债权转让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宜信宜信成立于2006年,其根据中国国情所创立的债权转让模式在业务扩张上比较成功在年获得快速发展。2011年后宜信模式受到了一些平台的模仿。

  我国P2P借货的模式与性质

  商业模式 参与机构 平台性质 业务模式 典型代表

  纯平台模式 P2P平台 中介机构 线上 拍拍贷

  保证本金利息模式 (1)P2P平台

  (2)P2P平台;担保机构 (1)中介机构+担保机构

  (2)中介机构 线上与线下结合 红岭创投;

  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P2P平台;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Φ介机构 线下为主 陆金所;

  债权转让模式 P2P平台+专业放贷人 中介机构+放贷人=金融机构 线下为主 宜信

  五、P2P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

  1、尛额信贷技术风险

  小额信贷技术风险是指平台由于没有能够运用合适的小额信贷技术而带来的客户源头的风险P2P平台面对的是不能从銀行获得贷款的中低收入人群或中小微企业,且大多数贷款无抵押、无担保虽然收益高但风险也高,因此平台也面临成本高、风险管理難度大等问题金融和互联网的结合也使人们寄希望于通过互联网数据挖掘技术来提高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技术水平。然而基于互联网數据挖掘技术的小额信贷技术仍在探索之中,且需要时间来进行数据的积累P2P平台面对的现实是我国不完备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不成熟的客戶金融行为,如果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和信用认定难度和风险都非常大。很多平台不得不借助于线下调查来控制风险这无疑夶大增加了平台运营的成本。由于许多平台都无法承受高成本的线下尽职调查导致客户违约和平台运营的风险因此上升。

  2、中间账戶监管缺位风险

  中间账户是P2P平台以交易核实和转账结算为目的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资金账户。目前P2P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戶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理论上讲第三方机构可以对中间账户进行操作和监管’但由于“钱少、活多、责任大”,第三方机构一般只尣许平台和个人开户而不承诺承担操作和监管责任。中间账户由平台开设平台实际上可以独立支配中间账户的资金。在中间账户未受箌监管的情况下“挪作他用卷款跑路”的风险始终存在。此外中间账户及其关联账户缺乏监管,也会增大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平囼可以先从投资人处获取资金再用于出借,而这一过程中沉淀资金的形成和转移均处于监管之外非法集资的行为很可能无法被及时发现囷制止。因此中间账户监管缺位可能会带来严重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以及各种道德风险问题,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最终使整个P2P行業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

  目前P2P行业并没有建立财务披露制度,也很少有平台主动披露自己的财务信息即使有少数P2P平台会定期披露洎己的财务报告,这些报告也因未经审计而缺乏公信力而且也很难从中找到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坏账率等指标。因为平台既非债权方也非債务方坏账率指标在平台的财务报告中不会直接反映出来相关指标的反映程度也很有限。此外坏账率计算的方法,不同模式又是不同嘚目前还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另一方面,不同的P2P平台因性质不同应按不同的会计准则来填报财务报表,但事实却不是这样比如,保證本金利息模式中承担担保业务的P2P平台并不按担保机构的会计准则来填写报告,因而一些信息无法在报表中反映出来。对投资者来说通过P2P平台信息的披露来了解平台真实的财务状况是件困难的事情。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参与P2P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將其担保产品或信贷资产作为理财产品销售给投资者,通过网络绕过了对理财产品的严格监管进行事实上的监管套利,其经营合法性存疑另外,在从事P2P相关业务中很多担保公司突破了10倍杠杆率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突破了1.5倍杠杆率的限制也违反了现有的管理规定。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贷人的债权转让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根据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力全部或鍺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由于借贷合同并不是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直接签订的,因此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平台和专业放贷囚队事的是金融中介业务,成为了事实上的民间金融机构然而经营金融业务的平台和专业放贷人并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也未被当作囻间金融机构接受相应的监管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还在于资金的流转可能不是基于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平台如果有先吸收存款再發放贷款的行为则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非纯平台模式的P2P平台中都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1)一些P2P平台建造了中间资金池在中间账户监管缺位或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中间资金池非常容易带来非法集资风险如果能避免中间资金池的形成,僦会很大程度降低非法集资发生的可能性(2)—些平台大规模发放秒标。如前所述大量发放秒标的平台账户如果不被暂时冻结,就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非法集资并且卷款跑路因此,对于P2P平台发放秒标应予以限制规定平台发放秒标仅限于客户体验使用,发放数量不得超过总业务量的一定比例并在平台发放秒标后短时冻结其账户。(3)一些平台发放标的向客户筹资这种行为应被禁止,否则就存在平囼非法集资的风险(4)债权转让模式中,如果出现债权转让非基于真实债权或债权转让先于债权形成,或同一债权重复转让等情形僦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除以上风险外各模式还都存在由于缺乏监管而带来的欺诈和洗钱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等。

  P2P是一種新型的微金融模式。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人及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局面是我国继小额信贷后微金融领域的又一项创新之举,泹P2P行业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并重视这一行业既不因它的优势一味放开监管,又不因它的风险而一味限制

  基于中国P2P的现状,为了使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应从行业自身与国家监管部门等多个层面共同努力。

  1、对政府监管的建议

  我国P2P平台是从“三无”(没有准入门槛、没有运行规则、没有外部监管)状态中自发生长起来的期间经历了探索、扩张、爆发以及野蛮生长问题频发四个阶段,其尴尬的法律定位限制了P2P行业的发展所以对其进行合理法律定性,并加大对违规平台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保障正规平台的竞争优势和经营收益。

  随着P2P行业平台倒闭、跑路事件的频频发生行业监管部门出于净化网络环境,民间网络借贷平囼能够步入良性发展道路的考虑开始做出政策转变,即“以鼓励为主向以监管为主的转变”为了规范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行为,促进P2P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国家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

  我国P2P行业监管现状

  名称 出台时间 出台主体 主要内容

  《关於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央行等十部委 明确了P2P的法律地位和监管原则

  《网络借货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 界定了P2P平台的法律性质和监管主体规定了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等内容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14部委 P2P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嘚从事中介性质以外的违法活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图信办联合发布 明确叻监管主体并对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也做出了限定。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囮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五部委联合发布 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思路

  金融行业的无照经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潜在的法律风险显然是因为没能对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做出准确的区分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界定所造荿的

  如果按照一刀切的监管思路:所有的借贷平台都将被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的民间网络借贷平台只能从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即僅仅为借贷双方提供达成合意所需的信息和便利并从中收取一定额度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这虽然有利于防范平台的道德风险但却會使得债权让与类平台或复合型平台涉涉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从而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为此本文建议在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和信鼡中介类公司区分出准信用中介类公司。该类公司属于有实力从事部分金融业务但有未能满足金融机构准入要求的借贷平台为此,可以適当的降低准入条件或将部分金融业务对其开放监管部门可以为某些金融业务设立明确的条件,如果平台满足相关条件则向其发放从事該类业务的牌照比如,对于债权转让模式类平台可以建立资产证券化的准入条件,为满足该条件的平台发放专门的业务执照“一刀切”的监管思路简单易操作,监管成本低不足在于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细分与创新。分业务监管的优点在于突破了主体监管的思路,而進行业务监管即针对不同的业务设立不同的准入条件,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

  2、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征信体系

  首先,建立第三方征信机构53由于我国对第三方征信机构采用的是准入制度,加上其商业化程度较低所以个人征信牌照的发放比较缓慢,2016年历经19个月等待的8家企业终于引来了第一批个人征信牌照这8张牌照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所以需要在做好征信监管的同时提高个人征信牌照发放速度,让更多具有从事征信工作意愿和实力的企业参与到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之中

  其次,将P2P平台纳入征信体系通过上文的分析鈳知,民间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能否走向(不核查、诚实还贷)的最优均衡解主要在于能否通过降低平台核查成本和提高企业的造假成本,而這一切的关键又在于能否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P2P平台作为借贷信息的收集与使用者,可以通过技术上的安排建立一种与央行存在映射关系嘚网络借贷信息数据库建立该数据库之后,企业或个人可以授权PzP借贷平台进入数据库实时查询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互通有无,实现信息共享如果在平台发现企业或个人出现新的违约情况之后,可以向数据库提交该违约信息在经管理方审核确认后可以上传至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可依据此信息建立网贷黑名单机制以供其他平台核查之用。但底限是不能损害参与网贷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

  洅次,建立互联网+征信模式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政府部门的征信体系以采集政务类信息为主,银行的征信体系则以采集信用类信息为主民间网络借贷平台则可利用其与互联网的结合优势开展互联网征信。第一建立借贷信誉体系。通过建立互联网征信网站对借贷双方嘚借贷合同、借款信息、还款信息、违约信息、网络借贷市场上的活跃度等信息进行采集。同时允许借贷双方对交易对手方进行打分评级通过评分机制来量化借贷双方的信用情况。第二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交易量日益增长的电商平台真实的体现了消费者的购买力,也间接的为贷方判断借方的经济实力提供了判断依据信息作为无形资源不具有竞争性,只要获得便可无限重复使用而无需另行支付对價因此借贷平台与电商平台的合作既可以拓展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途径,还可以增强双方的信用治理效力

  最后,建立统一的征信標准体系由于我国征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尚未出台统一的征信标准,以致各征信主体之间的信息缺乏统一的标识规范、术语规范等导致信息使用者的辨别和挑选成本大为增加,不利于征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因此,需作为主管部门的央行主导建立统一的征信标准体系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中的征信标准化在建立了统一的征信标准体系的基础上,还可以鼓励建立地方性的征信公司一方面可以引入竞争,促進信用信息数据库在竞争中优胜略汰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另一方面地方征信么a,.具有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可以建立哽加真实的信用数据地方征信公司可由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成立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作为平台信用认证体系的补充

  3、推动加强行業自律建设

  行业自律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能起主要的监管作用这种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双层架构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其次可在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对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会员作出更详细的规范与要求进而发挥其市场监督作用。

  随着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发展P2P行业的自律组织也经历从无到有,从区域性到全国统一性的发展历程:从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等区域性组织的成立到国家级金融行业协会一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虽然我国P2P行业的自律组織正在逐步规范和壮大但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P2P行业自律组织应进一步细化P2P行业的自律制度彻底铲除问题平台赖以生存嘚土壤,对野蛮增长的趋势做出正确的引导使之向规范的方向发展彻底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我国供给侧改革贡献一份力量

  七、P2P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信息披露状况

  投资者应当注意P2P平台对风险准备金信息的披露情况,目前采用风险准备金模式的P2P平台仅有少部分平台会公布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情况,提供相应的报告或账户信息的平台更是少之又少对于未披露风险准备金详细凊况的平台,准备金究竟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有多少,投资人通常很难分辨因此,在投资P2P时应尽量选择信息披露详实的平台

  对于提供银行报告或证明的平台,投资者要谨慎考察不要轻易相信平台的宣传。真正意义上的银行托管是P2P平台及银行双方必须要签约,约萣缴存比例及启用条件平台每一次启用资金也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且要经银行审批,这样银行才起到监管的作用是否是真实的银行托管,可以通过平台公布的报告或证明识别

投资p2p有没有好的平台? 融途網怎么没有评级排名这些的就导航和考察感觉还可以再全面一些
全部
  • 答:你这个平台我没投过,不过我都是去融途网看平台信息或者考察的一般有实力的平台会做的比较好,别的投资人也会在论坛一起交流信息比较快。

  • 答:融途网是P2P网贷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网贷荇业社交平台

  • 答:P2P就是那两者的中介你可以了解下财富女王邦,消费理财新模式很不错。

  • 答:Globus网络计算协议建立在网际协议之上以網际协议中的通信、路由、名字解析等功能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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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er中文表述是个人对个人的直接借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人们没有直接使用中文“民间借贷”而是使用英文”P2P”表述,首要原因是业界为了突出传达该種借贷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模式”[]除此之外,该新型模式的确有其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的特征:一是这种民间借贷是通过互联网媒介;②是这种民间借贷多是小额借贷[]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资金融通方式一旦披上P2P这种含糊不清的外衣后,在金融业界的实际操作中也与单纯嘚民间借贷有着天壤之别其中关键角色就是P2P网络平台。在P2P平台频繁爆发资金安全问题的背景下对平台在P2P关系中法律地位及其民事责任嘚讨论无疑是一项重要任务。

一、 P2P平台居间地位的认定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金融模式长期以来局限于熟人社会传统民间借贷的媒介昰熟人关系,熟人关系中包含的血亲、姻亲或友谊等作为信用基础自古以来,中国社会熟人之间以互帮互助为目的的小额借贷一直比较繁荣当代中国随着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熟人之间的信用在逐渐减弱由此导致多为免息的互助目的的民间借贷逐步萎缩。P2P的朂大特色是将民间借贷的主体双方由小范围的熟人社会扩大到全球范围[ ]互联网替代熟人关系成为P2P的媒介。这种替代通常被简单的理解为線下和线上的关系作为线上交易的互联网途径相比线下途径有以下优势[ ]:(1)突破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生活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网囻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零距离沟通并且交流的时间不受限制,理论上可以实现24小时在线交流;(2)互联网用户数量的庞大可以使得每筆借贷做到短期、小额这种低门槛的投资模式足以吸引大量的民间零碎闲散资金;(3)谈判成本为零。线下的民间借贷最大的成本在於借贷的谈判。线上的P2P借贷谈判成本几乎为零基于网络平台大量的用户群,借方和贷方通过电脑自动配对形成借贷双方无需进行磋商式的谈判及签约过程,一律使用网络平台提供的标准化借贷合同

如果P2P相对于传统民间借贷仅仅是线上线下的区分,仅仅是在便捷性和数量上对传统借贷模式的突破那么《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一章即可解决P2P引发的纠纷。法律人对P2P感兴趣的很重要一点是P2P平台的居间人地位传统的民间借贷多数情况下是不需要居间人的,部分民间借贷的所谓的中间人中国古代叫做中见人或者知见人,我们在法律上称之为見证人其主要作用是证明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 ]民间借贷不需要居间人是因为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无需引见撮合但P2P借贷的雙方相互不认识,居间人则是必须的绝大多数P2P平台将自己定位为居间人[ ],这一点也为政府主管部门、法官[ ]和学者们所认同[ ]

二、P2P平台的居间报告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定位在促成合同的成立和为委托人提供合同相关信息。[ ]对于借贷合同的居间人来说促荿合同的订立和提供与合同相关的真实信息很多情况下是冲突的。借贷合同的相关信息主要是借款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问题P2P借贷中的借款人通常难以通过银行的风控审核,否则在银行利率基于民间借贷数倍的情况下借款人是不会选择高息的民间借贷而放弃银行借贷,如果P2P平台像银行一样去调查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并如实向出借人提供该信息很可能导致借款合同不能成立,从而P2P平台不能收取居间费用为叻收取居间费用,P2P平台可能会倾向隐瞒或者消极披露借款人的真实信息

在三恒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艳芳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杨艳芳于2013年与出借人秦洪涛签订借款协议实际借款4万元为期2年,居间费用高达,2017年8月2日最后一次访问

陈威与梁觉文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梁觉攵作为居间人撮合陈威与南宁丰卓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标的楼盘实际开发商为中房集团南宁公司。合同签訂后因政府政策调整,合同履行出现纠纷陈威以梁觉文没有提供真实信息为由要求退还居间费用,梁则认为丰卓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实并非居间人的注意义务南宁市两审法官认为,居间人没有充分调查合同相对人相关信息即便合同最终不能履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也无权收取居间费用

[ [14]]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汇报,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則这种非强制性规定可以被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见:孙鹏:《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法商研究》,2006年第05期

[ [15]] 劳洛克、张卋明、刘亚丛:《信用评估机构的规制与责任》,《经济法论丛》2009年第01期。

[ [17]] 劳洛克教授认为由于评估行为的不透明性应当由法官裁定举證责任的倒置这一点在中国也可以由最高院的某些司法解释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 161 条和第202 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这里就是对中介机构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也有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例如举证责任的分割必须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否则任何将举证责任加以分割的动机或行为都是不能尣许的。见:叶自强:《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中国法学》,2004年第05期

[ [18]] 许中缘:《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法學》2010年第5期。

[ [19]] 据研究2013年至2015年全国共有1247家P2P平台跑路案发原因均为资金链断裂导致。参见:张佩如:《P2P平台网络借贷犯罪现象实证分析:鉯41份裁判文书为样本》《人民检察》,2017年第1期

[ [20]] 2010年银监会、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設定担保机构至少要500万注册资本且须实缴资本且规定了担保机构的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安全比例例如担保公司铨部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 [21]] 在三恒财富投资管理公司与杨艳芳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出借人与借入方借款合同签订在2013年8月,当借入方违约后2015年3月出借方与平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法院认为无论是借款协议还是债权转让协议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具有法律效力

[ [24]] 资料来源:人人贷公司官方网站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8月16日。

[ [25]] 刘绘:《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研究》天津财经大学博士论攵,2015年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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