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以下简称港外堆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按照《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內从事国际集装箱堆场业务(除上海港在哪港区外)的收费,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港外堆场作业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办法
(一)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二)货物嘚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費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費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外,按日历日计不满一日按一日计;以小時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五)每一计费单的尾数不足1.00元的进整至元,起码收费额为10元
(六)货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超限货物的明细资料。无明细资料的作业服务均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凡提单、装货单未列明集装箱内货粅重量或体积的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45英尺集装箱折算62立方米计算。
第五条 集装箱拆、裝箱作业收费实行包干除另有规定外,拆、装箱作业应实行委托并由委托方支付拆、装箱包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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