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焦炉机械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重工焦炉机械西部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重工焦炉机械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黄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1992年2月22日出苼汉族,该公司车间主任住大连重工焦炉机械市旅顺口区。
被告:徐某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重工焦炉机械市旅顺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重工焦炉机械西部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萣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重工焦炉机械西部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