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有收个人债权转让让的吗

个人个人债权转让让时无法联系到债务人,不能通知他!怎么做才能合法转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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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煤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鄒立军、卢丹、张建红、邹春辉:

    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依法将(2014)大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你们拥有的全部权利一並转让给李瑞泉所有债务人中煤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邹立军、卢丹、张建红、邹春辉应依法向新的债权人李瑞泉履行还款责任。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建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郭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个人债权转让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建清的委托代理人董发林、被告

的委托代理人张芝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建清诉称2012年6月19ㄖ,原、被告签订了《以房抵款协议》、《抵付商品房明细》各一份约定,被告以自己拥有产权的中盛一带山河五期小区的房屋抵顶所欠原告915,325元的款项并约定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产权手续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房抵款协议》和《抵付的商品房明细》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8月5日办理了交房手续原告入住后,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给原告开具商品房发票,也未将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资料提交给登记机关导致原告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權属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以房抵款协议》立即与原告签订出售其开发的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區营城子一带山河营泰街商品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商品房买卖发票,将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協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判令被告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办完产权证书之日止,按照已付购房款额参照

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給付违约金(按年利率4.9%,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89,701元)

辩称,被告正在履行以房抵债协议没有违约,且现在一带山河五期小区具備办理产权的条件因此原告可自行与具体工作人员协商交接相关手续,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可自动完成该项请求应予驳回;原、被告の间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买卖合同中的特殊类别本案仅是普通合同关系,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因此不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债务转移协议、个人债权转让让协议、以房抵款协议、抵房明细、钥匙领取确认单、交房流转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原告蒋建清签订中盛一带山河五期小区的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原告蒋建清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

三、驳回原告蒋建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4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892元,由被告负担12,95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囚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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