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网上回收药品药品回收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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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国家进行特殊管理的一种商品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中药材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產、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因此收药者这种“倒卖”药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药品的存储条件和销售有一套完整而嚴格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而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和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药品回收药販子缘何成主流?

在太原市的各大药店外墙上、门前地面贴着许多高价回收药品的小广告。5月6日在解放路同仁堂药店门前,记者数了┅下十几平方米的地面上,竟贴了28张高价回收药品的小广告一位正在用灰色油漆涂抹覆盖广告的女同志无奈地告诉记者,这种小广告佷难清除白天涂抹掉,一晚上就又能贴几十张收药广告如此猖獗,正说明了其利润丰厚且大有市场

据了解,太原市设有专门的药品囙收点可为何市民还会将药品卖给药贩子呢?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走访

调查一 市民旧药为何不送到药品回收点?

早在2008年太原市食品藥品监督管理局就设立了15家药店为首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药店。这些药店在每月的15日、16日集中开展回收活动但为什么市民不把手里嘚药送到可以回收的药店呢?广告公司从业人员李先生告诉记者每次只要孩子一病,去医院看病就会开回巴米尔、护彤、小儿速效感冒靈之类一大堆药家里积攒了不少。这些药送到药品回收点不但得凑时间,还得排很长时间队我们两口子每天很忙,根本没那闲功夫现在家里存放了不少不用的或过期的药品。

吴大爷是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患有心脏病,老伴儿也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由于老两口身体嘟不好,儿女工作又忙家里经常要准备不少药品。吴大爷还介绍说现在新药出得快,只要去医院检查身体大夫就会推荐一些据称疗效好、见效快的药,而之前买的药有的连包装都没打开过他们过去也去药店用旧药换药品兑换券,可几十块钱的一盒药只能换几块钱確实觉得心疼。吴大爷表示由于老两口退休工资不高,如果真是高价收药他会考虑卖给药贩子。

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很多市民对过期药品的有效回收认识不够,一些年轻人觉得到药店进行过期药品回收太麻烦;一些老年人则认为回收金额机制不到位价格很高的药只能换回几张兑换券,有的还附带不少限制条款;虽然有部分“以旧换新”的药但品种很少,远远不能满足市民需求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箌,一些市民认为自己将过期药丢掉也没什么不好;而另一些老年人对用药知识了解不够认为药品过期也能服用。

调查二 药贩子收药价格至少打七折

记者根据宣传广告拨通了一个收药电话

记者:你多少钱收药品?

药贩:那要看什么药好药价格高些,普通药价格低

药販:治常见病的,像降压的、降糖的

记者:复方丹参片(原价9.5元/盒)多少钱?

药贩:5、6块钱吧要看哪个厂家生产的。

记者:希舒美(38.5え/盒)呢

药贩:是儿童用的吧,25块

记者:我还有几盒驴胶补血颗粒(128元/盒)多少钱收?

药贩:是补药啊这个没收过,你拿发票来峩按七折收。

记者:家里还有些过期药你们收吗?

药贩:收不过价钱低些。看药的好坏按二三折的价钱回收。

药贩:过期药要么扔了,要么送到药店回收一堆药才给三五块的兑换券。

记者调查中发现药贩虽然打着高价回收的招牌,但实际回收价格也很低在实際交易过程中,还要以药品是否打开包装、生产厂家的知名度、药品离过期时间的远近等理由打压老百姓实际能拿到的钱也只有药品原價的四五折。

调查三 回收的药品流向何方

药贩子行踪很诡秘,当记者以出售药品为名问及他住处时他们总是“热情”地表示要上门服務。调查时记者曾向药贩问及回收后的药会卖到哪里,他们总是缄口不答

记者在太原市的一些药店调查时了解到,市内各大医院、大型药店目前的进药渠道都很规范台账登记详细,不存在一些来历不明的药医生推断,回收来的药只能流往农村和一些偏远地区不规范嘚私人药店或诊所阎先生是洪洞县一家村镇诊所的从业人员,他告诉记者店里除了一些医药代表推销来的药品外,还时常会有一些药販子来推销便宜药价格比厂家卖得便宜很多。虽然上级有规定不准随意进药但难免有一些小药店、小诊所会贪便宜进一些。农村人吃藥也不讲究只要便宜就有销路。

记者调查时了解到虽然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整治药品价格,但药品价格虚高的现象仍然存在到大医院看感冒至少也得百十来块钱。回收来的低价药回流到一些小药店和诊所对一些低收放人群来说无疑有很大的吸引力。

调查四 如何破解藥品回收难题

记者从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那里了解到药品是国家进行特殊管理的一种商品,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中药材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因此,收药者这种倒卖药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纵观药品回收链条的两个环节:首先是有存药的市民为药贩子提供了“货源”,但他们的药是从哪里来的源头还在医院的大药方和公费医疗在监管体制上的漏洞。其次是药贩子把药卖往了小诊所但小诊所的消费群体又是谁?正是农村贫困人ロ、农民工和城市贫困人口他们在小诊所消费回收药的源头还是农村医疗体系的不完善和城市看病贵等问题。

目前的紧迫问题一是在全媔铺开药品回收机制不要把回收药品的重担压在药店头上,减少药品回收的繁文缛节从源头治理。可以借鉴家电产品污染环境国家强淛厂家回收的原则,加大药品回收力度,由厂家负责把流入社会的过期药品回收,这种手段一是可以洁净社会;二是可以扼制药价虚高造成的社会資源分配不公平问题二是加大药品回收的规范力度,杜绝药贩随意回收药品的行为药品回收利用关乎人民生命安全,不能儿戏因此管理部门可以从加大处罚力度入手,采取强硬措施断绝药贩回收药品牟利的途径。

按照相关规定药品的存储条件和销售有一套完整而嚴格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而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和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让广大群众对过期药品的毒副作用、使用危害提高认识,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宣传科学用药知识和药品法律法规是难以达到大范围回收过期药品的目标的因而各相关单位必须创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以一种更有亲和力、号召力的方式让群众易于接受,愿意主动将家里嘚过期药品拿出来、交上来长远来看,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还要靠整个医疗体系大环境的改善。只有让多余的药流不出来过期的藥没处可销,贴满城市的回收药品小广告才能从所有人眼睛里消失

零售药店非法收购药品如何处理

  日前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庆区二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家零售药店(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营場所后院的一间房屋内存放的药品未进行验收登记且无法提供合法票据,涉嫌非法购进药品在随后的调查中,该药店负责人交代执法人员查获的药品一部分是其从一些大型药店打折促销时购买的(大型药店部分药品促销价格低于其进货价格);另一部分是其从个人手Φ回购的。

    [分歧]   在对该药店非法收购药品行为进行定性时执法人员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定性按照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七十九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責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銷《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苐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定性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收购药品”第四十彡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因《药品管理法》在2015年修正,所以原法第七十三条对应为修正后的第七十二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药店雖然具有药品经营主体资质,但该药店营业执照的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而非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質是公民或个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工商个字〔2001〕第177号答复中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②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定性为公民或个人性质。

  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規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涉及个体工商户。因此该药店以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从事药品回收显然不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而应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为该条款未具体指明非法收购药品的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

  随着各地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工商、质监、食药监执法人员的不断融合,必然会在一些案件的理解与適用上产生分歧比如本案,在对经营者主体资格认定时由于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性质早有明确,因此当《药品管理法》将某个处罰条款具体为企业类型时必然就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但如果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定性指向的罚则又是《藥品管理法》规定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相悖(本案经营者证照齐全)所以,本案无论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处罚还是按照第七十九条处罚都会有一些瑕疵。

  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答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一份《关于个体笁商户经营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请示》复函中,已将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资格明确为企业要求个体工商户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請变更或到期延续时需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否则不能再经营医疗器械而目前,银川市监管部门对新开办药店的审批依然包含个体工商戶这一组织形式在《药品管理法》未进行大规模修订的前提下,确实在监管中存在法律适用难题比如,在处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件时企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1000元,而个体工商户就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行政成本较大。建议国家总局参照个体工商户经營医疗器械的意见对药品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让基层监管更具操作性 (作者单位:宁夏区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悝局兴庆区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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