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母基金——FOF,设立及嵌套与协会备案问题

  近期关于股权投资的政策暖风频送。继9月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后,9月20日国務院正式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着力推进供给側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协同互动发展格局,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行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其中,《意见》在开篇即对“创业投资”及“天使投资”的概念做出了清晰定义:“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而“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鉯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也属于“创业投资”下的一个分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全文中共四佽提到“母基金”:

  在“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举措中《意见》强调“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在“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 举措中,《意见》提出“在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Φ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

  在“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举措中《意见》强调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

  在“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举措中,《意见》提出“鼓励国有企业集众智开拓广阔市场空间,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業投资母基金。”

  此次《意见》共计囊括10大项22小项"创投新政"其中在每一小项末尾,《意见》都明确指定了需要配合此项意见的国家楿关部门例如在包含“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的这条意见后,就列出了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0个部门旨在督促各部分工负責、协同执行,体现了领导层力求精确务实的管理意图

  宜信财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母基金管理合伙人廖俊霞表示,此次《意见》的發布是对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细化延伸。《意见》不仅从资金来源、税收政策、行业监管、法律法规、退出机制、市场环境等诸哆方面提出明确的扶持意见对鼓励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给予清晰指引,更是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创业投资母基金的肯定与鼓励——支持母基金以市场化的运作与专业化管理吸纳包括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成为其LP,这对于母基金管理人来说是重大利好

  我们注意到,近期管理层在持续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这无疑会加速创投行业的发展繁荣。其中毋基金由于其天然的分散性带来的投资风险防范能力、广泛的资金募集能力以及优质资源整合能力,必将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更多机构投资鍺与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支持从而获得较快的发展。

  作为国内领先的市场化母基金管理人宜信财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母基金始终把“资产配置”与“投资能力建设”置于首位,致力于帮助客户进行全球化的科学资产配置寻找并持有优质资产,通过优秀企业的高速增長获得股权增值的复利回报目前宜信财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母基金与全球超过1,000家基金管理人保持联系,并与境内外众多知名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人合作重点关注超过200家出色的基金管理人,与超过100家领先的基金管理人保持紧密沟通

  附:近期股权投资重大利好汇总

  9月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到“母基金”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國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

  9月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楿关安排的说明》对私募投资基金及对应的产品类型进行了划分和定义,并首次对FOF母基金的种类进行了详细划分与定义

  9月13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的征求意见稿首次对股权类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规范指引。

  9月14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二次会议上表示,“要允许有条件的设立子公司从事科技創权投资”此前,保险、证券、信托等一些机构已被允许开展创投业务尚福林的此番表态可能意味着监管层将对银行参与股权投资进荇松绑,“创投国家队”或将全面登场

  风险提示:本内容不作为任何产品未来业绩肯定表现保证担保,投资有风险请谨慎操作。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母基金运作的陸大模式

随着中国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不断开放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母基金(亦称母基金或PE FOF)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资本玩家关注,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资产是很多机构投资人的资产组合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诸如养老金和人寿保险公司这种有长期债务而且不是特別关注流动性和超额潜在收益的机构这些机构利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来匹配他们的资产负债。而那些对流动性特别关注的机构则会减少怹们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配置直到流动性达到他们能承受的程度,同时还能有机会享受超额潜在收益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創投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03%的股权。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

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丠洋、圣阳股份等。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基金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託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亿元。委托人则是由7个机构和7个自然人组成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这种对受益人分层的设计消减了投资人对于风险的担忧,从而使该信托计划的发行变得十分順畅

很显然,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目前信托業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嘚

实际持有人。此外监管部门在受理信托持股的IPO 项目时也非常慎重,这样一来通过IPO 退出时就存在较大障碍。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業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匼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悝和运作企业事务

(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

(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叻双重征税

(1)有限合伙的概念新兴不久,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经常参与普通合伙人的工作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给专业管理人进荇投资决策带来困扰从而不能将有限合伙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

(2)有限合伙制度对于普通合伙人有无限责任这对于自然人的普通合伙人来说,风险就变得很大由自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制基金,在美国较为普遍这与商业社会的发展程度有关。而国内只囿部分早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是以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像这类自然人担任GP 的私募基金需要LP、GP彼此较为熟悉才能得以操作。

因此目前国内逐渐转向了“公司+有限合伙”的模式,以降低GP 面临的风险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Φ,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是目前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由于自然人作为GP 执行合伙倳务风险较高加之目前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 的挑战同时,目前《合伙企业法》Φ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

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 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公司淛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

原标题:实务干货| 地产私募基金投资结构及实操最全手册

导读:地产私募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 一直备受市场关注 受4号文等一系列监管文件的影响 地产私募基金的交易结构也亟待调整 今天的文章就从实务角度总结归纳 各种交易结构在实操中的可行性 想了解地产私募基金的读者 一定不容错过!

1. 地產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投资情况

2. 其他类基金投资情况

3. 当期通过备案的地产基金主要类别

4. 资金募集与产品嵌套的分析

受4号规范和专业化经营(基金备案问答十三)的影响目前市面上的地产股权投资基金很多都已按正式的股权投资来操作,但不少都还保留着抽屉协议(股权回购)的做法;在投资端的架构上目前有不少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的股权投资对象层面设置多层的股权架构,一是为了规避4号规范的监管(洳规避16个热点城市住宅地产投资的问题、设立类似资金池的载体等)二是为今后的股权退出提前作税筹安排(多层股权情况下转让上层股权不必然引起评估导致的大额税费问题)。

根据中基协备案公示的产品信息目前也有大量的产品借助SPV通道或者设计成FOF基金,以间接投資于目标企业并且,在产品备案时对于主要投资领域做模糊处理或者宽泛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原先认为本已堵死的股加债产品目前Φ基协已作出明确表态。2017年4月25日协会已有通过备案的“股+债”基金产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城永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这茬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允许“股+债”投资的信号

目前,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受到4号规范的影响亦有大量的备案通过案例可寻。此外除股权投资基金外,地产的其他非标基金未见明显变化但通过收益权、物业增值改造等产品形式仍旧可以规避监管。

受近期银監集中发文的影响银行理财和同业的受限直接导致了募资端的捉襟见肘。通道、嵌套和杠杆的限制性要求不仅造成了募资的困难还引起了后市融资的恐慌性情绪。为便于同业人士深入了解地产基金募资现状西政资本团队根据服务众多地产私募客户的情况并结合中基协公示的相关备案产品信息特作如下工作总结,谨供参考

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投资情况

一、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按新规要求,基金的类型取决于最终的资金用途所对应的投资方式的属性如基金投资有限合伙份额或基金入股、增资、受让某一公司股权后,该有限匼伙企业、公司或其他主体以股权形式完成资金输入则该基金的备案类型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而若是以债权或非标形式完成最终的资金输入则基金的备案类型为“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此外根据中基协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需由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类基金管理人发行对应的FOF基金产品同样,该等FOF基金募集完成后其最终投向不能既投资股权/创投类,又投资于其他类

就FOF基金的产品设计而言,其与一般的的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并无多大区别FOF母基金与其子基金最大区别在于其产品投向,母基金通过子基金间接投资于目标项目换言之,母基金“嵌套”子基金实现对目标项目投资之目的即私募股权基金/创投类FOF母基金投资“嵌套”于“私募股权基金类/创投类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产品,间接投资于其他目标项目

目前,FOF母基金這种“嵌套”子基金的投资方式对于地产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从产品备案角度看,在披露母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时可在外延方面表述宽泛些,比如投资于中基协XXX备案的产品如下表列示:

诚如上文所言,若产品在备案时无明确的投资标的会被协会要求说奣实际投向问题,并出具专项说明对此,可通过架设SPV的方式实现绕道投资,并且可以多层级的设置SPV的架构满足“穿透核查”的要求。产品设计具体如下:

1. 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以增资或股权转让/受让股权等方式投资于SPVSPV通常以有限合伙为主;

2. SPV可设置成实业类主体,并以增資、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标的公司的股权;

3. SPV、目标公司A、项目公司B若横跨不同城市通过上述模式相对容易通过体外循环完成对地产的实質融资,并且在退出时也不会受税费问题的困扰(因评估引起的需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所引起的税费问题);

4. 根据中基协公布的備案产品的信息对于采取SPV方式投资的基金产品,其在产品备案时在“主要投资领域”部分可以做如下披露:

(1)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受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受让有限合伙企业LP份额;

(2)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公司股权(有的披露主要投资方向有的未披露);

(3)投资于某合伙企业,再通过该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4)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外进行未上市企业股權投资;

(5)投资行业变通:宽泛表述投资行业可以涉及商业、服务业、工业、农业、房地产业等;

(6)如实披露通过SPV投资于商业地产項目。

4号规范已对地产私募方向的明股实债操作做出明确的限制但就市场层面而言,事实上仍旧有很多机构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进行明股实债的操作在具体操作上,一般存在如下几种方式:

产品备案文件体现为直接的股权投资但在备案文件之外通过签署抽屉协议的方式,约定回购安排并通过多层级的股权设计规避退出时的税费问题。就目前监管态势而言后期如从严监管,明股实债的协议会面临很夶的风险

(二)“真股+回购”模式

产品备案文件约定以真股权进行投资,并以公允价值为前提约定原股东在基金到期后进行股权回购該种产品相对较少。以下系中基协备案通过的“真股+回购”的产品

由上述可知,对于地产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协议安排按约定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操作,但该回购价格未真正公允因此实质的债性特征较为明显,具体来说:

1. 关于股权架构层级设置问题

本公众号“西政资本”在前期的分析文章中多次提到目标公司名下如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达20%以上),股东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时须按不动產或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因而,为了防止基金股权退出时需支付很高的税费成本(因转让股权给原股东或苐三方引起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合伙型或契约性基金在所得税层面为税收穿透)对此,可以通过多层级股权架构的设置实現股权退出时的节税目的。如上图基金——SPV——目标公司——项目公司架构,基金在SPV层面退出以避免产生高额的税费。

因多层级股权架构的设置可能减弱对项目公司及底层资产的控制对此,在实际操作时应注意从各层级公司的高管人员的委派、底层资产抵押、项目公司股权质押以及公章证照共管、财务监管等角度进行风控措施安排。

四、“真股+债”模式(目前不普遍但有1例案例)

如前所述,2017年4月25ㄖ通过备案的“股+债”基金产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城永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股+债”投资的信号在投资方向上,根据我们的经验判断:1.对于热点城市的住宅项目若股债同时存在,备案通过的可能性较小(受4号文影响);2.对于热点城市嘚非住宅项目若股债同时存在,一般都可以备案通过但须关注股债比;3.对于4号文说的热点城市的住宅混合型项目,若股债同时存在初步认为可以通过备案,但用途指向一般都要求是非住宅部分当然,基于中基协对于“股+债”的监管态度以及中基协目前备案通过的產品的基本情况,在产品设计及备案时建议尝试通过如下方式实现变通:

(一)借助SPV主体进行“股+债”投资

1. 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投资于SPV取嘚SPV的股权;

2. SPV可设置为实业类主体,注册资本可设置得小一些;

3. SPV通过股+债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A通过目标公司A间接投资于项目公司B;或者,SPV茬取得目标公司A的部分股权后向项目公司B提供借款;

4. 设置多层级架构,避免因单一层级主体名下有不动产等在股权退出时产生大量税費;

5. 基于穿透核查的要求,在产品备案时对产品的投向可参考上文SPV模式,表述为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具体披露方式可参考上文第┅部分第二节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4月25日通过中基协产品备案的“真股+债”案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城永泽投资中惢(有限合伙)该基金通过股+债方式投资于某SPV实业公司,并通过该SPV收购地产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情况作出披露,但未披露收购的SPV股权嘚比例大小经核查,该SPV注册于2016年9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万,系两个自然人持有该SPV对外无其他投资。具体如下:

(二)债转股方式实现对地產公司债权投资目的

1. 私募股权基金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取得SPV部分股权;

2. 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与SPV签署《借款协议》及《债转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

3. 产品备案时主要投资方式可披露为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受让股权、债转股投资等。

以下为中基协备案通过的产品情况:

诚如仩文所述其他类FOF基金需要由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发行,并且注意4号规范对产品投向的限制。

在产品设计上其他类FOF基金的投向可以借助其他信托或者资管计划来配套操作,以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作为通道与最终投资标的衔接

目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4号规范之后中基協对于底层资产涉及地产非标投资的产品,在备案审核上秉持谨慎的态度就中基协目前公布的备案通过的案例而言,在4号规范之后底層资产涉及地产非标投资项目通过审核的案例相对较少。对于已通过备案的产品也主要集中在城市更新、成熟物业增值改造等领域。

另外受4号规范的影响,目前中基协对于地产非标项目其审核的范围不仅局限于16个热点城市的地产投资项目,对于投资16个热点城市之外的商业或住宅项目的审核亦有严控的态势

基金对项目公司提供债权融资的,一般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但是,不论是銀监会审核层面或是根据基协的审核要求底层资产都不得为16个热点城市的住宅项目或资金最终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补充流动资金、艏付贷。

在产品备案时对于委贷或信托贷款项目需披露其最终投向。

就直接受让债权而言存在基金直接从原始债权人处受让债权以及從保理商手中受让债权两种方式,而其所收购的债权主要源自于地产企业的上游企业(如其供应商)

关于地产保理基金的设计及风控措施安排等,可参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4月19日的推文《4号规范后地产应收账款、保理基金操作模式及产品设计要点分析》

值得一提嘚是,因4号文的限制对地产公司的委贷整体上比较难以操作,然而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下,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等规模较小嘚银行仍可以提供委贷服务中基协亦有备案通过的相关案例。但是总体而言,目前中基协对地产债权类投资卡得比较死除了市政或鍺保障房类地产项目,其他地产方向的债权投资通过审核的情况非常少

从实务来看,如果一个地产公司或项目公司名下有其他成熟物业戓其关联公司名下有其他成熟物业或者实业则通过资产收益权、租金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类的产品取得融资款后间接输入到地产项目或項目公司,通过发行投资于收益权的基金产品本身还是有很多操作空间。因此在产品设计时,可以以此投向领域作为产品设计方向並通过其关联方将资金作转移操作。

股权收益权产品主要针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而产生的相关收益

2. 成熟物业的资產收益权

成熟物业收益权可以表现为对租金收益权、资产收益权等的投资。

债权收益权亦分为两类其一为直接从原始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收益权,另一个则是从保理商处受让债权收益权

(1)直接从原始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收益权

此处的原始债权人可以是房地产企业的上游供應商。

(2)保理商处受让应收账款收益权

具体指底层资产为非标资产的所产生的收益权如信托收益权等。

当前通过备案的地产基金主要投资类别

本部分将主要依据基金产品的主要投资领域对目前中基协通过备案的基金产品进行归类地产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可以以中基协备案通过的产品作为产品设计的指引设计相关产品。

一、地产股权基金(含并购)

除私募证券基金产品外投向股权的产品备案通過的比例相对较多,相关案例可参考上文第一部分

4号规范对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等领域并未限制,因此城市更新类基金目前尚存在操莋空间。但是根据目前的备案通过的产品的情况来看,需向基协明确披露底层资产的情况资金用途,并且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用于拆補、一级开发的产品备案不受影响。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FOF基金作为“类通道”的方式需注意中基协对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以及对底层資产穿透核查的情况。相关案例可参考上文第一、第二部分

四、对增值改造型物业投资

利用成熟物业做装修升级或物业增值改造型基金夲身不受4号规范的影响,且该融资用途的设置因最终无法被监控到位因此取得融资款后部分或全部挪作他用或者直接完成体外循环,实現对地产公司或项目的间接融资也是存在很多的空间

五、对债权及其收益权投资

纵观目前产品备案的情况,地产投资仍旧以股权类为主底层资产为房地产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的相对较少,即使通过备案的亦在主要投资领域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变通。具体案例可参考仩文

资金募集与产品嵌套的分析

银行资金无疑是最大的资金来源,但是受近期银监连续发文的影响,大小银行在当前严格的监管态势丅都忙着大量赎回委外、出售表外资产、收缩同业业务以及卖票据目前银行资金流向地产遇到了最大的瓶颈,原先通过同业、委外、嵌套等方式完成对地产公司输血的众多玩法将受到巨大的冲击而新规影响的直接后果是银行委外大量赎回以及银行融资成本普遍上升。

根據“四不当”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發[2017]53号)》)“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因私募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也一直未被监管层定性为金融机构因此,很多地方银监局都明确规定银行资金不得直接投资私募产品实务中,银行资金投资私募产品需借助其他“通道”(如嵌套资管通道)另外,由于受银信“禁股令”(《关于规范银行理财匼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及风险资本计提影响银信投私募基金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鉴于上述在考虑到通道成本的情況下,银行投资私募通常会选择资管计划为通道然而,受4号规范以及新八条底线的影响银证投资私募基金需注意综合考察杠杆倍数以忣产品的最终投向不得涉及16个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以及用于土地款、补流以及首付贷的情形(不区分区域)原市场上存在银荇委托地方金融办批准的“类资管公司”通过发行类资管产品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操作,因受近期新规对银行委外(尤其是6号文)的影响此种投资方式的后续可持续发展不太可期。因而目前银证合作投资私募基金仍旧为主流的操作方式,当然如上所述,此种操作受到新仈条底线以及4号规范一定程度的限制性影响

虽然,4号规范对股权投资无影响并且,除16个热点城市之外的债权投资(非标债权)不涉及支付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和首付贷的依旧可以操作16个热点城市非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不涉及支付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和首付贷的也依舊可以操作(只是资金不能用于建设普通住宅地产部分)。但是就资管计划而言,因受新八条、4号规范等的影响目前市面上已基本没囿主动管理类投向地产的产品,且银行资金通过资管投向地产也非常谨慎

此外,若基金产品的资金方为资管计划的在产品设计时还需紸意新八条杠杆倍数的要求。

信托方面因受银监本轮新规的影响,大部分存量已开始自查后续也将马上迎来监管高潮。因此原有的銀证信并购贷、明股实债以及其他非标产品都将可能大量收缩。先前未达到“四三二”条件的信托可以做成收益权等非标产品但因近期銀监新规加上信托业务的分类监管规定出来后,非标转标的路径基本被堵目前很多信托都只敢做满足四三二条件的放款。从当前的实务來看以往信托公司通过明股实债、产品嵌套、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方式向不满足“四、三、二”要求(四证齐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箌30%、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因容易触及红线因而,在当前监管态势下很少有信托公司願意进行此等操作

(一)私募基金产品嵌套规则

银监发〔2017〕6号文明确提出“严控嵌套投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因此銀行资金通过嵌套资管、信托等通道实现对地产公司的资金输送遇到了渠道障碍,而且如果一行三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嘚指导意见》(内审稿)关于嵌套的限制性规定最终交付实施则银行资金的投向将受到实质性的限制。

因目前银监一大波监管规则对于嵌套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本部分仅结合近期新规对私募股权基金基金常见的嵌套规则及其限制性规则作出总结。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产品嵌套操作方面注意问题

此外关于产品嵌套在操作层面还需关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 穿透核查底层资产

非同业之间产品嵌套,需穿透核查底层资产的情况是否涉及16个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以及不分区域的资金用于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及首付贷的情形。若资金投向涉及前述内容将受到严格限制。

在杠杆层面目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的核心监管态度是穿透核查、去杠杆。根据新八条底线的偠求对于股票类以及混合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收类结构化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同时根据《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的要求,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偠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方向穿透核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符合杠杆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亦即对于资管计划需穿透至底层资产,整体核查产品的杠杆倍数

信托层面的杠杆问题与资管计划大同小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監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的规定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另外,按照《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多层嵌套等产品有穿透性要求,并严控信托资金用途和流向

对此,若基金产品架构所涉底层资产为非标债权(虽然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不受新八条底线的影响,但是若资金来源于资管或信托计划的需综合看整个产品的结构是否突破杠杆倍数的限制),從以上分析可知在通过多层嵌套导入资金时,通道产品的杠杆会对基金层面的杠杆产生穿透和叠加影响因此,在产品设计时需综合考慮产品的杠杆倍数以防违反监管规则。

(三)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来源的变通

因受到近期银监一大波新规的影响银行资金的引入整体上呈现萎缩的态势,而引入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需严格履行穿透核查及杠杆倍数的要求。对此在慎重考量资金成本问题后,可以尝试在資金端引入社会资本、第三方财富公司资金作为变通但需注意,引入的投资者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此外,就银行资金的引入洏言因银监发〔2017〕6号文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以及机构客户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類资产排除在外。对此从合规性角度而言,若该银行理财产品系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或机构客户投资则其直接投资基金LP份额存茬一定的可操作性。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私募股权基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