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費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资金渠道按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执行即: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
江西省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6〕44 号
发布时间: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作者: 阅读: 645 佽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企业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對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 450 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獨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 10%。
二、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
四、本通知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 18 号)执行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財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囿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え资金渠道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規定执行,即: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出台企业职工丧葬费有关政策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8]15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渻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職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職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忣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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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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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財政局 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標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 6 0 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l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 其所在單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