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媒体垄断为什么搞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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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时间以来对中国电信业的判断是行业垄断、竞争不充分。这已经成为了基本的判断每次讨论电信业时,这种观点就會冒出来成为一个电信的原罪。

只要一扯到电信业这个判断一出,所有的电信业的问题都归结到这里,当然所有电信业的努力也嘟因此一笔勾销了。事实上中国通信业已经是世界上竞争最激烈的,运营商相互之间砍光缆、打架、围堵

我们随时能看到放弃了休息ㄖ的电信运营商员工在摆摊,24小时的客户电话客户服务这些世界上很少有运营商能做到,说中国电信运营商不竞争或是不充分竞争是睜着眼睛说瞎话。

既然中国电信业竞争激烈那么为什么还会有社会上弥漫着电信业垄断的声音呢?我相认是这是中国经济学家们散布的聲音在很多媒体垄断上,只要经济学家一说到中国电信业基本不会有其它观点,基本观点就是:垄断垄断导致了竞争不充分。而对這个行业更加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基本没有

中国的绝大部分经济学家,都是那种微博经济学家在微博上扯一个耸人听闻的话题,说着大洏空的概念真是做踏实的产业研究、积累资料,进行数据分析建立分析模型,得出分析和结论基本没有。

对于电信业基本没有什麼经济学家真的做过深入的积累和分析研究,更不要说搜集全世界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所以看到中国电信运营商只有三个,又都是国资委管就条件反射式得出垄断、不竞争的结论,至于这个结论有没有进行验证这些人是不想的。

我想对这些经济学家们普及一点电信业嘚常识希望他们以后能在谈到电信业时,体现出一点点专业

1、三家运营商不但不是垄断,而且是全世界的经过市场选择的结果

电信業发展需要全程全网,是需要建立起一个全国范围的网络体系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电信业也需要资源固定接入,需要管线、迻动通信需要站址这些不但成本高,而且还要占用大量资源

全世界都在竞争的前提下,逐渐摸索出一个基本的格局就是一个国家的運营商,最好的配置就是三家这样既保证了竞争的可能性,同时又避免重复建设和大量的资源浪费所以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的主导运營商就是三家。

如韩国是SKT、KTF、LG韩国的宽带是全世界建设的最好的,移动通信也发展的较好但是就是三家运营商。日本是NTT DOCOMO、KDDI、软银也昰三家。很多搞经济学家们推崇的美国虽然有多家运营商,但是全国性的主导运营商也只是AT&T、verizon、sprint三家其它的对于电信格局基本没有影響。

在欧洲大部分国家也不过沃达丰、法国电信、德国电信、BT等,一个国家基本是一家非常主导,两家较弱剩下的虚拟运营商和特別小的,基本没有什么竞争力三家运营商是全世界经过几十年摸索形成的一个基本格局。为什么别国只有三家不是垄断中国就是垄断叻?

2、只有三家电信运营商一个主管单位的竞争更加激烈

经济学家们会以为,既然是三家数量少竞争就不不激烈了。尤其是认为不泹只有三家,还都是国资委管这样就不会竞争,即使有竞争也不激烈这种用想当然而不调研的治学态度,反应了中国学术的极端腐败确实中国三家电信运营商是由一个国资委管,如果国资是觉得都是我的企业你好我好大家好,让三家运营商达成协议不再竞争,那當然就不会有竞争

事实上,国资委不但是出资人同时还是疯狂的管理者,对三家电信运营商不但有收入还有利润,还有市场份额考核这些指标被层层分解到各地,有些指标事实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一些地方的三家运营商市场份额的指标加起来到了120%。

在这样指标的高壓下多家运营商采用了完不成指标就走人的做法,为了保住位置地方运营商不得不拼命。所以我们听到电信运营商十年没有涨工资洏且工资水平还一再下降,很多运营商地方员工有一半人的收入处在平均线以下为了完成市场份额,不得不抢对方的地盘这就有了降價、送油、送粮、送肉,送自行车促销甚至砸对方营业厅。当然这种手段都是不正常的是竞争中乱象,但是说不竞争那是睁了眼睛說瞎话。

3、提升电信的发展速度不是市场竞争,而是国家干预

看全世界电信发展最好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力量并不仅是市场竞争,而恰恰是国家干预我们都知道,近年来韩国是全世界宽带建设和4G发展的很好的国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韩国只有三家电信运營商,按照经济学家们的说法也是垄断,怎么可能发展好事实是国家干预的手,一直在韩国宽带建设中起着巨大作用

在10年前,韩国嘚电信建设并不比中国好因为追CDMA韩国是吃了不少美国人的亏。但是面对固网宽带建设和4G建设韩国政府进行政府机构的改革,政府提出叻宽带建设的国家战略首先是由政府出政策,政府也用大量资金进行了补贴推动了电信运营商的建设。

移动通信为了推动3G和4G的发展,早早发了牌照而且一个用户量并不多的国家,在发了CDMA 2000牌照的前提下又发了WCDMA牌照,以推动本国制造业发展正是在政府的推动下,韩國从一个通信比较落后的国家近年一举成为世界宽带建设最好的国家,这大大带动了韩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我们反观一下市场经济比较唍善的国家,强调市场调节的美国一方面其实主导运营商也只有三家,另一方面因为是市场经济,所以完全无视网络质量无视消费鍺体验,更别说落后地区的通信建设了在美国只要离开城市核心区,网络就是一个渣经常性没有网络,覆盖非常不好连大峡谷这种旅游热点地区,完全没有手机信号所以美国平均网络不比中国慢,因为没有信号没有网络覆盖,就谈不上网速了

中国电信是一个庞夶复杂的行业,需要研究和完善的地方很多但是对于中国电信业的基本判断是垄断,然后不竞争这明显不是事实,也缺乏治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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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过20多年的商业化发展囸迎来全新的超级网络平台时代。在全球市值前五的位置已经悉数被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和脸书等超级网络平台把持;在中国,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和腾讯的市值相继突破4000亿美元加上市值已突破500亿美元的百度、京东、滴滴等平台,中国也将全面迈入超级网絡平台主导的新阶段

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多个细分领域的超级网络平台垄断局面迅速形成并不断强化一些超级网络平台作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集私权力和公权力于一体所拥有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已超出企业原有边界。平台权力滥用、平台责任泛化引发的平台与政府、平台与用户、平台与社会、平台与平台间冲突不断些冲突直接损害用户基本权利,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恶化行业创业创新环境,損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给传统治理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

为探寻超级网络平台治理方案促进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互联网实验室拟在《反垄断法》颁布和实施十周年之际开展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多领域超级网络平台垄断与治理系列研究,期间将组织多方调研和研讨会发布超级网络平台垄断与治理系列研究报告。

一、阿里巴巴已成为中国超级电商平台

经过18年的持续创新与發展阿里巴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超级网络平台引领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奇迹,解决了千萬人的就业问题、改变了亿万人的消费方式让商品的流通不再受地域限制、促使无数并不相识的卖家与买家之间达成交易,践行"让天下沒有难做的生意"的使命

表年全球20大互联网公司市值变化

数据来源:基于KPCB《互联网趋势报告》和公开数据整理测算,2017.06

1、阿里跻身市值4000亿美え俱乐部

2017年5月2日阿里市值就已突破3000亿美元。随后其股价不断上升,带动市值突破了4000亿美元与脸书和亚马逊的差距进一步缩小,成为苐七位全球市值超过4000亿美元的上市公司

2、阿里电商业务占市场支配地位

经过17年的发展,阿里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电商平台并通过投资並购的方式掌控着该行业重点细分领域的绝对市场份额。2016年阿里在B2B平台占比43%,较第二名的慧聪网(占比7.5%)高出35.5个百分点;网络零售中天貓占比更是高达57.7%份额超过第二名的京东(占比25.40%)一倍多;跨境电商方面,天猫和淘宝网合计占比42.7%高出第二名的网易考拉海购(占比11.7%)31個百分点。事实上B2B市场、网络零售及跨境电商作为中国电商领域发展的三大驱动力,2016年几乎占据了中国电商97%的市场这意味着,阿里在Φ国电商领域拥有很强的支配地位几乎无人能与之抗衡。

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中心

 3、阿里投资打通线上线下全覆盖

随着阿里竞争力鈈断提升、资源日益丰富其对外投资也越来越多,业务版图迅速扩张对包括互联网行业在内的多个领域都产生着重大影响力。马云曾奣确表示:阿里想要活102年就需要不断地有新业务作为支撑。所以阿里在未来的很长时间内将继续采取扩张战略从B2B到B2C业务,到大数据、箌金融、物流再到文娱、健康产业等,任何领域中有价值的公司都将成为阿里投资的目标从而建立阿里的全版图影响力。

阿里喊出了"铨球买全球卖"战略口号,开始发力全球市场对于未来阿里的身份定位,马云曾明确表示:"我们认为未来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务会是企业繼水、电、土地以外的第四种不可缺失的商务基础设施资源"

综上,阿里在实力、用户规模、超强吸引力和影响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属性方面表现强劲已然成为国内名副其实的超级网络平台。由此阿里通过在物流、支付、金融、电子商务及云计算领域的战略布局,基本實现了资金内循环、流量闭环及内生化并影响和逐步主导人们的生活、工作、娱乐和商业。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承接原本应由国家承担嘚网络社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开始参与传统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4、阿里不规范竞争行为明显增强

近年来,阿里开始加快国际化步伐与全球化的超级网络平台的差距日益缩小。网络平台的网络效应让它具有了跨入全球超级网络平台的天然属性成为全球领域的超级網络平台只是时间问题。

然而在阿里即将成为全球性超级网络平台之际,其带来的危害也不可忽视尤其是在国内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频频出现要求商家"二选一"、签订"独家合作"、搞"数据垄断"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创新、降低了中尛企业活力更是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阿里巴巴平台不规范竞争事件历史回顾

阿里已经成长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超级網络平台并且正在朝着综合型超级网络平台发展。回顾阿里18年的发展历史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分别为"谋求生存"阶段(1999年-2007年)、"巩固地位"阶段(2008年-2010年)、"追逐利益"阶段(2011年-2014年)和"掌控资源"阶段(2015年至今)在每个发展阶段,阿里都表现出一定的竞争策略在为其带来更多收益和资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因而,对应着阿里发展的不同阶段其不规范竞争行为也在实施范围和力度上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演变。

图 9 阿里主要不规范竞争或垄断事件梳理

1、"谋求生存"阶段不规范竞争行為沉寂

1999年-2007年阿里刚创建了淘宝和支付宝,事业尚处于初创期主要以积累用户、谋求生存为战略目标。同时由于阿里开创的C2C电商及第彡方支付对于中国来说属于新事物,市场尚处于发掘阶段参与者很少,竞争性不强因此,这一时期阿里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很少处于"沉默期"。主要涉及以下三类:

一是营销创新带来的涉嫌不规范竞争行为2003年12月发生的"巨奖事件"最为典型。据悉淘宝网为"支付宝"活动助阵,设置了最高奖品为一辆POLO1.4型的轿车被资深网民举报涉嫌不规范竞争,而被工商局立案审查

二是版权问题引发的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007年3月因歌曲版权问题,EMI、索尼、华纳、环球唱片等11家唱片公司起诉阿里旗下雅虎侵权被判赔偿21万余元并删除相关歌曲搜索链接。同姩11月因阿里网站中使用已被注册的"易搜"中文名称,被昌柏公司状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旗下公司删除他人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07年8朤因阿里旗下雅虎恶意删除奇虎360软件涉嫌不正当竞争而被罚款八万元。据悉雅虎助手在无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屏蔽用户电脑上的奇虎360軟件并诋毁360、恐吓360用户,甚至违背用户意志删除360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谋求生存"阶段阿里的不规范竞争处于"沉默期"。电商作为阿裏的主战场并没有出现过激的不规范竞争行为更多的是由于营销创新和模式创新所引发的版权问题。

2、"巩固地位"阶段不规范竞争行为凸顯

2008年-2010年阿里在电商领域获得了先发优势,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然而,竞争对手开始集中出现为了保住市场份额,阿里开始用技术屏蔽、舆论诱导等不规范竞争行为阻击竞争对手发展战略从谋求生存转为巩固地位,正式进入了"巩固地位"的发展阶段

2008年,百度推出了百度有啊购物平台成为淘宝的直接竞争对手,很快就遭到了阿里的一系列阻击2008年9月,淘宝宣布屏蔽百度蜘蛛禁止百度抓取淘宝数据。同时阿里利用旗下资源,重新对"百度收取300万替三鹿屏蔽负面信息"的有关谣言进行大面积传播此外,阿里当时还停止了在百度的广告投放并称原因是百度无法为淘宝带来有效流量。由此引发了2008年10月百度向媒体垄断发布声明呼吁阿里停止恶意竞争的事件。

3、 "追逐利益"階段不规范竞争集中爆发

2011年-2014年随着行业地位的进一步稳固,阿里的战略方针从巩固市场地位转为获取利益整体发展迈入了"追逐利益"阶段。由此引发了不规范竞争行为也集中爆发,进入了"爆发期"

(1)不断提高商家服务收费

2011年10月,淘宝商城技术服务年费上涨5倍到10倍商鋪的违约保证金数额全线提高,最高涨幅高达150%引发中小卖家对大商家的恶性攻击。从2003年淘宝设立之初的免费开店到2007年淘宝商城收费,再到2011年费用的成倍增长阿里的逐利性不断增强。在2006年淘宝就曾推出过"招财进宝"收费项目,但因遭到商家强烈反对而最终夭折如今,淘宝平台借助于远超50%的市场份额、商家的高依赖度以及商家退场的巨额沉没成本等优势实现了服务费的不断上调。有观点认为服务費用如此高的增幅很可能超出合理区间,淘宝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的嫌疑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不断增加的服务费令中尛商家成本高企,令淘宝商家流量费占成本的比重从原来的2%猛增至20%导致商家无利可图,甚至面临亏损据媒体垄断报道,阿里2016财年的净盈利为427亿元但淘宝、天猫店铺中80%处于负盈利状态,只有10%的店铺实现了盈利剩下的10%则处于不亏损或微盈利状态。

(2)变相阻碍竞争对手發展

2012年5月因担心进入淘宝、天猫的"入口"被导购网站"把持",马云发表内部讲话称"不扶持上游导购网站继续做大"随后淘宝调整了对商品端ロ的调用规则,并与2012年底调整淘宝客佣金模式开始剔除返利网站。此外淘宝不再支持针对淘宝站内购物返现金给会员/买家的淘宝客模式,只支持返积分、实物、优惠券、购物券等非现金方式返利的淘宝客通过种种引导及刺激措施,淘宝开始将成熟用户直接引流到淘宝購物从而绕开导购网站。

——商家"二选一"行为不断升级

"二选一"行为持续时间从时点性变为常年性2012年"双11"前夕,天猫被指存在针对于"双11"购粅狂欢节要求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近年来,"二选一"行为不断升级从"双11"蔓延到了"618",并进一步发酵升级为常年性行为

2013年6月,媒体垄断报道忝猫平台要求商家进行"二选一"抉择标志着该政策从"双11"延伸到"618"。2015年8月天猫宣布与迪卡侬、Timberland和Lafuma等20余家国际品牌签署独家合作协议,产品只能在天猫平台独家销售这意味着"二选一"行为不仅限于"双11"、"618"等短暂性的节日时点,而是成了年度常态此外,阿里大有将这种"独家合作"模式做大做强的趋势2017年7月,多家服饰类大商称天猫以"独家合作"为名,要求其关闭包括在京东等其他电商平台的品牌店铺否则将被削减活动资源、搜索降权、屏蔽等。

"二选一"政策隐蔽性日益增强较以往的"通知"而言,天猫的"二选一"行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方式变得更加隐蔽。一是传达方式更加隐蔽2013年6月,多位鞋服卖家表示已于近期接到了天猫的电话"通知",如参加京东"618"促销将无法获得下半年天猫所有活动的资源,包括"双11"促销二是从"明示"变为"暗示"。以往天猫的"二选一"政策以削减资源相要挟而2017年以来变为了直接降权和屏蔽,对于如何恢复的问题让商家自行"思考"

伴随着微信在网络营销地位的进一步提升,阿里开始针对微信采取屏蔽措施2013年8月,淘宝宣布屏蔽微信接口表示为了保障淘宝消费者的用户感受和控制交易风险,暂时停止与微信相关的应用在服务市场的订购同年11月,在屏蔽接口服务外淘寶还屏蔽了微信链接。此外为了进一步拦截用户流量,防止买家被引流到微信平台2014年2月,支付宝停止受理微信场景下的支付接口申请即用户在使用微信购物时不能使用支付宝。直到2015年阿里依然持续屏蔽,淘宝禁止宝贝留任何微信、QQ号等信息

(1)无视法律法规与政府权威

伴随着规模的不断壮大和话语权的进一步加强,阿里出现了藐视国家法律权威的现象

一是"叫板"工商总局。2015年1月工商总局监测称,淘宝网正品率仅为37.25%引发淘宝店小二强烈反击,并质疑工商局网监司司长刘红亮吹"黑哨"随后工商局发布《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指称阿里系平台存在五大问题更是遭到淘宝程序失当、情绪执法的质疑,并进行了实名举报最终,双方達成和解白皮书被撤回,阿里表示将配合政府部门加强打假

二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10月阿里旗下"盒马鲜生"实体店拒绝现金和銀行卡支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无独有偶,2017年6月为了狙击京东的大促,阿里方面又施行"二选一"策略违反了笁商总局有关《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严禁"二选一"政策的规定。

三是投诉、诉讼案件高居不下截至2017年6月30日,聚投诉平台阿里涉假投诉量达1530件解决率仅20.4%。同时在刚上线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的1031条诉讼中,阿里更是占据"被告席位"超七成之多

(2)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长期以来,由于阿里不规范竞争短期来看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很小导致消费者对这些行为的感知力很弱,尤其是虛假宣传但不可否认,这种行为事实存在而且在近年来频繁出现,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有效武器引发多起诉讼案。2015年11月京东告天貓虚假宣传,称天猫投放广告宣称"当日达当日用"、"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系片面宣传属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3)不规范竞争荇为隐蔽性增强

找好借口再下手——师出有名

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后阿里涉不规范竞争行为变得更具隐蔽性。2017年6月阿里旗丅菜鸟以合作破裂之名封杀顺丰,淘宝以数据安全之名进行云服务"捆绑"后同样以数据安全为由禁止其他软件向商家提供数据分析功能。

這不仅对淘宝商家带来很多不便也给不少第三方服务商表示会带来较大的用户流失。因为很多第三方服务平台均以淘宝数据为基础提供楿关服务且数据并未区分是否为淘宝系,而淘宝商家又对阿里平台存在很大的依赖性但阿里则表示"这是平台内部合规整治,意在保证商家及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使得相关查处行为无法展开。

自己动口不动手——不留线索

这种手段上的变化一方面使案件取证难度加大,讓阿里不规范竞争行为更肆无忌惮另一方面也会给对手带来更大的伤害,打压效果更加明显

(4)"数据垄断"形态显现

——"数据垄断"从线仩向线下延伸

近年来,阿里开始通过O2O模式获取线下数据资源2016年10月,阿里旗下盒马鲜生拒绝现金和银行卡支付意在布局线下数据搜集网絡。目前来看阿里线下数据收集方式除了这种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从第三方获得的方式,还通过自建终端进行布局如建立无人超市"淘咖啡"等。

——从自有数据扩张到觊觎他方数据

在线上数据向线下数据延伸的同时阿里也没有停止对于线上数据范围的拓展,试图获得合莋方非阿里系的数据

6月5日,登陆生e经后台看到以下通知:淘宝近期发布新政禁止所有软件提供行业分析功能(生意参谋除外)。这一规定進一步巩固了数据提取与存储"捆绑"的政策从而令商家所有数据都向阿里汇聚。

4、 不规范竞争行为特征及违法行为分类

从阿里不规范竞争倳件梳理的结果来看有关阿里不规范竞争有愈演愈烈之势,呈现以下四大特征:一是不规范竞争行为日益多样从虚假宣传到利用舆论、技术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再到推行"二选一"行为最后甚至演变为"数据垄断",不规范经证实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二是不规范竞争手段越发隱蔽。从强行删除对手软件到利用合规整治来打击对手、把控数据;从明确要求商家"二选一",到利用搜索降权、减少流量资源、关闭数據接口等进行暗示性胁迫阿里的不规范行为隐蔽性更加强。三是不规范竞争行为趋向垄断从刚开始的版权问题和虚假宣传等引发的不囸当竞争,发展到如今阿里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演变为垄断行为,胁迫商家"二选一"就是典型的案例

从法学角度来看,阿里不规范竞爭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稱《网络促销暂行规定》)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大部分行为均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如虚假宣传、恶意删除对手软件、"二选一"等不规范竞争行为。同时"二选一"政策又涉嫌违反《网络促销暂行规定》。更重要的是我们认为,"二选一"和"数据垄断"甚至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三、超级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涉嫌垄断

2017年"618"期间,电商平台阿里与京东之间再次被曝发生"二选一"事件据悉,阿里不仅要求商家不参与京东平台促销活动还要求商家关闭在京东平台的店铺,甚至要挟商家发微博指责京东随后,裂锦和七格格等服装商家纷纷退出京东并有商家发微博指责京东锁定后台等行为。阿里和京东的"二选一"行为由来已久而且经过了多年发展,掱段也在不断进行升级已然演变成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有垄断嫌疑对于阿里频繁使用的"二选一"手段,我们认为其已经构成违反《反垄斷法》的行为以下是基于"二选一"行为属实的基础上加以论述和研究。

1、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由来及发展

阿里"二选一"行为:阿里针对商家提出在京东和天猫/淘宝平台之间进行抉择的行为本质是京东和阿里平台间用户、流量、数据之争,起源于人造购物狂欢节被私有化后平囼间用户争夺战

在2012年"双11"之际,阿里发函表示:近年来各电子商务网站积极参与的促销日"双十一"阿里巴巴集团于2011年就已经注册成为商标,并于2012年审核通过经阿里巴巴集团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希望各网站不要在广告、活动中用到"双十一"的字眼,以免承担連带法律责任而此时的京东,早就为"双11"准备好一个电视广告片其中的标语包含"双11"用语。这使得京东措手不及但随后将"双十一"改为"11.11"继續进行促销活动,因为此时的"11.11"尚未被注册也正是这一举动,使得阿里祭出商家"二选一"手段让商家在阿里和京东平台的"双11"促销活动中进荇站队,正式拉开了商家"二选一"行为的序幕

当下,阿里几乎每年都会要求平台商家进行"二选一"随着阿里的一些商业竞争行为日益超出底线,甚至已经涉嫌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京东向工商局实名举报阿里进行商家"二选一"行为,最终促使《网络促销暂行规定》的出囼明文规定禁止"二选一"行为。然而相关法律的出台却依然未能阻止阿里继续推行"二选一"行为。2017年6月淘宝商家爆料阿里继续要求商家進行"二选一",并于同年7月被爆逼迫商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回顾阿里"二选一"行为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二选一"行为已今非昔比整体来看,经历了三次升级改造第一次是影响面扩大。从刚开始的"双11"先是扩展到"618"最后扩展到"独家合作",即从时点性行为演变为常年行为第二佽是隐蔽性日益增强。

主要体现在实施手段上从以往的明文传达到如今的口头传达,从明令禁止到暗示执行从提前通知警告到事后直接处罚等。第三次升级则体现在对商家胁迫力的增强以往对于商家的选择可能是自愿式的,会给予资源优待但不会给予惩罚而如今,雖然选择权依然在商家手中却以搜索权限、流量资源、数据接口的减少相要挟,商家几乎别无选择甚至,商家还被逼迫诋毁阿里竞争對手由此可见,阿里"二选一"行为越发强硬对商家的裹挟日益加重。

资料来源:公开信息整理

2、施行"二选一"行为存在违法嫌疑

我们认为阿里"二选一"行为本身存在违法行为,已涉嫌垄断行为

首先,违反《网络促销暂行规定》根据《网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怹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简而言之就是任何一个平台都不得限制商家参与其他平台的促销。那么天猫要求入驻卖家不参加其他平台的"双11"和"618"主会场活动的做法,显然是违反前述规定的

同时,根据《网促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規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这意味着,阿里强制要求入驻卖家"选边站隊"或"二选一"时工商部门是可以依法查处的。

其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應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关于阿里被爆要求商家不参与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甚至怂恿商家"上公告,发微博下会场"等莋法,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都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因此,阿里"二选一"政策限定商家只能在天猫进行促销明白无误违反了该条法律。

哃时《反垄断法》也就市场支配地位做了明确的界定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商家)可以推定經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单单天猫在B2C和C2C市场的份额在2016年均超过50%可以视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阿里推行的商家"二选一"政策,的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此外,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機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天猫2016年的销售额计算罚金高达156-1565亿人囻币。

3、 判断"二选一"行为涉嫌垄断的依据

独家交易又称为排他性交易或独占交易,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進行交易而不得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二选一"即具有典型的独家交易属性。在反垄断法实践中主要通过行为主体和行为客观方面来判断某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范围的行为。

我们认为阿里的"二选一"行为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处以2017年度消费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阿里在中国大陆网络零售市场(包括B2C和C2C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存在滥用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值得一提嘚是,阿里"二选一"政策涉嫌垄断的关键是具有了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而"二选一"政策本身不一定违反《反垄断法》。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个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他实施的"二选一"就是违反《反垄断法》显然阿里符合这些特征

对于市场的界定,根据反垄断法有关相关市場的定义[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并本着"以壟断行为实施范围界定市场"的原则从地域市场和产业市场两方面进行判定。从地域市场来看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目前阿里涉垄斷的天猫和淘宝绝大部分交易来自于国内市场从产品市场来看,界定为"网络零售市场包括B2C和C2C两大市场"。阿里"二选一"政策主要在天猫和淘宝两大市场上实施

在奇虎360诉腾讯QQ案中,有过类似的判决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本案中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既包括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既包括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其中"中国大陆地区"就为地域市场界定,"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则为产业市场界定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我們从市场份额和进入障碍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市场份额来看,《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嘚"(商家)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目前,淘宝在C2C平台的占比近乎100%阿里B2C达到57.7%,据此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进入障碍來看,阿里在网络零售市场的份额本身就是市场进入障碍。同时天猫和淘宝本身是一个双边市场,聚集了4.5亿年度活跃用户量产生了巨大的间接网络效应(即用户越多,从商家获得的广告、技术服务费等收入就越多)从而占据了先发优势。此外阿里高达4000亿美元的市徝及众多领域的投资并购,使其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阿里在电商平台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支付工具-支付宝并用有自己的粅流网络-菜鸟,从而令本身范围经济越发强大此外,十多年来用户形成的购物习惯使得用户粘性很高、学习效应很大,而且对于创新市场的不断并购进一步巩固了阿里的市场地位最后,这些因素共同铸造出了巨大的进入及竞争壁垒为新进入者和现有经营者的发展造荿了致命的打击。因此我们认为,阿里在中国大陆网络零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不可否认的。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列出的七种濫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阿里的"二选一"违反了"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當前,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主要遵循两个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由于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对市场具有明顯的双重效应不能对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适用合理原则进行违法性认定根据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合理原则以行为目的和行为后果為违法判断要件由于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对交易对象规定强制交易义务的行为,互联网企业对交噫对象规定强制交易义务的行为互联网企业对交易对象规定义务不可能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实施,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没有清楚嘚认识所以,该行为只能为直接故意不可能为间接故意或过失。事实上互联网企业实施独家交易行为时往往具有一定的目的,即排斥、限制竞争或维持、增强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后果考量是适用合理原则对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时最直观、最重要的汾析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讲以适用合理原则来判定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是否违法,其关键之处在于分析该行为对市场竞争所造成的後果

根据媒体垄断公开报道,阿里的"二选一"政策不断升级主要手段包括通过降权和关闭流量等方式,逼迫商家从京东平台撤活动、关店等这些行为从合理原则推定,其已经构成了滥用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当然,如果想要确凿证据还需要涉案企业及执法机构的进一步调查和取证。

四、超级电商平台实施不规范竞争的内因

阿里平台的不规范竞争行为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既有互联网平台属性的內在因素,也有企业过于追求利益的外在诉求以及行业各参与方自身存在的短板等。客观正确认识内外因对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针对性。

1 、平台属性与"马太效应"决定先发优势

网络平台具有明显的网络属性和赢者通吃属性,加之网络经济的马太效应使得电商平台的先发鍺在吃到网络经济的红利后变得恒者恒强。领先平台为了维护自身的有利竞争地位对其他竞争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变得易如反掌和水箌渠成。

(1)客观法则与平台属性共作用锁定用户

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遵循互联网领域存在的客观法则,主要包括梅特卡夫法则和赢者通吃属性

梅特卡夫法则认为,网络的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即网络价值随着网络客户数量的增加而呈指数增长。梅特卡夫法则反映了信息网络扩张的效应不同网络经济理论也将其论述为网络外部性特征(网络外部性是指网络的用户基数越大,对用户的使用价值越高)阿里平台通过早期对商家和用户的免费措施,吸引了大量的平台用户加入由此增加了平台的价值。网络效应作用下平台对用户嘚锁定作用越发明显。

赢者通吃是指市场资源高度集中于具有竞争优势者一面并通过资源积累不断扩张到其他领域,形成更强大的优势局面阿里平台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厚的资源,包括资本、技术、用户、数据等利用这些资源通过并购、扩张等方式进入其他领域建立新的壁垒。

(2)"马太效应"让强者更强封堵竞争者道路

达维多定律认为,进入市场的第一代产品能够自动获得50%的市场份额这是网絡经济的"马太效应",反映了电子商务市场强者恒强的现象

阿里平台在大而强的基础上,集中用户、资本、技术等资源进一步增强自身實力,在人才、技术、服务上加大投入发展成为行业巨头;另一方面,阿里在变得强大的同时又会得到更多用户、投资青睐、广告主嘚支持,"马太效应"引领平台强者愈强为了继续维护垄断带来的利益,平台需要警惕一切潜在竞争者的威胁并通过各种方式围堵和封堵競争者的道路。

2、平台资源丰富以全扩张态势降低风险

网络平台内在的属性决定了资源首先会集中化,经过投资获益后再形成更大的集Φ化

(1)拥有资源优势,比中小平台更容易成功

阿里的业务布局从最初的B2B扩展到C2C再到B2C等,通过不断丰富销售模式扩大了平台的体量擁有了数量庞大的用户,积累了电子商务的经验掌握了丰富的资源。因此阿里占据了资源优势后比其他竞争者更容易获得成功。虽然峩国电商领域出现了通过创新模式和升级技术获得成功的其他品牌但它们的发展道路相对比阿里更加艰难。它们的每一步创新都可能会媔临来自阿里的挤压风险而阿里积累的转型资源更加容易变成新流量。

(2)内部利益驱动以扩张降风险和谋取效益

企业自身具有做大莋强的动力,需要不断扩张经营版图和增强经营能力阿里利用资源,不断向其他领域投资扩张建立直接和间接的关联,形成阿里版图纵观阿里的投资,有通过扩张版图降低竞争风险和获取利润的诉求但也体现出通过对标竞争对手实现阻击型投资的目的。通过投资建竝的帝国不但与电商领域的竞争者形成对抗还形成了"航母级"的巨无霸平台,可以对任何其他领域的竞争对手进行攻防

(3)维护平台独占性,确保平台利益的稳固化

一切不规范竞争都是为了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平台的独占性。阿里依靠电商平台的先发获得了市场优势地位并成为了阿里的核心竞争力。为了维护这种平台优势阿里不断的进行投资并购,无限的扩大业务边界并用这些业务来反哺电商平台,巩固独占地位、稳固平台利益因此,才有了阿里商家"二选一"、与顺丰的数据之争以及要求平台运营商和服务商将数据迁入阿里云等眾多不规范竞争行为。

3、超级网络平台的双刃剑身份对资源的需求

超级网络平台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职责已经超越了一个普通企业正常的荇为范畴它可以制定规则,也可以执行权力还可以宣称"最终解释权归本平台所有"。超级网络平台的权力与职责的边界不清使得平台主体认为可以无限制对平台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就是对资源的需求和利用随着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也放大了对资源的需求

超級网络平台上集中了数量繁多的服务和产品,拥有海量的用户制定了复杂的规则,如同一个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的"社会活动空间"超级網络平台集合了权力与责任于一体,但并没有体现出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在不遵从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的规则下,其也越来越变得"无所鈈能"因为超级网络平台的治理具有现实难度,政府都倾向于将平台信息的审查义务和执行权力交由平台承担这种权力的让渡使得平台具有了政府管理的部分属性,但平台并非政府机构它的管理需要消耗更多的资源来支撑。资源来源于平台的商家来源于消费者,对资源的消耗即把商家和消费者当成竞争的工具所以,利用权力带来的管理便利进行不规范竞争甚至是垄断行为变得司空见惯如此,权力與责任集于一身时究竟是福兮祸兮也很难断论或可造成平台自身发展的不可承受之重。

五、超级电商平台垄断行为于法律"无禁区"分析

阿裏垄断行为的出现和变本加厉有其内在因素也有外在条件的"推波助澜"。外因包括行业发展环境(包括平台商家、消费者等因素)、政府市场监管、法律约束效力等其中政府监管与法律约束是否有效对治理市场垄断行为有着重要的决定影响。从目前现状来看《反垄断法》颁布十年来在互联网领域的实施上监管部门过于审慎和滞后,使其市场监督作用不明显

1、现行法律对互联网反垄断的滞后与制约

法律昰规制企业不规范竞争行为的最后武器。当前我国规制企业不规范竞争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针对电孓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管理的主要有2015年9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的《网络促销暂行规定》和201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滞后以及带来的效果制约作用有多個方面的表现

首先,颁布时间早修订却不及时。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已有24年的历史,期间并没有进行过与互联网发展同步的修订中国互联网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领域出现的複杂多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行业发生"3Q大战"、"3百大战"等新问题时,甚至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没有合适条款可以适用的尷尬局面现行的《反垄断法》颁布于2007年8月30日,至今也已经历了十年时间中间虽有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提出修订,但未形成全国人大层面嘚结论

其次,内容泛化缺乏可操作细则。目前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的判定主要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以及第十二条规定,即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判定主要依据《反垄断法》苐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の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九条: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法律条文可以有很多解读但官方并没有给出细则或参考执行的解释。

《网络促销暂行规定》指出: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电商岼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明確指出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重点防治出现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行为但是由於作为部级规章的法律位阶较低,影响力有限并且这些规定中没有违反禁止措施后的处罚说明,几乎无法制约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荇为

再次,有法有名但执法行动不常见。虽然针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对过时且规定模糊但是作为执法的依据已经存在。近几年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但没有看到执法部门对此现象进行查处也没有看到执法机关的警示性约谈。洏关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反垄断工作相关执法部门却也一直作为旁观者,至今未有执法案件即便是有企业实名向工商总局举报的情况下,执法机构至今也未能予以案件更多的披露一直悬而未决。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现实短板已经严重影响到互联网行業电子商务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规制和执法,被一些企业抓住漏洞而不断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却不受法律管制这昰对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也是对依法治国的怠慢

2、以往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先例鲜有成功

由于我国互联网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类垄斷行为也不断升级但受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的反垄断工作面临来自法律和执法的多重影响,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先例鲜有成功

以電子商务领域常见的"二选一"为例,虽然京东已经实名举报至国家工商总局但并未上升到法律诉讼层面。从法律角度而言其要做到对竞爭对手的垄断行为进行诉讼,面临很多现实的困难挑战如"二选一"的证据保全,界定阿里垄断的法律三步走程序等这些对京东而言都面臨很大挑战。如同前文所提商家忌惮阿里的影响力,不可能主动为京东提供证据同时,由于阿里的技术和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特征留给竞争对手可获取的证据难度变大、机会变小。

所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很多案例都是前所未有,执法机构查处上有难度造成的結果就是:原告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进行反垄断诉讼,但大多会以"败诉"收场目前已有的几个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例,如百度、盛大、腾讯都被起诉过反垄断但是最后原告都是以败诉收场。

六、超级电商平台不规范竞争带来的危害

阿里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市场优势哋位明显的互联网企业它的不规范竞争和垄断行为都会带来负面影响,有些影响显而易见有些影响则更为深远。

1、 有损行业生态健康

阿里曾推动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近年来的一些不规范竞争行为已经对行业生态健康造成损害。阿里培育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市场创新了电子商务交易的模式,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阿里体量的不断壮大和电商业务创新面临增长瓶颈对维护市场优势竞争地位的诉求却不断增强。为此阿里不惜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行业内发起不正当竞争,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危害已經引起了用户、行业和政府的关注

(1)"二选一"消耗同行,拖累商家

每年的"双11"和"6·18"已经成为中国网民的"购物节"本是取信商家、回馈消费鍺的活动却因频繁的"二选一"要求使得商家疲于应付。

阿里作为中国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拥有天猫和淘宝两个大平台。近年来随着京东、唯品会、聚美优品等垂直类、聚合类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也逐渐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并由此聚合了众多一线品牌的商家入驻。由于新晉平台差异化的服务加之品牌影响力的提升为商家带来了新的流量,拓展了新的顾客群最终扩大了商品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多平台选擇既符合商家的权益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商家分散性的入驻尤其是重点商家多平台选择分流了阿里的部分流量使得阿里开始要求商家进行"二选一"。这种针对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影响电商领域的健康发展对同行的正常经营带来消耗,也切实损害了商家嘚实际利益

(2)利用平台数据限定商家选择服务

阿里的强大在于其掌握了所有商家积累多年的经营数据,包括商品、客户、物流和资金等对商家而言,这些数据只有在阿里平台才能发挥价值而一旦选择离开即无法获得数据带来的价值,商家几乎别无他选所以,阿里利用日益丰富的数据资源形成了对平台的绝对管理和话语权

早期为商家免费提供平台,为阿里积累了数量众多的用户随着商家在阿里岼台经营时间越长、积累的用户量越多,对阿里平台的依赖性也变得越强阿里正是利用其掌握的商家数据越来越多、商家对平台依赖性仩升的原理,前后多次因其利益诉求和业务发展改变规则不断要求商家满足它们的要求,由此也引发了阿里与商家的矛盾冲突最著名嘚即"淘宝十月围城"事件。最近在业内引起关注的还有阿里要求在平台为电商商家提供数据服务的开发者和运营商必须将数据存储到阿里云由于处罚条件严厉,开发者和运营商不得不无奈遵从阿里的要求但对阿里涉嫌垄断的行为提出了质疑。类似的还有阿里菜鸟与顺丰之間发生的数据之争

(3)降低消费者购物体验,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阿里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看似影响的是行业内的竞争者和平台企业但最终影响的是生态中的每一个角色,没有谁能独善其身

中国网民对"二选一"已经并不陌生,2012年腾讯与奇虎360的"二选一"让很多网民用户感受到了不正当竞争带来的伤害体验目前,对普通消费者用户而言电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伤害体验还比较隐蔽,不如通讯类囷安全类软件竞争带来的伤害明显但这只是表象,从长远看阿里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必定会降低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让商家的内耗竞争吔必定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试想电子商务领域只剩下一家独大的平台,消费者便没有了选择商业体的逐利本质会促使它会不断淛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而损害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商家与消费者已经没有选择!

(4)内耗中国电商领域实力,弱化国际竞争力

中國电商领域的发展需要健康的竞争关系稳定的生态环境。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只会损耗中国电商领域的整体实力阻礙行业良好的发展势头,并弱化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并获得了世界影响力但行业内嘚不正当竞争也成为了中国互联网的现象级事件,尤其是前几年屡次发生的关于不正当竞争、垄断方面的诉讼案例对行业发展带来了较夶的影响,逐步规范了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但电商领域的平静可能会被阿里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打破。阿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消耗自身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根据以往常态,平台竞争也会捆绑商家加入如此日常化的内耗必将对我国电商领域的長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国际竞争力

中小企业是社会创新的主体,是中国产业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推動中小企业创新对提升国家技术创新能力和增强我国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价值阿里平台承载了数量庞大的企业和个人卖家,若公平有序嘚竞争环境遭到破坏会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也伤害企业的创新动力阻碍社会创新力量的成长。

网络经济的本质就在于自由、平等与等价交换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阿里以免费获得了商家、以低价吸引了用户随着阿里平台商家数量的增多和阿里对低价策略的坚持,平台内商家的恶性竞争已经在所难免低价恶性竞争带来的假货、山寨问题会破坏健康有序的公平竞争环境。

阿里的淘宝和天猫平台直接拉近了厂商与消费者的距离减少了中间商的成本,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是随着阿里平台的商家越来越多,同品类的竞争也日趋激烮阿里对商家越来越高的收费和对用户的低价策略迫使商家不得不通过恶性竞争的方式获取用户,进而带来仿货、假货、刷单等行为盛荇依靠压缩商家利益的方式看似带动了电子商务的繁荣,但最终只会造成对商家的伤害影响商家的再投入,让企业陷入创新洼地

阿裏创造了经济发展的新模式,直接或间接推动了我国新经济的多样化发展肯定阿里对新经济的贡献,不是否定其他企业的成绩但更不應否认阿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带来的危害。

(1)赢者通吃的投资行为左右创业者选边站

互联网行业的"鲶鱼效应"让强者恒强,阿里正昰利用了平台的网络效应在资本市场形成了"赢者通吃"的局面

2017年5月,阿里的市值突破3000亿美元2017年7月,阿里的市值突破4000亿美元这无疑是国外资本对中国互联网企业的认可,也是中国互联网企业成功的典型坐拥千亿市值的阿里的市场核心即是它能够轻松获得廉价的资本,它嘚实力能够入股中国内地几乎所有初创企业如果企业的创始人不愿意,那他们就将面临来自阿里的竞争压力除非企业能够找到另一家與阿里实力相当的资本。在中国互联网有阿里系、腾讯系、百度系还有周系、雷系等之分,它们的背后的投资者就是这些互联网企业或互联网企业家

中国互联网最不缺乏资本,但资本的力量已经过大赢者通吃的文化已经让创业者必须选边站,要么被并购、要么被挤出市场阿里曾经是中国创新的化身,但现在变成了创新的阻碍这对中国互联网的长远而言并非好事。

(2)投资并购形成新垄断影响着烸一个消费者

阿里的投资触角已经深入到人们衣食住行的每一个领域,建立了庞大的投资版图形成了足以影响人们生活的能力。可以不誇张的形容为"阿里吼一吼人民抖三抖"。

阿里已经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投资了几百家企业并仍在不断扩大投资企业的范围和数量。尤其昰它建立的以电商、支付为基础的社会交易体系在不断变革和培育了市场新经济行为的同时,也已经控制了包括商家和消费者在内的所囿用户的账户动态它的天猫和淘宝,取代了超市和商场;它的蚂蚁金融越过了银行;它收购了微博,掌握了数亿人发声的渠道;它建竝了O2O交易体系实现了实体店的上线……人们在享受了阿里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逐步被阿里平台的应用所支配,它们获取了每个用户的荇为数据可以为每个用户画像,甚至是用户不经意间的行为痕迹可以想象,当所有用户都习惯于阿里的应用后它将具有基础设施一樣的影响力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阿里依靠沉淀的强大技术与基础设施实现了无孔不入的布局其中必然有为新经济助力的价值,但也具囿明显对标、平衡和阻击甚至抑制竞争的用心作为基础设施,就应该承担基础设施的公共属性而不应该在透支社会资源的同时追求无限的商业利益。

(3)"政商合一"化的合作绑架地方经济发展

阿里很有影响力,大到政府、国企小到个体、个人,都希望能与阿里形成联系分享新经济发展的红利。其中以地方政府表现最为积极纷纷与阿里签订战略合作,视其为重要的政绩形象

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响应噺经济行动的号召,乐于好大喜功进行"强强联手"制造轰动效应。为了吸引互联网巨头"落户"当地为它们提供各种优惠资源。据不完全统計目前全国与阿里集团签署战略合作的省级行政单位有25个,其中部分省市多次签订还有地级市分别与阿里签订了合作协议。阿里已经具有了重要市场影响力政府的背书和优惠无疑会加强这种影响力在市场的二次释放,容易造成"我花开时百花杀"的负面作用最终绑架地方经济。发展经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被阿里绑架了经济的地方政府也会反受其制。

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资本安全则是网络安全嘚重要体现。阿里作为中国互联网领域市值最高的企业发挥了重要的基础设施作用,承载了海量用户的信息资源但包括它身份、投资囷数据在内的多种风险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对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存在威胁

(1)阿里身份风险:VIE结构、外资控股、美国上市

阿里是典型VIE结構式的中国互联网企业。通过在海外注册空壳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国内设立运营实体来获取ICP牌照。海外空壳在境内设立子公司通过签訂一系列协议而非股权收购的方式控制国内运营实体。

2014年9月阿里在纽交所上市。根据2017年财报显示日本软银公司持有阿里股权为29.2%、雅虎公司持有阿里股权为15%、马云持有公司股权为7%、蔡崇信持有股份为2.5%。虽然马云通过合伙人制度实现了对阿里的控制权让软银和雅虎只能获嘚分红的权益,但是本质上外资仍处于控股地位当下马云依靠个人智慧和影响力实现了对阿里的绝对话语权,却并没有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风险

资料来源:阿里巴巴2017年财报

阿里作为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需要遵循美国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上市企业需要向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公开企业经营发展年报而管理机构则有权要求企业披露更加详细的信息。任何具有指向性信息的披露就意味着有被利用的风险美国证券交易管理机构通过获取阿里特定的经营信息可以了解中国或国外市场某些商品的交易情况,便会对我国經济安全带来风险

(2)阿里话语风险:投资控制传媒平台,掌控话语体系权力

阿里的投资领域已经非常广泛涵盖了衣食住行的每一个方面。投资固然可以壮大自身体量但也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对国家而言需要警惕的是社会力量对媒体垄断资源的垄断带来的安全威脅。

互联网企业大多自带有媒体垄断属性但这并不能阻止它们对更多专业媒体垄断的觊觎。在阿里的一系列投资中不乏对媒体垄断资源投资的阔绰举动。与腾讯和百度自身浓厚的媒介性质不同阿里依靠电子商务实现了资本积累,但在媒体垄断领域却鲜有重磅力量随著阿里意识到自建媒体垄断平台必将成为其打造商业基础设施平台和掌控话语权的不可忽视要素,因而在近年来它开始投资重金入股媒体壟断平台仅2013年阿里涉足的传统媒体垄断名单中就有第一财经传媒、《北青社区报》《商业评论》和《南华早报》旗下的媒体垄断业务等。而阿里入股新浪微博则更似一次重磅举动占据了新媒体垄断流量的绝对入口。截止目前已投资数十家重要媒体垄断。这一系列行为將造成中国传媒市场面临仅存"国家队"与阿里系的局面"国家队"因其特殊的优势具有先天的安全性,但也阿里系的强有力的竞争和不确定的咹全风险必定会在一般性媒体垄断被归顺后上升

(3)阿里数据风险:拥有大数据资源,威胁国家网络安全

阿里平台具有很多的价值属性包括品牌、管理、人才等,但最具价值的是其积累的海量数据这是一座价值巨大的矿产。

数据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如前攵提到的阿里平台建立的以电商和支付为基础的交易体系,获得了用户的海量数据只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基础性分析,便可以对每个用户畫像;对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可以获得某个行业、产业的发展数据,甚至阿里掌握的国民经济数据比国家政府部门的统计更加准确无论昰国民个人的属性数据,还是国家产业经济的运行数据从更高的角度考虑均为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这些数据掌握在一个在海外上市、由外资控股的私营企业手中无疑是必定具有较高安全风险。当下阿里在着力发展云服务平台服务的数据都优先支撑云业务的发展。云服务具有存储和计算分析的功能手握数据矿产的阿里不会放弃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但面对商业利益和国家网络安全需要阿里囿清晰的认知不要为了商业利益而损害到国家安全利益,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发生几乎是不可挽回

(4)阿里国际风险:出海综合性风险增加,易反噬国民经济安全

阿里是国内走向国际较早的互联网企业虽然在整体上取得了积极意义,但是仍面临着一些不确定的风险这種风险可能会反噬阿里现有的成就,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2016年阿里的交易额突破3万亿,若按照国内各省经济总量排名阿里能成为排洺第十的省级"经济体",甚至超过了许多国家一年的GDP总量为了能够把阿里的电商生意铺到全球,马云也多次深入到国外一线推销阿里经验但是,阿里的出海风险也在不断增大首先,阿里不能回避的假货问题一直也被国外消费者和资本市场诟病,包括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哆次质疑;其次国外的政商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与国内有着显著的区别,阿里继续推行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必定会面临被起诉风险;第三对于国外本土企业而言,阿里是外资企业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综合环境下本土化竞争面临的风险也在提升。所以当阿里的海外布局因这些风险还出现事实性障碍后,资本市场、国外政府、海外用户等都会对阿里用脚投票这对大体量的阿里而言则可能会带来反噬的力量。这种反噬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对我国的电商经济、国民经济带来冲击影响整体政治和经济环境的稳定。

七、规范电商平台競争与反垄断的建议

阿里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航母式的超级网络平台暂无其他企业可企及。从理论上而言市场垄断行为的产生不可避免,但在现实社会中需要有必要的举措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参考国内外已经发生和规范的典型案例及其带来的影响可以发现對垄断行为科学合理的规范不会对市场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相反可以为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树立标杆,让竞争者有例可寻

互联网反垄断问题复杂,坚持以法律为本增强执法威慑力

打破互联网电商领域的垄断,要靠《反垄断法》进行制约限制价格操作行為、并购行为的垄断。打破垄断要利用好《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需要利用好这把"尚方宝剑",更需要监管执法部门要有所作为不能"缺位","碌碌无为"也是失职渎职的表现

(1)互联网发展靠市场,规制靠法律

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逐渐出現。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行为的出现正是行业竞争市场走向不健康的重要表现当行业处于早期发展时,市场竞争相对理性企业更多是在發展自己;当行业处于发展期和上升期时,市场竞争会逐渐白热化企业之间的竞争会变得不太理性。如果任由这种不理性的竞争持续必然会对市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所以需要重视法律的规制作用

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具有现实复杂性。当下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斷都面临垄断行为升级带来的法律规制难题,但解决这个难题依然要依靠法律放眼美国、欧洲以及加拿大、日本、韩国以及印度等,都非常重视法律对反垄断的规制作用以上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进行反垄断诉讼的立场有不同,或鼓励创新、或保护本土企业但都必须要有楿对完善的法律和赖以执法的机构。尤其是美国和欧洲对互联网垄断具有天然的警惕性,经常会有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行动

鉴于壟断规制问题复杂多变,政府应一方面主导或引导理论研究加强新型管治经济学研究,用先进的治理理念及模式来全民思想另一方面哽需要多方合作,建立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在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强制力保障的基础上,将行业协会监管、企业自律和民众监督纳入治理体系中产生协同效应,强力规制垄断

(2)坚持依法治国落地,增强执法严肃性和威慑力

规制互联网电商领域的垄断行为必须要发挥法律的威慑性作用。法律应当成为受害方保护自己的武器也应该是被诉方自我证实的工具。强化法律在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力量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地。

法律制度的存在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落地的关键在于执法主动性和严肃性,并产生威慑力互联网反垄断问题很复杂,就造成了国内监管机构对行业垄断行为的主动监管不多甚至是有意回避对垄断的执法问题。带来的结果就是迄今为止国内互联网反垄斷影响力最大的"3Q大战"案件判决后就未能再有新案例的产生但不代表行业内没有垄断问题的存在。

公正的法律和严肃的执法可以对双方都產生积极影响而一味回避法律或执法不公只能助长市场的不正之风,最终损害行业的长久利益也会破坏法制建设的进程。

修订"两反法"細则构建适应互联网发展的反垄断法体系

从客观上看,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实际对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规制应用仩虽然没有完全不适应但是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处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如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认定难点不适宜直接从传统工业时玳引用至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细化。

1、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其一,完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在传统市场结构标准基础上,综合考量互联网产品的用户数量、网民覆盖率等因素来确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其二重视分析市场进入壁垒,通过分析市场进入壁垒来确定互联网企业能否限制潜在的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从而确定其实际市场控制力;其三,综合考虑互联网企业对核心技术的拥有量、盈利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多重因素

2、对独家交易行为的认定。互联网发展带来许多新的独家交易行为与传统签订独家交易协议囿别。所以在认定独家交易行为时可以分类对之。首先交易双方如果达成独家交易协议,此时可依传统方法予以界定其次,当交易雙方未达成独家交易协议或未发现交易双方达成独家交易协议时不能据此当然否定互联网企业实施了独家交易行为。此时可以借鉴"超樾经济理论",多方采信经济数据

3、增强消费者自我权益保护,建立垄断受害者众筹诉讼机制

《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匼法权益不受侵害

受我国消费者对"两反法"的认知不足影响,消费者往往漠视自身权益被侵害由于反垄断的诉讼成本很高,在原告举荐嘚法律要求下单一受害者很难赢得诉讼

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机制,以电商平台为例最理想的是由入驻平台的商家对平台方包括"二选一"茬内的垄断行为进行举报。但在面对强势电商平台时商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敢主动揭发。平台垄断法即掌握了商家的心理才敢肆无忌憚对商家提出"二选一"的要求。这也恰恰说明了垄断行为的问题和危害所在

针对反垄断面临的现实困难,我们建议在普法宣传的同时尝試建立垄断受害者众筹诉讼机制。众筹对象包括典型受害者、资本、专业律师、经济学家、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通过协同多方的力量对互联网行业一些领域的典型垄断行为进行主动诉讼,提高社会对垄断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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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柴静的了解来自于看到的她囷气象学家丁院士的一次采访和她自己拍的纪录片穹顶。总的感觉是一个优秀的媒体垄断人很能说故事。但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总昰在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靠着直觉和普通老百姓常规的片面认识去解读宏大主题然后断章取义地以一种代表全人类的公知态喥去提出质疑。

我印象最深就是那个纪录片穹顶之下一开始她讲述了某一年在北京雾霾严重,而那一年她生小孩小孩生下来就有了什麼什么病。

从逻辑上讲她当然没有说,她小孩的病就是因为这个雾霾引起的这句话但大家都知道看影片的时候的自然联想,把这两个倳放在一起本身就会误导别人但其实柴静还隐藏了一个事实,她自己长期抽烟且烟瘾很大……那同样的逻辑,我也不说是因为你孕妇抽烟引发的小孩生病我只把这两个信息放在一起说。那你觉得到底是雾霾还是抽烟更容易影响胎儿

这就是典型的柴静式的断章取义。

哃一个片子里列举了改革开始以来一些城市建设的数据,然后又列举了肺癌发病率排行榜一看,北京上海啥的排在前列他也没说因為城市建设空气污染导致了肺癌,但这两个事放在一起正常人会如何联想?

为此事我还专门去问了一个肺科教授朋友。教授说肺癌雖然和空气有关系,但肺癌是一个和年龄关系更大的病你去看全世界肺癌发病率最高的国家是哪些,是日本、丹麦、挪威这种空气干净嘚要死的国家为啥 ,因为平均寿命长更多的人活到了会发肺癌的年纪。而在有些地方你没得肺癌可能已经得别的病死了。所以在中國北上广肺癌发病高是因为医疗条件好,平均寿命长好么全国肺癌发病最低是西藏,因为平均寿命也最低

我听完真的是觉得。柴静整部片子都充斥着这种相当然的论述作为一个媒体垄断人,要有意的就居心叵测要无意的只能是能力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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